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盡即自在
ARHAT-P01 · v1.0 · 2026-06
自在何以是漏盡之簽名,而非其外之神通
The Exhaustion of Taints Is Mastery: Why Freedom Is the Signature of Exhaustion, Not a Power Beyond It
一、問題意識
人問起阿羅漢,常先問「他能做什麼」——能飛天、能宿命通、能讀他心否。彷彿到達的證明,是手上多了幾樣本事。這是一種很自然的誤會:我們衡量「成就」,慣於數「多得了什麼」。
但聖典記阿羅漢之自證,卻是一句通篇都在「減」的話:「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沒有一個字在說「我新得了什麼」,每個字都在說「我這裡,該盡的已盡、該了的已了、再無餘欠」。最高之到達,自我印證時,竟連語法都拒絕加法。這就逼出本軸(證·自在)的第一個問題:若阿羅漢之證,不在「多得」,那「自在」二字究竟指什麼?
本篇的回答是:阿羅漢不是「一個完成了的人」,而是一種自在的存在樣態;而這自在,正是漏盡所簽署的。漏盡(欲漏·有漏·無明漏永盡)一旦落定,所成的不是手上多幾樣神力,而是心慧二解脫之無礙——擔已離、結已盡、再無一漏可繫縛。自在是漏盡的簽名:見其自在,即知其漏已盡,如見簽名即知其人已至。它不是漏盡之外另立的一樁本事。
本軸(證)與其雙生之行軸,正接縫於此。本篇是接縫篇:與行軸〈漏盡之向〉共讀同一段漏盡經文,作兩面之讀——行軸讀為「最後一刀完成」(漏盡即完成),證軸讀為「自在自此始」(漏盡即自在)。行軸寫到門檻為止(最後一刀如何落定);本篇自門檻起筆(落定之後,那是何種存在)。同一漏盡剎那:向過去看是減法之竟(行),向未來看是自在之啟(證)。
本篇主張:漏盡即自在——自在是漏盡之完成所是者,非其外所得者。論證如下:第二節呈經論(漏盡與自在同段之核心經段、阿羅漢自在態之經證、二解脫定型句、論藏「盡智與漏盡俱生」之時間結構);第三節核心論證,三層說明(同段兩面之同一剎、「俱生」之時間結構取無先後、自在之為負面之自由而非神力之積累);第四節割捨;第五節中道校正(首破「自在=神通」之誤);第六節結論(兼標接縫·並啟全軸)。
二、經典依據
2.1 漏盡與自在同段並現:接縫核心經段
漏盡之標準經證,在三明(宿命·天眼·漏盡)之第三「漏盡智證明」。《雜阿含》卷三十一:
云何漏盡智證明?謂聖弟子此苦如實知,此苦集、此苦滅、此苦滅道跡如實知;彼如是知、如是見,欲有漏心解脫、有有漏心解脫、無明漏心解脫,解脫知見:「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是名漏盡智證明。1
此段是接縫之核心經段:三漏盡(欲漏·有漏·無明漏心解脫)與自證定型句同段並現。本篇與行軸〈漏盡之向〉共讀此段。行軸取其「最後一刀斷盡」之動相(門檻之內);本篇取其「心解脫」之自在相——「欲有漏心解脫、有有漏心解脫、無明漏心解脫」一句,正面看即是「心於三漏已得自在無繫」。同一句「三漏心解脫」,行讀為「斷漏之竟」,證讀為「心解脫之自在」。本篇取證面。
接縫定型句之異文:本核心段(《雜阿含》)作「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本篇行文立論時,定型句採**《長阿含》卷二之異文**「生死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見 2.3,本篇之定型句基準)為準;引《雜阿含》核心段時則照錄原文「所作已作」,不改經文。二形同義,接縫處與行軸 P09 共守此一基準。
2.2 阿羅漢之自在態:離諸重擔,逮得己利,盡諸有結
漏盡之為自在態,《雜阿含》卷十五以四諦已知已斷已證已修,定義阿羅漢:
如是比丘名阿羅漢,諸漏已盡,所作已作,離諸重擔,逮得己利,盡諸有結,正智善解脫。2
此段是本篇之核心經證。它把「諸漏已盡」與一串自在之相並列:離諸重擔(卸下五蘊之荷)、逮得己利(所應得之究竟利已得)、盡諸有結(三有之繫縛已盡)、正智善解脫(以正智而善得解脫)。要看清此段之語法:這些不是「漏盡之外」另添的功德,而是「漏盡」這一事的展開描述——漏既盡,故重擔離、有結盡、智解脫。漏盡是其體,離擔盡結是其相。自在,就是漏盡之相。
此段與 2.1 對讀,恰成接縫之兩面:2.1(漏盡智證明)狀其完成(三漏心解脫·定型句·門檻),是行軸所重;2.2(離諸重擔)狀其自在(擔離·結盡·智解脫·門檻之外),是證軸所重。同一漏盡,一狀其竟,一狀其所是。
2.3 二解脫定型句與道次第之自在
漏盡所成之自在,其標準表述是心解脫·慧解脫雙舉。《雜阿含》卷二:
盡於此法得漏盡,得無漏,心解脫、慧解脫,現法自知作證具足住:「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3
漏盡之時,心解脫(ceto-vimutti)與慧解脫(paññā-vimutti)並舉,「現法自知作證具足住」——即於此生、自知作證、安住具足。「具足住」三字要緊:它是一種安住之自在,非一時之得。
而漏盡置於戒定慧道次第之終點,《長阿含》卷二:
修戒獲定,得大果報;修定獲智,得大果報;修智心淨,得等解脫,盡於三漏——欲漏、有漏、無明漏。已得解脫生解脫智:生死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4
本篇之定型句基準即取此《長阿含》形「生死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接縫處與行軸共守)。「智心淨·得等解脫」——心淨而後解脫等至,正是自在之機栝:淨則無染,無染則於一切無所繫,是為自在。
2.4 論藏:盡智與諸漏盡俱生,即成阿羅漢果
「漏盡」與「阿羅漢果之成立」之關係,《俱舍論》卷二十四〈分別賢聖品〉以斷惑道次第精釋:
金剛喻定是斷惑中最後無間道所生,盡智是斷惑中最後解脫道,由此解脫道與諸漏盡得最初俱生故名盡智。如是盡智至已生時便成無學阿羅漢果,已得無學應果法故。5
此段是本篇時間結構之論藏依據。金剛喻定(最後無間道)斷盡最後一品惑,繼起之「盡智」(最後解脫道)與「諸漏盡」「得最初俱生」——即盡智與漏盡是俱時而生,無先後;盡智生時,即成無學阿羅漢果。本篇據此取「俱生」(無先後之同時)為「漏盡即自在」之時間結構:自在非漏盡後別生,而是與漏盡俱生(詳 3.2)。
✅ 義理可立:2.1–2.3 為阿含明文(漏盡智證明·阿羅漢自在態·二解脫定型句·道次第盡三漏)。2.4 為論藏(《俱舍》賢聖品)精釋,本篇取其「盡智與諸漏盡俱生」一義以定時間結構,標其屬論。三漏/四漏之系統開合(《俱舍》隨眠品 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07b21)本篇據實標記、不展開——其詳屬隨眠論,逾本篇開卷主題。
三、核心論證
3.1 同段兩面之同一剎:行讀完成,證讀自在
漏盡與自在,是同一段經文之兩面。2.1(漏盡智證明)與 2.2(離諸重擔)並非二事:前者狀漏盡之完成相(三漏心解脫·定型句),後者狀漏盡之自在相(離擔·盡結·智解脫)。同一個「漏盡」,向過去看是「最後一牆拆畢」(行軸所讀·動相之竟),向未來看是「再無一牆阻隔」(證軸所讀·靜相之啟)。
何以同一?因為「諸漏已盡」與「正智善解脫」在 2.2 中本是同一句之內。經不說「漏盡之後,另得解脫」,而說漏既盡,即「離諸重擔,逮得己利,盡諸有結,正智善解脫」——自在是漏盡之謂語,不是漏盡之後續。如卸重擔:擔一卸下,輕安即在,不是「卸擔」與「輕安」二事先後排隊;卸擔之竟,就是輕安之始。漏盡之於自在,正如卸擔之於輕安——同一動作之兩面。
故本篇與行軸之分工,不是兩段時間之分工(行管前半、證管後半),而是同一剎那之兩面之分工:行軸寫「如何拆到最後一牆」(門檻之內·歷程),證軸寫「牆既拆盡是何種無礙」(門檻之外·自在)。本篇不重述行軸如何斷盡——那是行軸所司;本篇只認取斷盡所是的自在。
★接縫標記:本篇與行軸〈漏盡之向〉共讀 2.1 之核心經段(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223c01·三漏心解脫+自證定型句)。同段同句,行讀為「最後一刀完成」,證讀為「自在自此始」。二讀非相違,乃同一漏盡剎那之兩面:減法之最後一步,與自在之最初一步,是同一步。行軸 SRAMANA-P09 已完成行面之讀;本篇完成證面之讀。兩篇於同一漏盡經段相接而不相掩——此即雙軸之接縫。★
3.2 「同一剎」之時間結構:俱生,無先後
3.1 既言漏盡與自在是「同一剎之兩面」,則須進一步問:此「同一剎」之時間結構為何?是斷盡與自在無先後之同時,抑有「先斷盡,後自在生」之極微次第?此問是行軸 P09 §六所標之接縫共問,宜於接縫處裁定。本篇依《俱舍》之論藏精釋,取俱生(無先後之同時)。
依據在 2.4:盡智(最後解脫道)「與諸漏盡得最初俱生」。「俱生」者,俱時而生、無先無後。盡智生時,諸漏即盡;諸漏盡時,盡智即生——二者非因果之先後,而是同一斷惑剎那之兩義。準此,「漏盡」與「自在」亦如是俱生:自在不是漏盡之後別起的第二樁事,而是與漏盡俱時之同一事之自在面。斷盡之竟,即自在之啟,中無毫釐之隙。
取「俱生」而不取「極微次第」,於義理有要:若取次第(先斷盡、後生自在),則自在成了漏盡之果(漏盡為因、自在為果),自在便落「所得」——又成加法(漏盡後多得一自在)。唯取俱生,自在方是漏盡之相(同一事之自在面),而非漏盡之果。本軸全部立論——自在是漏盡之簽名而非其外之所得——正繫於此俱生:簽名與其所簽署者,本是一筆落定,非簽署之後另添一名。
✅ 義理可立:依《俱舍》「盡智與諸漏盡俱生」(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26c24),漏盡與自在取無先後之俱生。自在是與漏盡俱生之同一事之自在面,非漏盡之後別生之果。此俱生是「自在為漏盡之簽名(相)而非其外之所得(果)」之時間結構基礎。
3.3 自在之為負面之自由,非神力之積累
末須正面回答開卷之問:自在二字,究竟指什麼?本篇之答:阿羅漢之自在,是負面之自由(free-from),不是正面之多能(power-to)。
證在自證定型句之語法。定型句通篇是減法之語:「生死已盡」(生之燃料已盡)、「不受後有」(後有不再受)——首尾皆否定式之了結。「梵行已立、所作已辦」雖似肯定,其實義仍是「該行者已行畢、該作者已作竟」之完成宣告,非「獲得某新境界」之積累宣告。整個定型句是一份結清單(輪迴的帳已結清),不是一份獲得單(我新得了什麼)。最高果之自證,連語法都拒絕加法。
再證在 2.2 之自在相:離諸重擔(去其所負)、盡諸有結(去其所縛)、正智善解脫(去其所染而得解)——三者皆「去」字當頭,皆「無一可繫縛」之無礙。自在之實,是「無一可阻隔」,不是「多一件本事」。如囚出獄之自在,在於「再無牆鎖」,不在於「獄外多領一件法寶」;漏盡之自在,在於「再無一漏可繫」,不在於漏盡之外另得神通。
由此可破最常見之誤(詳 §五):以神通(三明六通中與外道共之五通)為阿羅漢之自在。神通是「多能」(power-to·正面之增益),自在是「無縛」(free-from·負面之解脫);二者範疇全別。三明中唯「漏盡明」是阿羅漢所獨、是自在之所在;其餘宿命·天眼乃至六通之前五,外道修定亦能得,不足以簽署漏盡。故自在之簽名,不在能飛能知,而在「漏已盡、心已解脫、再無一物可繫縛」。能飛者未必自在,漏盡者必自在——自在之名,繫於漏盡,不繫於神力。
⚠️ 層次標明:本節以「負面之自由(free-from)」狀阿羅漢自在,是就漏盡之解脫義立論(離擔·盡結·無染),非謂阿羅漢一無正面功德。三明六通之正面妙用(含漏盡通)確為聖典所記,然其屬後篇(三明六通·P04–05)所司;本篇開卷只立「自在之體在漏盡之無礙(負面之自由),神力非自在之所在」一義,為全軸定基調。神力與自在之分判,P05〈神通不是自在〉專論之。
四、跨學科會通
(本篇刻意割捨跨學科會通一節,理由見第六節。「自在=無縛之自由」雖近於心理學之「心理自由」(freedom from compulsion)或哲學之「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 Berlin),然彼皆就有為心識或社會處境立論,與漏盡之自在(無為·諸漏永滅·不受後有)貌合而神離——消極自由仍預設一受縛之主體待解,漏盡之自在則連「受縛之主體」(我見·有結)亦已盡。強會易誣,故寧缺;俟後篇若有真可會通之深層結構,再專節立之。)
五、中道校正
❌ 誤讀一:「阿羅漢之自在=神通(能飛·宿命·他心等)」。 此本篇全力破之。自在是「無縛」(free-from·負面之解脫),神通是「多能」(power-to·正面之增益),二者範疇全別(3.3)。三明六通中,唯漏盡明·漏盡通是阿羅漢所獨、是自在之所在;宿命·天眼乃至前五通,外道修定亦得,不足以簽署漏盡。以神力為自在,是把「門檻之外的無礙」誤認作「門檻之外另領的法寶」——又落加法、又落能所。能飛者未必自在,漏盡者必自在。(神力與自在之分判,P05〈神通不是自在〉專論。)
❌ 誤讀二:「阿羅漢是『一個完成了的人』(一個達標的個體)」。 本軸開卷即破此。「完成」是行軸之語(最後一刀落定);證軸之語是「自在的存在樣態」。把阿羅漢讀成「完成了的人」,仍以「人/個體」為實,正與「我生已盡·盡諸有結」(我見·有結已盡)相違。阿羅漢不是「達標的我」,而是「我見既盡之無礙樣態」——是一種存在之樣態,非一個達標之主體。
⚠️ 校正三:本篇止於漏盡即自在(證面),不重述漏盡即完成(行面)。 漏盡一剎雙面:行讀為完成(最後一刀),證讀為自在(門檻之啟)。本篇是證軸開卷,只認取斷盡所是的自在;「最後一刀如何落定」(如何斷至漏盡·歷程)屬行軸 SRAMANA-P09,本篇不述、亦不應述。自證定型句於本篇讀為「自在之印證」(其「了結之宣告」一面屬行軸)。莫以本篇為已說盡漏盡——本篇說的是「落定之後的自在」,未說「如何落定」。
⚠️ 校正四:「俱生」之取捨為接縫共裁,非獨斷。 本篇取「漏盡與自在俱生(無先後)」(3.2),依《俱舍》「盡智與諸漏盡俱生」(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26c24)。此是行軸 P09 §六所標接縫共問之裁定,二軸共守。「極微次第」(先斷盡·後生自在)之說本篇不取——取次第則自在落「漏盡之果」而成加法,違本軸「自在是漏盡之簽名(相)非其外之所得(果)」之綱。此取捨之據已具 3.2,標明屬接縫裁定。
六、結論
精要重述。 漏盡即自在:自在是漏盡之完成所是者,非其外所得者。漏盡與自在同段並現(2.1 漏盡智證明∥2.2 離諸重擔),是同一剎之兩面——行讀為完成,證讀為自在(3.1)。此「同一剎」之時間結構,依《俱舍》「盡智與諸漏盡俱生」取無先後之俱生:自在是與漏盡俱生之同一事之自在面,非漏盡之後別生之果(3.2)。而自在之實,是「無一可阻隔」之負面之自由(離擔·盡結·無染·心慧二解脫),非「多一件本事」之神力積累(3.3)。
修行指引。 行者於自在當生之解,不是「漏盡之後,我將多得幾樣神通本事」之企盼(那是把自在當成門檻之外另領的法寶,仍是加法心、能所心),而是認取「自在就是無縛——再無一漏可繫縛的那份無礙」。趨向自在之功夫,不在「修一個自在」(自在非可外求之一物),而在「把漏盡盡」——漏既盡,自在自顯,如牆既拆、無礙自在,不必於拆牆之外另求一道自在。尤須記取:莫以能飛能知為到達之證;到達之真簽名,是「心於三漏已解脫、再無一物可繫」。求神力如求物,反成新縛;唯漏盡之無礙,是不可奪之自在。
啟軸之言(兼標接縫)。 本篇為《阿羅漢自在》之開卷,立全軸之綱:阿羅漢是一種自在的存在樣態,漏盡簽署之;自在是漏盡之相,非其外之所得。循此綱,後篇次第展自在之諸面:心解脫·慧解脫之不動與分判(P02–03·二解脫),三明六通之以漏盡為樞(P04–05·並破「神通即自在」),滅盡定之止息中的自在(P06·定自在),不受後有與應供之社會可見(P07–08·收軸)。全軸一貫於一義:阿羅漢之自在,是漏盡之簽名——到達,即自在。
而本篇作為接縫篇,於漏盡門檻處與行軸〈漏盡之向〉相接:同一漏盡經段(2.1),行讀為「最後一刀完成」,證讀為「自在自此始」。減法之最後一步,與自在之最初一步,是同一步之兩面。行軸寫盡了「如何走到門檻」;本篇自門檻起筆,寫「門檻之外的自在」。行軸寫到門檻為止,證軸自門檻起筆;二軸於同一漏盡剎那交接,而各盡其面。
開放問題。 其一,本篇取「俱生」以定漏盡與自在之時間結構(3.2);然「俱生」之「俱」,於剎那論中是否容更細之分析(如盡智·無生智於漏盡之際之同異),《俱舍》與《婆沙》尚有精辨,本篇開卷未及,俟定自在·斷惑諸篇再考。其二,本篇割捨第四節(自在與消極自由貌合神離);然「連受縛之主體亦盡」之自在,與一切預設主體之自由論之根本差異,是否有可正面建立之深層結構,留待後篇。其三,自在之「負面之自由」(free-from)與三明六通之「正面妙用」(power-to)如何於一阿羅漢身上並存而不相違——本篇立基調(自在在漏盡之無礙·神力非自在之所在),其詳屬 P04–05,本篇但啟其問。
附註
參考文獻
一、佛教原典
- 《雜阿含經》。求那跋陀羅譯。T02, no. 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卷三十一·漏盡智證明·接縫核心段;卷十五·阿羅漢自在態;卷二·二解脫定型句)
- 《長阿含經》。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譯。T01, no. 0001《長阿含經》Dīrgha-āgamaT1, No. 1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卷二·戒定慧盡三漏·定型句基準形)
- 《阿毘達磨俱舍論》。世親造,玄奘譯。T29, no. 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分別賢聖品第六〉(卷二十四·盡智與諸漏盡俱生·成阿羅漢果)、〈分別隨眠品第五〉(卷二十·漏謂三漏)。
二、現代學術著作
(本篇未引現代學術著作;論證全據佛教原典,循「回到源頭」之開源精神。跨學科會通一節已割捨,故無相關現代文獻。)
三、經論索引
| 引文要旨 | 出處 | CBETA id |
|---|---|---|
| 漏盡智證明·三漏心解脫·自證定型句(接縫核心) | 雜阿含 卷31 | 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223c01 |
| 阿羅漢自在態·離諸重擔·逮得己利·盡諸有結·正智善解脫 | 雜阿含 卷15 | 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04c06 |
| 二解脫定型句·心解脫慧解脫·現法作證具足住 | 雜阿含 卷2 | 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010c15 |
| 戒定慧盡三漏·定型句基準形(生死已盡·所作已辦·不受後有) | 長阿含 卷2 | T01n0001《長阿含經》Dīrgha-āgamaT1, No. 1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012a22 |
| 論藏:盡智與諸漏盡俱生·成無學阿羅漢果(時間結構) | 俱舍論 卷24 | 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26c24 |
| 論藏旁參:漏立三·瀑流軛立四(見支開合) | 俱舍論 卷20 | 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07b21 |
系列論文交叉引用索引
- ★ 行軸 SRAMANA-P09〈漏盡之向〉(並行·接縫篇):本篇與之共讀同一漏盡經段(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223c01)。行讀為「最後一刀完成」,證讀為「自在自此始」;同一漏盡剎那之兩面。P09 §六所標接縫共問(同時抑極微次第),本篇 3.2 依《俱舍》俱生裁定為「無先後之俱生」。
- ARHAT-P02〈不動心解脫〉(後續):本篇 2.3 立心解脫·慧解脫定型句;P02 專論心解脫之「不動」(akuppā)相——不可動搖之自在。
- ARHAT-P03〈慧解脫與俱解脫之別〉(後續):本篇 2.3 之二解脫,P03 分判慧解脫(唯慧)與俱解脫(兼滅盡定)二類之別。
- ARHAT-P05〈神通不是自在〉(後續):本篇 3.3、§五破「自在=神通」,立其基調;P05 專論神力與自在之分判。
Paper: ARHAT-P01 · 漏盡即自在 · The Mastery of the Arhat · Part 1 · The Signature Author: 釋慧鏡 (Shi Huijing) · Project: 指月 / Pointing-at-the-Moon · Series: The Attainment Signatures(證 自在簽名) License: CC BY-NC-SA 4.0 CBETA 校對: 全文引用均依 CBETA 電子佛典核校(《雜阿含經》T0099、《長阿含經》T0001、《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Pāli 引文採 PTS reference 雙軌標示(vault 未收者俟後補)。 Repository: https://github.com/pointing-at-the-moon/attainment-signatures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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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含經》卷第三十一,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223c01。三明之第三「漏盡智證明」:三漏(欲漏·有漏·無明漏)心解脫,繼起自證定型句「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接縫核心經段(行讀為完成·證讀為自在)。引文照錄《雜阿含》原形「所作已作」。CBETA 電子佛典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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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含經》卷第十五,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04c06。以四諦已知·已斷·已證·已修定義阿羅漢:「諸漏已盡,所作已作,離諸重擔,逮得己利,盡諸有結,正智善解脫。」本篇之核心經證:漏盡與自在相(離擔·盡結·智解脫)並列同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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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含經》卷第二,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010c15。二解脫定型句:「得漏盡,得無漏,心解脫、慧解脫,現法自知作證具足住」,繼起自證定型句。心解脫·慧解脫並舉之標準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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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阿含經》卷第二,T01n0001《長阿含經》Dīrgha-āgamaT1, No. 1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012a22。戒→定→慧次第,「智心淨·得等解脫,盡於三漏」,繼起定型句「生死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本篇定型句之基準形(接縫處與行軸共守此《長阿含》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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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二十四〈分別賢聖品第六之三〉,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26c24。「盡智……與諸漏盡得最初俱生故名盡智。如是盡智至已生時便成無學阿羅漢果。」本篇時間結構之論藏依據:漏盡與自在俱生、無先後。世親造,玄奘譯。論藏旁參三漏/四漏開合:同論卷第二十〈分別隨眠品〉,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07b21(漏立三·瀑流軛立四之見支開合,本篇據實標記不展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