成唯識論原典全文 · Full canonical text
護法等菩薩造,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底本《大正新脩大藏經》T31n1585;卷末附吳興沈玄明〈後序〉。 科判導航以〔科判〕標示,大正藏頁碼以〔T31 …〕標示;逐章連讀另見各章之白話·義疏·考據·心要。
成唯識論卷第一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科判〕壹、宗前敬序分 〔T31 0001a07〕
〔科判〕(壹) 以頌彰釋論之因 〔T31 0001a07〕
〔科判〕一、歸敬福田 〔T31 0001a07〕
〔T31 0001a07〕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科判〕(貳) 以長行明本論主造論之意 〔T31 0001a08〕
〔科判〕一、安慧等悟斷得果解 〔T31 0001a08〕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科判〕二、火辨等達空悟性義 〔T31 0001a12〕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科判〕三、護法等破執顯理解 〔T31 0001a14〕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科判〕貳、依教廣成分 〔T31 0001a18〕
〔科判〕(壹) 明唯識相 〔T31 0001a18〕
〔科判〕一、略釋難標宗 〔T31 0001a18〕
〔科判〕(一) 將發論端寄問徵起 〔T31 0001a18〕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科判〕(二) 舉頌依義正答 〔T31 0001a19〕
頌曰:
〔頌曰 1 T31 0001a20〕
1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
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
2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科判〕(三) 長行釋 〔T31 0001a23〕
〔科判〕㊀釋上三句 〔T31 0001a23〕
〔科判〕1 略釋頌答外徵 〔T31 0001a23〕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T31 0001b02〕或復內識轉似外境。 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為實我、實法,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科判〕2 廣釋頌 〔T31 0001b14〕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遍,量同虛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T31 0001c02〕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槖籥風,應非常住,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竪戲。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 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實知故。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沈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沈淪生死? 〔T31 0002a06〕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二、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此二我執麁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故契經說: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T31 0002b08〕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虛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虛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然有情類,身、心相續,煩惱、業力輪迴諸趣,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 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不應合時變為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T31 0002c07〕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若謂三體各有三相,和雜難知,故見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復如何知三事有異?若彼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𨵗少,待三和合,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不得成。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 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煖、動。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水、火、風,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T31 0003a06〕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麁地等,應是無常。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花等。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T31 0003b01〕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時,頓生一切法。待欲或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能為定量,表詮諸法;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 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麁色,所生麁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 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麁果色,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麁色,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麁似麁,色根能取。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麁德合;或應極微亦麁德合;如麁果色,處無別故。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麁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麁,由此亦非色根所取。若果多分合故成麁,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T31 0003c07〕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又麁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 〔T31 0004a05〕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或相涉入應不成麁,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T31 0004b03〕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麁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麁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為所緣緣,見託彼生,帶彼相故。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為執麁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麁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T31 0004c04〕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有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若言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若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表;又觸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類觸應知。 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然心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無詮表故,多念相續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然因心故,識變似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 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T31 0005a02〕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或身、語表由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 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 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 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 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 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 若謂七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離現在有?離現實法,理非有故。 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若言能起,應起無為,一切非情應永不起,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若俱生得為因起者,所執二生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得者,善、惡、無記應頓現前,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若得於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諸可成法不離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T31 0005b02〕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實有者,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又,於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復應有別同分,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若謂為因起同事、欲,知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 又,先已成色不離識,應此離識無別命根。 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義別說三,如四正斷。住無心位,壽、煖應無。豈不經說識不離身。既爾,如何名無心位?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 〔T31 0005c02〕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麁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麁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依定麁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成唯識論卷第二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故。 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故。 若有為相異所相體,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應一切時齊興作用;若相違故,用不頓興,體亦相違,如何俱有?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用亦應然,無別性故。若謂彼用更待因緣,所待因緣應非本有。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T31 0006a03〕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應無為法亦有生等,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花,非實有性。生名為有,寧在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滅若非無,生應非有。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立四相。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 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後無,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 此依剎那假立四相,一期分位亦得假立。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有,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又誰說彼定不能詮?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唯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詮。 〔T31 0006b02〕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寧知異語別有能詮?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餘無為。又色等中有虛空不?有應相雜,無應不遍。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T31 0006c01〕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名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 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 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虛、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 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 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 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 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T31 0007a03〕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此二法執麁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自心內法一切皆有,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假說牛等應知亦然。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T31 0007b02〕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類有故。若無共德而假說彼,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類既無德又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謂猛、赤等在火、在人其體各別,所依異故,無共假說,有過同前。若謂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說火在人,非在德故。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 真謂自相,假智及詮俱非境故。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然假智、詮必依聲起,聲不及處,此便不轉,能詮、所詮俱非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聲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然依識變,對遣妄執真實我、法,說假似言。由此契經伽他中說: 「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
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科判〕㊁釋下三句 〔T31 0007b26〕
〔科判〕1 別解三句出能變體 〔T31 0007b26〕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別唯三: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二謂思量,即第七識,恒、審思量故;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麁故。「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科判〕2 釋能變義 〔T31 0007b29〕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T31 0007c01〕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 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果似因故。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持雜染種能變果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科判〕二、隨標廣釋 〔T31 0007c12〕
〔科判〕(一) 明三能變識相 〔T31 0007c12〕
〔科判〕㊀釋頌文廣明三能變 〔T31 0007c12〕
〔科判〕1 釋初能變 〔T31 0007c12〕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而未廣辯能變三相。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頌曰:
〔頌曰 2 T31 0007c15〕
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
3不可知執受,處了常與觸,
作意、受、想、思,相應唯捨受。
4是無覆無記,觸等亦如是,
恒轉如瀑流,阿羅漢位捨。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攝持因果為自相故。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識過重,是故偏說。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善、不善業異熟果故,說名異熟。離此命根、眾同分等恒時相續勝異熟果不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異熟寬、不共,故偏說之。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離此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此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T31 0008a03〕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為種子?
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
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諦。
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相分;非餘,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
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若爾,何故〈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名異熟種,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
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界即種子差別名故。又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瑜伽》亦說: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諸有情類無始時來,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性。由此等證,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熏生。
〔T31 0008b05〕有漏亦應法爾有種,由熏增長,不別熏生。
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
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諸種子無始成就。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如麻香氣,花熏故生。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論說:內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無。又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彼三既由熏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
無漏種生亦由熏習,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有情本來種姓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若有畢竟二障種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無畢竟二障種者,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依障建立,非無漏種。
所說:「成就無漏種」言,依當可生,非已有體。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一者本有,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生蘊、處、界功能差別。世尊依此,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餘所引證廣說如初。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二者始起,謂無始來,數數現行熏習而有。世尊依此,說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諸論亦說: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T31 0008c03〕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如契經說:
「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
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
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如炷與焰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二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若諸種子不由熏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
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無因緣故,應不得生,有漏不應為無漏種,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污,故名為雜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而心性言,彼說何義?若說空理,空非心因,常法定非諸法種子,以體前後無轉變故。若即說心,應同數論,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惡、無記心又應是善,許則應與信等相應,不許便應非善心體,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有漏善心既稱雜染,如惡心等,性非無漏,故不應與無漏為因,勿善、惡等互為因故。若有漏心性是無漏,應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異生心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若異生心性雖無漏,而相有染,不名無漏,無斯過者,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T31 0009a04〕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或說心體非煩惱故,名性本淨,非有漏心性是無漏,故名本淨。
由此應信有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定有熏習,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全撥無本有種子?然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其聞熏習非唯有漏,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說此名聞熏習。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是修所斷,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上緣。無漏性者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為因緣。此正因緣微隱難了,有寄麁顯勝增上緣,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依障建立種姓別者,意顯無漏種子有無,謂:若全無無漏種者,彼二障種永不可害,即立彼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無漏種者,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為聲聞種姓,一分立為獨覺種姓;若亦有佛無漏種者,彼二障種俱可永害,即立彼為如來種姓。故由無漏種子有無,障有可斷、不可斷義,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性差別。不爾,彼障有何別因而有可害、不可害者?若謂法爾有此障別,無漏法種寧不許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則諸聖道永不得生,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說依障立種姓別?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當可生,亦定非理。
〔T31 0009b05〕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彼義,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一、剎那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此遮前後及定相離,現、種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可有因用,未生、已滅無自體故,依生現果立種子名,不依引生自類名種,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成種子。此遮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自眾緣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或遮餘部緣恒非無。顯所待緣非恒有性,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非餘,外穀麥等,識所變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
〔T31 0009c01〕此種勢力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遠、殘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親能生果,是因緣性。
外種熏習或有、或無,為增上緣,辦所生果。
必以內種為彼因緣,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一、堅住性。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第八淨識,唯帶舊種,非新受熏。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心所及無為法,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故非能熏。
二、有勝用。若有生滅,勢力增盛,能引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可增可減,攝植習氣,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唯七轉識及彼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T31 0010a02〕如是能熏與所熏識,俱生俱滅,熏習義成。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如炷生焰、焰生焦炷,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此二於果是因緣性,除此餘法皆非因緣,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
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即以所變為自所緣,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或虛空等;亦是能緣。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經說:
「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
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T31 0010b02〕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
「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
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
「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T31 0010c02〕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比,多分差別,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
「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
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
如是處處說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遍似一。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有義: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有義: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又諸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必不下生,變為此土,復何所用?是故現居及當生者,彼異熟識變為此界。經依少分說「一切」言,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誰異熟識變為此界?又諸異生厭離有色,生無色界,現無色身,預變為土,此復何用?設有色身,與異地器,麁細懸隔,不相依持,此變為彼,亦何所益?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由是設生他方自地,彼識亦得變為此土,故器世界將壞、初成,雖無有情而亦現有。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T31 0011a03〕諸種子者,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此識性攝,故是所緣。無漏法種雖依附此識,而非此性攝,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不相離,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有共相種成熟力故,於他身處亦變似彼。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此中有義:亦變似根。《辯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有義:唯能變似依處,他根於己非所用故,「似自、他身五根現」者,說自、他識各自變義,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若定等力所變器、身、界、地、自、他,則不決定。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
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隨因緣勢力故變;二、隨分別勢力故變。初必有用,後但為境。異熟識變但隨因緣,所變色等必有實用,若變心等便無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緣故,須彼實用別從此生。變無為等亦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緣心等。至無漏位,勝慧相應,雖無分別,而澄淨故,設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遍知。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緣器、身及有漏種。
〔T31 0011b01〕在欲、色界具三所緣;無色界中緣有漏種,厭離色故,無業果色,有定果色,於理無違。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
云何是識取所緣境,行相難知?如滅定中,不離身識,應信為有,然必應許滅定有識,有情攝故,如有心時。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成唯識論卷第三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阿賴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於一切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觸」謂三和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依為業。 謂根、境、識更相隨順,故名三和。觸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說為彼;三和合位皆有順生心所功能,說名變異;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根變異力,引觸起時,勝彼識、境,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 既似順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為業。 《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為緣故,由斯故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為所依者,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舉此攝餘。《集論》等說為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隣近,引發勝故。 〔T31 0011c04〕然觸自性,是實非假,六六法中,心所性故,是食攝故,能為緣故,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 有說:令心迴趣異境,或於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彼俱非理,應非遍行,不異定故。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俱觸。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 若似觸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 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然境界受,非共餘相,領順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餘故。 「想」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此五既是遍行所攝,故與藏識決定相應,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 此識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捨受相應。 〔T31 0012a02〕又,此相應受唯是異熟,隨先引業轉;不待現緣,住善、惡業勢力轉故。唯是捨受;苦、樂二受是異熟生,非真異熟,待現緣故,非此相應。 又,由此識常無轉變,有情恒執為自內我;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寧執為我,故此但與捨受相應。 若爾,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亦應然。捨受不違苦、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俱招。 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 互相違故。 謂欲希望所樂事轉;此識任運,無所希望。勝解印持決定事轉;此識瞢昧,無所印持。念唯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劣,不能明記。定能令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慧唯簡擇德等事轉;此識微昧,不能簡擇。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此識唯是異熟性故,善、染污等亦不相應。 惡作等四無記性者,有間斷故,定非異熟。 法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阿賴耶識何法攝耶? 此識唯是無覆無記,異熟性故。 異熟若是善、染污者,流轉還滅應不得成,又此識是善、染依故,若善、染者,互相違故,應不與二俱作所依;又此識是所熏性故,若善、染者,如極香臭,應不受熏。 無熏習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覆」謂染法障聖道故,又能蔽心,令不淨故;此識非染,故名「無覆」。「記」謂善、惡,有愛、非愛果,及殊勝自體可記別故;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T31 0012b01〕「觸等亦如是」者,謂如阿賴耶識,唯是無覆無記性攝,觸、作意、受、想、思亦爾,諸相應法,必同性故。 又,觸等五,如阿賴耶,亦是異熟,所緣、行相俱不可知,緣三種境,五法相應,無覆無記,故說「觸等亦如是」言。 有義:觸等如阿賴耶,亦是異熟及一切種,廣說乃至無覆無記,「亦如是」言,無簡別故。 彼說非理。 所以者何? 觸等依識,不自在故。如貪、信等不能受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又,若觸等亦能受熏,應一有情有六種體。 若爾,果起從何種生?理不應言從六種起,未見多種生一芽故。 若說果生唯從一種,則餘五種便為無用;亦不可說次第生果,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又不可說六果頓生,勿一有情一剎那頃,六眼識等俱時生故。 誰言觸等亦能受熏持諸種子?不爾,如何觸等如識名一切種? 謂觸等五,有似種相,名一切種,觸等與識所緣等故,無色觸等有所緣故,親所緣緣定應有故,此似種相不為因緣生現識等,如觸等上似眼根等非識所依,亦如似火無能燒用,彼救非理,觸等所緣似種等相,後執受處方應與識而相例故。 由此前說一切種言,定目受熏、能持種義;不爾,本頌有重言失。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無簡別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證,勿觸等五,亦能了別,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隨所應說,非謂一切。 阿賴耶識為斷?為常? 非斷、非常,以「恒轉」故。「恒」謂此識無始時來,一類、相續,常無間斷,是界、趣、生施設本故,性堅、持種令不失故。「轉」謂此識無始時來,念念生滅前後變異,因滅果生,非常、一故,可為轉識熏成種故。 〔T31 0012c04〕「恒」言遮斷,「轉」表非常,猶如瀑流,因果法爾。 如瀑流水,非斷、非常,相續長時有所漂溺,此識亦爾,從無始來生滅相續,非常、非斷,漂溺有情令不出離。 又如瀑流,雖風等擊,起諸波浪而流不斷,此識亦爾,雖遇眾緣,起眼識等而恒相續。 又如瀑流,漂水下上魚、草等物,隨流不捨,此識亦爾,與內習氣外觸等法恒相隨轉。 如是法喻,意顯此識無始因果非斷、常義。謂此識性無始時來,剎那剎那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非斷、非常是緣起理,故說此識恒轉如流。 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常可爾;非斷如何?斷豈得成緣起正理? 過去、未來若是實有,可許非斷;如何非常?常亦不成緣起正理。 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若不摧邪難以顯正。前因滅位後果即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如是因果相續如流,何假去、來,方成非斷? 因現有位,後果未生,因是誰因?果現有時,前因已滅,果是誰果?既無因果,誰離斷、常? 若有因時,已有後果,果既本有,何待前因?因義既無,果義寧有?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因果義成,依法作用,故所詰難,非預我宗。 體既本有,用亦應然,所待因緣,亦本有故。 由斯汝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緣起正理。謂此正理深妙離言,因果等言皆假施設。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T31 0013a02〕如是因果,理趣顯然,遠離二邊,契會中道,諸有智者應順修學。 有餘部說:雖無去、來而有因果恒相續義。 謂現在法極迅速者,猶有初、後,生、滅二時,生時酬因,滅時引果,時雖有二,而體是一,前因正滅,後果正生,體相雖殊,而俱是有。 如是因果非假施設,然離斷、常,又無前難,誰有智者捨此信餘?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何容一念而有二時?生、滅相違,寧同現在?滅若現在,生應未來。有故名生,既是現在,無故名滅,寧非過去?滅若非無,生應非有;生既現有,滅應現無,又二相違,如何體一?非苦、樂等見有是事,生、滅若一,時應無二;生、滅若異,寧說體同?故生、滅時俱現在有,同依一體,理必不成。 經部師等因果相續,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識能持種故。 由此應信大乘所說因果相續緣起正理。 此識無始恒轉如流,乃至何位當究竟捨? 阿羅漢位方究竟捨。 謂諸聖者斷煩惱障究竟盡時,名阿羅漢。爾時,此識煩惱麁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 此中所說阿羅漢者,通攝三乘無學果位,皆已永害煩惱賊故;應受世間妙供養故;永不復受分段生故。 云何知然? 〈決擇分〉說:諸阿羅漢、獨覺、如來皆不成就阿賴耶故;《集論》復說: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若爾,菩薩煩惱種子未永斷盡非阿羅漢,應皆成就阿賴耶識,何故即彼〈決擇分〉說不退菩薩亦不成就阿賴耶識? 〔T31 0013b01〕彼說二乘無學果位迴心趣向大菩提者,必不退起煩惱障故,趣菩提故,即復轉名不退菩薩,彼不成就阿賴耶識。 即攝在此阿羅漢中,故彼論文不違此義。 又不動地已上菩薩,一切煩惱永不行故,法駛流中任運轉故;能諸行中起諸行故;剎那剎那轉增進故,此位方名不退菩薩。 然此菩薩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子,而緣此識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永捨阿賴耶名,故說不成阿賴耶識,此亦說彼名阿羅漢。 有義:初地已上菩薩,已證二空所顯理故;已得二種殊勝智故;已斷分別二重障故;能一行中起諸行故;雖為利益起諸煩惱,而彼不作煩惱過失故,此亦名不退菩薩。 然此菩薩雖未斷盡俱生煩惱,而緣此識所有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亦捨阿賴耶名,故說不成阿賴耶識,此亦說彼名阿羅漢。 故《集論》中作如是說: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然此煩惱猶如呪、藥所伏諸毒,不起一切煩惱過失。一切地中,如阿羅漢已斷煩惱,故亦說彼名阿羅漢。 彼說非理。七地已前猶有俱生我見、愛等,執藏此識為自內我,如何已捨阿賴耶名? 若彼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說名為捨,則預流等諸有學位,亦應已捨阿賴耶名,許便違害諸論所說。 地上菩薩所起煩惱皆由正知,不為過失,非預流等得有斯事,寧可以彼例此菩薩? 彼六識中所起煩惱,雖由正知不為過失,而第七識有漏心位,任運現行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T31 0013c03〕然阿羅漢斷此識中煩惱麁重究竟盡故,不復執藏阿賴耶識為自內我。由斯永失阿賴耶名,說之為捨,非捨一切第八識體。勿阿羅漢無識持種,爾時便入無餘涅槃。 然第八識雖諸有情皆悉成就,而隨義別立種種名。 謂或名心,由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故;或名阿陀那,執持種子及諸色根令不壞故;或名所知依,能與染、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或名種子識,能遍任持世、出世間諸種子故。 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或名阿賴耶,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我見、愛等執藏以為自內我故。此名唯在異生、有學,非無學位、不退菩薩,有雜染法執藏義故。 或名異熟識,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果故。此名唯在異生、二乘諸菩薩位,非如來地猶有異熟無記法故。 或名無垢識,最極清淨諸無漏法所依止故。此名唯在如來地有,菩薩、二乘及異生位,持有漏種可受熏習,未得善淨第八識故。如契經說: 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
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
阿賴耶名過失重故,最初捨故,此中偏說。異熟識體菩薩將得菩提時捨,聲聞、獨覺入無餘依涅槃時捨。無垢識體無有捨時,利樂有情無盡時故。心等通故,隨義應說。 然第八識總有二位:一、有漏位,無記性攝。 唯與觸等五法相應,但緣前說執受、處境。 〔T31 0014a01〕二、無漏位,唯善性攝。 與二十一心所相應,謂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與一切心恒相應故。常樂證智所觀境故;於所觀境恒印持故;於曾受境恒明記故;世尊無有不定心故;於一切法常決擇故。極淨信等常相應故,無染污故。無散動故。 此亦唯與捨受相應,任運恒時平等轉故。 以一切法為所緣境,鏡智遍緣一切法故。 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 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謂有《大乘阿毘達磨》契經中說: 「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
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此第八識自性微細,故以作用而顯示之。 頌中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後半顯與流轉還滅,作依持用。 「界」是因義,即種子識,無始時來展轉相續,親生諸法,故名為因。 「依」是緣義,即執持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等為依止,故名為緣。 謂能執持諸種子故,與現行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及為彼依。 變為彼者,謂變為器及有根身;「為彼依」者,謂與轉識作所依止。以能執受五色根故,眼等五識依之而轉,又與末那為依止故,第六意識依之而轉。末那、意識轉識攝故。如眼等識依俱有根,第八理應是識性故,亦以第七為俱有依。 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由此有」者,由有此識;「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流轉法,令諸有情流轉生死。 〔T31 0014b01〕雖惑、業、生皆是流轉,而趣是果,勝故偏說;或「諸趣」言通能、所趣,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諸惑、業、生皆依此識,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及涅槃證得」者,由有此識故,有涅槃證得。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還滅法,令修行者證得涅槃。 此中但說能證得道,涅槃不依此識有故。 或此但說所證涅槃,是修行者正所求故。 或此雙說涅槃與道俱是還滅品類攝故。謂「涅槃」言顯所證滅,後「證得」言顯能得道,由能斷道,斷所斷惑,究竟盡位,證得涅槃。 能、所斷、證皆依此識,是與還滅作依持用。 又此頌中初句,顯示此識自性無始恒有,後三顯與雜染、清淨二法,總、別為所依止。 雜染法者,謂苦、集諦,即所能趣生及業、惑;清淨法者,謂滅、道諦,即所、能證涅槃及道;彼二皆依此識而有,依轉識等,理不成故。 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 謂依他起、遍計所執、圓成實性,如次應知。 今此頌中諸所說義,離第八識皆不得有。 即彼經中復作是說: 「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
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依斯建立阿賴耶名,非如勝性轉為大等,種子與果體非一故;能依、所依俱生滅故;與雜染法互相攝藏,亦為有情執藏為我,故說此識名「阿賴耶」。 已入見道諸菩薩眾得真現觀,名為「勝者」,彼能證解阿賴耶識,故我世尊正為開示;或諸菩薩皆名「勝者」,雖見道前未能證解阿賴耶識,而能信解,求彼轉依,故亦為說。 〔T31 0014c03〕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解深密經》亦作是說: 「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瀑流,
我於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為我。」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及能執受色根依處,亦能執取結生相續,故說此識名「阿陀那」。無性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性不能通達,故名「甚細」。 是一切法真實種子,緣擊便生轉識波浪,恒無間斷,猶如瀑流。 「凡」即無性,「愚」即趣寂。恐彼於此起分別執,墮諸惡趣,障生聖道,故我世尊不為開演。 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 「如海遇風緣,起種種波浪,
現前作用轉,無有間斷時。
藏識海亦然,境等風所擊,
恒起諸識浪,現前作用轉。」
眼等諸識,無如大海恒相續轉起諸識浪,故知別有第八識性。 此等無量大乘經中,皆別說有此第八識。 諸大乘經:皆順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讚佛、法、僧,毀諸外道;表蘊等法,遮勝性等;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如《增壹》等至教量攝。 又,聖慈氏以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 一、先不記故。若大乘經佛滅度後,有餘為壞正法故說,何故世尊非如當起諸可怖事,先預記別? 二、本俱行故。大小乘教本來俱行,寧知大乘獨非佛說? 三、非餘境故。大乘所說廣大甚深,非外道等思量境界。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故大乘經非非佛說。 〔T31 0015a03〕四、應極成故。若謂大乘是餘佛說,非今佛語,則大乘教是佛所說,其理極成。 五、有、無有故。若有大乘,即應信此諸大乘教是佛所說,離此大乘不可得故。 若無大乘,聲聞乘教亦應非有,以離大乘決定無有得成佛義,誰出於世說聲聞乘?故聲聞乘是佛所說,非大乘教不應正理。 六、能對治故。依大乘經勤修行者,皆能引得無分別智,能正對治一切煩惱,故應信此是佛所說。 七、義異文故。大乘所說意趣甚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謂非佛語。 是故大乘真是佛說。 如《莊嚴論》頌此義言: 「先不記、俱行、非餘所行境、
極成、有無有、對治、異文故。」
餘部經中亦密意說阿賴耶識有別自性。 謂大眾部阿笈摩中,密意說此名根本識,是眼識等所依止故。譬如樹根是莖等本,非眼等識有如是義。 上坐部經分別論者,俱密意說此名有分識,「有」謂三有;「分」是因義,唯此恒、遍,為三有因。 化地部說此名窮生死蘊,離第八識無別蘊法,窮生死際無間斷時。謂無色界諸色間斷,無想天等餘心等滅,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已極成故,唯此識名窮生死蘊。 說一切有部《增壹》經中,亦密意說此名阿賴耶,謂愛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憙阿賴耶。 謂阿賴耶識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立此四名。有情執為真自內我,乃至未斷恒生愛著,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 〔T31 0015b03〕不應執餘五取蘊等,謂生一向苦受處者,於餘五取蘊不生愛著,彼恒厭逆餘五取蘊,念我何時當捨此命、此眾同分、此苦身心,令我自在受快樂故。 五欲亦非真愛著處,謂離欲者於五妙欲,雖不貪著而愛我故。 樂受亦非真愛著處,謂離第三靜慮染者,雖厭樂受而愛我故。 身見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信無我者,雖於身見不生貪著,而於內我猶生愛故。 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求滅心者,雖厭轉識等而愛我故。 色身亦非真愛著處,離色染者,雖厭色身而愛我故。 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是故亦非真愛著處。 異生、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有愛、非愛,而於此識,我愛定生,故唯此是真愛著處。 由是彼說阿賴耶名,定唯顯此阿賴耶識。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為心,若無此識,彼持種心不應有故。 謂諸轉識在滅定等有間斷故,根、境、作意、善等類別易脫起故,如電光等不堅住故,非可熏習,不能持種,非染、淨種所集起心。 此識一類、恒無間斷,如苣蕂等堅住可熏,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非但違經,亦違正理。 謂諸所起染、淨品法,無所熏故,不熏成種,則應所起唐捐其功。染、淨起時既無因種,應同外道執自然生。 〔T31 0015c01〕色、不相應,非心性故,如聲、光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又彼離識無實自性,寧可執為內種依止? 轉識相應諸心所法,如識間斷,易脫起故,不自在故,非心性故,不能持種,亦不受熏。 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有說:六識無始時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事雖轉變而類無別,是所熏習,能持種子。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彼言無義! 所以者何? 執類是實,則同外道;許類是假,便無勝用,應不能持內法實種。 又執識類何性所攝?若是善、惡,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若是無記,善、惡心時,無無記心,此類應斷,非事善、惡類可無記;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又無心位此類定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如何可執持種、受熏? 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識類同故,應為諸染,無漏法熏,許便有失。又眼等根或所餘法,與眼等識根、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 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為後種,因果義立,故先所說,為證不成。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謂彼自類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種? 又間斷者,應不更生,二乘無學應無後蘊,死位色、心為後種故。 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轉識、色等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T31 0016a01〕有說:三世諸法皆有,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何勞執有能持種識?然經說心為種子者,起染、淨法,勢用強故。 彼說非理。過去、未來,非常、非現,如空花等,非實有故。 又無作用,不可執為因緣性故。若無能持染、淨種識,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者,依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彼特違害前所引經。 智、斷、證、修、染、淨因果皆執非實,成大邪見。 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 若一切法皆非實有,菩薩不應為捨生死,精勤修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幻敵,求石女兒用為軍旅?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依之建立染、淨因果。 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又契經說有異熟心,善、惡業感,若無此識,彼異熟心不應有故。 謂眼等識有間斷故,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非異熟心。異熟不應斷已更續,彼命根等,無斯事故。 眼等六識,業所感者,猶如聲等,非恒續故,是異熟生,非真異熟。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酬牽引業,遍而無斷,變為身、器作有情依,身、器離心,理非有故。不相應法無實體故,諸轉識等非恒有故,若無此心,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 又在定中,或不在定,有別思慮、無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此若無者,不應後時身有怡適,或復勞損,若不恒有真異熟心,彼位如何有此身受? 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如許起彼時,非佛有情故。 〔T31 0016b01〕由是恒有真異熟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又契經說:有情流轉五趣、四生。若無此識,彼趣、生體不應有故。 謂要實有、恒、遍、無雜,彼法可立正實趣、生。 非異熟法趣、生雜亂,住此起餘趣、生法故。 諸異熟色及五識中業所感者不遍趣、生,無色界中全無彼故。 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恒有。 不相應行無實自體,皆不可立正實趣、生。 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恒、遍、無雜,是正實趣、生。 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設許趣、生攝諸有漏,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便違正理。勿有前過及有此失,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 由是如來非趣、生攝,佛無異熟無記法故,亦非界攝,非有漏故,世尊已捨苦、集諦故,諸戲論種已永斷故。 正實趣、生既唯異熟心及心所,彼心、心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故知別有此第八識。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識,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心,唯異熟心,先業所引,非善、染等,一類、能遍、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如聲、風等,彼善、染等,非業引故,如非擇滅。異熟生者,非異熟故、非遍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T31 0016c02〕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 非諸色根、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又契經說:壽、煖、識三,更互依持,得相續住。若無此識能持壽、煖,令久住識不應有故。 謂諸轉識有間、有轉,如聲、風等,無恒持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 唯異熟識無間、無轉,猶如壽、煖,有恒持用,故可立為持壽、煖識。 經說三法更互依持,而壽與煖一類相續,唯識不然,豈符正理? 雖說三法更互依持,而許唯煖不遍三界,何不許識獨有間、轉? 此於前理,非為過難。謂若是處具有三法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前以此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舉煖不遍,豈壞前理?故前所說,其理極成。 又三法中,壽、煖二種既唯有漏,故知彼識如壽與煖,定非無漏;生無色界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 由此故知有異熟識,一類、恒、遍、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又契經說:諸有情類,受生、命終,必住散心,非無心定。若無此識,生、死時心不應有故。 謂生死時,身心惽昧,如睡無夢、極悶絕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 又此位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必不現行。 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如餘時故。 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是引業果,一期相續,恒無轉變;是散、有心,名生死心,不違正理。 〔T31 0017a02〕有說:五識此位定無,意識取境,或因五識、或因他教、或定為因,生位,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 若爾,有情生無色界,後時意識應永不生,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五識、他教彼界必無,引定散心無由起故。 若謂彼定由串習力,後時率爾能現在前。 彼初生時,寧不現起?又欲、色界初受生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 若由惛昧,初未現前。 此即前因,何勞別說? 有餘部執:生、死等位,別有一類微細意識,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應知即是此第八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又將死時,由善、惡業,下、上身分,冷觸漸起,若無此識,彼事不成。轉識不能執受身故。 眼等五識,各別依故;或不行故。第六意識,不住身故,境不定故,遍寄身中恒相續故,不應冷觸由彼漸生。 唯異熟心,由先業力,恒、遍、相續執受身分。捨執受處,冷觸便生,壽、煖識三不相離故。 冷觸起處即是非情,雖變、亦緣,而不執受。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又契經說: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如是二法展轉相依,譬如蘆束,俱時而轉,若無此識,彼識自體,不應有故。 謂彼經中自作是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此二與識相依而住,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 眼等轉識,攝在名中,此識若無,說誰為識? 亦不可說名中識蘊謂五識身,識謂第六,羯邏藍時無五識故。 〔T31 0017b01〕又諸轉識有間、轉故,無力恒時執持名色,寧說恒與名色為緣? 故彼識言,顯第八識。
成唯識論卷第四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無此識,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謂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食事。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等,能為食事。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觸麁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為食事。此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能為食事。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 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觸、意思食雖遍三界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遍、恒時能持身命,謂無心定、睡眠、悶絕、無想天中有間斷故,設有心位,隨所依、緣、性、界、地等有轉易故,於持身命,非遍、非恒。 〔T31 0017c02〕諸有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識等為食;彼非現、常;如空花等,無體用故。設有體用非現在攝,如虛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與無心位有情為食,住無心時彼已滅故,過去非食已極成故。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段等四食所不攝故,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彼執非理,後當廣破。 又彼應說生上二界無漏心時,以何為食?無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為食。亦不可執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無漏識等猶如涅槃,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又無色無身,命無能持故,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有異熟識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說為有情依食住者,當知皆依示現而說。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若無此識住滅定者,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謂眼等識行相麁、動,於所緣境起必勞慮,厭患彼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故此定中彼識皆滅,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遍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T31 0018a03〕若謂後時彼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是則不應說心行滅,識與想等起滅同故。壽、煖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故應許識如壽、煖等實不離身。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說為住滅定者?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煖?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無壽等。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何所屬?諸異熟識捨此身已,離識餘身無重生故。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後識無種,如何得生?過去、未來不相應法非實有體已極成故。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持種亦已遮故。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 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意識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非第六識。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位,非此位攝。 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T31 0018b01〕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然行於法有遍、非遍,遍行滅時,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或猶在。非遍行者謂入出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於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受、想於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許便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不見餘心離心所故,餘遍行滅,法隨滅故,受等應非大地法故,此識應非相應法故。許則應無所依、緣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若此定中有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T31 0018c02〕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諸善定中無此事故;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不應厭善起染等故。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此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涅槃故。若謂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善心非等起故。善心無間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起?故心是善,由相應力。既爾,必與善根相應,寧說此心獨無心所?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入滅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 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識,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餘法不能持彼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T31 0019a03〕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餘種、餘因前已遮故。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已遮故。結生染識非行感故;應說名色,行為緣故,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若無此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異類心後,起彼淨法皆應無因,所執餘因前已破故。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彼二淨道還復應生,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有漏類別非彼因故,無因而生非釋種故。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道起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染、淨二心不俱起故,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涅槃故;去、來得等非實有故;餘法持種理不成故。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綱要。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科判〕2 釋第二能變 〔T31 0019a28〕
如是已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頌曰:
〔頌曰 3 T31 0019b01〕
5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
依彼轉,緣彼,思量為性相。
6四煩惱常俱,謂:我癡、我見,
并我慢、我愛,及餘觸等俱。
7有覆無記攝,隨所生所繫。
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T31 0019b07〕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是識聖教別名末那,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此名何異第六意識?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識即意故;彼依主釋,如眼識等,識異意故。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摽意名,為簡心、識,積集、了別劣餘識故,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彼」謂即前初能變識,聖說此識依藏識故。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非彼現識,此無間斷,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所依,雖無間斷,而有轉易,名轉識故,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
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三、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開導根必不起故。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要種滅已,現果方生,無種已生,《集論》說故,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T31 0019c01〕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依引生後種說故;種生芽等非勝義故;種滅芽生非極成故。焰、炷同時互為因故。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是因緣義。「自性」言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他性」言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
設有處說種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轉理門。
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意識為依,此現起時,必有彼故。無別眼等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
「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
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
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說五識種為眼等根,五識相分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觀所緣論》亦作是說:
「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
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種與色識常互為因,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
第六意識別有此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T31 0020a01〕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若見分種,應識蘊攝;若相分種,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則應鼻、舌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許便俱與聖教相違。眼、耳、身根即三識種,二界、五地為難亦然。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內處故;鼻、舌唯應欲界繫故;三根不應五地繫故;感意識業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又應眼等非色根故。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根,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T31 0020b03〕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為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
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初熏習位亦依能熏。
〔T31 0020c02〕餘如前說。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諸所仗託皆說為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餘非有境、定、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所依,彼非主故。
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聖教唯說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聖教唯說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如伽他說:
阿賴耶為依,故有末那轉,
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污,此即末那。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
〔T31 0021a01〕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
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第六識為開導依。
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有義:前說未為究理。
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
等流五識,既為決定、染淨、作意勢力引生,專注所緣,未能捨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自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趣餘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
彼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捨,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
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或彼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既不如是,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藏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為開導依。若彼用前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T31 0021b02〕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亦應用彼為開導依。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初必六、七方便引生。又異熟心依染污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
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為主,能作等無間緣。此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避引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說此於彼有開導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為依,應不俱起,便同異部心不並生。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多少不定,若容互作等無間緣,色等應爾,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因緣故,不爾,「等」言應成無用。若謂「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T31 0021c01〕若心、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間斷五識應知亦然,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第七、八依六、七生,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又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依彼轉」言但顯前二,為顯此識依、緣同故,又前二依有勝用故,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
謂即「緣彼」。
「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及相應法。
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
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
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五色根境非識蘊故,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意識,緣共境故;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T31 0022a01〕以種即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論說種子是實有故。假應如無,非因緣故。又此識俱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餘,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恒與諸法為所依故。
此唯執彼為自內我,乘語勢故,說我所言。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於一見義說二言。
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悟迷通局,理應爾故。無我、我境,遍、不遍故。
如何此識緣自所依?如有後識,即緣前意。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
意以思量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審思量名末那故。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
且與四種煩惱常俱。
此中「俱」言,顯相應義。
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
其四者何?
「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是名四種。
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迷無我理,故名我癡。我見者:謂我執,於非我法,妄計為我,故名我見。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耽著,故名我愛。「并」表慢、愛、有見、慢俱,遮餘部執無相應義。
〔T31 0022b04〕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死輪迴,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如何此識,要有我見?二取、邪見,但分別生,唯見所斷。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所斷故。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依彼起。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
由見審決,疑無容起。愛著我故,瞋不得生。故此識俱煩惱唯四。
見、慢、愛三,如何俱起?行相無違,俱起何失?
《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陵、所恃,麁、細有殊,故彼此文,義無乖返。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五法,即觸、作意、受、想與思,意與遍行,定相應故。前說觸等,異熟識俱,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餘」言。
「及」是集義,前四後五合,與末那恒相應故。
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謂「欲」,希望未遂合事,此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勝解」,印持曾未定境,此識無始,恒緣定事,無所印持,故無勝解。「念」唯記憶曾所習事,此識恒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定」唯繫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慧」即我見,故不別說。
善是淨故,非此識俱。
〔T31 0022c01〕隨煩惱生,必依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此識恒與四煩惱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故此識俱無隨煩惱。
「惡作」追悔先所造業,此識任運,恒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睡眠」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暫起,此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故彼非有。「尋」、「伺」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麁細發言,此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闕意俱隨煩惱故。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如《集論》說: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
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煩惱起時,心既染污,故染心位,必有彼五。煩惱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
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說貪分。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遍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遍,非彼實遍一切染心。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麁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麁細二性,說十。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謂忿等十行相麁動,此識審細,故非彼俱;無慚、無愧,唯是不善,此無記故,非彼相應;散亂,令心馳流外境,此恒內執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非有;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此唯內執,故非彼俱。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T31 0023a03〕有義:應說六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
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煩惱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
惛沈、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遍起。論說五法遍染心者,解通麁、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通二性故。
說十遍言,義如前說。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并念、定、慧,及加惛沈。此別說念,准前慧釋。并有定者,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捨故。加惛沈者,謂此識俱無明尤重,心惛沈故。
無掉舉者,此相違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繫故。
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於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亦有勝解。於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惱疑,如疑人杌。
餘處不說此二遍者,緣非愛事,疑相應心,邪欲、勝解非麁顯故。
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
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
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煩惱起位,若無惛沈,應不定有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污位。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污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T31 0023b05〕故染污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說故。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
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成唯識論卷第五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此染污意,何受相應? 有義:此俱唯有喜受,恒內執我,生喜愛故。 有義: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 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謂生惡趣憂受相應,緣不善業所引果故。生人、欲天、初、二靜慮,喜受相應,緣有喜地善業果故。第三靜慮,樂受相應,緣有樂地善業果故。第四靜慮乃至有頂,捨受相應,緣唯捨地善業果故。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任運一類,緣內執我,恒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 又此末那與前藏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若四受俱,亦應別說。既不別說,定與彼同。故此相應,唯有捨受。 〔T31 0023c02〕未轉依位,與前所說心所相應;已轉依位,唯二十一心所俱起,謂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如第八識,已轉依位,唯捨受俱,任運轉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法故;障礙聖道,隱蔽自心,說名有覆;非善、不善,故名無記。 如上二界諸煩惱等,定力攝藏,是無記攝。此俱染法,所依細故,任運轉故,亦無記攝。 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末那心所,何地繫耶? 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乃至有頂應知亦然;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非他地故。 若起彼地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污末那,緣彼執我,即繫屬彼,名彼所繫。 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名彼所繫。 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此染污意,無始相續,何位永斷?或暫斷耶? 「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阿羅漢者,總顯三乘無學果位。此位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故說無有。學位滅定、出世道中,俱暫伏滅,故說無有。 謂染污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有漏道,不能伏滅;三乘聖道,有伏滅義。真無我解,違我執故。後得無漏現在前時,是彼等流,亦違此意。真無我解,及後所得,俱無漏故,名出世道。 滅定既是聖道等流,極寂靜故,此亦非有。 由未永斷此種子故,從滅盡定、聖道起已,此復現行,乃至未滅。 然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非見所斷。是染污故,非非所斷。 〔T31 0024a02〕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勢力等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永不復起。 二乘無學,迴趣大乘,從初發心,至未成佛,雖實是菩薩,亦名阿羅漢。應義等故,不別說之。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故。又說:四惑恒相應故。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出世末那,經說有故。 無染意識,如有染時,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論說:藏識決定恒與一識俱轉,所謂末那;意識起時,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與末那;若五識中隨起一識,則三俱轉,乃至或時頓起五識,則七俱轉。若住滅定,無第七識,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恒定一識俱轉。住聖道時,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一識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識,爾時,藏識定二俱轉? 《顯揚論》說:末那恒與四煩惱相應,或翻彼相應,恃舉為行,或平等行。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若由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無第七。應由論說:阿羅漢位捨賴耶故,便無第八。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又諸論言:轉第七識,得平等智。彼如餘智,定有所依相應淨識。此識無者,彼智應無。非離所依有能依故。不可說彼依六轉識,許佛恒行,如鏡智故。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然必有此依,如餘識性故。 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恒行;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我執恒行,此識若無,彼依何識?非依第八,彼無慧故。由此應信,二乘聖道、滅定、無學此識恒行,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T31 0024b03〕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無第七為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或應五識亦有無依。五恒有依,六亦應爾。 是故定有無染污意,於上三位,恒起現前。言彼無者,依染意說;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 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二、法我見相應;三、平等性智相應。 初通一切異生相續、二乘有學、七地以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次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相續、一切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 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菩薩見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現在前位,彼緣無垢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 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青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二乘有學聖道,滅定現在前時;頓悟菩薩,於修道位;有學漸悟,生空智果現在前時,皆唯起法執,我執已伏故。 二乘無學及此漸悟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 八地以上,一切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或已永斷;或永伏故。法空智果不現前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如契經說: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所知障,是現非種。不爾,煩惱亦應在故。 〔T31 0024c02〕法執俱意,於二乘等,雖名不染;於諸菩薩,亦名為染,障彼智故。由此亦名有覆無記。於二乘等,說名無覆,不障彼智故。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異熟果,此名通故,如增上緣,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 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恒、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於六別境,麁動間斷,了別轉故。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 「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
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別有。諸大乘經是至教量,前已廣說,故不重成。 《解脫經》中,亦別說有此第七識。如彼頌言: 「染污意恒時,諸惑俱生滅,
若解脫諸惑,非曾非當有。」
彼經自釋此頌義言:有染污意,從無始來,與四煩惱,恒俱生滅。謂我見、我愛,及我慢、我癡。對治道生,斷煩惱已,此意從彼便得解脫。爾時,此意相應煩惱,非唯現無,亦無過、未,過去、未來,無自性故。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T31 0025a02〕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聖慧眼。如伽他說: 「真義心當生,常能為障礙,
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盲,惛醉纏心,曾無醒覺。 若異生位,有暫不起此無明時,便違經義。俱異生位,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此依六識,皆不得成。應此間斷,彼恒染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三故,此三,六、十煩惱攝故。處處皆說染污末那與四煩惱恒相應故。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三俱起,亦名不共。從無始際,恒內惽迷,曾不省察,癡增上故。 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若為主時,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 若爾,餘識相應煩惱,此識中無,應名不共。依殊勝義,立不共名,非互所無,皆名不共。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真義智,如是勝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無明是主,獨得此名。或許餘三,亦名不共;對餘「癡」故,且說無明。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餘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是主獨行,唯見所斷。如契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非主獨行,亦修所斷。忿等皆通見、修所斷故。 〔T31 0025b03〕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若無此識,彼意非有。 謂如五識,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有如是所依。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不可說色為彼所依,意非色故。意識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牙、影故。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如心、心所,決定俱時。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如眼等識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謂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思量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說名為意?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若謂現在,曾有思量,爾時名識,寧說為意? 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正名為意,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 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心所,體數無異。若無染意,於二定中,一有一無,彼二何別?若謂加行、界、地、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彼差別因,由此有故。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識,彼應無染。 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我執便無。非於餘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都無我執。彼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T31 0025c03〕初、後有故,無如是失。中間長時無故,有過。去、來有故,無如是失。彼非現、常,無故,有過。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不相應法,前已遮破。 藏識無故,熏習亦無。餘法受熏,已辯非理。 故應別有染污末那,於無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若無此識,彼不應有。 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故《瑜伽》說:染污末那,為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言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依如是義,有伽他言: 「如是染污意,是識之所依,
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
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若無我執,應非有漏。自相續中,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去、來緣縛,理非有故。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又不可說:別有隨眠,是不相應,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非實有,已極成故。 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 非由漏種,彼成有漏;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以有漏言,表漏俱故;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T31 0026a01〕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此熏成有漏法種,後時現起,有漏義成;異生既然,有學亦爾。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此意若無,彼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理門,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科判〕3 釋第三能變 〔T31 0026a11〕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 頌曰:
〔頌曰 4 T31 0026a13〕
8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
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辯了境能變識相。
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謂名眼識乃至意識,隨根立名,具五義故。五謂依、發、屬、助、如根,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色等五識,唯了色等,法識通能了一切法,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此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無相濫失。
《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麁顯、同類境說。
《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無此能故。
〔T31 0026b01〕然六轉識所依、所緣,麁顯極成,故此不說。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了別境,名為識故。
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廣說乃至意識云何?謂依意根,了別諸法。
彼經且說,不共所依,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
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非於他世,故不名「善」;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不善。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有義:六識三性不俱。
同外門轉,互相違故;五識必由意識導引,俱生、同境成善、染故。若許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
《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
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
五識與意,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難,於此唐捐。
故《瑜伽》說:若遇聲緣從定起者,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生。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若不爾者,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T31 0026c03〕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
由此誠證五俱意識,非定與五善等性同。
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
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頌曰:
〔頌曰 5 T31 0026c12〕
9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
隨煩惱、不定,皆三受相應。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此表心所亦緣總相。餘處復說:欲亦能了可樂事相,勝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串習事相,定、慧亦了德失等相。
由此於境,起善、染等。
諸心所法,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
謂遍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
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T31 0027a01〕一切心中,定可得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唯是煩惱等流性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然《瑜伽論》合六為五,煩惱、隨煩惱,俱是染故。復以四一切,辯五差別: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
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有義:三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
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雜集論》說:若欲界繫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覆無記。
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T31 0027b01〕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為樂。
意識相應,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若在第三靜慮近分、根本名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恒名為苦。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
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恒名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㮈落迦中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此俱苦受,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
「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
豈不客捨彼定不成?
寧知彼文,唯說客受?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六客識有時無故。不應彼論唯說客受,通說意根,無異因故。
又若彼論依客受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定說憂根為第八者,死、生、悶絕寧有憂根?
有執苦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
設執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形故。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故,定成眼等。必有一形,於彼何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事故。
〔T31 0027c01〕由斯第八定是捨根,第七、八識捨相應故。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
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餘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然諸聖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
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說為憂。
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
由此應知,意地慼受,純受苦處,亦苦根攝。
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受同故。於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捨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前所略摽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
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頌曰:
〔頌曰 6 T31 0027c28〕
10初遍行觸等;次別境謂欲、
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T31 0028a01〕論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
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由教及理,為定量故。
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觸,與觸俱生有受、想、思,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遍行。
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餘經復言:若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作意。是故此二,恒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遍行。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
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應無故。
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慼、捨相。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
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必有思。
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餘非遍行,義至當說。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云何為欲?
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
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非可厭事。
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緣可欣事,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合、離等,有希望故。於中容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於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
〔T31 0028b02〕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
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
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遍行攝。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礙者,即諸法故。所不礙者,即心等故。勝發起者,根、作意故。若由此故,彼勝發起,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云何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
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攝。
有說:心起必有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
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
「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
〔T31 0028c01〕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遍行。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應說誠言。
若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行,理亦不然,是觸用故。
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易義故。
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遍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故。
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說彼言故。
根、力、覺支、道支等攝。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天愛寧知?對法說為大地法故;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
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
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多分,故說是言。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寔繁。
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T31 0029a01〕或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或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或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四。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具起五種。
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心,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位有無,如前已說。
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
雖不作意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遮等引故,說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容有定。
雖於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餘三准此有慧無失。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
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有義:欲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餘四通四,唯除苦受,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T31 0029b02〕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意有苦根,前已說故。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審決等四,苦俱何咎?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
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成唯識論卷第六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已說遍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 頌曰:
〔頌曰 7 T31 0029b19〕
11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
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論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由斯對治彼不信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忍謂勝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礭陳此信,自相是何?
〔T31 0029c01〕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令心淨,慚等何別?心俱淨法,為難亦然。
此性澄清,能淨心等。以心勝故,立心淨名。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慚等雖善,非淨為相。此淨為相,無濫彼失。又諸染法,各別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有說:信者愛樂為相。應通三性,體應即欲。又應苦、集非信所緣。
有執信者隨順為相。應通三性,即勝解、欲。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賢、善,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羞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若執羞恥,為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復違論說十遍善心。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責?誰言二法所緣有異?不爾,如何?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無別。豈不我說亦有此義?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
然聖教說:「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T31 0030a03〕「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三名根,生善勝故。三不善根,近對治故。
云何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云何無瞋?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觀有等立,非要緣彼。如前慚、愧,觀善、惡立,故此二種,俱遍善心。
云何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有義: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為體,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
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瞋,善根攝故。
論說:大悲無瞋、癡攝,非根攝故。若彼無癡,以慧為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
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以貪、瞋、癡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不善根。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三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勤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
「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
即經所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如次應知。
此五別者,謂初發心、自分、勝進,自分行中,三品別故;或初發心、長時、無間、慇重、無餘,修差別故;或資糧等,五道別故。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或二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T31 0030b05〕「安」謂輕安,遠離麁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惛沈,轉依為業。
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
謂即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勤唯遍策,根但為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
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若普依持,即無貪等。若遍策錄,不異精進。止惡、進善,即總四法。令不散亂,應是等持。令同取境,與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
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云何「行捨」?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靜住名捨。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初、中、後位,辯捨差別。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
此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
〔T31 0030c01〕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
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麁相差別。
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此相云何?謂不損惱。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
欣謂欲俱,無瞋一分,於所欣境,不憎恚故。
不忿、恨、惱、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故。
厭謂慧俱無貪一分,於所厭境,不染著故。
不慳、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故。
不覆、誑、諂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故。
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義:不慢捨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不散亂體,即正定攝。正見、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
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對。
何緣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有不爾者?
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又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障無上乘勝因悲故;為了知彼增上過失,翻立不害。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中不說。
〔T31 0031a02〕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淨勝染劣,少敵多故。又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義如前說。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有義:十一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
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
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
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
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覺支非無漏故。
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
善心起時,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
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故彼所說,定非應理。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餘位無故。
〈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T31 0031b02〕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闕輕安。
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
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此善十一,何受相應?十五相應。一除憂、苦,有逼迫受,無調暢故。
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欲等,不相違故。
十一唯善。
輕安非欲,餘通三界。
皆學等三。
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見所斷。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
頌曰:
〔頌曰 8 T31 0031b17〕
12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云何為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
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云何為瞋?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
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
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
謂由無明,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云何為慢?恃己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
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
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於三品、我、德處生。
〔T31 0031c01〕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我慢既得現行,慢類由斯起亦無失。
云何為疑?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
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有義:此疑以慧為體,猶豫簡擇說為疑故。「毘」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
有義:此疑別有自體,令慧不決,非即慧故。《瑜伽論》說:「六煩惱中,見世俗有,即慧分故。餘是實有,別有性故。」「毘」助「末底」,執慧為疑,「毘」助「若南」,智應為識。界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云何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
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
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別起攝。
二、邊執見:謂即於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
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四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分別起攝。
三、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諸餘邪執,如增上緣,名義遍故。
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或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常恒不易;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四、見取:謂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鬪諍所依為業。
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T31 0032a01〕然有處說:執為最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清淨,名戒取者,是影略說,或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為邪見,非二取攝。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疑後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或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斷。常見相麁,惡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有義:彼論依麁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聚集長時資具。故《顯揚》等諸論皆說:於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貪與瞋、疑,定不俱起,愛、憎二境,必不同故;於境不決,無染著故。
貪與慢、見,或得相應,所愛、所陵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得相應。於五見境,皆可愛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俱起;初猶豫時,未憎彼故,說不俱起。久思不決,便憤發故,說得相應;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瞋與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
此與三見,或得相應,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斷見翻此,說瞋有、無。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T31 0032b01〕慢於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
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
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藏識全無;末那有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貪、瞋、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有義: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
分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故。
疑後三見,容四受俱。欲疑無苦等,亦喜受俱故;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唯無記故。分別二見,容四受俱,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
有義: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此依實義,隨麁相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瞋唯苦、憂、捨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
貪、癡俱樂,通下四地,餘七俱樂,除欲通三,疑、獨行癡欲唯憂、捨,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T31 0032c02〕此與別境幾互相應?
貪、瞋、癡、慢容五俱起,專注一境,得有定故。疑及五見,各容四俱,疑除勝解,不決定故;見非慧俱,不異慧故。
此十煩惱何性所攝?
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二。
上二界者,唯無記攝,定所伏故。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餘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此十煩惱何界繫耶?瞋唯在欲,餘通三界。
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要得彼地根本定者,彼地煩惱容現前故。
謂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細俱生,而能伏除俱生麁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
彼但迷事,依外門轉,散亂、麁動,正障定故。
得彼定已,彼地分別、俱生諸惑,皆容現前。
生在上地,下地諸惑,分別、俱生皆容現起。
生第四定中有中者,由謗解脫,生地獄故;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潤生俱生愛故。
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故。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麁相說,或依別緣,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為我等故;邊見必依身見起故。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
〔T31 0033a01〕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而說上或不緣下者,彼依多分或別緣說。
此十煩惱,學等何攝?非學無學,彼唯善故。
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分別起者,唯見所斷,麁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難斷故。
見所斷十,實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
然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
別謂別迷四諦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邊二見,唯果處起,別空、非我,屬苦諦故。
謂疑、三見,親迷苦理。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相應無明,與九同迷;不共無明,親迷苦理。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准苦應知。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
迷諦親疎,麁相如是。
委細說者,貪、瞋、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
俱生二見及彼相應愛、慢、無明,雖迷苦諦,細難斷故,修道方斷。
瞋餘愛等,迷別事生,不違諦觀,故修所斷。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質,亦通無漏,名緣有漏、無漏煩惱。
緣自地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者,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
頌曰:
〔頌曰 9 T31 0033b01〕
隨煩惱謂:忿、恨、覆、惱、嫉、慳、
13誑、諂與害、憍、無慚與無愧、
掉舉與惛沈、不信并懈怠、
14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T31 0033b05〕論曰: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
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無慚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隨煩惱;掉舉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云何為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杖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此即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
有義:此覆,癡一分攝。論唯說此癡一分故,不懼當苦,覆自罪故。
有義:此覆,貪、癡一分攝,亦恐失利譽,覆自罪故。論據麁顯,唯說癡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然說掉舉遍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追觸暴熱,佷戾為性;能障不惱,䖧螫為業。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佷戾,多發囂暴、凶鄙麁言,䖧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云何為嫉?徇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謂嫉妬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T31 0033c01〕云何為慳?耽著財、法,不能慧捨,祕悋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謂慳悋者,心多鄙澁,畜積財法,不能捨故。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誑相用故。
云何為諂?為網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網帽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云何為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云何為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云何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遍惡心。
〔T31 0034a02〕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
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
有義:掉舉貪一分攝,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
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遍染心故,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掉舉離此無別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為貪分。
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而論說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說。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若離煩惱無別此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云何惛沈?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毘鉢舍那為業。
有義:惛沈癡一分攝,論唯說此是癡分故,惛昧沈重是癡相故。
有義:惛沈非但癡攝,謂無堪任是惛沈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無別惛沈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癡相增,但說癡分。
有義:惛沈別有自性,雖名癡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惛沈別相,謂即瞢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若離煩惱無別惛沈相,不應別說障毘鉢舍那故。無堪任非此別相,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謂癡於境,迷闇為相,正障無癡,而非瞢重,惛沈於境瞢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T31 0034b04〕云何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惰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
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為性。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於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於無記事而策勤者,於諸善品無進、退故,是欲、勝解,非別有性。如於無記,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
云何放逸?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障三善根、遍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
有義:失念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念故。
有義:失念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
有義:失念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云何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
〔T31 0034c02〕有義:散亂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
有義:散亂貪、瞋、癡攝,《集論》等說是三分故,說癡分者,遍染心故,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為散亂。
有義:散亂別有自體,說三分者是彼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離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掉舉、散亂二用何別?彼令易解,此令易緣,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於相續有易義故。染污心時,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繫猨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遍染心。
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
有義:不正知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
有義:不正知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有義:不正知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與」、「并」、「及」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雜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
隨煩惱名,亦攝煩惱,是前煩惱等流性故;煩惱同類餘染污法,但名隨煩惱,非煩惱攝故。
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麁故;此餘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沈、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所引理、教,如前應知。
〔T31 0035a02〕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麁猛,各為主故。
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應皆得小、大俱起。論說:大八遍諸染心。展轉小、中,皆容俱起。
有處說:六遍染心者,惛、掉增時,不俱起故。有處但說:五遍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第七識中唯有大八,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俱容有一切。小十麁猛,五識中無。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有義:小十除三,忿等唯喜、憂、捨三受相應。諂、誑、憍三,四俱,除苦。
有義:忿等四俱,除樂;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
此受俱相,如煩惱說。
實義如是,若隨麁相,忿、恨、惱、嫉、害憂、捨俱;覆、慳喜、捨;餘三增樂。中、大隨麁,亦如實義。
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
染念、染慧,雖非念、慧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故。念亦緣現、曾習類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故忿與念,亦得相應。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
小十定非見、疑俱起。此相麁動,彼審細故。忿等五法,容慢、癡俱,非貪、恚並,是瞋分故。慳癡、慢俱,非貪、瞋並,是貪分故。憍唯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覆、誑與諂,貪、癡、慢俱。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無記。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欲、色,餘通三界。
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於他,起憍、誑、諂故。
〔T31 0035b01〕若生上地,起下後十。邪見愛俱,容起彼故。小十,生上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
中二、大八,下亦緣上。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有義:小十,下不緣上。行相麁近,不遠取故。
有義:嫉等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
大八諂、誑,上亦緣下。下緣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故。憍不緣下,非所恃故。
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但是染,彼唯淨故。
後十,唯通見、修所斷,與二煩惱相應起故。見所斷者,隨迷諦相,或總、或別,煩惱俱生,故隨所應,皆通四諦。迷諦親疎等,皆如煩惱說。
前十,有義:唯修所斷,緣麁事境,任運生故。有義:亦通見、修所斷。依二煩惱勢力起故。緣他見等,生忿等故。見所斷者,隨所應緣,總、別惑力,皆通四諦。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麁淺,不深取故。有義:嫉等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要託本質,方得生故。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成唯識論卷第七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T31 0035c06〕已說二十隨煩惱相。不定有四,其相云何? 頌曰:
〔頌曰 10 T31 0035c08〕
「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論曰:悔、眠、尋、伺於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寤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此名,如餘蓋纏心相應故。
有義:此二唯癡為體,說隨煩惱及癡分故。
有義:不然,亦通善故。應說此二染癡為體;淨即無癡,論依染分說隨煩惱及癡分攝。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無記非癡、無癡性故。應說惡作思、慧為體,明了思擇所作業故。睡眠合用思、想為體,思、想種種夢境相故。論俱說為世俗有故。彼染污者是癡等流,如不信等,說為癡分。
有義:彼說理亦不然,非思、慧、想纏彼性故。應說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隨癡相說,名世俗有。
尋謂尋求,令心怱遽於意言境,麁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怱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並用思、慧一分為體,於意言境不深推度及深推度,義類別故,若離思、慧,尋、伺二種體類差別不可得故。
〔T31 0036a05〕「二各二」者,有義:尋、伺各有染、淨二類差別。
有義:此釋不應正理,悔、眠亦有染、淨二故。
應說如前諸染心所,有是煩惱、隨煩惱性,此二各有不善、無記,或復各有纏及隨眠。
有義:彼釋亦不應理,不定四後有此言故。
應言「二」者顯二種二:一謂悔、眠;二謂尋、伺。此二二種,種類各別,故一「二」言,顯二二種。
此各有二,謂染、不染。
非如善、染各唯一故。或唯簡染,故說此言,有亦說為隨煩惱故。為顯不定義,說「二各二」言,故置此言深為有用。
四中尋、伺定是假有,思、慧合成,聖所說故。
悔、眠,有義:亦是假有,《瑜伽》說為世俗有故。
有義:此二是實物有,唯後二種說假有故。世俗有言隨他相說,非顯前二定是假有,又如內種體雖是實,而論亦說世俗有故。
四中尋、伺定不相應,體類是同,麁、細異故。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現起有無,故無雜亂。
俱與前二容互相應,前二亦有互相應義。
四皆不與第七、八俱,義如前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法故。
有義:尋、伺亦五識俱,論說:五識有尋、伺故。
又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等。《雜集》復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
有義:尋、伺唯意識俱。
論說:尋求、伺察等法皆是意識不共法故。又說:尋、伺憂、喜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俱故。捨受遍故,可不待說。何緣不說與苦、樂俱?雖初靜慮有意地樂,而不離喜,總說喜名;雖純苦處有意地苦,而似憂故,總說為憂。又說:尋、伺以名身等義為所緣,非五識身以名身等義為境故。
〔T31 0036b06〕然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雜集》所言:任運分別謂五識者,彼與《瑜伽》所說分別,義各有異:彼說任運即是五識,《瑜伽》說此是五識俱分別意識相應尋、伺。
故彼所引為證不成,由此五識定無尋、伺。
有義:惡作憂、捨相應,唯慼行轉,通無記故。
睡眠喜、憂、捨受俱起,行通歡、慼、中庸轉故。
尋、伺憂、喜、捨、樂相應,初靜慮中意樂俱故。
有義:此四亦苦受俱,純苦趣中,意苦俱故。
四皆容與五別境俱,行相、所緣不相違故。
悔、眠但與十善容俱,此唯在欲,無輕安故。尋、伺容與十一善俱,初靜慮中輕安俱故。
悔但容與無明相應,此行相麁,貪等細故。
睡眠、尋、伺十煩惱俱,此彼展轉不相違故。
悔與中、大隨惑容俱,非忿等十,各為主故。睡眠、尋、伺二十容俱,眠等位中皆起彼故。
此四皆通善等三性,於無記業亦追悔故。
有義:初二唯生得善,行相麁鄙及昧略故;後二亦通加行善攝,聞所成等有尋、伺故。
有義:初二亦加行善,聞、思位中有悔、眠故。
後三皆通染、淨無記,惡作非染,解麁猛故。四無記中,悔唯中二,行相麁猛,非定果故。眠除第四,非定引生,異熟生心亦得眠故。尋、伺除初,彼解微劣,不能尋察名等義故。
惡作、睡眠唯欲界有,尋、伺在欲及初靜慮,餘界地法皆妙靜故。
〔T31 0036c02〕悔、眠生上必不現起,尋、伺上下亦起下上。
下上尋、伺能緣上下。
有義:悔、眠不能緣上,行相麁近,極昧略故。
有義:此二亦緣上境,有邪見者悔修定故,夢能普緣所更事故。
悔非無學,離欲捨故;睡眠、尋、伺皆通三種。求解脫者有為善法皆名學故;學究竟者有為善法皆無學故。
悔、眠唯通見、修所斷,亦邪見等勢力起故,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若已斷故名非所斷,則無學眠非所斷、攝。
尋、伺雖非真無漏道,而能引彼,從彼引生,故通見、修、非所斷攝。
有義:尋、伺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瑜伽》說彼是分別故。
有義:此二亦正智攝,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彼能令心尋求等故。又說:彼是言說因故,未究竟位於藥、病等未能遍知,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伺,非如佛地無功用說,故此二種亦通無漏。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唯屬第三,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
餘門准上,如理應思。
如是六位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
設爾何失?
二俱有過。
若離心體有別自性,如何聖教說唯有識?又如何說心遠、獨行,染、淨由心,士夫六界?
《莊嚴論》說復云何通?如彼頌言:
「許心似二現,如是似貪等,
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
若即是心分位差別,如何聖教說心相應?他性相應,非自性故。又如何說心與心所俱時而起,如日與光?《瑜伽論》說復云何通?彼說心所非即心故。如彼頌言:
「五種性不成,分位差過失,
因緣無別故,與聖教相違。」
〔T31 0037a06〕應說離心有別自性,以心勝故,說唯識等,心所依心勢力生故,說似彼現,非彼即心。又識心言亦攝心所,恒相應故。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此依世俗。
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諸識相望應知亦然,是謂大乘真、俗妙理。
已說六識心所相應,云何應知現起分位?
頌曰:
〔頌曰 11 T31 0037a13〕
15依止根本識,五識隨緣現,
或俱或不俱,如濤波依水。
16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
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
論曰:「根本識」者,阿陀那識,染、淨諸識生根本故。「依止」者,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
「五識」者,謂前五轉識,種類相似,故總說之。「隨緣現」言顯非常起,「緣」謂作意、根、境等緣,謂五識身內依本識,外隨作意、五根、境等眾緣和合方得現前,由此或俱或不俱起,外緣合者有頓、漸故。如水濤波隨緣多少,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由五轉識行相麁動,所藉眾緣時多不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第六意識雖亦麁動,而所藉緣無時不具,由違緣故,有時不起。第七、八識行相微細,所藉眾緣一切時有,故無緣礙令總不行。
又五識身不能思慮,唯外門轉起,藉多緣,故斷時多,現行時少;第六意識自能思慮,內、外門轉,不藉多緣。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起時多,由斯不說此隨緣現。
〔T31 0037b03〕五位者何?
「生無想」等。
無想天者,謂修彼定,厭麁想力,生彼天中,違不恒行心及心所,想滅為首,名無想天。
故六轉識於彼皆斷。
有義:彼天常無六識,聖教說彼無轉識故;說彼唯有有色支故;又說彼為無心地故。
有義:彼天將命終位,要起轉識然後命終,彼必起下潤生愛故,《瑜伽論》說:「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沒」故。然說彼無轉識等者,依長時說,非謂全無。
有義:生時亦有轉識,彼中有必起潤生煩惱故,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瑜伽論》說:「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其想若生,從彼沒」故,彼本有初,若無轉識,如何名入?先有後無,乃名入故。
〈決擇分〉言:「所有生得心、心所滅,名無想」故,此言意顯彼本有初,有異熟生轉識暫起宿因緣力,後不復生。由斯引起異熟無記分位差別,說名無想,如善引生二定名善。不爾,轉識一切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滅?故彼初位轉識暫起。
彼天唯在第四靜慮,下想麁動難可斷故,上無無想異熟處故。
即能引發無想定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
「及無心二定」者,謂無想、滅盡定,俱無六識,故名無心。
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遍淨貪,未伏上染,由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修習此定,品別有三: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廣大,定當中夭。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雖甚光淨,形色廣大,而不最極,雖有中夭而不決定。上品修者,現必不退,後生彼天,最極光淨,形色廣大,必無中夭,窮滿壽量後方殞沒。
〔T31 0037c06〕此定唯屬第四靜慮。又唯是善,彼所引故。下上地無,由前說故。
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有義:此定唯欲界起,由諸外道說力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
有義:欲界先修習已,後生色界能引現前,除無想天至究竟故。
此由厭想、欣彼果入,故唯有漏。非聖所起。
滅盡定者,謂有無學或有學聖,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由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恒行染污心、心所滅,立滅盡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修習此定,品別有三: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速疾還引現前;上品修者,畢竟不退。
此定初修必依有頂,遊觀無漏為加行入,次第定中最居後故,雖屬有頂而無漏攝。若修此定已得自在,餘地心後,亦得現前。
雖屬道諦而是非學非無學攝,似涅槃故。
此定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後上二界亦得現前,《鄔陀夷經》是此誠證,無色亦名意成天故。於藏識教未信受者,若生無色不起此定,恐無色、心成斷滅故;已信生彼亦得現前,知有藏識不斷滅故。
要斷三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心、心所故,此定微妙,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
〔T31 0038a02〕有義:下八地修所斷惑中,要全斷欲,餘伏或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欲界惑種二性繁雜,障定強故,唯說不還、三乘無學及諸菩薩得此定故,彼隨所應生上八地皆得後起。
有義:要斷下之四地修所斷惑,餘伏或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變異受俱煩惱種子障定強故,彼隨所應,生上五地,皆得後起。
若伏下惑能起此定,後不斷退生上地者,豈生上已却斷下惑?斷亦無失,如生上者,斷下末那俱生惑故。然不還者對治力強,正潤生位不起煩惱,但由惑種潤上地生,雖所伏惑有退、不退,而無伏下生上地義,故無生上却斷下失。
若諸菩薩先二乘位已得滅定,後迴心者,一切位中能起此定。若不爾者,或有乃至七地滿心,方能永伏一切煩惱,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已斷,能起此定,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能現起滅盡定故。有從初地即能永伏一切煩惱,如阿羅漢,彼十地中皆起此定,經說菩薩前六地中亦能現起滅盡定故。
無心「睡眠與悶絕」者,謂有極重睡眠、悶絕,令前六識皆不現行。
疲極等緣所引身位,違前六識,故名極重睡眠,此睡眠時,雖無彼體,而由彼似彼故,假說彼名。
風熱等緣所引身位,亦違六識,故名極重悶絕,或此俱是觸處少分。
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正死、生時亦無意識,何故但說五位不行?
有義:死、生「及」、「與」言顯。彼說非理,所以者何?但說六時名無心故,謂前五位及無餘依。應說死、生即悶絕攝,彼是最極悶絕位故,說「及」、「與」言顯五無雜。
〔T31 0038b03〕此顯六識斷已,後時依本識中自種還起,由此不說入無餘依。
此五位中異生有四,除在滅定,聖唯後三,於中如來、自在菩薩唯得有一,無睡、悶故。
〔科判〕㊁總料簡八識一、異 〔T31 0038b06〕
〔科判〕1 明俱轉 〔T31 0038b06〕
是故八識一切有情心與末那二,恒俱轉;若起第六,則三俱轉;餘隨緣合,起一至五,則四俱轉,乃至八俱,是謂略說識俱轉義。
〔科判〕2 問、答分別 〔T31 0038b09〕
若一有情多識俱轉,如何說彼是一有情?若立有情依識多少,汝無心位應非有情?又,他分心現在前位,如何可說自分有情?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或異熟識俱不違理,彼俱恒時唯有一故。 一身唯一等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既許此一引多心所,寧不許此能引多心?又誰定言此緣唯一?說多識俱者,許此緣多故。又欲一時取多境者,多境現前寧不頓取?諸根、境等和合力齊,識前後生不應理故。又心所性雖無差別而類別者,許多俱生,寧不許心異類俱起?又如浪像依一起多,故依一心多識俱轉。又若不許意與五俱,取彼所緣應不明了,如散意識緣久滅故。 如何五俱唯一意識,於色等境取一或多?如眼等識各於自境取一或多,此亦何失?相、見俱有種種相故。 何故諸識同類不俱?於自所緣若可了者,一已能了,餘無用故。若爾,五識已了自境,何用俱起意識了為?五俱意識助五令起,非專為了五識所緣。又於彼所緣能明了取,異於眼等識,故非無用。由此聖教說彼意識名有分別,五識不爾。 〔T31 0038c02〕多識俱轉何不相應?非同境故,設同境者,彼此所依體、數異故,如五根識互不相應。
〔科判〕3 一、異分別 〔T31 0038c04〕
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緣、相應異故;又一滅時餘不滅故,能、所熏等相各異故;亦非定異,經說八識如水波等,無差別故;定異應非因果性故。如幻事等,無定性故。
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
如伽他說:
「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
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
〔科判〕(二) 正解識變 〔T31 0038c13〕
〔科判〕㊀結前、問後 〔T31 0038c13〕
已廣分別三能變相為自所變二分所依。云何應知依識所變假說我、法非別實有,由斯一切唯有識耶?
〔科判〕㊁舉頌答 〔T31 0038c15〕
頌曰:
〔頌曰 12 T31 0038c16〕
17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
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
〔科判〕㊂長行釋 〔T31 0038c18〕
〔科判〕1 正釋頌 〔T31 0038c18〕
論曰:「是諸識」者,謂前所說三能變識及彼心所,皆能變似見、相二分,立「轉變」名。 所變見分說名「分別」,能取相故;所變相分名「所分別」,見所取故。 由此正理,彼實我、法離識所變皆定非有,離能、所取無別物故,非有實物離二相故。 是故一切有為、無為,若實、若假,皆不離識。「唯」言為遮離識實物,非不離識心所法等。 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轉似我、法外境相現。 此能轉變即名分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謂即三界心及心所。此所執境名所分別,即所妄執實我、法性。 由此分別變似外境假我、法相,彼所分別實我、法性,決定皆無,前引教理已廣破故。 〔T31 0039a01〕是故一切皆唯有識,虛妄分別有極成故。「唯」既不遮不離識法,故真空等亦是有性。 由斯遠離增、減二邊,唯識義成,契會中道。
〔科判〕2 問、答廣辨 〔T31 0039a04〕
由何教理唯識義成?
豈不已說?
雖說未了,非破他義己義便成;應更礭陳,成此教理。
如契經說:「三界唯心」;又說:「所緣唯識所現」;又說:「諸法皆不離心」;又說:「有情隨心垢、淨」。
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
一、相違識相智:謂於一處,鬼、人、天等隨業差別所見各異,境若實有,此云何成?二、無所緣識智:謂緣過、未、夢境像等非實有境,識現可得,彼境既無,餘亦應爾。三、自應無倒智:謂愚夫智若得實境,彼應自然成無顛倒,不由功用應得解脫。四、隨三智轉智:一、隨自在者智轉智:謂已證得心自在者,隨欲轉變地等皆成,境若實有,如何可變?二、隨觀察者智轉智:謂得勝定修法觀者,隨觀一境,眾相現前,境若是實,寧隨心轉?三、隨無分別智轉智:謂起證實無分別智,一切境相皆不現前,境若是實,何容不現?
菩薩成就此四智者,於唯識理決定悟入。
又伽他說:
心、意、識所緣,皆非離自性,
故我說一切唯有識無餘。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極成眼等識,五隨一故,如餘,不親緣離自色等。餘識識故,如眼識等,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此親所緣定非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緣。所緣法故,如相應法,決定不離心及心所。
此等正理,誠證非一,故於唯識,應深信受。
〔T31 0039b01〕我、法非有;空、識非無。離有、離無,故契中道。
慈尊依此說二頌言:
「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
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
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
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
此頌且依染依他說,理實亦有淨分依他。
若唯內識似外境起,寧見世間情、非情物,處、時、身、用定、不定轉?
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何緣世尊說十二處?
依識所變,非別實有。為入我空說六二法,如遮斷見說續有情。為入法空復說唯識,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此唯識性豈不亦空?
不爾。
如何?
非所執故。
謂依識變,妄執實法,理不可得,說為法空;非無離言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說為法空。
此識若無,便無俗諦;俗諦無故,真諦亦無。真、俗相依而建立故。
撥無二諦是惡取空,諸佛說為不可治者。應知諸法有空、不空,由此慈尊說前二頌。
若諸色處亦識為體,何緣乃似色相顯現,一類堅住相續而轉?
名言熏習勢力起故。
與染、淨法為依處故。謂此若無,應無顛倒,便無雜染,亦無淨法,是故諸識亦似色現。如有頌言:
亂相及亂體,應許為色識,
及與非色識,若無餘亦無。
色等外境分明現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
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故現量境是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意識所執外實色等,妄計有故。說彼為無。
〔T31 0039c01〕又色等境,非色、似色,非外、似外,如夢所緣,不可執為是實外色。
若覺時,色皆如夢境不離識者,如從夢覺知彼唯心,何故覺時於自色境不知唯識?
如夢未覺不能自知,要至覺時方能追覺,覺時境色應知亦爾,未真覺位不能自知,至真覺時亦能追覺。未得真覺恒處夢中,故佛說為生死長夜,由斯未了色境唯識。
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
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
謂識生時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外物,日等舒光親照外境;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
故契經言:無有少法能取餘法,但識生時,似彼相現,名取彼物。
如緣他心,色等亦爾。
既有異境,何名唯識?
奇哉!固執觸處生疑!豈唯識教但說一識?
不爾,如何?
汝應諦聽:若唯一識,寧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誰為誰說?何法何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唯」言,但遮愚夫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
若如是知唯識教意,便能無倒善備資糧速入法空,證無上覺,救拔含識生死輪迴;非全撥無惡取空者,違背教理能成是事,故定應信一切唯識。
〔科判〕(三) 釋諸妨難解唯識義 〔T31 0039c28〕
〔科判〕㊀釋違理 〔T31 0039c28〕
〔科判〕1 釋分別生難 〔T31 0039c28〕
若唯有識都無外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 頌曰:
〔頌曰 13 T31 0040a01〕
18由一切種識,如是如是變,
以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
〔T31 0040a03〕論曰:「一切種識」謂本識中能生自果功能差別,此生等流、異熟、士用、增上果故,名一切種,除離繫者,非種生故,彼雖可證,而非種果,要現起道,斷結得故,有展轉義,非此所說,此說能生分別種故。此識為體,故立識名,種離本識無別性故。「種識」二言,簡非種識;有識非種;種非識故。又「種識」言,顯識中種,非持種識,後當說故。
此識中種餘緣助故,即便如是如是轉變,謂從生位轉至熟時。顯變種多,重言「如是」。謂一切種攝三熏習,共、不共等識種盡故。
「展轉力」者,謂八現識及彼相應相、見分等,彼皆互有相助力故。
即現識等,總名「分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分別」類多,故言「彼彼」。
此頌意說:雖無外緣,由本識中有一切種轉變差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彼彼分別而亦得生,何假外緣方起分別?
諸淨法起應知亦然,淨種現行為緣生故。
所說種、現緣生分別,云何應知此緣生相?
緣且有四。
一、因緣:謂有為法親辦自果。
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種子者,謂本識中善、染、無記、諸界、地等功能差別,能引次後自類功能及起同時自類現果,此唯望彼是因緣性。現行者,謂七轉識及彼相應所變相、見、性、界、地等,除佛果善、極劣無記,餘熏本識生自類種,此唯望彼是因緣性。
第八心品無所熏故,非簡所依獨能熏故,極微、圓故,不熏成種。現行同類展轉相望皆非因緣,自種生故;一切異類展轉相望亦非因緣,不親生故。
〔T31 0040b02〕有說異類、同類現行展轉相望為因緣者,應知假說,或隨轉門。有唯說種是因緣性,彼依顯勝,非盡理說,聖說轉識與阿賴耶展轉相望為因緣故。
二、等無間緣,謂八現識及彼心所前聚於後自類無間,等而開導,令彼定生。
多同類種俱時轉故,如不相應非此緣攝,由斯八識非互為緣。心所與心雖恒俱轉,而相應故,和合似一,不可施設離別殊異,故得互作等無間緣。入無餘心最極微劣,無開導用,又無當起等無間法,故非此緣。云何知然?論有誠說:若此識等無間,彼識等決定生,即說此是彼等無間緣故。
即依此義,應作是說:阿陀那識三界九地皆容互作等無間緣,下、上,死、生相開導故,有漏無間有無漏生;無漏定無生有漏者,鏡智起已必無、斷故,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此何界後引生無漏?
或從色界,或欲界後。
謂諸異生求佛果者,定色界後引生無漏,彼必生在淨居天上大自在宮得菩提故。
二乘迴趣大菩提者,定欲界後引生無漏,迴趣留身唯欲界故,彼雖必往大自在宮方得成佛,而本願力所留生身是欲界故。
有義:色界亦有聲聞迴趣大乘願留身者,既與教理俱不相違,是故聲聞第八無漏色界心後亦得現前。然五淨居無迴趣者,經不說彼發大心故。
第七轉識三界九地亦容互作等無間緣,隨第八識生處繫故。有漏、無漏容互相生,十地位中得相引故。善與無記相望亦然,於無記中,染與不染亦相開導,生空智果前、後位中得相引故。此欲、色界有漏得與無漏相生,非無色界,地上菩薩不生彼故。
〔T31 0040c04〕第六轉識三界九地有漏無漏、善不善等,各容互作等無間緣,潤生位等更相引故,初起無漏唯色界後,決擇分善唯色界故。
眼、耳、身識二界二地,鼻、舌兩識一界一地,自類互作等無間緣,善等相望應知亦爾。
有義:五識有漏、無漏自類互作等無間緣,未成佛時容互起故。
有義:無漏有漏後起,非無漏後容起有漏。無漏五識非佛無故;彼五色根定有漏故;是異熟識相分攝故;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發無漏識,理不相應故;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三、所緣緣: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
此體有二:一、親;二、疎。若與能緣體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緣緣;若與能緣體雖相離,為質能起內所慮託,應知彼是疎所緣緣。
親所緣緣能緣皆有,離內所慮託必不生故。疎所緣緣能緣或有,離外所慮託亦得生故。
第八心品:有義:唯有親所緣緣,隨業因力任運變故。
有義:亦定有疎所緣緣,要仗他變質自方變故。
有義:二說俱不應理。自、他身、土可互受用,他所變者為自質故。自種於他無受用理,他變為此不應理故,非諸有情種皆等故,應說此品疎所緣緣,一切位中有、無不定。
第七心品未轉依位是俱生故,必仗外質,故亦定有疎所緣緣;已轉依位此非定有,緣真如等無外質故。
〔T31 0041a01〕第六心品行相猛利,於一切位能自在轉,所仗外質或有、或無,疎所緣緣有、無不定。
前五心品未轉依位,麁、鈍、劣故,必仗外質,故亦定有疎所緣緣;已轉依位此非定有,緣過、未等,無外質故。
四、增上緣: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取餘,為顯諸緣差別相故。
此順、違用於四處轉:生、住、成、得四事別故。
然增上用隨事雖多,而勝顯者唯二十二,應知即是二十二根。
前五色根以本識等所變眼等淨色為性;男女二根,身根所攝故,即以彼少分為性;命根但依本識親種分位假立,非別有性;意根總以八識為性;五受根如應,各自受為性;信等五根即以信等及善念等而為自性。
未知當知根,體位有三種:一、根本位,謂在見道,除後剎那,無所未知可當知故。二、加行位,謂煖、頂、忍、世第一法,近能引發根本位故。三、資糧位,謂從為得諦現觀故,發起決定勝善法欲,乃至未得順決擇分所有善根名資糧位,能遠資生根本位故。
於此三位,信等五根、意、喜、樂、捨為此根性,加行等位於後勝法求證愁慼亦有憂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前三無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迴趣大者,為證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攝故。
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地前,以時促故。
始從見道最後剎那乃至金剛喻定,所有信等無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未離欲者,於上解脫求證愁慼,亦有憂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T31 0041b02〕諸無學位,無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性。有頂雖有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根。
二十二根自性如是,諸餘門義,如論應知。
成唯識論卷第八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云何此依十五處立? 一、語依處:謂法名、想所起語性,即依此處立隨說因。謂依此語隨見、聞等,說諸義故。此即能說為所說因;有論說此是名、想、見,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起說故,若依彼說便顯此因是語依處。 二、領受依處:謂所觀待能、所受性,即依此處立觀待因。謂觀待此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觀待因。 三、習氣依處:謂內、外種,未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四、有潤種子依處:謂內、外種,已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五、無間滅依處:謂心、心所等無間緣。六、境界依處:謂心、心所所緣緣。七、根依處:謂心、心所所依六根。八、作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作具、作用,即除種子餘助現緣。九、士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作者、作用,即除種子餘作現緣。十、真實見依處:謂無漏見,除引自種於無漏法能助引證。總依此六,立攝受因。謂攝受五辦有漏法,具攝受六辦無漏故。 〔T31 0041c04〕十一、隨順依處:謂無記、染、善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即依此處,立引發因。謂能引起同類勝行,及能引得無為法故。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謂有為法,各於自果,有能起證差別勢力。即依此處,立定、異因。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十三、和合依處:謂從領受,乃至差別功能依處,於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處,立同事因。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十四、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礙法。即依此處,立相違因。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十五、不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一、能生;二、方便。〈菩薩地〉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方便因攝。」 此說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中,諸因緣種未成熟位,名牽引種;已成熟位名生起種。彼六因中,諸因緣種,皆攝在此二位中故。雖有現起是能生因,如四因中生自種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或親辦果亦立種名,如說現行穀、麥等種。 所餘因謂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生、熟因緣種餘,故總說為方便因攝。 非此二種,唯屬彼二因;餘四因中,有因緣種故。非唯彼八,名所餘因,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攝。 〔T31 0042a01〕此文意說:六因中現種是因緣者皆名生起因;能親生起自類果故。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非此生起,唯屬彼因,餘五因中,有因緣故。非唯彼九,名所餘因,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緣故。 或〈菩薩地〉所說「牽引、生起種子」,即彼二因;「所餘諸因」即彼餘八。 雖二因內,有非能生因,而因緣種勝,顯故偏說;雖餘因內,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者,「生起」即是彼生起因;「餘因」應知即彼餘九。 雖生起中有非因緣種,而去果近,親顯故偏說;雖牽引中亦有因緣種,而去果遠,親隱故不說。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 論說因緣,依種子立;依無間滅,立等無間;依境界,立所緣;依所餘,立增上。 此中種子,即是三、四、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六依處中因緣種攝;雖現四處,亦有因緣,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或彼亦能親辦自果,如外麥等,亦立種名。或種子言,唯屬第四,親、疎、隱、顯,取捨如前。 言無間滅、境界處者,應知總顯二緣依處,非唯五、六,餘依處中,亦有中間二緣義故。或唯五、六,餘處雖有,而少、隱故,略不說之。 論說因緣,能生因攝;增上緣性,即方便因;中間二緣,攝受因攝。雖方便內具後三緣,而增上多,故此偏說;餘因亦有中間二緣,然攝受中,顯故偏說。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所說因、緣,必應有果。此果有幾?依何處得? 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二者等流,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後果隨轉;三者離繫,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四者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五者增上,謂除前四,餘所得果。 〔T31 0042b05〕《瑜伽》等說:習氣依處,得異熟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真見依處,得離繫果;士用依處,得士用果;所餘依處,得增上果。 習氣處言,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隨順處言,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真見處言,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士用處言,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所餘處言,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或習氣者,唯屬第三,雖異熟因餘處亦有,此處亦有非異熟因;而異熟因,去果相遠,習氣亦爾,故此偏說。隨順唯屬第十一處,雖等流果餘處亦得,此處亦得非等流果;而此因招勝行相顯,隨順亦爾,故偏說之。真見處言,唯詮第十,雖證離繫餘處亦能,此處亦能得非離繫;而此證離繫,相顯故偏說。士用處言,唯詮第九,雖士用果餘處亦招,此處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顯,是故偏說。所餘唯屬餘十一處,雖十一處亦得餘果,招增上果餘處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餘已顯餘,故此偏說。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若等流果,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初、後緣得;若離繫果,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若士用果,有義:觀待、攝受、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有義: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除所緣緣,餘三緣得;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T31 0042c03〕傍論已了,應辯正論。 本識中種,容作三緣,生現分別,除等無間。謂各親種,是彼因緣;為所緣緣,於能緣者;若種於彼,有能助力,或不障礙,是增上緣。 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三緣,無因緣故。 謂有情類自、他,展轉容作二緣,除等無間。 自八識聚,展轉相望,定有增上緣,必無等無間。所緣緣義,或無或有:八於七有;七於八無。餘七非八所仗質故。第七於六五無一有,餘六於彼一切皆無。第六於五無,餘五於彼有。五識唯託第八相故。 自類前後,第六容三,餘除所緣,取現境故。許五後見緣前相者,五、七前後亦有三緣。前七於八,所緣容有,能熏成彼相、見種故。 同聚異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諸相應法,所仗質同,不相緣故。或依見分,說不相緣;依相分說,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質起,如識中種,為觸等相質。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設許變色,亦定緣種,勿見分境不同質故。 同體相分,為見二緣;見分於彼,但有增上。 見與自證,相望亦爾。餘二展轉,俱作二緣。此中不依種相分說,但說現起互為緣故。 淨八識聚,自、他展轉,皆有所緣,能遍緣故,唯除見分,非相所緣,相分理無能緣用故。 既現分別緣種現生,種亦理應緣現種起,現種於種能作幾緣?種必不由中二緣起,待心、心所立彼二故。現於親種具作二緣,與非親種但為增上。種望親種亦具二緣,於非親種亦但增上。 〔T31 0043a03〕依斯內識互為緣起,分別因、果,理、教皆成。所執外緣,設有無用,況違理、教,何固執為? 雖「分別」言,總顯三界心及心所,而隨勝者,諸聖教中多門顯示,或說為二、三、四、五等。如餘論中,具廣分別。
〔科判〕2 釋生死相續難 〔T31 0043a08〕
雖有內識,而無外緣,由何有情生死相續? 頌曰:
〔頌曰 14 T31 0043a10〕
19由諸業習氣,二取習氣俱;
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
論曰:諸業謂福、非福、不動,即有漏善、不善思業。業之眷屬亦立業名,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此雖纔起,無間即滅,無義能招當異熟果,而熏本識,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說為習氣,是業氣分,熏習所成,簡曾現業,故名習氣。
如是習氣,展轉相續,至成熟時,招異熟果,此顯當果勝增上緣。
相見、名色、心及心所、本末,彼取皆二取攝。彼所熏發,親能生彼本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此顯來世異熟果心,及彼相應諸因緣種。「俱」謂業種、二取種俱,是疎、親緣,互相助義。
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前異熟」者,謂前前生業異熟果;「餘異熟」者,謂後後生業異熟果。
雖二取種受果無窮,而業習氣受果有盡,由異熟果性別難招;等流、增上性同易感。
由感餘生業等種熟,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復別能生餘異熟果。
由斯生死輪轉無窮,何假外緣方得相續?此頌意說:由業、二取,生死輪迴皆不離識,心、心所法為彼性故。
〔T31 0043b02〕復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
然諸習氣總有三種:一、名言習氣,謂有為法各別親種。名言有二:一表義名言,即能詮義,音聲差別;二顯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
二、我執習氣,謂虛妄執我、我所種。我執有二:一、俱生我執,即修所斷我、我所執;二、分別我執,即見所斷我、我所執。隨二我執所熏成種,令有情等自、他差別。
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業;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業。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應知我執、有支習氣,於差別果是增上緣。
此頌所言「業習氣」者,應知即是有支習氣;「二取習氣」,應知即是我執、名言二種習氣。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說名「取」。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
發業、潤生煩惱,名惑;能感後有諸業,名業;業所引生眾苦,名苦。惑、業、苦種,皆名習氣。前二習氣,與生死苦為增上緣,助生苦故。第三習氣,望生死苦能作因緣,親生苦故。頌三習氣,如應當知:惑、苦名取,能、所取故。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此惑、業、苦,應知總攝十二有支。謂從無明乃至老死,如論廣釋。
然十二支,略攝為四:
一、能引支:謂無明、行,能引識等五果種故。
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即彼所發,乃名為行。由此一切順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
〔T31 0043c02〕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前二支所引發故。
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後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後三種。或名色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
《集論》說識亦是能引,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異熟識種,名色攝故。經說識支通能、所引,業種、識種,俱名識故;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識等五種由業熏發,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由斯識等,亦說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復由此說生、引同時;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近生當來生、老死故。
謂緣迷內異熟果愚,發正能招後有諸業為緣,引發親生當來生、老死位五果種已,復依迷外增上果愚,緣境界受,發起貪愛,緣愛復生欲等四取,愛、取合潤,能引業種及所引因,轉名為「有」,俱能近有後有果故。有處唯說業種名「有」,此能正感異熟果故。復有唯說五種名有,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四、所生支:謂生、老死,是愛、取、有近所生故。
謂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總名為老;身壞命終,乃名為「死」。
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病何非支?不遍、定故。老雖不定,遍故立支,諸界、趣、生除中夭者,將終皆有衰朽行故。
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定故立支,胎、卵、濕生者,六處未滿,定有名色故。
〔T31 0044a02〕又名色支,亦是遍有。有色化生,初受生位,雖具五根,而未有用,爾時未名六處支故。初生無色,雖定有意根而不明了,未名意處故;由斯論說,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
愛非遍有,寧別立支?生惡趣者,不愛彼故。
定故別立,不求無有生善趣者,定有愛故。不還潤生,愛雖不起,然如彼取,定有種故。
又愛亦遍,生惡趣者,於現我境,亦有愛故。依無希求,惡趣身愛,經說非有,非彼全無。
何緣所生立生、老死?所引別立識等五支?
「因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
謂續生時,因識相顯,次根未滿,名色相增;次根滿時,六處明盛;依斯發觸,因觸起受;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果位,立因為五。果位易了,差別相故,總立二支,以顯三苦。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生厭故,說生、老死;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
何緣發業總立無明,潤業位中別立愛、取?
雖諸煩惱皆能發、潤,而發業位無明力增,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廣如經說。
於潤業位,愛力偏增,說愛如水,能沃潤故。要數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後,分愛、取二,無重發義,立一無明。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
諸緣起支皆依自地?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如下無明發上地行。不爾,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應非行支,彼地無明猶未起故。
從上、下地生下、上者,彼緣何受而起愛支?彼愛亦緣當生地受,若現、若種,於理無違。
〔T31 0044b02〕此十二支,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因中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若二、三、七各定同世。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施設兩重,實為無用,或應過此,便致無窮。
此十二支義門別者:九實、三假。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識等五,三相位別,名生等故。
五是一事,謂無明、識、觸、受、愛五;餘非一事。
三唯是染,煩惱性故;七唯不染,異熟果故;七分位中容起染故,假說通二,餘通二種。
無明、愛、取說名獨相,不與餘支相交雜故;餘是雜相。
六唯非色,謂無明、識、觸、受、愛、取;餘通二種。
皆是有漏,唯有為攝。
無漏無為,非有支故。
「無明」、「愛」、「取」,唯通不善、有覆無記;「行」唯善、惡;「有」通善、惡、無覆無記;餘七唯是無覆無記。七分位中,亦起善、染。
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麁、苦等六種行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
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明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於後苦果不迷求故。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
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能發行故,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愛、取二支唯修所斷,貪求當有而潤生故,九種命終心俱生愛俱故;餘九皆通見、修所斷。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
論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已斷一切支一分?又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不言潤生唯修所斷,諸感後有行,皆見所斷發。
〔T31 0044c03〕由此故知無明、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然無明支正發行者,唯見所斷,助者不定;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者不定。
又染污法自性應斷,對治起時彼永斷故。一切有漏不染污法,非性應斷,不違道故。然有二義說之為斷: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煩惱;二、不生故,謂斷彼依令永不起。依離縛斷,說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依不生斷說諸惡趣、無想定等,唯見所斷。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前諸斷,如應當知。
十樂、捨俱,受不與受共相應故;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容捨故。十一苦俱,非受俱故。
十一少分壞苦所攝,老死位中,多無樂受,依樂立壞,故不說之。十二少分苦苦所攝,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攝,諸有漏法皆行苦故,依捨受說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如壞苦說。實義如是,諸聖教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
皆苦諦攝,取蘊性故。五亦集諦攝,業煩惱性故。
諸支相望,增上定有,餘之三緣,有無不定。契經依定,唯說有一。愛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緣義。若說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作因緣。餘支相望,無因緣義。而《集論》說,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依無明時,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瑜伽論》說,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依現愛、取,唯業有說。無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老死有餘二緣。有望於生,受望於愛,無等無間,有所緣緣。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T31 0045a02〕此中且依隣近、順次、不相雜亂,實緣起說。異此相望,為緣不定。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惑、業、苦三攝十二者:無明、愛、取,是惑所攝;行、有一分,是業所攝;七、有一分,是苦所攝。
有處說業全攝有者,應知彼依「業有」說故。有處說識業所攝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
惑、業所招獨名苦者,唯苦諦攝,為生厭故。
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
復次,生死相續,由內因緣,不待外緣,故唯有識。
因謂有漏、無漏二業正感生死,故說為因;緣謂煩惱、所知二障助感生死,故說為緣。
所以者何?
生死有二:
一、分段生死,謂諸有漏善、不善業,由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麁異熟果,身命短長,隨因緣力,有定齊限,故名分段。
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謂諸無漏有分別業,由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
由悲願力,改轉身命,無定齊限,故名變易;無漏定願正所資、感,妙用難測,名不思議。
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如契經說:如取為緣,有漏業因,續後有者,而生三有。如是無明習地為緣,無漏業因,有阿羅漢、獨覺、已得自在菩薩,生三種意成身。
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本,如變化故。如有論說:聲聞無學永盡後有,云何能證無上菩提?依變化身,證無上覺,非業報身,故不違理。
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如諸異生拘煩惱故。
〔T31 0045b01〕如何道諦實能感苦?誰言實感?不爾,如何?無漏定、願,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長時,展轉增勝,假說名感。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力,非獨能感。然所知障,不障解脫,無能發業潤生用故。
何用資感生死苦為?自證菩提,利樂他故。謂不定性獨覺、聲聞,及得自在大願菩薩,已永斷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分段身。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以無漏勝定願力,如延壽法資現身因,令彼長時與果不絕,數數如是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
彼復何須所知障助?既未圓證無相大悲,不執菩提、有情實有,無由發起猛利悲願;又所知障,障大菩提,為永斷除,留身久住;又所知障為有漏依,此障若無,彼定非有,故於身住,有大助力。
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二乘、異生所知境故。無漏定願所資助者,變易身攝,非彼境故。
由此應知,變易生死,性是有漏,異熟果攝,於無漏業,是增上果。有聖教中說為無漏,出三界者,隨助因說。
頌中所言諸業習氣,即前所說二業種子;二取習氣即前所說二障種子,俱執著故。「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變易生死,雖無分段前後異熟別盡別生,而數資助,前後改轉,亦有前盡餘復生義。雖亦由現生死相續,而種定有,頌偏說之。或為顯示真異熟,因果皆不離本識,故不說現。現異熟因,不即與果。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前、中、後際,生死輪迴,不待外緣,既由內識,淨法相續,應知亦然。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有、無漏種,由轉識等,數數熏發,漸漸增勝,乃至究竟,得成佛時,轉捨本來雜染識種,轉得始起清淨種識,任持一切功德種子。由本願力,盡未來際,起諸妙用,相續無窮。
〔T31 0045c05〕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科判〕㊁釋違教 〔T31 0045c05〕
〔科判〕1 釋三自性不成難 〔T31 0045c05〕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 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所以者何? 頌曰:
〔頌曰 15 T31 0045c08〕
20由彼彼遍計,遍計種種物,
此遍計所執,自性無所有。
21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
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性。
22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
如無常等性,非不見此彼。
論曰:周遍計度,故名遍計;品類眾多,說為「彼彼」。謂能遍計虛妄分別。即由彼彼虛妄分別,遍計種種所遍計物: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遍計所執自性。如是自性,都無所有,理、教推徵,不可得故。
或初句顯能遍計識,第二句示所遍計境,後半方申遍計所執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廣顯彼不可得故。
初能遍計,自性云何?
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遍計,虛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現故;說阿賴耶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
唯說意識能遍計故,意及意識名意識故;計度分別能遍計故;執我、法者必是慧故;二執必與無明俱故;不說無明有善性故;癡、無癡等不相應故;不見有執導空智故;執有、達無不俱起故;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T31 0046a02〕有漏心等不證實故,一切皆名虛妄分別。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攝,勿無漏心亦有執故,如來後得應有執故。經說佛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鏡等故,若無緣用應非智等。雖說藏識緣遍計種,而不說唯,故非誠證。由斯理趣,唯於第六、第七心品,有能遍計。
識品雖二,而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遍計不同,故言「彼彼」。
次所遍計自性云何?《攝大乘》說是依他起,遍計心等所緣緣故。圓成實性寧非彼境?真非妄執所緣境故,依展轉說亦所遍計。遍計所執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
遍計所執,其相云何?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有義:三界心及心所,由無始來虛妄熏習,雖各體一,而似二生:謂見、相分,即能、所取。如是二分,情有理無,此相說為遍計所執。二所依體,實託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虛妄分別緣所生故。
云何知然?諸聖教說:虛妄分別是依他起,二取名為遍計所執。
有義: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遍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計所執。
諸聖教說:唯量、唯二、唯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相等四法、十一識等,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故。
不爾,無漏後得智品二分,應名遍計所執。許應聖智不緣彼生,緣彼智品應非道諦;不許應知有漏亦爾。又若二分是遍計所執,應如兔角等非所緣緣,遍計所執體非有故。又應二分不熏成種,後識等生,應無二分。又諸習氣是相分攝,豈非有法能作因緣?若緣所生內相、見分,非依他起,二所依體,例亦應然,無異因故。
〔T31 0046b04〕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有漏、無漏皆依他起。
依他眾緣而得起故。頌言:「分別緣所生」者,應知且說染分依他,淨分依他亦圓成故。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實。顯此遍、常,體非虛謬,簡自、共相、虛空、我等。無漏有為,離倒、究竟、勝用周遍,亦得此名。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此即於彼依他起上,常遠離前遍計所執,二空所顯真如為性。
說「於彼」言:顯圓成實與依他起,不即不離;「常遠離」言:顯妄所執能、所取性,理恒非有。「前」言義顯不空依他;「性」顯二空非圓成實,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異應真如非彼實性;不異此性應是無常。彼此俱應淨、非淨境,則本後智,用應無別。
云何二性,非異非一?如彼無常、無我等性。無常等性與行等法異,應彼法非無常等;不異此應非彼共相。
由斯喻顯,此圓成實與彼依他,非一非異,法與法性,理必應然,勝義、世俗,相待有故。
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而能見彼依他起性。
未達遍計所執性空,不如實知依他有故。無分別智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雖無始來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而我、法執恒俱行故,不如實知。眾緣所引自心、心所,虛妄變現,猶如幻事、陽焰、夢境、鏡像、光影、谷響、水月、變化所成,非有似有。依如是義,故有頌言:
「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
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
〔T31 0046c07〕此中意說:三種自性,皆不遠離心、心所法。
謂心、心所及所變現,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於此橫執我法、有無、一異、俱不俱等,如空花等,性、相都無,一切皆名遍計所執。依他起上,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等真性,名圓成實。
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虛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
三皆容攝。
心等變似虛空等相,隨心生故,依他起攝;愚夫於中,妄執實有,此即遍計所執性攝;若於真如,假施設有虛空等義,圓成實攝。有漏心等,定屬依他;無漏心等,容二性攝。眾緣生故,攝屬依他;無顛倒故,圓成實攝。
如是三性與七真如,云何相攝?
七真如者:一、流轉真如,謂有為法,流轉實性;二、實相真如,謂二無我,所顯實性;三、唯識真如,謂染淨法,唯識實性;四、安立真如,謂苦實性;五、邪行真如,謂集實性;六、清淨真如,謂滅實性;七、正行真如,謂道實性。
此七實性,圓成實攝,根本、後得二智境故;隨相攝者,流轉、苦、集三,前二性攝,妄執雜染故;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三性六法,相攝云何?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色、受、想、行、識及無為,皆有妄執緣生理故。
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T31 0047a01〕諸聖教說,相攝不定:
謂或有處說:依他起攝彼相、名、分別、正智;圓成實性攝彼真如;遍計所執不攝五事。彼說有漏心、心所法,變似所詮,說名為相;似能詮現,施設為名;能變心等,立為分別;無漏心等,離戲論故,但總名正智,不說能、所詮。四從緣生,皆依他攝。
或復有處說:依他起攝相、分別;遍計所執,唯攝彼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分名相,餘名分別;遍計所執,都無體故,為顯非有,假說為名;二無倒故,圓成實攝。
或有處說:依他起性唯攝分別;遍計所執,攝彼相、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見分等,總名分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遍計所執,能詮、所詮,隨情立為名、相二事。
復有處說:名屬依他起性,義屬遍計所執。彼說有漏心、心所法相、見分等,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說為名;遍計所執,隨名橫計,體實非有,假立義名。
諸聖教中所說五事,文雖有異,而義無違。然初所說不相雜亂,如《瑜伽論》廣說應知。
又聖教中說有五相,此與三性相攝云何?
所詮、能詮各具三性:謂妄所計,屬初性攝;相、名、分別,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真如、正智,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變似能詮相故。
二相屬相,唯初性攝,妄執義、名,定相屬故。
彼執著相,唯依他起,虛妄分別為自性故。
不執著相,唯圓成實,無漏智等為自性故。
又聖教中說四真實,與此三性相攝云何?
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依他起攝;三事攝故;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二事攝故。
〔T31 0047b01〕《辯中邊論》說:初真實唯初性攝,共所執故;第二真實通屬三性,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故;後二真實唯屬第三。
三性四諦,相攝云何?
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且苦諦中無常等四各有三性。無常三者:一、無性無常,性常無故;二、起盡無常,有生滅故;三、垢淨無常,位轉變故。
苦有三者:一、所取苦,我、法二執所依取故;二、事相苦,三苦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
空有三者:一、無性空,性非有故;二、異性空,與妄所執自性異故;三、自性空,二空所顯為自性故。
無我三者:一、無相無我,我相無故;二、異相無我,與妄所執我相異故;三、自相無我,無我所顯為自相故。
集諦三者:一、習氣集,謂遍計所執自性執習氣,執彼習氣假立彼名;二、等起集,謂業、煩惱;三、未離繫集,謂未離障真如。
滅諦三者:一、自性滅,自性不生故;二、二取滅,謂擇滅二取不生故;三、本性滅,謂真如故。
道諦三者:一、遍知道,能知遍計所執故;二、永斷道,能斷依他起故;三、作證道,能證圓成實故。然遍知道,亦通後二。
七三三性,如次配釋。今於此中,所配三性,或假或實,如理應知。
三解脫門所行境界,與此三性相攝云何?理實皆通,隨相各一。空、無願、相,如次應知。緣此復生三無生忍:一、本性無生忍;二、自然無生忍;三、惑苦無生忍。如次此三,是彼境故。
此三云何攝彼二諦?應知世俗具此三種;勝義唯是圓成實性。世俗有三:一、假世俗;二、行世俗;三、顯了世俗。如次應知即此三性。勝義有三:一、義勝義,謂真如,勝之義故;二、得勝義,謂涅槃,勝即義故;三、行勝義,謂聖道,勝為義故。無變、無倒,隨其所應,故皆攝在圓成實性。
〔T31 0047c04〕如是三性,何智所行?遍計所執,都非智所行,以無自體,非所緣緣故。愚夫執有,聖者達無,亦得說為凡、聖智境。依他起性,二智所行。圓成實性,唯聖智境。
此三性中,幾假?幾實?遍計所執,妄安立故,可說為假;無體相故,非假非實。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說為假有;心、心所、色,從緣生故,說為實有。若無實法,假法亦無,假依實因而施設故。圓成實性,唯是實有,不依他緣而施設故。
此三為異?為不異耶?應說俱非,無別體故;妄執、緣起、真義別故。
如是三性,義類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
成唯識論卷第九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科判〕2 釋三無性不成難 〔T31 0047c24〕
若有三性,如何世尊說一切法皆無自性? 頌曰:
〔頌曰 16 T31 0047c26〕
23即依此三性,立彼三無性,
故佛密意說,一切法無性。
24初即相無性,次無自然性,
後由遠離前,所執我法性,
25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
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
〔T31 0048a03〕論曰:即依此前所說三性,立彼後說三種無性,謂即相、生、勝義無性,故佛密意說一切法皆無自性,非性全無。
說「密意」言顯非了義,謂後二性雖體非無,而有愚夫於彼增益,妄執實有我、法自性,此即名為遍計所執。為除此執,故佛世尊於有及無,總說無性。
云何依此而立彼三?
謂依此初遍計所執立相無性,由此體相畢竟非有,如空華故。依次依他立生無性,此如幻事託眾緣生,無如妄執自然性故,假說無性,非性全無。依後圓成實立勝義無性,謂即勝義由遠離前遍計所執我、法性,故假說無性,非性全無。如太虛空雖遍眾色,而是眾色無性所顯。
雖依他起非勝義故,亦得說為勝義無性,而濫第二,故此不說。
〔科判〕(貳) 明唯識性 〔T31 0048a17〕
〔科判〕一、解第二十五頌唯識真性 〔T31 0048a17〕
〔科判〕(一) 釋初三句 〔T31 0048a17〕
此性即是諸法勝義,是一切法勝義諦故。然勝義諦略有四種:一、世間勝義,謂蘊、處、界等;二、道理勝義,謂苦等四諦;三、證得勝義,謂二空真如;四、勝義勝義,謂一真法界。此中勝義依最後說,是最勝道所行義故,為簡前三,故作是說。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真謂真實,顯非虛妄,如謂如常,表無變易,謂此真實於一切位常如其性,故曰真如,即是湛然不虛妄義。「亦」言顯此復有多名,謂名法界及實際等,如餘論中隨義廣釋。
〔科判〕(二) 釋第四句 〔T31 0048a27〕
此性即是唯識實性,謂唯識性略有二種:一者虛妄,謂遍計所執;二者真實,謂圓成實性,為簡虛妄說「實性」言。復有二性:一者世俗,謂依他起;二者勝義,謂圓成實,為簡世俗故說「實性」。
〔科判〕二、總釋二十三至二十五頌意 〔T31 0048b03〕
〔T31 0048b03〕三頌總顯諸契經中說無性言非極了義,諸有智者不應依之總撥諸法都無自性。
〔科判〕(參) 明唯識位 〔T31 0048b05〕
〔科判〕一、結上顯後所明 〔T31 0048b05〕
〔科判〕(一) 結上示三問 〔T31 0048b05〕
如是所成唯識相、性,誰於幾位?如何悟入? 謂具大乘二種姓者,略於五位漸次悟入。
〔科判〕(二) 略答 〔T31 0048b06〕
〔科判〕(三) 別問別答廣前略答 〔T31 0048b06〕
〔科判〕㊀廣能入人 〔T31 0048b06〕
何謂大乘二種種姓?一、本性住種姓,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法爾所得無漏法因。二、習所成種姓,謂聞法界等流法已,聞所成等熏習所成。要具大乘此二種姓,方能漸次悟入唯識。
〔科判〕㊁廣所入位 〔T31 0048b11〕
何謂悟入唯識五位?一、資糧位,謂修大乘順解脫分;二、加行位,謂修大乘順決擇分;三、通達位,謂諸菩薩所住見道;四、修習位,謂諸菩薩所住修道;五、究竟位,謂住無上正等菩提。
〔科判〕㊂廣入方便 〔T31 0048b15〕
云何漸次悟入唯識?謂諸菩薩於識相、性,資糧位中能深信解;在加行位能漸伏除所取、能取,引發真見;在通達位如實通達;修習位中如所見理,數數修習伏斷餘障;至究竟位出障圓明,能盡未來化有情類,復令悟入唯識相、性。
〔科判〕二、舉頌正釋五位 〔T31 0048b20〕
〔科判〕(一) 資糧位 〔T31 0048b20〕
〔科判〕㊀問起> 〔T31 0048b20〕
初資糧位,其相云何?
〔科判〕㊁舉頌答 〔T31 0048b21〕
頌曰:
〔頌曰 17 T31 0048b22〕
26乃至未起識,求住唯識性,
於二取隨眠,猶未能伏滅。
〔科判〕㊂長行釋 〔T31 0048b24〕
〔科判〕1 別釋頌文 〔T31 0048b24〕
論曰:從發深固大菩提心,乃至未起順決擇識,求住唯識真勝義性,齊此皆是資糧位攝,為趣無上正等菩提,修集種種勝資糧故。為有情故,勤求解脫,由此亦名順解脫分。 此位菩薩依因、善友、作意、資糧四勝力故,於唯識義雖深信解,而未能了能、所取空,多住外門修菩薩行,故於二取所引隨眠,猶未有能伏滅功力,令彼不起二取現行。 〔T31 0048c03〕此「二取」言顯二取取,執取「能取」、「所取」性故。二取習氣名彼隨眠,隨逐有情,眠伏藏識,或隨增過,故名隨眠。即是所知、煩惱障種。 煩惱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我,薩迦耶見而為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彼等流諸隨煩惱。 此皆擾惱有情身、心,能障涅槃,名煩惱障。 所知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法,薩迦耶見而為上首,見、疑、無明、愛、恚、慢等。 覆所知境無顛倒性,能障菩提,名所知障。 此所知障,決定不與異熟識俱,彼微劣故,不與無明、慧相應故,法空智品與俱起故。七轉識內,隨其所應或少或多,如煩惱說。眼等五識無分別故,法見、疑等定不相應,餘由意力皆容引起。 此障但與不善、無記二心相應,論說無明唯通不善、無記性故,癡、無癡等不相應故。煩惱障中此障必有,彼定用此為所依故,體雖無異而用有別。故二隨眠,隨聖道用有勝、有劣,斷惑前後。此於無覆無記性中,是異熟生,非餘三種。彼威儀等勢用薄弱,非覆所知,障菩提故。此名無覆,望二乘說,若望菩薩亦是有覆。 若所知障有見、疑等,如何此種,契經說為無明住地?無明增故,總名無明,非無見等。如煩惱種立見一處、欲、色、有愛四住地名,豈彼更無慢、無明等。 如是二障分別起者,見所斷攝;任運起者,修所斷攝。 二乘但能斷煩惱障,菩薩俱斷。 永斷二種,唯聖道能;伏二現行,通有漏道。 菩薩住此資糧位中,二麁現行雖有伏者,而於細者及二隨眠,止、觀力微,未能伏滅。
〔科判〕2 辨位、修行 〔T31 0049a02〕
〔T31 0049a02〕此位未證唯識真如,依勝解力修諸勝行,應知亦是解行地攝。 所修勝行,其相云何? 略有二種:謂福及智,諸勝行中慧為性者皆名為智,餘名為福。且依六種波羅蜜多,通相皆二,別相前五說為福德,第六智慧;或復前三唯福德攝,後一唯智;餘通二種。 復有二種:謂利自、他所修勝行,隨意樂力一切皆通自他利行,依別相說,六到彼岸、菩提分等,自利行攝;四種攝事、四無量等,一切皆是利他行攝。如是等行差別無邊,皆是此中所修勝行。 此位二障雖未伏除,修勝行時有三退屈,而能三事練磨其心,於所證、修勇猛不退:一、聞無上正等菩提廣大深遠,心便退屈,引他已證大菩提者,練磨自心勇猛不退。二、聞施等波羅蜜多甚難可修,心便退屈,省己意樂能修施等,練磨自心勇猛不退。三、聞諸佛圓滿轉依極難可證,心便退屈,引他麁善況己妙因,練磨自心勇猛不退。由斯三事練磨其心,堅固熾然,修諸勝行。
〔科判〕(二) 加行位 〔T31 0049a22〕
〔科判〕㊀問起> 〔T31 0049a22〕
次加行位,其相云何?
〔科判〕㊁舉頌答 〔T31 0049a22〕
頌曰:
〔頌曰 18 T31 0049a23〕
27現前立少物,謂是唯識性,
以有所得故,非實住唯識。
〔科判〕㊂長行釋 〔T31 0049a25〕
〔科判〕1 顯位所由 〔T31 0049a25〕
論曰:菩薩先於初無數劫,善備福德、智慧資糧。順解脫分既圓滿已,為入見道住唯識性,復修加行,伏除二取,謂煖、頂、忍、世第一法。
〔科判〕2 釋位總名 〔T31 0049a28〕
此四總名順決擇分,順趣真實決擇分故。近見道故立加行名,非前資糧無加行義。
〔科判〕3 出位所修法 〔T31 0049b01〕
〔T31 0049b01〕煖等四法,依四尋思、四如實智初後位立。四尋思者,尋思名、義、自性、差別,假有實無。如實遍知此四離識及識非有,名如實智,名、義相異,故別尋求,二二相同,故合思察。
〔科判〕4 釋四地名 〔T31 0049b04〕
依明得定,發下尋思,觀無所取,立為煖位。謂此位中,創觀所取名等四法皆自心變,假施設有,實不可得。初獲慧日前行相故,立明得名,即此所獲道火前相,故亦名煖。 依明增定,發上尋思,觀無所取,立為頂位。謂此位中,重觀所取名等四法皆自心變,假施設有,實不可得。明相轉盛,故名明增,尋思位極,故復名頂。 依印順定,發下如實智,於無所取決定印持,無能取中亦順樂忍。既無實境離能取識,寧有實識離所取境?所取、能取相待立故。印順忍時總立為忍,印前順後立印順名,忍境、識空故亦名忍。 依無間定,發上如實智,印二取空,立世第一法。謂前上忍唯印能取空,今世第一法二空雙印,從此無間必入見道故,立無間名,異生法中此最勝故,名世第一法。
〔科判〕5 總攝上義釋本頌文 〔T31 0049b20〕
如是煖、頂依能取識觀所取空,下忍起時印境空相;中忍轉位,於能取識如境是空,順樂忍可;上忍起位印能取空;世第一法雙印空相,皆帶相故未能證實。故說菩薩此四位中。猶於現前安立少物,謂是唯識真勝義性,以彼空、有二相未除,帶相觀心有所得故,非實安住真唯識理。彼相滅已方實安住。依如是義,故有頌言:
「菩薩於定位,觀影唯是心,
義相既滅除,審觀唯自想。
如是住內心,知所取非有,
次能取亦無,後觸無所得。」
〔科判〕6 斷二縛位 〔T31 0049c04〕
〔T31 0049c04〕此加行位未遣相縛,於麁重縛亦未能斷,唯能伏除分別二取,違見道故。於俱生者及二隨眠,有漏觀心有所得故,有分別故,未全伏除,全未能滅。
〔科判〕7 明所觀境 〔T31 0049c07〕
此位菩薩於安立諦、非安立諦俱學觀察,為引當來二種見故,及伏分別二種障故,非安立諦是正所觀,非如二乘唯觀安立。
〔科判〕8 辨所依處 〔T31 0049c10〕
菩薩起此煖等善根,雖方便時通諸靜慮,而依第四方得成滿,託最勝依入見道故。
〔科判〕9 界、趣分別 〔T31 0049c12〕
唯依欲界善趣身起,餘慧、厭心非殊勝故。
〔科判〕10 七地分別 〔T31 0049c13〕
此位亦是解行地攝,未證唯識真勝義故。
〔科判〕(三) 通達位 〔T31 0049c14〕
〔科判〕㊀問起> 〔T31 0049c14〕
次通達位,其相云何?
〔科判〕㊁舉頌答 〔T31 0049c14〕
頌曰:
〔頌曰 19 T31 0049c16〕
28若時於所緣,智都無所得,
爾時住唯識,離二取相故。
〔科判〕㊂長行釋 〔T31 0049c18〕
〔科判〕1 略解本頌 〔T31 0049c18〕
論曰:若時菩薩於所緣境,無分別智都無所得,不取種種戲論相故,爾時乃名實住唯識真勝義性,即證真如智與真如平等平等,俱離能取、所取相故,能、所取相,俱是分別,有所得心,戲論現故。
〔科判〕2 廣釋> 〔T31 0049c22〕
有義:此智二分俱無,說無所取、能取相故。 有義:此智相、見俱有,帶彼相起名緣彼故,若無彼相名緣彼者,應色智等,名聲等智,若無見分應不能緣,寧可說為緣真如智?勿真如性亦名能緣,故應許此定有見分。 有義:此智見有相無,說無相取,不取相故,雖有見分而無分別,說非能取,非取全無。雖無相分,而可說此帶如相起,不離如故。如自證分緣見分時不變而緣,此亦應爾;變而緣者便非親證,如後得智應有分別,故應許此有見無相。 〔T31 0050a04〕加行無間此智生時,體會真如,名通達位;初照理故,亦名見道。 然此見道,略說有二。 一、真見道,謂即所說無分別智,實證二空所顯真理,實斷二障分別隨眠,雖多剎那事方究竟,而相等故,總說一心。有義:此中二空、二障漸證、漸斷,以有淺深、麁細異故。有義:此中二空、二障頓證、頓斷,由意樂力有堪能故。 二、相見道,此復有二。 一、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一、內遣有情假緣智,能除軟品分別隨眠;二、內遣諸法假緣智,能除中品分別隨眠;三、遍遣一切有情、諸法假緣智,能除一切分別隨眠。 前二名法智,各別緣故。第三名類智,總合緣故。 法真見道二空見分自所斷障無間、解脫,別總建立,名相見道。 有義:此三是真見道,以相見道緣四諦故。有義:此三是相見道,以真見道不別緣故。 二、緣安立諦有十六心,此復有二。 一者依觀所取、能取,別立法、類十六種心。 謂於苦諦有四種心:一、苦法智忍,謂觀三界苦諦真如,正斷三界見苦所斷二十八種分別隨眠。二、苦法智,謂忍無間觀前真如,證前所斷煩惱解脫。三、苦類智忍,謂智無間無漏慧生,於法忍、智各別內證,言後聖法皆是此類。四、苦類智,謂此無間無漏智生,審定、印可苦類智忍。如於苦諦有四種心,集、滅、道諦應知亦爾。此十六心,八觀真如,八觀正智。法真見道無間、解脫見、自證分差別建立,名相見道。 〔T31 0050b02〕二者依觀下、上諦境,別立法、類十六種心。 謂觀現前、不現前界,苦等四諦各有二心,一、現觀忍;二、現觀智,如其所應法真見道,無間、解脫見分觀諦,斷見所斷百一十二分別隨眠,名相見道。 若依廣布聖教道理,說相見道有九種心。 此即依前緣安立諦二十六種,止、觀別立,謂法類品忍、智合說各有四觀,即為八心,八相應止,總說為一,雖見道中止觀雙運,而於見義觀順非止,故此觀、止開合不同,由此九心名相見道。 諸相見道依真假說,世第一法無間而生及斷隨眠,非實如是,真見道後方得生故,非安立後起安立故。分別隨眠真已斷故。前真見道證唯識性,後相見道證唯識相,二中初勝,故頌偏說,前真見道根本智攝,後相見道後得智攝。 諸後得智有二分耶? 有義:俱無,離二取故。 有義:此智見有相無,說此智品有分別故,聖智皆能親照境故,不執著故,說離二取。 有義:此智二分俱有。 說此思惟似真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又說此智分別諸法自、共相等,觀諸有情根性差別而為說故。又說此智現身、土等,為諸有情說正法故,若不變現似色、聲等,寧有現身說法等事? 轉色蘊依不現色者,轉四蘊依應無受等。又若此智不變似境,離自體法應非所緣,緣色等時應緣聲等,又緣無法等應無所緣緣,彼體非實無緣用故。 由斯後智二分俱有。 此二見道與六現觀相攝云何? 〔T31 0050c01〕六現觀者:一、思現觀,謂最上品喜受相應,思所成慧,此能觀察諸法共相,引生煖等,加行道中觀察諸法此用最猛,偏立現觀,煖等不能廣分別法,又未證理故非現觀。 二、信現觀,謂緣三寶世、出世間決定淨信,此助現觀令不退轉,立現觀名。 三、戒現觀,謂無漏戒除破戒垢令觀增明,亦名現觀。 四、現觀智諦現觀,謂一切種緣非安立根本、後得無分別智。 五、現觀邊智諦現觀,謂現觀智諦現觀後,諸緣安立世、出世智。 六、究竟現觀,謂盡智等究竟位智。 此真見道攝彼第四現觀少分,此相見道攝彼第四、第五少分,彼第二、三雖此俱起而非自性,故不相攝。 菩薩得此二見道時,生如來家,住極喜地,善達法界,得諸平等,常生諸佛大集會中,於多百門已得自在,自知不久證大菩提,能盡未來利樂一切。
〔科判〕(四) 修習位 〔T31 0050c17〕
〔科判〕㊀問起> 〔T31 0050c17〕
次修習位,其相云何?
〔科判〕㊁舉頌答 〔T31 0050c18〕
頌曰:
〔頌曰 20 T31 0050c19〕
29無得不思議,是出世間智,
捨二麁重故,便證得轉依。
〔科判〕㊂長行釋 〔T31 0050c21〕
〔科判〕1 略釋頌文 〔T31 0050c21〕
論曰:菩薩從前見道起已,為斷餘障,證得轉依,復數修習無分別智。 此智遠離所取、能取,故說「無得」及「不思議」;或離戲論說為「無得」,妙用難測名「不思議」。 是出世間無分別智,斷世間故,名「出世間」。二取隨眠是世間本,唯此能斷獨得「出」名。或「出世」名依二義立,謂體無漏及證真如,此智具斯二種義故,獨名「出世」,餘智不然,即十地中無分別智。 數修此故,「捨二麁重」。二障種子立「麁重」名,性無堪任,違細、輕故,令彼永滅,故說為「捨」。 〔T31 0051a02〕此能捨彼二麁重故,便能證得廣大「轉依」。 「依」謂所依,即依他起,與染、淨法為所依故;染謂虛妄遍計所執;淨謂真實圓成實性。轉謂二分,轉捨、轉得。由數修習無分別智,斷本識中二障麁重,故能轉捨依他起上遍計所執,及能轉得依他起中圓成實性。由轉煩惱得大涅槃,轉所知障證無上覺。成立唯識,意為有情證得如斯二轉依果。 或「依」即是唯識真如,生死、涅槃之所依故。 愚夫顛倒,迷此真如,故無始來受生死苦,聖者離倒,悟此真如,便得涅槃畢竟安樂。由數修習無分別智,斷本識中二障麁重,故能轉滅依如生死,及能轉證依如涅槃,此即真如離雜染性。如雖性淨而相雜染,故離染時假說新淨,即此新淨說為轉依,修習位中斷障證得。 雖於此位亦得菩提,而非此中頌意所顯,頌意但顯轉唯識性,二乘滿位名解脫身,在大牟尼名法身故。
〔科判〕2 廣前頌 〔T31 0051a20〕
云何證得二種轉依? 謂十地中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真如,二種轉依由斯證得。 言十地者,一、極喜地,初獲聖性,具證二空,能益自、他,生大喜故。 二、離垢地,具淨尸羅,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故。 三、發光地,成就勝定,大法總持,能發無邊妙慧光故。 四、焰慧地,安住最勝菩提分法,燒煩惱薪,慧焰增故。 五、極難勝地,真、俗兩智行相互違,合令相應極難勝故。 六、現前地,住緣起智,引無分別最勝般若令現前故。 七、遠行地,至無相住功用後邊,出過世間二乘道故。 〔T31 0051b01〕八、不動地,無分別智任運相續,相、用煩惱不能動故。 九、善慧地,成就微妙四無閡解,能遍十方善說法故。 十、法雲地,大法智雲含眾德水,蔽如空麁重,充滿法身故。 如是十地,總攝有為、無為功德以為自性。 與所修行為勝依持,令得生長,故名為地。 十勝行者,即是十種波羅蜜多。 施有三種:謂財施、無畏施、法施。戒有三種: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忍有三種:謂耐怨害忍、安受苦忍、諦察法忍。精進有三種:謂被甲精進、攝善精進、利樂精進。靜慮有三種:謂安住靜慮、引發靜慮、辦事靜慮。般若有三種:謂生空無分別慧、法空無分別慧、俱空無分別慧。方便善巧有二種:謂迴向方便善巧、拔濟方便善巧。願有二種:謂求菩提願、利樂他願。力有二種:謂思擇力、修習力。智有二種:謂受用法樂智、成熟有情智。 此十性者,施以無貪及彼所起三業為性;戒以受學菩薩戒時三業為性;忍以無瞋、精進、審慧及彼所起三業為性;精進以勤及彼所起三業為性;靜慮但以等持為性;後五皆以擇法為性,說是根本、後得智故。有義:第八以欲、勝解及信為性,願以此三為自性故。 此說自性,若并眷屬,一一皆以一切俱行功德為性。 此十相者,要七最勝之所攝受,方可建立波羅蜜多。 一、安住最勝,謂要安住菩薩種性;二、依止最勝,謂要依止大菩提心;三、意樂最勝,謂要悲愍一切有情;四、事業最勝,謂要具行一切事業;五、巧便最勝,謂要無相智所攝受;六、迴向最勝,謂要迴向無上菩提;七、清淨最勝,謂要不為二障間雜。 〔T31 0051c04〕若非此七所攝受者,所行施等非到彼岸。 由斯施等十對波羅蜜多,一一皆應四句分別。 此但有十不增減者,謂十地中對治十障、證十真如,無增減故。 復次,前六不增減者,為除六種相違障故,漸次修行諸佛法故,漸次成熟諸有情故,此如餘論廣說應知。又施等三增上生道,感大財體及眷屬故;精進等三決定勝道,能伏煩惱、成熟有情及佛法故,諸菩薩道唯有此二。又前三種饒益有情,施彼資財、不損惱彼、堪忍彼惱而饒益故。精進等三對治煩惱,雖未伏滅,而能精勤修對治彼諸善加行,永伏永滅諸煩惱故。又由施等不住涅槃,及由後三不住生死,為無住處涅槃資糧,由此前六不增不減。 後唯四者,為助前六令修滿足不增減故,方便善巧助施等三,願助精進,力助靜慮,智助般若,令修滿故,如《解深密》廣說應知。 十次第者,謂由前前引發後後,及由後後持淨前前。又前前麁,後後細故,易難修習次第如是。 釋總別名如餘處說。 此十修者有五種修:一、依止任持修;二、依止作意修;三、依止意樂修;四、依止方便修;五、依止自在修。依此五修,修習十種波羅蜜多皆得圓滿,如《集論》等廣說其相。 此十攝者,謂十一一皆攝一切波羅蜜多,互相順故,依修前行而引後者,前攝於後,必待前故,後不攝前,不待後故。依修後行,持淨前者,後攝於前,持淨前故,前不攝後,非持淨故。若依純雜而修習者,展轉相望應作四句。 〔T31 0052a04〕此實有十而說六者,應知後四第六所攝,開為十者,第六唯攝無分別智,後四皆是後得智攝,緣世俗故。 此十果者,有漏有四,除離繫果;無漏有四,除異熟果。而有處說具五果者,或互相資或二合說。 十與三學互相攝者,戒學有三:一、律儀戒,謂正遠離所應離法;二、攝善法戒,謂正修證應修證法;三、饒益有情戒,謂正利樂一切有情。此與二乘有共、不共,甚深廣大,如餘處說。 定學有四:一、大乘光明定,謂此能發照了大乘理、教、行、果,智光明故;二、集福王定,謂此自在集無邊福,如王勢力無等雙故;三、賢守定,謂此能守世、出世間賢善法故;四、健行定,謂佛菩薩大健有情之所行故。此四所緣、對治、堪能、引發、作業,如餘處說。 慧學有三:一、加行無分別慧;二、根本無分別慧;三、後得無分別慧。此三自性、所依、因緣、所緣、行等,如餘處說。 如是三慧,初二位中種具有三,現唯加行,於通達位現二種三,見道位中無加行故,於修習位七地已前,若種若現俱通三種。八地以去現二種三,無功用道違加行故,所有進趣皆用後得,無漏觀中任運起故,究竟位中現、種俱二,加行現、種俱已捨故。 若自性攝,戒唯攝戒,定攝靜慮,慧攝後五。若并助伴,皆具相攝。若隨用攝,戒攝前三,資糧、自體、眷屬性故,定攝靜慮,慧攝後五,精進三攝,遍策三故。若隨顯攝,戒攝前四,前三如前,及守護故,定攝靜慮,慧攝後五。 〔T31 0052b03〕此十位者,五位皆具,修習位中其相最顯,然初二位,頓悟菩薩種通二種,現唯有漏,漸悟菩薩若種、若現俱通二種,已得生空無漏觀故。通達位中,種通二種,現唯無漏。於修習位七地已前,種、現俱通有漏無漏,八地以去種通二種,現唯無漏。究竟位中,若現、若種俱唯無漏。 此十因位有三種名:一名遠波羅蜜多,謂初無數劫,爾時施等勢力尚微,被煩惱伏,未能伏彼,由斯煩惱不覺現行。二名近波羅蜜多,謂第二無數劫,爾時施等勢力漸增,非煩惱伏,而能伏彼,由斯煩惱故意方行。三名大波羅蜜多,謂第三無數劫,爾時施等勢力轉增,能畢竟伏一切煩惱,由斯煩惱永不現行,猶有所知微細現種及煩惱種,故未究竟。 此十義類差別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 十於十地雖實皆修,而隨相增,地地修一。 雖十地行有無量門,而皆攝在十到彼岸。 十重障者: 一、異生性障,謂二障中分別起者,依彼種立異生性故。 二乘見道現在前時,唯斷一種,名得聖性;菩薩見道現在前時,具斷二種,名得聖性。 二真見道現在前時,彼二障種必不成就,猶明與闇定不俱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諸相違法理必應然,是故二性無俱成失。 無間道時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道為? 斷惑證滅,期心別故。 為捨彼品麁重性故,無間道時雖無惑種,而未捨彼無堪任性,為捨此故,起解脫道,及證此品擇滅無為。 〔T31 0052c01〕雖見道生亦斷惡趣諸業果等,而今且說能起煩惱是根本故,由斯初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 一、執著我法愚,即是此中異生性障;二、惡趣雜染愚,即是惡趣諸業果等。應知愚品總說為愚,後准此釋。或彼唯說利、鈍障品俱起二愚。 彼麁重言,顯彼二種,或二所起無堪任性,如入二定說斷苦根,所斷苦根雖非現、種而名麁重,此亦應然,後麁重言,例此應釋。 雖初地所斷實通二障,而異生性障意取所知,說十無明非染污故;無明即是十障品愚。 二乘亦能斷煩惱障,彼是共故,非此所說。又十無明不染污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 雖此位中亦伏煩惱、斷彼麁重,而非正意,不斷隨眠,故此不說。 理實初地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然今且說最初斷者,後九地斷,准此應知。 住、滿地中時既淹久,理應進斷所應斷障,不爾三時道應無別,故說菩薩得現觀已,復於十地修道位中,唯修永滅所知障道,留煩惱障助願受生,非如二乘速趣圓寂,故修道位不斷煩惱,將成佛時方頓斷故。 二、邪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及彼所起悞犯三業。 彼障二地極淨尸羅,入二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二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一、微細悞犯愚,即是此中俱生一分;二、種種業趣愚,即彼所起悞犯三業,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三、闇鈍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所聞、思、修法忘失。 彼障三地勝定、總持及彼所發殊勝三慧,入三地時便能永斷。 〔T31 0053a01〕由斯三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一、欲貪愚,即是此中能障勝定及修慧者,彼昔多與欲貪俱故,名欲貪愚,今得勝定及修所成,彼既永斷,欲貪隨伏,此無始來依彼轉故。二、圓滿聞持陀羅尼愚,即是此中能障總持、聞、思慧者。 四、微細煩惱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第六識俱身見等攝,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說名微細。 彼障四地菩提分法,入四地時便能永斷。 彼昔多與第六識中任運而生,執我見等同體起故,說煩惱名,今四地中既得無漏菩提分法,彼便永滅,此我見等亦永不行。 初、二、三地行施、戒、修,相同世間,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二身見等。 寧知此與第六識俱? 第七識俱執我見等,與無漏道性相違故,八地以去方永不行,七地已來猶得現起,與餘煩惱為依持故,此麁彼細,伏有前後,故此但與第六相應。 「身見等」言亦攝無始所知障攝定愛、法愛。彼定、法愛三地尚增;入四地時方能永斷,菩提分法特違彼故。 由斯四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一、等至愛愚,即是此中定愛俱者;二、法愛愚,即是此中法愛俱者。所知障攝二愚斷故,煩惱二愛亦永不行。 五、於下乘般涅槃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厭生死樂趣涅槃,同下二乘厭苦欣滅。彼障五地無差別道,入五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五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一、純作意背生死愚,即是此中厭生死者;二、純作意向涅槃愚,即是此中樂涅槃者。 〔T31 0053b01〕六、麁相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執有染、淨麁相現行,彼障六地無染、淨道,入六地時便能永斷。 由斯六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一、現觀察行流轉愚,即是此中執有染者,諸行流轉染分攝故;二、相多現行愚,即是此中執有淨者。 取淨相故,相觀多行,未能多時住無相觀。 七、細相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執有生滅細相現行,彼障七地妙無相道,入七地時便能永斷。 由斯七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一、細相現行愚,即是此中執有生者,猶取流轉細生相故;二、純作意求無相愚,即是此中執有滅者,尚取還滅細滅相故。 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勝行。 八、無相中作加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無相觀不任運起。 前之五地,有相觀多,無相觀少;於第六地,有相觀少,無相觀多;第七地中純無相觀,雖恒相續而有加行,由無相中有加行故,未能任運現相及土,如是加行障八地中無功用道;故若得入第八地時便能永斷。彼永斷故,得二自在。 由斯八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一、於無相作功用愚;二、於相自在愚,令於相中不自在故,此亦攝土、相一分故。 八地以上純無漏道任運起故,三界煩惱永不現行,第七識中細所知障猶可現起,生空智果不違彼故。 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於利樂有情事中,不欲勤行,樂修己利。 彼障九地四無閡解,入九地時便能永斷。 由斯九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 〔T31 0053c01〕一、於無量所說法、無量名句字、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愚。 於無量所說法陀羅尼自在者,謂義無閡解,即於所詮總持自在,於一義中現一切義故;於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者,謂法無閡解,即於能詮總持自在,於一名句字中現一切名句字故;於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者,謂詞無閡解,即於言音展轉訓釋總持自在,於一音聲中現一切音聲故。 二、辯才自在愚,辯才自在者,謂辯無閡解,善達機宜巧為說故。 愚能障此四種自在,皆是此中第九障攝。 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於諸法不得自在。 彼障十地大法智雲及所含藏、所起事業。 入十地時便能永斷。由斯十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一、大神通愚,即是此中障所起事業者;二、悟入微細祕密愚,即是此中障大法智雲及所含藏者。 此地於法雖得自在,而有餘障,未名最極。 謂有俱生微所知障,及有任運煩惱障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彼皆頓斷,入如來地。 由斯佛地說斷二愚及彼麁重:一、於一切所知境極微細著愚,即是此中微所知障;二、極微細礙愚,即是此中一切任運煩惱障種。 故《集論》說: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成如來,證大涅槃、大菩提故。
成唯識論卷第十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T31 0054a06〕此十一障,二障所攝。 煩惱障中見所斷種,於極喜地見道初斷。彼障現起,地前已伏。 修所斷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一切頓斷。彼障現起,地前漸伏,初地以上,能頓伏盡,令永不行,如阿羅漢。由故意力,前七地中雖暫現起,而不為失。八地以上,畢竟不行。 所知障中見所斷種,於極喜地見道初斷。彼障現起,地前已伏。 修所斷種,於十地中,漸次斷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方永斷盡。彼障現起,地前漸伏;乃至十地,方永伏盡。 八地以上,六識俱者,不復現行,無漏觀心,及果相續,能違彼故;第七俱者,猶可現行,法空智果起位方伏。 前五轉識,設未轉依,無漏伏故,障不現起。 雖於修道十地位中,皆不斷滅煩惱障種,而彼麁重,亦漸斷滅,由斯故說二障麁重,一一皆有三位斷義。 雖諸位中,皆斷麁重,而三位顯,是故偏說。 斷二障種,漸、頓云何? 第七識俱煩惱障種,三乘將得,無學果時,一剎那中,三界頓斷。所知障種,將成佛時,一剎那中,一切頓斷,任運內起,無麁細故。 餘六識俱煩惱障種,見所斷者,三乘見位真見道中,一切頓斷;修所斷者,隨其所應:一類二乘,三界九地,一一漸次,九品別斷;一類二乘,三界九地,合為一聚,九品別斷;菩薩要起金剛喻定,一剎那中,三界頓斷。 〔T31 0054b01〕所知障種,初地初心,頓斷一切見所斷者。修所斷者,後於十地修道位中,漸次而斷,乃至正起金剛喻定,一剎那中方皆斷盡。通緣內外麁細境生,品類差別有眾多故。 二乘根鈍,漸斷障時,必各別起無間、解脫;加行、勝進,或別或總。 菩薩利根,漸斷障位,非要別起無間、解脫,剎那剎那能斷證故。加行等四,剎那剎那前後相望,皆容具有。 十真如者: 一、遍行真如:謂此真如二空所顯,無有一法而不在故。 二、最勝真如:謂此真如具無邊德,於一切法最為勝故。 三、勝流真如:謂此真如所流教法,於餘教法極為勝故。 四、無攝受真如:謂此真如無所繫屬,非我執等所依取故。 五、類無別真如:謂此真如類無差別,非如眼等類有異故。 六、無染淨真如:謂此真如本性無染,亦不可說後方淨故。 七、法無別真如:謂此真如雖多教法,種種安立而無異故。 八、不增減真如:謂此真如離增減執,不隨淨染有增減故。即此亦名相土自在所依真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現相、現土俱自在故。 九、智自在所依真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於無礙解得自在故。 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普於一切神通作業、總持定門皆自在故。 雖真如性實無差別,而隨勝德假立十種。 雖初地中已達一切,而能證行,猶未圓滿,為令圓滿,後後建立。 如是菩薩於十地中,勇猛修行十種勝行,斷十重障,證十真如,於二轉依便能證得。 〔T31 0054c01〕轉依位別,略有六種。 一、損力益能轉:謂初、二位,由習勝解及慚、愧故,損本識中染種勢力,益本識內淨種功能,雖未斷障種,實證轉依,而漸伏現行,亦名為轉。 二、通達轉:謂通達位,由見道力,通達真如,斷分別生二障麁重,證得一分真實轉依。 三、修習轉:謂修習位,由數修習十地行故,漸斷俱生二障麁重,漸次證得真實轉依。《攝大乘》中說通達轉在前六地。有無相觀,通達真、俗間雜現前,令真、非真現、不現故。說修習轉在後四地。純無相觀長時現前,勇猛修習,斷餘麁重,多令非真不顯現故。 四、果圓滿轉:謂究竟位,由三大劫阿僧企耶,修集無邊難行勝行,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永斷本來一切麁重,頓證佛果圓滿轉依,窮未來際利樂無盡。 五、下劣轉:謂二乘位,專求自利,厭苦、欣寂,唯能通達生空真如,斷煩惱種,證真擇滅,無勝堪能,名下劣轉。 六、廣大轉:謂大乘位,為利他故,趣大菩提。生死涅槃俱無欣、厭,具能通達二空真如,雙斷所知、煩惱障種,頓證無上菩提、涅槃。有勝堪能,名廣大轉。 此中意說廣大轉依,捨二麁重而證得故。 轉依義別,略有四種: 一、能轉道,此復有二:一、能伏道,謂伏二障隨眠勢力,令不引起二障現行,此通有漏、無漏二道,加行、根本、後得三智,隨其所應,漸頓伏彼。 二、能斷道,謂能永斷二障隨眠。此道定非有漏加行,有漏曾習、相執所引,未泯相故;加行趣求所證、所引,未成辦故。 有義:根本無分別智,親證二空所顯真理,無境相故,能斷隨眠;後得不然,故非斷道。 〔T31 0055a02〕有義:後得無分別智,雖不親證二空真理,無力能斷迷理隨眠,而於安立、非安立相,明了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 故《瑜伽》說:修道位中,有出世斷道;世、出世斷道。無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是曾習故,相執引故。 由斯理趣,諸見所斷,及修所斷,迷理隨眠,唯有根本無分別智,親證理故,能正斷彼;餘修所斷迷事隨眠,根本、後得俱能正斷。 二、所轉依,此復有二:一、持種依,謂本識。由此能持染、淨法種,與染、淨法俱為所依,聖道轉令捨染得淨;餘依他起性,雖亦是依,而不能持種,故此不說。 二、迷悟依,謂真如。由此能作迷、悟根本,諸染、淨法依之得生,聖道轉令捨染得淨。餘雖亦作迷悟法依,而非根本,故此不說。 三、所轉捨,此復有二:一、所斷捨,謂二障種。真無間道現在前時,障、治相違,彼便斷滅,永不成就,說之為捨。彼種斷故,不復現行妄執我、法。 所執我、法,不對妄情,亦說為捨。由此名捨遍計所執。 二、所棄捨,謂餘有漏、劣無漏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引極圓、明純淨本識,非彼依故,皆永棄捨。 彼種捨已,現有漏法及劣無漏,畢竟不生;既永不生,亦說為捨。由此名捨生死劣法。 有義:所餘有漏法種及劣無漏,金剛喻定現在前時,皆已棄捨,與二障種俱時捨故。 有義:爾時猶未捨彼,與無間道不相違故。菩薩應無生死法故;此位應無所熏識故,住無間道應名佛故;後解脫道應無用故。 〔T31 0055b01〕由此應知,餘有漏等,解脫道起,方棄捨之。第八淨識,非彼依故。 四、所轉得,此復有二: 一、所顯得,謂大涅槃。此雖本來自性清淨,而由客障覆令不顯。真聖道生,斷彼障故,令其相顯名得涅槃。此依真如離障施設,故體即是清淨法界。 涅槃義別,略有四種: 一、本來自性清淨涅槃,謂一切法相真如理,雖有客染而本性淨,具無數量微妙功德,無生無滅,湛若虛空,一切有情平等共有,與一切法不一不異。離一切相、一切分別,尋思路絕,名言道斷,唯真聖者自內所證,其性本寂,故名涅槃。 二、有餘依涅槃,謂即真如出煩惱障,雖有微苦所依未滅,而障永寂,故名涅槃。 三、無餘依涅槃,謂即真如出生死苦,煩惱既盡,餘依亦滅,眾苦永寂,故名涅槃。 四、無住處涅槃,謂即真如出所知障,大悲般若常所輔翼。由斯不住生死涅槃,利樂有情,窮未來際,用而常寂,故名涅槃。 一切有情,皆有初一,二乘無學,容有前三,唯我世尊可言具四。 如何善逝有有餘依?雖無實依,而現似有;或苦依盡,說無餘依,非苦依在,說有餘依。是故世尊可言具四。 若聲聞等有無餘依,如何有處說彼非有? 有處說彼都無涅槃,豈有餘依彼亦非有? 然聲聞等身、智在時,有所知障,苦依未盡,圓寂義隱,說無涅槃;非彼實無煩惱障盡所顯真理有餘涅槃,爾時未證無餘圓寂,故亦說彼無無餘依;非彼後時滅身、智已,無苦依盡無餘涅槃。或說二乘無涅槃者,依無住處,不依前三。 〔T31 0055c01〕又說彼無無餘依者,依不定性二乘而說,彼纔證得有餘涅槃,決定迴心求無上覺,由定願力留身久住,非如一類入無餘依。謂有二乘深樂圓寂,得生空觀親證真如,永滅感生煩惱障盡,顯依真理有餘涅槃,彼能感生煩惱盡故,後有異熟無由更生,現苦所依任運滅位。餘有為法既無所依,與彼苦依同時頓捨,顯依真理無餘涅槃,爾時雖無二乘身智,而由彼證可說彼有。此位唯有清淨真如,離相湛然寂滅安樂,依斯說彼與佛無差,但無菩提利樂他業,故復說彼與佛有異。 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彼能隱覆法空真如,令不發生大悲般若,窮未來際,利樂有情。故斷彼時顯法空理,此理即是無住涅槃,令於二邊,俱不住故。 若所知障,亦障涅槃,如何斷彼,不得擇滅? 擇滅離縛,彼非縛故。 既爾,斷彼寧得涅槃? 非諸涅槃皆擇滅攝。不爾,性淨應非涅槃。能縛有情住生死者,斷此說得擇滅無為。諸所知障不感生死,非如煩惱能縛有情,故斷彼時不得擇滅;然斷彼故,法空理顯,此理相寂,說為涅槃,非此涅槃擇滅為性。故四圓寂諸無為中,初、後即真如,中二擇滅攝。 若唯斷縛得擇滅者,不動等二,四中誰攝? 非擇滅攝,說暫離故;擇滅無為,唯究竟滅。有非擇滅,非永滅故。 或無住處亦擇滅攝,由真擇力,滅障得故。擇滅有二:一、滅縛得,謂斷感生煩惱得者;二、滅障得,謂斷餘障而證得者。故四圓寂諸無為中,初一即真如,後三皆擇滅,不動等二,暫伏滅者,非擇滅攝;究竟滅者,擇滅所攝。 〔T31 0056a03〕既所知障亦障涅槃,如何但說是菩提障?說煩惱障但障涅槃,豈彼不能為菩提障?應知聖教依勝用說,理實俱能通障二果。 如是所說四涅槃中,唯後三種,名所顯得。 二、所生得,謂大菩提。此雖本來有能生種,而所知障礙故不生;由聖道力,斷彼障故,令從種起,名得菩提。起已相續,窮未來際。此即四智相應心品。 云何四智相應心品? 一、大圓鏡智相應心品:謂此心品,離諸分別,所緣、行相,微細難知,不忘不愚,一切境相,性相清淨,離諸雜染,純淨圓德,現種依持,能現、能生身、土智影,無間無斷,窮未來際,如大圓鏡,現眾色像。 二、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謂此心品,觀一切法,自、他有情,悉皆平等。大慈悲等,恒共相應,隨諸有情所樂,示現受用身、土,影像差別。妙觀察智不共所依,無住涅槃之所建立,一味相續,窮未來際。 三、妙觀察智相應心品:謂此心品,善觀諸法自相、共相,無礙而轉。攝觀無量總持定門,及所發生功德珍寶。於大眾會,能現無邊作用差別,皆得自在,雨大法雨,斷一切疑,令諸有情皆獲利樂。 四、成所作智相應心品:謂此心品,為欲利樂諸有情故,普於十方,示現種種變化三業,成本願力所應作事。 如是四智相應心品,雖各定有二十二法,能變、所變種現俱生,而智用增,以智名顯。 〔T31 0056b01〕故此四品,總攝佛地一切有為功德皆盡。 此轉有漏八、七、六、五識相應品,如次而得。智雖非識,而依識轉,識為主故,說轉識得。又有漏位智劣識強,無漏位中,智強識劣。為勸有情依智捨識,故說轉八識而得此四智。 大圓鏡智相應心品,有義:菩薩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即初現起,異熟識種與極微細所知障種,俱時捨故;若圓鏡智爾時未起,便無能持淨種識故。 有義:此品解脫道時,初成佛故,乃得初起;異熟識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猶未頓捨,與無間道不相違故。 非障有漏、劣無漏法,但與佛果定相違故;金剛喻定無所熏識,無漏不增,應成佛故。由斯此品,從初成佛,盡未來際,相續不斷,持無漏種令不失故。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菩薩見道初現前位,違二執故,方得初起。後十地中,執未斷故,有漏等位,或有間斷;法雲地後,與淨第八,相依相續,盡未來際。 妙觀察智相應心品,生空觀品,二乘見位,亦得初起。此後展轉至無學位,或至菩薩解行地終,或至上位,若非有漏,或無心時,皆容現起。 法空觀品,菩薩見位,方得初起,此後展轉乃至上位,若非有漏,生空智果,或無心時,皆容現起。 成所作智相應心品,有義:菩薩修道位中,後得引故,亦得初起。 有義:成佛方得初起。以十地中,依異熟識所變眼等非無漏故,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發無漏識,理不相應故。此二於境,明昧異故。由斯此品,要得成佛,依無漏根,方容現起,而數間斷,作意起故。 〔T31 0056c01〕此四種性雖皆本有,而要熏發方得現行,因位漸增,佛果圓滿,不增不減,盡未來際,但從種生;不熏成種,勿前佛德勝後佛故。 大圓鏡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真如為境,是無分別,非後得智,行相、所緣不可知故。 有義:此品緣一切法,《莊嚴論》說:大圓鏡智,於一切境,不愚迷故。《佛地經》說:如來智鏡,諸處、境、識,眾像現故。又此決定緣無漏種,及身、土等諸影像故,行、緣微細,說不可知,如阿賴耶,亦緣俗故。 緣真如故,是無分別;緣餘境故,後得智攝。其體是一,隨用分二。了俗由證真,故說為後得。餘一分二,准此應知。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第八淨識,如染第七緣藏識故。有義:但緣真如為境,緣一切法平等性故。有義:遍緣真、俗為境,《佛地經》說: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莊嚴論》說:緣諸有情自他平等,隨他勝解,示現無邊佛影像故。由斯此品,通緣真、俗,二智所攝,於理無違。 妙觀察智相應心品,緣一切法自相、共相,皆無障礙,二智所攝。 成所作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五種現境,《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故。有義:此品亦能遍緣三世諸法,不違正理,《佛地經》說:成所作智,起作三業諸變化事,決擇有情心行差別,領受去來現在等義。若不遍緣,無此能故。然此心品,隨意樂力,或緣一法、或二、或多。且說五根於五境轉,不言唯爾,故不相違。隨作意生,緣事相境,起化業故,後得智攝。 此四心品,雖皆遍能緣一切法,而用有異:謂鏡智品,現自受用身、淨土相,持無漏種;平等智品,現他受用身、淨土相;成事智品,能現變化身及土相;觀察智品,觀察自、他功能過失,雨大法雨,破諸疑網,利樂有情。 〔T31 0057a05〕如是等門,差別多種。 此四心品,名所生得。 此所生得,總名菩提;及前涅槃,名所轉得。 雖轉依義總有四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頌說「證得轉依」言故。 此修習位說能證得,非已證得,因位攝故。
〔科判〕(五) 究竟位 〔T31 0057a10〕
〔科判〕㊀問起> 〔T31 0057a10〕
後究竟位,其相云何?
〔科判〕㊁舉頌答 〔T31 0057a10〕
頌曰:
〔頌曰 21 T31 0057a11〕
30此即無漏界,不思議善常,
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
〔科判〕㊂長行釋 〔T31 0057a13〕
〔科判〕1 解頌> 〔T31 0057a13〕
論曰:前修習位所得轉依,應知即是究竟位相。 「此」謂此前二轉依果,即是究竟無漏界攝。 諸漏永盡,非漏隨增,性淨圓明,故名無漏。 「界」是藏義,此中含容無邊希有大功德故;或是因義,能生五乘世、出世間利樂事故。 清淨法界,可唯無漏攝,四智心品,如何唯無漏? 道諦攝故,唯無漏攝,謂佛功德及身、土等皆是無漏種性所生,有漏法種已永捨故。 雖有示現作生死身、業煩惱等,似苦、集諦,而實無漏,道諦所攝。 《集論》等說:十五界等,唯是有漏,如來豈無五根、五識、五外界等? 有義:如來功德、身、土,甚深微妙,非有非無,離諸分別,絕諸戲論,非界、處等法門所攝,故與彼說理不相違。 有義:如來五根、五境妙定生故,法界色攝,非佛五識,雖依此變,然麁、細異,非五境攝。如來五識,非五識界,經說佛心恒在定故,論說五識性散亂故。 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T31 0057b01〕第六相應,起化用故。與觀察智性有何別?彼觀諸法自、共相等,此唯起化,故有差別。此二智品應不並生,一類二識不俱起故。許不並起,於理無違;同體用分,俱亦非失。 或與第七淨識相應,依眼等根,緣色等境,是平等智作用差別,謂淨第七起他受用身土相者,平等品攝,起變化者,成事品攝。 豈不此品,轉五識得? 非轉彼得,體即是彼。如轉生死言得涅槃,不可涅槃同生死攝,是故於此,不應為難。 有義:如來功德、身、土,如應攝在蘊、處、界中,彼三皆通有漏、無漏。 《集論》等說:十五界等唯有漏者,彼依二乘麁淺境說,非說一切。謂餘成就十八界中,唯有後三,通無漏攝,佛成就者,雖皆無漏,而非二乘所知境攝。 然餘處說,佛功德等非界等者,不同二乘劣智所知界等相故,理必應爾。 所以者何?說有為法皆蘊攝故;說一切法界、處攝故;十九界等,聖所遮故;若絕戲論,便非界等。亦不應說,即無漏界、善、常、安樂、解脫身等。又處處說:轉無常蘊,獲得常蘊,界、處亦然;寧說如來非蘊、處、界?故言非者,是密意說。 又說五識性散亂者,說餘成者,非佛所成。 故佛身中,十八界等,皆悉具足,而純無漏。 此轉依果,又不思議,超過尋思言議道故;微妙甚深自內證故;非諸世間喻所喻故。 此又是善,白法性故;清淨法界,遠離生滅,極安隱故;四智心品,妙用無方,極巧便故;二種皆有順益相故;違不善故俱說為善。 論說處等,八唯無記,如來豈無五根、三境?此中三釋,廣說如前。一切如來身、土等法皆滅道攝,故唯是善,聖說滅道唯善性故,說佛土等,非苦、集故;佛識所變有漏、不善、無記相等,皆從無漏善種所生,無漏善攝。 〔T31 0057c05〕此又是常,無盡期故。清淨法界,無生無滅,性無變易,故說為常;四智心品所依常故,無斷盡故,亦說為常。非自性常,從因生故,生者歸滅,一向記故。不見色心,非無常故。然四智品,由本願力,所化有情,無盡期故,窮未來際無斷、無盡。 此又安樂,無逼惱故。清淨法界,眾相寂靜,故名安樂。四智心品永離惱害,故名安樂。此二自性,皆無逼惱,及能安樂一切有情,故二轉依,俱名安樂。 二乘所得二轉依果,唯永遠離煩惱障縛,無殊勝法故,但名解脫身。 大覺世尊,成就無上寂默法,故名大牟尼。此牟尼尊所得二果,永離二障,亦名法身。無量無邊力無畏等,大功德法所莊嚴故。 體、依、聚義,總說名身。故此法身,五法為性,非淨法界獨名法身,二轉依果,皆此攝故。
〔科判〕2 諸門分別 〔T31 0057c20〕
如是法身,有三相別:一、自性身,謂諸如來真淨法界,受用、變化平等所依,離相寂然,絕諸戲論,具無邊際真常功德,是一切法平等實性,即此自性,亦名法身,大功德法所依止故。 二、受用身,此有二種:一、自受用,謂諸如來三無數劫,修集無量福慧資糧,所起無邊真實功德,及極圓、淨、常、遍色身,相續湛然,盡未來際,恒自受用廣大法樂。 二、他受用,謂諸如來由平等智,示現微妙淨功德身,居純淨土,為住十地諸菩薩眾,現大神通,轉正法輪,決眾疑網,令彼受用大乘法樂。合此二種,名受用身。 〔T31 0058a02〕三、變化身:謂諸如來由成事智,變現無量隨類化身,居淨、穢土,為未登地諸菩薩眾、二乘、異生,稱彼機宜,現通說法,令各獲得諸利樂事。 以五法性攝三身者,有義:初、二攝自性身,經說真如是法身故。論說轉去阿賴耶識,得自性身;圓鏡智品,轉去藏識,而證得故。中二智品,攝受用身,說平等智,於純淨土,為諸菩薩現佛身故;說觀察智,大集會中,說法斷疑現自在故;說轉諸轉識得受用身故。後一智品,攝變化身,說成事智,於十方土,現無量種難思化故。又智殊勝,具攝三身,故知三身,皆有實智。 有義:初一攝自性身。 說自性身本性常故;說佛法身無生滅故;說證因得非生因故;又說法身諸佛共有,遍一切法,猶若虛空,無相無為,非色心故。 然說轉去藏識得者,謂由轉滅第八識中二障麁重,顯法身故。智殊勝中說法身者,是彼依止彼實性故。 自性法身,雖有真實無邊功德,而無為故,不可說為色、心等物。 四智品中真實功德,鏡智所起,常、遍色身,攝自受用;平等智品,所現佛身,攝他受用;成事智品,所現隨類種種身相,攝變化身。 說圓鏡智是受用,佛轉諸轉識得受用故。 雖轉藏識亦得受用,然說轉彼顯法身故。於得受用,略不說之。又說法身無生無滅,唯證因得,非色、心等,圓鏡智品,與此相違。若非受用,屬何身攝。 〔T31 0058b01〕又受用身,攝佛不共有為實德。故四智品,實有色、心,皆受用攝。 又他受用及變化身,皆為化他方便示現,故不可說實智為體。 雖說化身智殊勝攝,而似智現或智所起,假說智名,體實非智。但說平等、成所作智,能現受用、三業化身,不說二身即是二智,故此二智自受用攝。 然變化身及他受用,雖無真實心及心所,而有化現心、心所法。無上覺者,神力難思,故能化現無形質法。 若不爾者,云何如來現貪、瞋等?久已斷故。云何聲聞及傍生等,知如來心?如來實心,等覺菩薩尚不知故。 由此經說,化無量類皆令有心;又說如來成所作智化作三業;又說變化有依他心,依他實心,相分現故。 雖說變化無根心等,而依餘說,不依如來。又化色根心、心所法,無根等用,故不說有。 如是三身,雖皆具足無邊功德,而各有異。謂自性身,唯有真實常、樂、我、淨,離諸雜染,眾善所依,無為功德,無色、心等差別相用。自受用身,具無量種妙色、心等真實功德;若他受用及變化身,唯具無邊似色、心等,利樂他用化相功德。 又自性身,正自利攝,寂靜安樂無動作故;亦兼利他,為增上緣,令諸有情得利樂故;又與受用及變化身為所依止,故俱利攝。自受用身唯屬自利。若他受用及變化身,唯屬利他,為他現故。 又自性身,依法性土。雖此身、土體無差別,而屬佛、法,相、性異故。此佛身、土俱非色攝。雖不可說形量小、大;然隨事相其量無邊,譬如虛空,遍一切處。 自受用身,還依自土:謂圓鏡智相應淨識,由昔所修自利無漏純淨佛土因緣成熟,從初成佛,盡未來際,相續變為純淨佛土,周圓無際,眾寶莊嚴,自受用身常依而住。如淨土量,身量亦爾,諸根相好,一一無邊,無限善根所引生故。功德智慧既非色法,雖不可說形量大小,而依所證及所依身,亦可說言遍一切處。他受用身,亦依自土:謂平等智大慈悲力,由昔所修利他無漏純淨佛土,因緣成熟,隨住十地菩薩所宜變為淨土,或小或大,或劣或勝,前後改轉,他受用身依之而住。能依身量,亦無定限。若變化身,依變化土。謂成事智大慈悲力,由昔所修利他無漏淨穢佛土,因緣成熟,隨未登地有情所宜化為佛土,或淨或穢,或小或大,前後改轉,佛變化身依之而住。能依身量,亦無定限。 〔T31 0058c16〕自性身土,一切如來同所證故,體無差別;自受用身及所依土,雖一切佛各變不同,而皆無邊不相障礙。餘二身土,隨諸如來所化有情,有共、不共。所化共者,同處同時,諸佛各變為身、為土,形狀相似,不相障礙,展轉相雜為增上緣,令所化生,自識變現。謂於一土有一佛身,為現神通說法饒益。於不共者,唯一佛變。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種性法爾更相繫屬,或多屬一,或一屬多,故所化生有共、不共。不爾,多佛久住世間,各事劬勞,實為無益,一佛能益一切生故。 此諸身、土若淨、若穢,無漏識上所變現者,同能變識,俱善無漏,純善無漏因緣所生。是道諦攝,非苦、集故。蘊等識相不必皆同,三法因緣雜引生故。 〔T31 0059a01〕有漏識上所變現者,同能變識,皆是有漏。純從有漏因緣所生,是苦、集攝,非滅、道故。善等識相,不必皆同,三性因緣雜引生故。蘊等同異,類此應知,不爾,應無五、十二等。 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不爾,唯識理應不成許識內境俱實有故。 或識相、見等從緣生,俱依他起,虛實如識,唯言遣外,不遮內境。不爾,真如亦應非實。內境與識,既並非虛,如何但言唯識非境?識唯內有,境亦通外,恐濫外故,但言唯識。或諸愚夫,迷執於境,起煩惱業,生死沈淪,不解觀心,勤求出離,哀愍彼故,說唯識言,令自觀心,解脫生死,非謂內境如外都無。 或相分等,皆識為性,由熏習力,似多分生。真如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無別有法。此中識言,亦說心所,心與心所,定相應故。
〔科判〕參、釋結施願分 〔T31 0059a17〕
〔科判〕(壹) 結釋示正名 〔T31 0059a17〕
此論三分成立唯識,是故說為《成唯識論》。
〔科判〕(貳) 釋亦名 〔T31 0059a18〕
亦說此論名淨唯識,顯唯識理極明淨故。
〔科判〕(參) 示本論名,釋結施願 〔T31 0059a19〕
此本論名唯識三十,由三十頌,顯唯識理,乃得圓滿,非增減故。
已依聖教及正理,分別唯識性相義,
所獲功德施群生,願共速登無上覺。
〔科判〕後序 〔T31 0059b02〕
成唯識論後序
吳興沈玄明撰 〔T31 0059b05〕原夫覺海澂玄,涵萬流而濬宗極;神幾闡妙,被眾象而凝至真。朗慧日而鏡六幽,洩慈雲而清八㝢,演一音而懸解,逸三乘以遐騖。體陳如之半器,津有有於鹿園;照善現之滿機,繹空空於鷲嶺。雖絕塵於常斷,詎遺筌於有空?顯無上之靈宗,凝中道於茲教。逮金河滅景,派淳源而不追;玉牒霏華,緒澆風而競扇。於是二十八見迷桑鴈於五天,一十六師亂雲牛於四主。半千將聖,茲惟世親寔賢劫之應真,晦生知以提化,飛光毓彩誕暎資靈。曜常明於八蘊、藻初情於六足,秀談芝於俱舍、摽說有之餘宗,攝玄波於大乘,賁研空之至理,化方昇而照極,湛沖一於斯頌。唯識三十偈者,世親歸根之遺製也。理韜淵海,泛浮境於榮河;義欝煙飈,麗虹章於玄圃。言含萬象、字苞千訓,妙旨天逸、邃彩星華,幽緒未宣冥神絕境,孤明斂暎祕思潛津。後有護法、安慧等十大菩薩,韞玄珠於八藏、聳層搆於四圍,宅照二因、捿清三觀,升暉十地,澄智水以潤賢林;隣幾七覺,皎行月而開重夜。優柔芳烈、景躅前修,箭涌泉言、風飛寶思,咸觀本頌各裁斯釋,名曰「成唯識論」,或名「淨唯識論」。空心外之二取,息滯有之迷塗;有識內之一心,遣歸空之妄執。晦斯心境,苦海所以長淪;悟彼有空,覺岸於焉高蹈。九十外道,亂風轍而靡星旗;十八小乘,軔羬軒而扶龍轂。窮神體妙、詣賾探機,精貫十支、洞該九分,顧十翼而搏仙羽、頫九流以濬瓊波,盡邃理之希微、闡法王之奧典,稱謂雙絕、筌象兼忘,曜靈景於西申、閟虹光於震旦,濟物弘道、眇歸宗德。 〔T31 0059c06〕粵若大和上三藏法師玄奘,體睿舍真、履仁翔慧,九門禪宴證靜於融山、八萬玄津騰流於委海,疊金牆而月曜、峻玉宇而霞騫,軼芳粹於澄蘭、孕風華於龍翼。悼微言之匿彩、嗟大義之淪暉,用啟誓言、肆茲遙踐,泳祥河之輟水、攀寶樹之低枝、循鏤杠以神遊、𨈆霙峯而安步,昇紫階而證道、瞰玄影以嚴因。採奧觀奇,徙蒼龍於二紀;緘檀篆貝,旋白馬於三秦。我 大唐慶表金輪、禎資樞電,奄大千而光宅、御六辯以天飛,神化潛通、九仙賮寶,玄猷旁闡、百靈聳職,凝旒邃拱,杳通夢於宵暉;掞組摛華,煥騰文以幽贊。爰降綸旨,溥令翻譯,勅尚書左僕射燕國公于志寧、中書令高陽公許敬宗等潤色,沙門釋神泰等證義,沙門釋靖邁等質文。肇自貞觀十九年,終于顯慶之末,部將六十,卷出一千。韜軼蓬萊、池湟環㴾,載隆法寶、大啟群迷,頌德序經並紆宸藻,玄風之盛未之前聞。粵以顯慶四年龍捿叶洽,玄英應序,厥閏惟陽,糅茲十釋四千五百頌,彙聚群分各遵其本,合為一部勒成十卷。月窮于紀,銓綜云畢,精括詁訓、研詳夷夏,調驚韶律、藻掞天𨓍,白鳳甄奇、紫微呈瑞,遂使文同義異若一師之製焉,斯則古聖今賢其揆一也。 〔T31 0060a01〕三藏弟子基,鼎族高門、玉田華胄,壯年味道、綺日參玄,業峻林遠、識清雲鏡,閑儀玉瑩,陵道邃而澄明;逸韻蘭芳,掩法汰而飛辯。緒僊音於八梵,舞霄鶴以翔禎;摛麗範於九章,影桐鸞而絢藻。昇光譯侶,俯潛叡而融暉;登彩義徒,顧猷暢而高視。秀初昕之琁景,晉燭玄儒;矯彌天之絕翰,騰邁真俗。親承四辯、言獎三明,䟽發戶牖、液導津涉,繢功資素、通理寄神,綜其綱領、甄其品第,兼撰義䟽傳之後學。庶教蟠黃陸,跨合璧於龜疇;祥浮紫宮,掩連珠於麟籀。式罄庸謏,敘其宗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