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 懺卷三第七部 · 無生懺共20篇之第16

罪性本空

英文題名:Transgression Has No Own-Being

作者: 釋慧鏡
日期:
版本: 1.0
授權: CC BY-NC-SA 4.0
編號: KSAMA-P16
摘要

持律第一的優波離,依律如法為兩位犯戒而懷恥的比丘解說,照理是最穩當的事懺程序;然而維摩詰一句「無重增此二比丘罪」,卻把這場如法的解說判為「增罪」。本文以《維摩詰所說經》弟子品優波離章的全段敘事為主場,並引現存最早的《注維摩詰經》中羅什、僧肇、竺道生三家之注,逐層拆解這句呵斥的機制:增罪的不是犯戒本身,而是「定罪相」這一執取的動作(什曰);罪不在內、不在外、不在中間,因為它是眾緣所成、尋之悉虛(肇曰);罪只繫縛那肯把它當作實有而自縛的人(生曰)。由此導出全章的正面結論——「其知此者,是名奉律」:真正的持律,正是知罪性本空、不自縛於罪相者。本文同時釐清此章最易被誤讀的一道界線:「無重增此二比丘罪」絕非「此二比丘無罪」,維摩詰並未否認犯律的事實,也未撥無業果,他呵的只是「重增」的方式。末章以持律第一者反被呵於持律的人物閉環收束,並標明二比丘終發菩提心、其願迴向眾生,為後續願門埋下伏線。

一、問題意識:一場「如法」的解說,為何被判為增罪

兩位比丘犯了戒。他們心裡懷著羞恥,不敢去問佛,便來到優波離面前——這是合理的選擇,因為優波離是持律第一,是僧團裡最熟悉戒條與懺除程序的人。他們請優波離為他們如法解說,好讓那樁過失得以除滅、好讓心裡的疑悔得以放下。優波離也確實依著律,為他們一一說明。

到這裡為止,一切都「如法」。發露、解說、依程序除罪,正是事懺的正規路數,是僧團兩千多年來處理過失的穩固機制。本系列前幾卷所鋪陳的整座事懺地基——從發露、別住、到布薩自恣——其守護者,正是優波離這樣的持律者。

然而維摩詰來了。他對優波離說的第一句話,不是補充、不是讚許,而是一聲斷喝:

「唯,優波離!無重增此二比丘罪!當直除滅,勿擾其心。」1

這句話的衝擊力,恰恰在於它衝撞的對象。維摩詰呵的不是兩個犯戒的比丘,而是那位依律行事、毫無過錯的持律第一。一個依法為人解說罪該如何除滅的律師,怎麼反而被指為「增罪」?犯了戒,難道不該如實認罪、依程序除滅嗎?「直除滅」與「勿擾其心」,又憑什麼能取代一場一板一眼的律學解說?

這道張力之所以難解,是因為它觸動了一個我們極不願鬆手的直覺:認罪愈深、悔意愈重、把過失看得愈清楚,似乎才愈見虔誠。一個犯了戒卻不肯把罪當回事的人,我們本能地不信任。優波離正是順著這個直覺行事的——他沒有縱容,也沒有含糊,他依律把那樁罪的相狀、輕重、除滅之法一一說清。若連這也算「增罪」,那麼究竟什麼才是除罪?維摩詰要鬆動的,恰恰就是這個「把罪看得愈清楚愈好」的直覺本身;而要看清他為什麼這樣做,必須先分清兩件事:把過失如實認下,與把過失坐實成一個盤踞心頭、可供反覆切責的實相,是兩回事。

本文要回答的,正是這個張力:維摩詰並非要廢掉律師手上的律,也並非說兩位比丘其實沒犯戒。他要揭的,是律之究竟義——當「除罪」這件事被操作成「定下一個罪的實相、再三向犯者切責」時,那個動作本身,比犯戒更深地擾動了人心、加重了縛結。這一章,是漢傳懺法傳統中「罪性本空」最完整的一處經典現場;它把前一篇只點到名的維摩詰呵優波離公案,展開為一則被呵的故事,並交給後世三位注家,拆出根本經文本身開不出的那層機制。

二、經典依據:弟子品優波離章與三家之注

本章的根本文本是鳩摩羅什所譯《維摩詰所說經》弟子品。維摩詰呵斥之後,緊接著給出「罪性不在三處」的正面說明:

「所以者何?彼罪性不在內、不在外、不在中間……如其心然,罪垢亦然,諸法亦然,不出於如如。」1

接著他把「垢」與「淨」的判準,從外在的行為事相,收回到心的取捨:

「妄想是垢,無妄想是淨;顛倒是垢,無顛倒是淨;取我是垢,不取我是淨。」2

再進一步,他以一連串譬喻揭示一切法的生滅相:

「一切法生滅不住,如幻如電,諸法不相待,乃至一念不住;諸法皆妄見,如夢、如炎、如水中月、如鏡中像,以妄想生。」3

最關鍵的,是這一段說明之後的判語——它把整章從「破」翻轉為「立」:

「其知此者,是名奉律;其知此者,是名善解。」4

聞此說法,兩位比丘的疑悔當下消解,並讚歎道:

「上智哉!是優波離所不能及,持律之上而不能說。」5

根本經文給出了結論(罪性不在三處、是名奉律),卻未細說「為什麼」。補上機制的,是現存最早的維摩詰經注——羅什門下集注、僧肇編成的《注維摩詰經》。其中三家對這段各有著墨,立場有別,須分注主而讀。

羅什(什曰)切入「增罪」的心理機制:

什曰:「犯律之人心常戰懼,若定其罪相,復加以切之,則可謂心擾而罪增也。若聞實相則心玄無寄、罪累自消。」6

僧肇(肇曰)給出「罪不在三處」的緣起論證:

肇曰:「夫罪累之生,因緣所成,求其實性不在三處……眾緣所成,尋之悉虛也。」7

竺道生(生曰)則點出「自縛」的關鍵——罪之有無,繫於人肯不肯把它當作實有:

生曰:「封惑本出人耳,彼罪豈當有哉?苟能體之,不復自縛於罪也……已出罪境者,罪能得之乎?」8

三家注合起來,正好是這句呵斥的三層機制:定罪相為何增罪(什)、罪為何不在三處(肇)、罪如何只縛肯把它當實的人(生)。以下三章逐層拆解。

三、核心論證:增罪的機制、罪的非實有、與真持律

3.1 增罪者是「定罪相」,不是犯戒

要讀懂「無重增此二比丘罪」,第一個、也是最易滑失的一點是:這句話不是說「此二比丘無罪」。維摩詰沒有否認他們犯了律,他用的字是「重增」——不要在既有的過失上,再加上一層。那麼,被加上去的、那層多餘的東西是什麼?

羅什的注一語道破:問題出在「定其罪相,復加以切之」。犯律的人心裡本就戰戰兢兢,這時若再把那樁罪固定成一個確鑿不移的實相,然後對著這個被坐實的罪相反覆切責,結果只會是「心擾而罪增」。換言之,增罪的不是行為,而是「坐實罪相」這個認知動作,以及隨之而來的反覆切責。

這就解釋了維摩詰那兩句看似溫和、實則極重的吩咐:「當直除滅,勿擾其心。」「直除滅」是要乾淨俐落地了結,不要把它養成一個盤踞心頭的對象;「勿擾其心」更是直指要害——一場把罪相愈描愈深的「如法解說」,恰恰是在擾其心。律師的解說沒有錯處,錯在它被當成了坐實罪相的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羅什給出的解方也不是「告訴犯者你沒事」,而是「若聞實相則心玄無寄、罪累自消」。罪累之所以消,不是因為被赦免,而是因為心不再有一個可以攀附、可以坐實的「罪相」可掛。

這裡藏著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循環。羅什說犯律之人「心常戰懼」——這是起點:犯戒之後,心本就懸著、慌著。一場把罪相一一坐實、再三切責的解說,非但沒有安頓這份戰懼,反而給了它一個愈來愈清晰的對象去攀附;對象愈清晰,戰懼愈有著落,著落愈深,又愈想把那個罪相弄得更分明以求「徹底解決」——於是定相、切責、戰懼三者互相餵養,繞成一個愈收愈緊的圈。維摩詰那一呵,正是從外面一把斬斷這個圈:不是在圈裡安慰,而是抽掉圈賴以旋轉的那個軸——被坐實的罪相。心一旦無相可攀,戰懼便失了著落,「罪累自消」說的就是這個失了著落之後的鬆脫。這正是理懺與事懺最深的分野:事懺是把罪如法地除滅,理懺是照見那個被除的罪,本來無可定相。

3.2 罪不在內外中間:眾緣所成,尋之悉虛

那麼,憑什麼說罪相不可坐實?僧肇的注接住了維摩詰「罪性不在內、不在外、不在中間」這句話,給出緣起的論證:「夫罪累之生,因緣所成,求其實性不在三處……眾緣所成,尋之悉虛也。」

這是一段嚴整的破執推理,不是修辭。試問:那樁罪,在「內」嗎?若罪自存於犯者的心內,則未遇境、未起念時也該有罪,但事實並非如此。在「外」嗎?若罪自存於外境,則境本無知,與我何涉。在「中間」嗎?內外都不立,更無一個獨立的「中間」可安放。三處遍尋而不可得,結論便是:罪沒有一個離開眾緣而自存的「實性」。它是身、口、意、境、緣會合而生的一個事相,緣聚則似有,緣散則無蹤——「尋之悉虛」。

這裡必須與維摩詰自己的譬喻並讀:一切法「如幻如電」「如夢、如炎、如水中月、如鏡中像,以妄想生」。水中月不是沒有月影,鏡中像不是空無一物;它們確實現起,卻沒有一個可以指認、可以握住的自體。罪相亦然——它確實現起(犯戒是事實),卻沒有一個可被坐實、可被反覆切責的自性。僧肇的「尋之悉虛」,講的正是這個「現而無自性」,不是「根本沒發生過」。

於是「妄想是垢,無妄想是淨;取我是垢,不取我是淨」這組判準也就豁然——垢淨的真正分界,不在那件事做了沒有,而在心是否以妄想去坐實它、是否以「我犯了罪」的我執去攀附它。罪相的重量,是妄想與取我加上去的。

3.3 封惑自縛:罪只縛那肯把它當實的人

竺道生的注,把這條線推到最徹底的一句:「封惑本出人耳,彼罪豈當有哉?苟能體之,不復自縛於罪也……已出罪境者,罪能得之乎?」

「封惑」——把迷惑封存、固守起來——道生說,這原是人自己幹的事。罪相之所以牢固,是因為人親手把它封存成一個實有的對象,再用它來捆綁自己。所以解縛的鑰匙,從來不在別處:「不復自縛於罪」。一旦照見罪本無自性,那個自縛的繩結就鬆開了;「已出罪境者,罪能得之乎」——當人已走出那個由妄想築起的罪境,罪還能抓得住誰?

道生這一筆極其要緊,因為它把責任與自由同時交還給人。罪不是某種外加於人、需要外力來洗除的污漬;它是人自構、自封、自縛的結。能縛的是自己,能解的也是自己——但「解」不靠意志的對抗,而靠照見性空。這也回扣了羅什的「心玄無寄」:心一旦無所攀附,那封存的迷惑便無處可封,繩結自鬆。

這裡需要分辨一個極細卻極關鍵的差別。「能解的是自己」聽起來像是要人鼓起更大的決心去掙脫——但道生說的恰恰相反。「封惑」是一個用力的動作:人是花了力氣,才把那團迷惑牢牢封存成一個實有的罪相,再花力氣抓著它不放。所以解縛不是再加一道更大的力去對抗,而是看清這整個封存的動作純屬多餘、所封之物本無自性,於是那隻一直在用力的手,自然鬆開。「已出罪境者,罪能得之乎」——一旦看清根本沒有一個實有的罪境可困人,問「罪還抓得住誰」便成了一句反問:能抓的東西本就不存在。這與前文那個愈收愈緊的圈正好對應:圈不是被一股反方向的力扯開的,而是在「軸本不存在」的照見中,整個失去了旋轉的依據。

三家由此合成一條完整的推理鏈:心若坐實罪相並反覆切責,則罪增(什);然而罪本是眾緣所成、三處不可得,並無可坐實的自性(肇);可見那固守不放、自我捆綁的「封惑」純是人為,照見即解(生)。從心理機制,到緣起本體,再到自縛與解脫,環環相扣。

3.4 是名奉律:真持律者,正是知罪性空者

至此,全章最大的翻轉登場。維摩詰破完之後並未停在破上,而是立下一句正面判語:「其知此者,是名奉律;其知此者,是名善解。」

這句話的份量,在於它把「奉律」——遵奉戒律——重新定義了。表面上,持律第一的優波離才是奉律的典範;但維摩詰說,真正的奉律,是「知此」者,是知道罪性本空、不坐實罪相、不自縛於罪的人。於是出現了一個精準的弔詭:在律的字面層面,優波離無可挑剔;但在律的究竟層面,那位「持律之上而不能說」的持律第一,反倒被兩位犯戒比丘所讚歎的「上智」越了過去。

這恰恰是對「反律法」疑慮最有力的回應——而且這回應出自經文自身,不是外加的辯護。有人或許擔心:講「罪性本空」,豈不是給「犯律無所謂」開了後門?弟子品的答覆是斬釘截鐵的反方向:知罪性空者,不是不守律的人,而是真正奉律的人。因為他守律不是出於對罪相的恐懼,也不把守律操作成對自己或他人反覆切責的工具;他守得乾淨、守得無寄,戒行反而更穩。真持律的內核,是般若,不是恐懼。律的字面護持自有其真實功能(事懺的地基並未被廢),但執律相為實、以罪相自縛,恰恰背離了律所要成全的解脫。

四、跨學科會通:字面與究竟、反詰與自欺

維摩詰呵優波離這一幕,在結構上能與西方思想史的幾處場景相照,但每一處的相似都伴隨著一道不可跨越的差異。以下三面鏡子,由近及遠。

第一面,也是最貼切的一面,是法律與倫理哲學裡「條文字面」與「立法精神」的張力。一個嚴守法律字面的人,未必實現了法律所要保護的價值;有時對條文的機械固守,反而違背了立法的本意。維摩詰呵持律第一,結構上正是這種「精神高於字面」的判斷:守住律的條文不等於守住律的究竟。相似處在於:兩者都區分「規則的字面遵循」與「規則所欲成就的目的」,都承認前者可能落空後者。根本差異在於:法哲學的「立法精神」仍是一套需要詮釋、可爭議的價值內容,它要解決的是規範如何正確適用的問題;而維摩詰的「究竟」不是另一套更高的規範,而是照見規範所對治的「罪」本無自性——他不是用更好的律去取代字面的律,而是揭穿被律師坐實的那個罪相,根本無可坐實。不可還原聲明:此處的對照僅止於「字面與究竟」這一結構維度,是啟發性的類比,而非理論等價。把佛教的罪性本空等同於法理學的目的解釋,會丟失前者的本體論斷言(罪無自性),而那正是這一章的全部重量。

第二面鏡子是蘇格拉底(Socrates)的反詰法。蘇格拉底不直接給人安慰或答案,而是不斷追問,逼出對話者自以為確定的認知其實站不住腳。維摩詰也不安慰、不順著律師的程序走,而是當頭一呵,拆解「罪相確鑿」這個被默認的前提。相似處:二者都以拆解錯誤的自我認知為法,都不靠撫慰而靠揭破。根本差異:蘇格拉底的反詰常止於「無知之知」的困境(aporia)——讓人知道自己其實不知道,便是收穫;而維摩詰的呵不止於認知的矯正,它導向對實相的現觀,導向「罪累自消」「心玄無寄」的解脫實證。一個停在「你並不真的知道」,一個推進到「照見它本來如此」。

第三面鏡子,較鬆,是沙特(Sartre)所說的「自欺」(mauvaise foi)。道生的「封惑自縛」與存在主義的自我束縛遙遙相對:人常常親手築起束縛自己的牢籠,再宣稱自己無可奈何。相似處:兩者都指認束縛常是人自構的,責任在己。根本差異:沙特的出路是回到本真的自由抉擇,是在自由中重新承擔;佛教的解縛則不靠抉擇的對抗,而靠照見性空——繩結不是被一個更堅決的意志解開,而是在「罪無自性」的照見中自然鬆脫。把「不復自縛於罪」讀成一場意志的自我解放,會錯失般若那一刀的著力點。

三面鏡子合起來提示一件事:維摩詰這一呵的獨特,不在於「精神高於字面」(這是共法),也不在於「拆解錯誤認知」或「束縛是自構的」(這也是共法),而在於它把這一切收歸於一個本體論的斷言——罪本無自性,照見即解。少了這個斷言,上述每一面鏡子都只剩下半邊。

五、中道校正

❌「無重增此二比丘罪」=「此二比丘無罪」/犯律無所謂。 這是全章最危險、也最常見的誤讀。維摩詰用的字是「重增」,不是「無」;他從頭到尾沒有否認兩位比丘犯了律的事實,也沒有撥無業果。他呵的是「定罪相、復加切之」這個追加的動作,不是犯戒這個既成的事。罪性本空,講的是罪沒有可坐實的自性(尋之悉虛),不是「沒有發生過」「無需面對」。承本系列既已立下的分寸:照見空,從不取消因緣果報;說罪不可得,與承擔所造業並不衝突——前者鬆開的是「我執罪相」的縛結,後者面對的是緣起的事相。讀此章若把「空」滑成「斷滅」,便全盤翻車。

⚠️ 弟子品是般若系的對機呵教,不是一套懺儀程序。 維摩詰的呵,是般若智對著律師當機而發的教法,旨在揭律之究竟義;它不是、也不應被改寫成一套可照表操作的「觀空除罪步驟」。把這一幕當成「先坐實罪、再用空觀消掉」的技術流程,恰恰落回它所破的「定罪相」。本文只在義理層面描述其機制,不提供任何作法層面的修法次第——理與事須分立,事懺的發露程序自有其位,理懺的照見不取代、也不被化約為前者。

⚠️ 三家之注,注主分明,不可混為一說。 什曰(羅什)重在「定罪相則罪增」的心理機制,肇曰(僧肇)重在「因緣所成、尋之悉虛」的緣起論證,生曰(竺道生)重在「封惑自縛、照見即解」的解脫面。三家立場互補卻有別,引述時須各歸其主;不可因注本題作僧肇所編,便把三家之說攏成一人之言。

六、結論

精要重述。 罪性本空的經典現場,是維摩詰呵持律第一的優波離。一句「無重增此二比丘罪」揭示:增罪的不是犯戒本身,而是「定罪相」的執取(什);罪不在內外中間,因為它是眾緣所成、尋之悉虛(肇);它只繫縛那肯把它封存為實、自縛其中的人(生)。由此導出全章的正面判語——「其知此者,是名奉律」:真正的持律者,正是知罪性空、不自縛於罪相者。

人物的閉環。 這一幕的戲劇張力,因人物而完整。優波離是持律第一,是日後結集律藏、為整個僧團誦出戒律的人;本系列最初的事懺地基,正奠基於他這樣的持律者。而在這裡,這位地基的守護者,反被維摩詰呵於持律之上——兩位犯戒比丘那句「持律之上而不能說」,正是首尾相銜的一筆:事懺由他奠基,理懺在他身上登頂。這不是貶抑持律,而是讓持律見到自己的究竟。

修行的指引。 對任何曾為自己的過失反覆切責、把一樁錯養成心頭一個盤踞不去之實相的人,這一章的提醒是:真正擾動你的,往往不是那件事,而是你把它坐實、再三向自己切責的那個動作。「當直除滅,勿擾其心」——了結它,但不要餵養它。這不是縱容,恰恰相反,是讓人從自縛的繩結裡出來,好得以乾淨地承擔、乾淨地重新守戒。能如此者,戒守得反而更穩:因為他守律不是被罪相的恐懼推著走,而是從照見的清明裡自然行去。這便是「是名奉律」在日用中的樣子——不是不在乎過失,而是不被過失的相所縛。

開放的問題。 兩位比丘聞法之後,疑悔頓消,並「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作是願言:令一切眾生皆得是辯」9——他們沒有停在「我解脫了」,而是當下轉身,把這份照見願與一切眾生共有。罪相一空,騰出的空間裡升起的,竟是一個朝向眾生的願。那麼,照見罪性本空之後,懺與願如何接續?這道由「空」轉「願」的伏線,留待後文。承前一篇的話頭:慧日一照,霜露自消;而霜露消盡的天空,原是為了讓願心無礙地展開。


腳注


參考文獻

一、佛教原典 Primary Buddhist Sources

  • 《維摩詰所說經》,姚秦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14冊,No. 475。
  • 《注維摩詰經》(含羅什、僧肇、竺道生三家注),僧肇編集,《大正藏》第38冊,No. 1775。
  • 《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隋智顗說,《大正藏》第46冊,No. 1916。(三懺判位,呼應參照)
  • 《觀普賢菩薩行法經》,劉宋曇無蜜多譯,《大正藏》第9冊,No. 277。(六根懺,後篇展開)
  • 《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唐玄奘譯,《大正藏》第8冊,No. 251。(諸法空相,後篇會通)

二、現代學術著作 Modern Scholarship

  • 本篇於跨學科會通段所涉之蘇格拉底反詰法、沙特「自欺」概念,以及法律與倫理哲學中「條文字面」與「立法精神」之對照,僅作結構性啟發類比,不援引特定二手詮釋為立論依據。

三、經論索引 Sūtra & Śāstra Index

簡稱全名大正藏編號造/譯者
維摩詰經維摩詰所說經No. 475(第14冊)姚秦·鳩摩羅什譯
注維摩詰經注維摩詰經No. 1775(第38冊)僧肇編集(什/肇/生三家注)
釋禪波羅蜜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No. 1916(第46冊)隋·智顗說
普賢觀經觀普賢菩薩行法經No. 277(第9冊)劉宋·曇無蜜多譯
心經般若波羅蜜多心經No. 251(第8冊)唐·玄奘譯

系列交叉引用

  • 第一部(發露·覆藏與出罪):事懺地基的守護者,正是持律第一的優波離;本篇正是這位奠基者反被呵於持律之上——事懺由他奠基,理懺在他身上登頂。
  • 第五篇(阿闍世王·懺之極限案例):「受非赦」與「業果可轉而不可抹」一線,於本篇升為「空非斷滅」——「無重增此二比丘罪」≠「此二比丘無罪」,照見罪性本空不取消因緣果報。
  • 第十、十一篇(三種懺):本篇兌現三懺階梯之頂「觀無生懺·扶慧」;前文命其名而留其實,於此展開為一則被呵的公案。
  • 前一篇(無生之懺·開卷):第十五篇立第七部整體形狀,命維摩詰呵優波離之名而留其實;本篇展開其全敘事與羅什、僧肇、竺道生三家之注。承其結語「慧日一照,霜露自消」。
  • 後續(第七部):《觀普賢菩薩行法經》六根懺之逐根、《心經》與懺門之逐句會通乃至懺與般若之終會,留待後篇深掘。
  • 二比丘終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願迴向眾生 → 由「空」轉「願」之伏線,留待願門封筆處兌現。

授權 License: CC BY-NC-SA 4.0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經文校對 Textual Verification: CBETA 電子佛典集成(漢譯) 專案 Project: 指月 Point-to-the-moon · six-practice-gates(懺 KṢAMĀ 卷 · Part VII《無生懺=空》#2 · 罪性本空·維摩詰呵優波離·與真持律的弔詭) Repository: https://github.com/pointing-at-the-moon/six-practice-gates 作者 Author: 釋慧鏡 Shi Huijing — 正法眼藏,不立文字

Footnotes

  1. 《維摩詰所說經》卷上,弟子品第三,「唯,優波離!無重增此二比丘罪……不出於如如」,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14冊,No. 475(T14n0475《維摩詰所說經》Vimalakīrti-nirdeśaT14, No. 475鳩摩羅什 (後秦,406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541b16)。 2

  2. 同上,「妄想是垢,無妄想是淨;顛倒是垢,無顛倒是淨;取我是垢,不取我是淨」,T14n0475《維摩詰所說經》Vimalakīrti-nirdeśaT14, No. 475鳩摩羅什 (後秦,406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541b23。

  3. 同上,「一切法生滅不住,如幻如電……如鏡中像,以妄想生」,T14n0475《維摩詰所說經》Vimalakīrti-nirdeśaT14, No. 475鳩摩羅什 (後秦,406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541b25。

  4. 同上,「其知此者,是名奉律;其知此者,是名善解」,T14n0475《維摩詰所說經》Vimalakīrti-nirdeśaT14, No. 475鳩摩羅什 (後秦,406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541b28。

  5. 同上,二比丘語:「上智哉!是優波離所不能及,持律之上而不能說」,T14n0475《維摩詰所說經》Vimalakīrti-nirdeśaT14, No. 475鳩摩羅什 (後秦,406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541c01。

  6. 《注維摩詰經》卷三,什曰:「犯律之人心常戰懼……若聞實相則心玄無寄、罪累自消」,僧肇編集,《大正藏》第38冊,No. 1775(T38n1775《注維摩詰經》T38, No. 1775後秦 僧肇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355b27)。

  7. 同上,肇曰:「夫罪累之生,因緣所成,求其實性不在三處……眾緣所成,尋之悉虛也」,T38n1775《注維摩詰經》T38, No. 1775後秦 僧肇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355c09。

  8. 同上,生曰:「封惑本出人耳,彼罪豈當有哉……已出罪境者,罪能得之乎」,T38n1775《注維摩詰經》T38, No. 1775後秦 僧肇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355c12。

  9. 《維摩詰所說經》卷上,弟子品第三,二比丘「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作是願言:令一切眾生皆得是辯」,T14n0475《維摩詰所說經》Vimalakīrti-nirdeśaT14, No. 475鳩摩羅什 (後秦,406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541c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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