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師品法供養
英文題名:Dharma-Offering in the Lotus Dharma-Teacher Chapter
本文考察《妙法蓮華經》法師品中「法供養」問題之獨特解法——它不是將法供養排在供養等級的頂端,而是以「經卷所在=如來全身」之存在論等價,直接吸收塔供養為經供養。這套替代姿態構成法華對「最上供養」問題之原創貢獻。
一、經文位置
「藥王!若有善男子、善女人,如來滅後,欲為四眾說是法華經者,云何應說?」[1]
這句提問是理解整篇法師品的鑰匙。佛陀對藥王菩薩說的不是「什麼是最高的供養」,而是「如何說法」。從「云何應說」切入,自然引出「法師何以為法師」的結構討論,避免一開篇即落入「法供養 vs 財供養」的等級比較陷阱。
法師品在《妙法蓮華經》二十八品中居卷四,處於方便品建立原則、譬喻品至授學無學人記品具體化之後的延續線上。[2] 方便品確立了方便(upāya-kauśalya)的大乘詮釋學結構——一切教法都是善巧,唯有一佛乘是真實。法師品將方便原則延伸到「方便如何透過弟子延續」的問題:方便品建立原則,法師品轉向實踐者。
法師品在整個法華結構中處於轉折位置。卷一到卷三以譬喻品(火宅、窮子、藥草)建立一佛乘的理論基礎,卷四開始回答「理論如何落實」的問題。法師品是卷四的第一品,承擔了從理論到實踐的橋接功能。在法師品之前,〈提婆達多品〉以龍女即身成佛的極端案例證明一佛乘的普適性;法師品則以平實的「受持讀誦解說書寫」證明凡夫如何承當一佛乘的弘傳使命。
法師品的對告眾是藥王菩薩。經文以「爾時世尊因藥王菩薩,告八萬大士」開篇[3],全章稱呼「藥王!」至少十一次。這不僅是修辭上的反覆,更是結構性的事實:法師品本身就是一個藥王章節——在藥王本事品之前,佛陀已選擇透過藥王為對告眾說法。法師品中燃燈塗香的供養語境,為後文藥王菩薩燒身供佛埋下伏筆。[4] 佛選擇以藥王作為法師教法的承受者,本身就在建立法供養的連貫線索。
法師品之於「法供養」問題的處理,有一個極其重要的文本事實必須先聲明:傳統流通極廣的八字公式「諸供養中,法供養最」——不在法師品,也不在《妙法蓮華經》。這八字公式的正典錨點是《大方廣佛華嚴經》卷四十〈普賢行願品·廣修供養段〉(T10p0845a04–a05)。[5] 法師品中關於最高供養的表述,不是等級排序,而是存在論的等價吸收。
法師品對「最上供養」問題的回答,是一套替代姿態——以「此中已有如來全身」的本體論等價,直接吸收塔供養為經供養。[6] 經卷所在之處即是如來全身在場之處,不再需要安放舍利。「不須復安舍利。所以者何?此中已有如來全身。」[7] 這不是把法供養排在財供養之上,而是消解了供養對象的區分——經卷即舍利,持經者即塔,法師本身即供養。
在展開五法師相的結構分析之前,必須先說明法師品中「供養」的語義層次。法師品的供養語境有三個層面:其一是傳統的財供養——華、香、瓔珞、末香、塗香、燒香、繒蓋、幢幡、衣服、伎樂;其二是法供養的隱含語義——「應以如來供養而供養之」[8],即將持經者視為如來來供養;其三是替代姿態——經卷本身即是如來全身,供養經卷等同供養如來。三層不平行:財供養是常規框架,法供養是隱含框架,替代姿態是突破性框架。
法供養作為四字定型詞的漢譯成立節點,是竺法護(Dharmarakṣa)的《正法華經》(286 CE),比鳩摩羅什譯本早了一百二十年。[9] 法護在卷六以「法之供養」散文六見、偈頌二見「法供養最尊無極」/「法供為最」建立詞源。[10] 法華法師品本品中,鳩摩羅什完全未使用「法供養」字面詞。法師品中以「敬視如佛,種種供養」「應以如來供養而供養之」等描述語替代。[11] 這意味著「法師品立法供養之教」的說法需要精確化:法供養的漢譯定型詞源於法護,而非流通本鳩摩羅什譯。
二、五法師相之結構分析
2.1 「五種法師」的註疏建構本質
法師品中存在兩個重疊的行動列舉:四項(受持、讀誦、解說、書寫)[12] 與六項(書、持、讀、誦、供養、為他人說)。[13] 兩個列舉在同一品中並存,詞序與項數各異,從未在單一句中以原文方式並列出五項定型。
「五種法師」這一名稱——受持、讀、誦、解說、書寫——實際上出自智顗《妙法蓮華經文句》卷八下的後世註疏重構:
此品五種法師:一受持,二讀,三誦,四解說,五書寫。《大論》明六種法師:信力故受,念力故持,看文為讀,不忘為誦,宣傳為說,聖人經書難解須解釋。六種法師,今經合受、持為一,合解、說為一,開讀誦為二,足書寫為五。[14]
智顗將《大智度論》的六種法師與法師品的四項列舉結合,以「合受持為一」「合解說為一」「開放讀誦為二」的方式重建出五數。這不是經文本身的並列項,而是註疏學的建構。
五種法師相的註疏建構本質,對理解法師品至關重要。它意味著五法師不是五種「對經卷的動作」,而是五種「成為法身延伸體」的修行樣態。供養不在五法之外,是五法的實現。智顗的連結句極簡:
師相者,即是五種法師,十種供養也。[15]
師相(法師的形相)就是五種法師,就是十種供養。五法師人本身即是十供之行者。供養不在五法之外,是五法之實現。這打破了供養的儀式性框架——供養不是燒了什麼、供了什麼,而是「五法之人本身即供養」。
2.2 替代姿態:經卷即如來全身
法師品的核心立論不是階序排比,而是替代姿態。這個替代姿態的核心句是:
藥王!在在處處,若說、若讀、若誦、若書,若經卷所住處,皆應起七寶塔,極令高廣嚴飾,不須復安舍利。所以者何?此中已有如來全身。[16]
這段經文建立了一個存在論的等價:經卷所在之處 = 如來全身所在之處。不再需要安放舍利,因為如來全身已經在那裡。塔供養被直接吸收為經供養。
智顗在《文句》中對此段作註:
「不復安舍利」者,《釋論》云「碎骨是生身舍利,經卷是法身舍利」,此經是法身舍利,不須更安生身舍利。[17]
這句引用《大智度論》的註釋,把「生身舍利」(佛陀肉身焚化後的舍利)與「法身舍利」(經卷)並列。生法二身各有全碎,皆可解。經卷即是法身舍利,安經卷即安法身舍利,因此「不須更安生身舍利」。
替代姿態的深刻之處在於:它不是建立一個新的供養等級,而是消解了供養對象的區分。傳統佛教中,供養有三個錨點——佛身(肉身)、舍利(焚身後遺物)、經卷(教法文本)。法師品說:經卷所在之處即如來全身在場之處。三錨點化為一。
法師的四重護念結構進一步佐證了這一點:
藥王!當知如來滅後,其能書、持、讀、誦、供養、為他人說者,如來則為以衣覆之,又為他方現在諸佛之所護念。是人有大信力,及志願力、諸善根力。當知是人與如來共宿,則為如來手摩其頭。[18]
法師受四重護念:(一)如來以衣覆之;(二)他方現在諸佛之所護念;(三)與如來共宿;(四)如來手摩其頭。這四重不是功德回報的階序,而是法師身份的確認——法師不是「在距離外供奉佛的人」,而是「已被佛直接擁入其場域的人」。
2.3 三軌:室、衣、座之鳩摩羅什譯場層
法師品的操作三軌——「入如來室,著如來衣,坐如來座」——是理解法師如何作為載體的關鍵:
藥王!若有善男子、善女人,如來滅後,欲為四眾說是法華經者,云何應說?是善男子、善女人,入如來室,著如來衣,坐如來座,爾乃應為四眾廣說斯經。如來室者,一切眾生中大慈悲心是;如來衣者,柔和忍辱心是;如來座者,一切法空是。[19]
三軌的每個項都有明確的對應:室=大慈悲心,衣=柔和忍辱心,座=一切法空。這是一套入室的結構條件——法師在說法之前,必須先具備這三重內在條件。
必須明確的是,這三元結構是鳩摩羅什譯本的獨有擴充。竺法護《正法華經》同段只有「衣/座」二元,無「大慈悲心為室」一項:
著如來衣、坐於世尊師子之座,然後爾乃為四部眾宣傳此經。何謂著衣於如來被服?謂人忍辱柔和安雅。何謂世尊師子之座?解一切法皆悉空寂。[20]
法護本的室義完全缺席。三元結構在梵本《妙法蓮華經》(Saddharmapuṇḍarīka)的後期文本層或鳩摩羅什譯場有所擴充。「大慈悲為室」一條為較晚期的梵本層/譯場層添入。[21]
智顗在《文句》中將五法與三軌打通:
又讀誦書寫是外行,即如來衣;受持是內行,即如來座;解說益他是如來室。[22]
智顗的對應配置不是機械的——他從五法中提取出外行(讀誦書寫)與內行(受持)的二分,再把解說益他獨立為室。最終「通論不爾,慈悲覆物惠利歸己名之如室,遮彼惡、障己醜名之為衣,安心於空方能安他,安他安己名之為座」。[23]
三軌的結構意涵是:法供養的主體必須先具備這三重內在條件。空是前提——「安心於空方能安他」。[24] 般若智慧不是法供養的附加品,而是法供養的形上前提。
2.4 法身不能自弘:持者作為載體
智顗對法師品的釋名段提供了一個極其關鍵的洞察:
法者軌則也,師者訓匠也,法雖可軌,體不自弘,通之在人,五種通經皆得稱師。[25]
「法雖可軌,體不自弘」——法雖可作為軌則,但其本身不能自行弘傳。法不能自弘,必須有人作為其載體。這句是理解五法師相的樞紐:五法師不是五種「對法做的事」,而是五種「法得以存在的途徑」。
法不能自弘,這是整個大乘佛教中極其深刻的洞察。經卷不會自己供養諸佛,法不會自己弘揚世界——能持法之人以身位完成了供養。五法師相即是這載體的五重模態。
智顗的洞察在大乘佛教脈絡中有其深遠意義。如果法需要一個人來弘揚,那麼法師就不是「傳播法的工具」,而是「法得以存在的條件」。換言之,沒有法師,法就只是靜態的文字;有了法師,法才成為動態的供養。法師與法不是「主體利用工具」的關係,而是「主體即工具」的關係——這正是替代姿態在人倫層面的展開。
通論若自軌五法,則自行之法師;若教他五法,則化他之法師。自軌故通稱弟子,化他故通稱法師。今從通義故名「法師品」。[26]
自軌(自行五法)與化他(教化他人五法)不是兩種人,而是同一人的兩面。自行即化他,化他即自行。智顗從通義命名法師品——凡通軌五法者,皆可稱法師。
三、漢傳三家對話
3.1 智顗:五法十供合一路
智顗對法師品的詮釋,核心在「五法十供合一」。他從未在法師品的釋文中列出「法供養 vs 財供養 vs 法施」三項對比的框架——這個對比是後來普賢行願品系統的標記。天台採的是另一條路:把整個五法通釋為「弘經」的一體。[27]
智顗的五重玄義框架中,「法供養」並未獨立成一重,而是列為「第三 論用」段中的一個子議題。僧肇引文「始從佛國,終法供養,皆明不可思議」[28]——從《維摩》〈佛國品〉到〈法供養品〉,皆「不可思議」境。智顗把此結構移植為法華的模型——一切法從開到法供養,「始終皆妙」。法供養落於「論用」——它是法華對世界的動作面(弘經之作用面),而不是法華的內核。法華的內核是實相,法供養是實相流出之力。[29]
智顗對「經卷是法身舍利」的釋論引用是本篇最強的漢傳教證之一。他引《大智度論》「碎骨是生身舍利,經卷是法身舍利」,然後進一步闡明:「生法二身各有全碎,皆可解。」[30] 法供養即法身舍利之安處——持經本身完成上供。
3.2 吉藏:歎人美法二分對顯
吉藏以「四門」結構釋法師品:一、來意門;二、釋名門;三、體相門;四、階位門。[31] 開門法度與天台五重判教明顯異趣。三論派以「來意」(為何此品出現)優先,是論理性結構而非觀心性結構。
吉藏為「法師」定下兩重義:「上弘大法、下為物師」+「以法為師」。關鍵在於「上既師於法,然後方能為人作師也」。[32] 此釋與智顗從觀心入手的「法師」截然不同。三論派以「諸佛所師所謂法也」為樞紐,強調法施先於人師——法供養的根據在「以法為師」這個前提。
吉藏在法師品的長行二段中明確將「人為法師」與「法為法師」並列:
上來歎人、今則美法,以歎人美法成流通之義也。上歎人,明人為法師;今美法,以法為法師,欲釋成〈法師品〉有二種法師義。[33]
這是三論派對法師品最根本的讀法:法供養之所以最上,在於法本身可獨立為師(「諸佛所師所謂法也」)。法與人不融合,而是並列對顯。吉藏的「以法為師」並非否定人的地位——他明確說「上既師於法,然後方能為人作師」——但他堅持「師法」是「師人」的前提,而非等同。這與天台「自行即化他」的融貫路徑形成鮮明對比。
3.3 湛然:束二為一即三德秘藏
湛然對智顗五種法師的補注是「展轉束多入少」——四束為三業、三門、三法,三束為二(自行、化他),二束為一(如來行)。[34] 這是湛然「圓融」邏輯:五法師最終會歸到如來行具一切行之一。
湛然以「室衣座三即三德秘藏」釋法師品的結穴:
次束二為一者,謂「如來行具一切行」者,此依《大經.聖行品》文,復有一行是如來行,所謂大乘大般涅槃,涅槃秖是三德秘藏,故今却以室衣座三以釋三德,三德秖是一大涅槃,此大涅槃遍一切處,遍一切法總名為一。[35]
湛然把法師品末尾的「入如來室、著如來衣、坐如來座」直接等同《大經·聖行品》「大乘大般涅槃」之三德秘藏。這比智顗原《文句》更強的本體性連結。
湛然在《文句記》中點名批評吉藏:
嘉祥亦云:「開二種之方便、示二種之真實」,昔不云二是方便故門閉,今云二種是方便故方便門開;今開義善,成二乃違教。[36]
湛然點名吉藏(嘉祥),批評其開權義雖善但「成二乃違教」。兩家在法師品鄰近段(歎法部分)實際發生過交鋒,不是後人虛擬對立。[37]
3.4 法供養與法施的跨經對照
漢傳三家對話的末段需要一個跨經的對照框架。T1509《大智度論》Mahāprajñāpāramitā-upadeśa-śāstraT25, No. 1509鳩摩羅什 (後秦,40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大智度論》卷十一的七層論證提供了中觀(Mādhyamika)的結構基底:
所以者何?財施果報,在欲界中;法施果報,或在三界,或出三界。復次,口說清淨,深得理中,心亦得之,故出三界。復次,財施有量,法施無量。財施有盡,法施無盡;譬如以薪益火,其明轉多。復次,財施之報,淨少垢多;法施之報,垢少淨多。復次,若作大施,必待眾力;法施出心,不待他也。復次,財施能令四大諸根增長;法施能令無漏根、力、覺、道具足。復次,財施之法,有佛無佛,世間常有;如法施者,唯有佛世乃當有耳。是故當知法施甚難![38]
龍樹以七層論證建立「法施勝於財施」的中觀基礎。七層分別是:(一)果報三界 vs 欲界;(二)深得意得 vs 僅口說;(三)有量有盡 vs 無量無盡;(四)淨少垢多 vs 垢少淨多;(五)待眾力 vs 出心不待他;(六)四大諸根 vs 無漏根力覺道;(七)世間常有 vs 唯佛世乃有。
這七層論證與法師品的替代姿態形成有意義的對照:T1509《大智度論》Mahāprajñāpāramitā-upadeśa-śāstraT25, No. 1509鳩摩羅什 (後秦,40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在「階序語」中建立法施勝,T0293《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Gaṇḍavyūha (40-fascicle, including the Ten Vows)T10, No. 293般若 (唐,798 CE)結卷即普賢十大願章,本卷第七部之經典所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在「諸供養中,法供養最」八字中建立法供養勝——兩者皆走階序排比路線。而法師品的獨特貢獻在於替代姿態:不比較誰比誰高,而是說經卷即塔、持經即供養、法師即佛身化身。[39]
T0293《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Gaṇḍavyūha (40-fascicle, including the Ten Vows)T10, No. 293般若 (唐,798 CE)結卷即普賢十大願章,本卷第七部之經典所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普賢行願品的八字公式是漢傳佛教中最流行的法供養表述:
善男子!諸供養中,法供養最。所謂:如說修行供養、利益眾生供養、攝受眾生供養、代眾生苦供養、勤修善根供養、不捨菩薩業供養、不離菩提心供養。[40]
普賢行願品建立了法供養的七種列舉,在正典階序語的路線上走得極遠。[41] 但法師品不走這條路。法師品以「此中已有如來全身」代替了「諸供養中法供養最」——不是排名,而是等同。
四、西方學界對話
4.1 Lopez:經為佛身的承認與反詰
Donald S. Lopez Jr. 在《The Lotus Sūtra: A Biography》中主張,《法華》的獨特處在於經本身宣告自己即是佛身在場。受持讀誦此經之處即起塔供養,是因為經卷在《法華》內部理論裡不是「關於佛陀的紀錄」而是「佛陀的另一種顯現形態」。[42] Lopez 進一步論證此經典崇拜不是後期民俗化的偏離,而是大乘正統的核心姿態——經卷在儀軌上等同於舍利與佛像,三者構成大乘三實體。
Lopez 的經為佛身框架對法師品「此中已有如來全身」段有極強的解釋力。經卷確實要求被讀為佛身在場而非文獻載體。Lopez 對「經作為活佛身」的論證是現代《法華》研究中最有解釋力的核心命題之一。
然而,Lopez 的框架重在經卷為對象(經卷為被供之物),但五法師相不是「五種供奉經卷之方式」,而是「五種成為法身延伸體之修行樣態」。法師品的實相不是經卷崇拜,而是持經者崇拜。[43] Lopez 遺漏了「持者作為法身在場之化身節點」這一維度。法師品實為持經者的教義,而非單純的經卷崇拜。
回到本篇替代姿態的框架後,Lopez 的經為佛身是必要的但不充分的:經卷確實是佛身,但法師本人更是佛身的五重延伸。
4.2 Pye:方便品序框架的承認與反詰
Michael Pye 在《Skilful Means: A Concept in Mahayana Buddhism》中的核心論點:方便(upāya-kauśalya)不是「教學技巧」而是大乘整體的詮釋學結構。Pye 特別強調《法華》品序為遞進論證:方便品建立原則→譬喻品至授學無學人記品具體化→法師品轉向「方便原則如何透過弟子延續」的問題。[44]
Pye 的品序遞進讀法成立。法師品「云何應說」的提問確實要求把弘法行為框架化為方便的延續,否則「受持讀誦」會被誤讀為功德積累。
然而,Pye 的框架幾乎全落在教義詮釋學層面,對「供養」的儀軌與身體性維度幾乎不處理。法師品燃燈塗香瓔珞段有強烈儀軌身體性,純詮釋學進路無法接住。[45] 從 Pye 出發但補上 Lopez 的經作為舍利維度方能完整。
結合 Pye 與 Lopez 之後,法師品的完整圖像浮現:方便品的原則(Pye)必須透過經卷即身(Lopez)落實為法師的五重化身(本篇核心論點)。
4.3 Stone:行即是證的承認與反詰
Jacqueline I. Stone 釐清「受持讀誦」的履踐性——讀誦行為本身即是覺悟之展現,非通往覺悟之手段。她稱為行即是證模式,並追溯漢傳源頭至天台智顗「六即」與湛然「無情有性」。[46]
Stone 的行即是證對「受持讀誦」的解讀比 Lopez 更深入——Lopez 處理「經卷為對象」,Stone 處理行者為樞紐。Stone 的天台溯源也提供本篇 §三 智顗、吉藏、湛然對話的西方對應點。
然而,Stone 的主要研究場域為日本中世法華(日蓮系與台密),漢傳框架著墨甚少。[47] 本篇必須謹慎不將其日本後世讀法的結論回投漢傳脈絡。Stone 的命題在《法華》本身有強支持,但延伸至 T0293《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Gaṇḍavyūha (40-fascicle, including the Ten Vows)T10, No. 293般若 (唐,798 CE)結卷即普賢十大願章,本卷第七部之經典所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諸供養中法供養最」的法施排序問題時 Stone 不直接處理。
回到本篇替代姿態的框架後,Stone 的行即是證可與「法雖可軌,體不自弘」形成跨語境共振:覺悟不在法之外,法不在法師之外——修行即證,持法即顯。Stone 的日本法華研究中,日蓮系「題目即成佛」的命題可視為本篇核心論點的後世極端化——但 Stone 本人對此保持距離,她追溯的是天台源頭而非日蓮創新。
三家承認與反詰結合而非取捨。Lopez 的經為佛身提供了經卷的本體地位,Pye 的方便框架提供了法師行為的詮釋學背景,Stone 的行即是證提供了修證的履踐性結構。三者的局限合在一起,正指向本篇核心論點:法師品不是關於經卷的崇拜,而是關於持者的化身。
五、結語
法師品之替代姿態——「此中已有如來全身」——構成了大乘佛教中最深刻的供養理論突破。它不比較供養的等級,它消解了供養的框架本身。經卷即塔,持經即供養,法師即佛身。
五法師相(受持、讀、誦、解說、書寫)不是五種對經卷的動作,而是法身在人世的五重體現樣態。智顗揭明「法雖可軌,體不自弘」——法不能自弘,必須有持者作為載體。這五種持者的化身模態,是第七部的核心:法身如何透過持者在場。
第六部收束於「邪施警戒地圖」——楞嚴五十陰魔之反向倒裝。第七部開啟於「法身在持者中之五重在場形態」——由「不可如此施」轉向「法身如何透過持者在場」。[48]
法師品結章偈云:「若親近法師,速得菩薩道,隨順是師學,得見恒沙佛。」[49] 親近法師即是速得菩薩道——法師不是通往菩薩道的工具,法師本身就是菩薩道的載體。常不輕菩薩品的身禮拜將延續這一線索,但以信心之供養(prasāda-dāna)的面貌呈現。[50]
六、餘論
法師品作為第七部之開篇,為後續兩篇確定了方向。P22 常不輕菩薩品將處理身禮拜作為信心之供養的類型學——「不輕」是對眾生佛性的不證自明的肯認。P23 藥王本事品則處理自燃供佛的詮釋學危機——燃身供佛是否是真法供養的究極相?[51]
法師品、常不輕品、藥王本事品三者構成第七部之三段架構:法師品確立持者的化身模態,常不輕品確立對眾生佛性的禮拜姿態,藥王品確立身體供養的極端案例。三者皆指向同一命題:法身如何在人世中展開。
參考文獻
一、佛教原典 Primary Buddhist Sources
- 《妙法蓮華經》卷四 法師品第十,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9冊,No. T0262《妙法蓮華經》Saddharma-puṇḍarīkaT9, No. 262鳩摩羅什 (後秦,406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正法華經》卷六 藥王如來品第十,竺法護(Dharmarakṣa)譯,《大正藏》第9冊,No. T0263《正法華經》Saddharma-puṇḍarīka (older recension)T9, No. 263竺法護 (西晉,286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添品妙法蓮華經》卷四 法師品第十,闍那崛多(Jñānagupta)+達磨笈多(Dharmagupta)譯,《大正藏》第9冊,No. T0264《添品妙法蓮華經》T9, No. 264隋 闍那崛多共笈多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大方廣佛華嚴經》卷四十 普賢行願品 廣修供養段,罽賓三藏般若譯,《大正藏》第10冊,No. T0293《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Gaṇḍavyūha (40-fascicle, including the Ten Vows)T10, No. 293般若 (唐,798 CE)結卷即普賢十大願章,本卷第七部之經典所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大智度論》卷十一、卷三十三,龍樹造,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25冊,No. T1509《大智度論》Mahāprajñāpāramitā-upadeśa-śāstraT25, No. 1509鳩摩羅什 (後秦,40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二、註疏 Commentaries
- 智顗,《妙法蓮華經文句》卷八下,《大正藏》第34冊,No. T1718《妙法蓮華經文句》T34, No. 1718智顗 (隋,約 587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智顗,《妙法蓮華經玄義》第三 論用段,《大正藏》第33冊,No. T1716《妙法蓮華經玄義》T33, No. 1716隋 智顗說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吉藏,《法華義疏》卷九,《大正藏》第34冊,No. T1721《法華義疏》T34, No. 1721隋 吉藏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湛然,《妙法蓮華經文句記》卷八之三,《大正藏》第34冊,No. T1719《法華文句記》T34, No. 1719唐 湛然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三、現代學術著作 Modern Scholarship
- Lopez, Donald S. Jr. The Lotus Sūtra: A Biograph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6.
- Pye, Michael. Skilful Means: A Concept in Mahayana Buddhism. London: Duckworth 1978; Routledge 2nd ed. 2003.
- Stone, Jacqueline I. Original Enlightenment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Medieval Japanese Buddhism.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9.
經論索引 Sūtra & Śāstra Index
| 簡稱 | 全名 | 大正藏 | 造/譯者 | 年代 |
|---|---|---|---|---|
| T0262《妙法蓮華經》Saddharma-puṇḍarīkaT9, No. 262鳩摩羅什 (後秦,406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妙法蓮華經 | 第9冊 No.262 | 鳩摩羅什 | 406 CE |
| T0263《正法華經》Saddharma-puṇḍarīka (older recension)T9, No. 263竺法護 (西晉,286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正法華經 | 第9冊 No.263 | 竺法護(Dharmarakṣa) | 286 CE |
| T0264《添品妙法蓮華經》T9, No. 264隋 闍那崛多共笈多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添品妙法蓮華經 | 第9冊 No.264 | 闍那崛多+達磨笈多 | 601 CE |
| T0293《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Gaṇḍavyūha (40-fascicle, including the Ten Vows)T10, No. 293般若 (唐,798 CE)結卷即普賢十大願章,本卷第七部之經典所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 | 第10冊 No.293 | 罽賓三藏般若 | 798 CE |
| T1509《大智度論》Mahāprajñāpāramitā-upadeśa-śāstraT25, No. 1509鳩摩羅什 (後秦,40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大智度論 | 第25冊 No.1509 | 龍樹造,鳩摩羅什譯 | 405 CE |
| T1716《妙法蓮華經玄義》T33, No. 1716隋 智顗說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妙法蓮華經玄義 | 第33冊 No.1716 | 智顗 | 597 CE前 |
| T1718《妙法蓮華經文句》T34, No. 1718智顗 (隋,約 587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妙法蓮華經文句 | 第34冊 No.1718 | 智顗 | 597 CE前 |
| T1719《法華文句記》T34, No. 1719唐 湛然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妙法蓮華經文句記 | 第34冊 No.1719 | 湛然 | 711-782 CE |
| T1721《法華義疏》T34, No. 1721隋 吉藏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法華義疏 | 第34冊 No.1721 | 吉藏 | 549-623 CE |
交叉引用 Cross-Reference Index
卷一 NIAN:P19 一行三昧(語/言/持法軸線)、P25-P29 普賢十大願(法供養之念佛視角)
卷二 DĀNA:P11 從施到波羅蜜(T1509《大智度論》Mahāprajñāpāramitā-upadeśa-śāstraT25, No. 1509鳩摩羅什 (後秦,40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十一基底層)、P12 檀波羅蜜之四章結構(法施段 T25p0144c 基底)、P20 五十陰魔之法施教誡(第六部封筆 · 法施勝財施之收束 → 第七部開篇銜接)
本論文依 CC BY-NC-SA 4.0 授權發布。 CBETA 校對:本文經論引文均已對 CBETA 大正藏原典校勘。 本系列論文於 github.com/pointing-at-the-moon/six-practice-gates 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