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不是許願
英文題名:What Praṇidhāna Actually Means
本文為「六行門·願」卷之開篇,旨在為全卷劃定命題之邊界。當代西方(及華語)的自助文化常把「發願」誤讀為一種更虔誠的「目標設定」或「許願」,本文則主張:願(praṇidhāna)不是許願、不是渴愛、不是顯化,其差別不在意志的強度,而在意志朝向的對象,以及發願者是否預設一個要去實現的自我。論證循三詞辨義展開——以《增一阿含經》與《大智度論》立「願為朝向覺悟之發起」,以《優婆塞戒經》立「誓為受持之決受」,以《大智度論·隨喜迴向品》與《華嚴經·十迴向品》立「迴向為功德之轉向而非交付」,並以《雜阿含經》一句立願與渴愛之界——進而論證願是構成性而非獲取性的行為,迴向是轉朝向而非移交物,由此三詞相須,各自堵住「願即許願」「願即渴愛」「願即交易」三個誤讀。本文結論為:三詞共同界定願門「願不是許願」之命題,並為其後諸篇之展開奠定詞義地基。
一、問題意識
每逢歲末年初,人們在筆記本上寫下新年新希望;願景板上貼滿嚮往的住所、身形與職位;「向宇宙下訂單」的說法在坊間流行——只要把渴望寫得夠清楚、信得夠堅定,它便會被「吸引」而來。這些做法有一個共同的形狀:把生命指向一件尚未實現之事,並以確信持守它。
從這個形狀看過去,菩薩的「眾生無邊誓願度」似乎同屬一類。它也把意志投向未來,也以不可動搖的決心持守。於是一個極自然、卻極危險的誤讀便產生了:把「發願」當成一種更虔誠、更宏大的「目標設定」,或一種更神聖的「許願」。誤讀之所以危險,正因兩者外觀太近——越是相像的兩物,越需要一道精確的界把它們分開;否則願門整卷都會從這個起點上走偏,把一套關於「重塑生命朝向」的修學,講成一套關於「如何更有效地達成所欲」的方法。
本卷的命題,因此必須先從一個否定句立起來:願不是許願。差別不在意志的強度——不在於誰想得更用力、持得更久、信得更滿。新年新希望、願景板、吸引力法則,若論「把意志投向未來並以確信持守」,未必輸給任何發願者。差別在兩處更深的地方。其一,意志朝向什麼:是朝向一個「我」要抵達、接收、成為的未來,還是朝向覺悟與眾生——一個會把發願者本身清空的地平線。其二,發願者是否預設一個要去實現的自我:許願總在那未來的彼端安裝一個「會抵達的我」「會收到的我」,而願以同樣的火,指向一個終點處沒有「我」在等待的方向。
要把這兩層差別講清楚,不能一上來就鋪陳願的全部義理。本篇先做一件地基工作——這也是本系列各門開卷的慣例:先辨明幾個時常被混用、實則各有其義的近義詞。在願門,這三個詞是:願(praṇidhāna)、誓(samādāna)、迴向(pariṇāmanā)。它們並非同義反復,而是同一個朝向之行為的三個環節。辨明它們,等於替整卷劃出命題的邊界:願不是許願,不是渴愛(taṇhā),也不是顯化(manifestation)。本篇所立者,正是這條界,並為其後諸篇之展開預備詞義的地基。
二、經典依據
2.1 願:朝向覺悟之發起
願的本義,最素樸地保存在阿含一則第一人稱的誓願裡。《增一阿含經·聽法品第三十六》記一位行者見佛之後:
「歡喜踊躍,不能自勝,發此誓願:『使我將來之世作佛,當如燈光佛。』」1
值得注意的是「發此誓願」的「發」字。願不是一種懸在心裡的傾慕,而是一個被「發起」的定向行為;它的內容也不是「求得某物」,而是「使我將來之世作佛」——把自身整個朝向,轉向覺悟。願在語法上是及物的,但它所「及」的不是一件可獲取的物,而是一種存在的方向。這一點看似細微,卻是願與許願分野的種子:許願的賓語是物(健康、財富、所欲之境),願的賓語是「我之朝向」本身。
論層對此義有更明確的訓釋。龍樹《大智度論》釋菩薩之發心,謂「繫心願我當作佛」,又云「初發心時,誓願當作佛」2。「繫心」二字點出願的構成性:它把散逸的意向繫定於一個鵠的,而這個被繫定的朝向,本身即奠定發願者的身分——願一發,發願者便不再是原來那個只是「想要某物」的人,而成了一個「以覺悟為其整個生命方向」的人。
2.2 誓:受持之決受
「誓」在漢譯裡是一個多義字(其多義所致之陷阱,詳見第五節之辨)。本篇只取其與願相鄰、卻不相同的一義:受持之決受。《優婆塞戒經·五戒品第二十二》論戒之成就:
「如是等事,若不立誓,不從人受,則不成就。」3
此處「立誓」與「從人受」並舉,指向同一個動作的兩面:誓是一種「從他受納、而令所受之體得以成就」的決受。它不是朝向一個遠處鵠的之發起(那是願),而是當下對所受之事的承擔與印定。願立其鵠,誓持其受——二者方向不同:願外向而遠,誓內向而當下;願是「我將朝向何方」的宣告,誓是「我此刻承擔此事」的決受。一個朝向若只發而不持,便如箭離弦而無羽,發得出去卻不能直行;誓正是那令願不散的羽。(此一受持義與受戒相涉,本篇只取其詞義之辨,不論受戒之制度與儀軌。)
2.3 迴向:功德之轉向
第三詞迴向,最易被讀成「把功德送出去」。但經論對其結構有極精確的限定。《大智度論·釋隨喜迴向品》辨功德之可轉與不可轉:
「是福德不可得與一切眾生,而果報可與……善法體不可與人。」4
這一句劃出迴向的形式:可迴向者,是福德所感之「果報之朝向」;不可迴向者,是「善法體」本身。何以善法體不可與人?因善根作為一種已生起之德,屬於發願者自身相續之事實,不能像一件物事那樣從一人手上交到另一人手上;可以被重新對準的,唯有它將來成熟所趨的方向。《華嚴經·十迴向品》更以所緣為判準,謂善根若不以眾生為其朝向,則「不名迴向」;普以眾生為所緣,方「乃名迴向」5。
兩處合觀,迴向之為迴向,繫於其朝向是否普及眾生,不繫於送出了多少。願發起一個朝向,迴向則把一路所積之果報,持續地轉注回那個朝向。它不是「交付一件東西」,而是「轉一個朝向」——這一形式上的分別,將在第三、第五節中成為防止願被讀成交易的關鍵。
2.4 願與渴愛之界(只立其界)
最後須先立、而其機制留待後論的一條界,是願與渴愛之別。《雜阿含經》第五六一經,記一位婆羅門問及修道者之欲是否止息,經以反詰作答:
「來至精舍已,彼欲息不?」6
其義在於:善法欲(chanda)一旦達其所緣,即自行止息;而渴愛(taṇhā)以自我之延續為性,達一物則更求一物,永不自止。願所依的意志屬前者,不屬後者——這是一種「依愛斷愛」、終將消解其自身的意志結構。願既以渴愛之止息為其方向,便不可能是渴愛的高級形態,正如以滅火為志者不可能是更旺的火。此一區別的完整機制——善法欲與渴愛在心所層面如何不同——本卷將另立專篇處理;此處只先標明這條界,使「願不是渴愛」自開卷即立。
(按:本篇主要引文取漢譯大正藏原典。巴利語願之詞彙——paṇidhāna、patthanā、samādāna、chanda——於可公開引用之語料中近乎不存,故降為 PTS 編號之參照層7,不作正文嵌引。此非取巧,而是來源政策下的誠實作法:「巴利根基」所指者,為願之概念之根,非宣稱有巴利原文逐字之底本。)
三、核心論證
3.1 三詞相須:一個朝向的三個環節
願、誓、迴向不是三個各自獨立的善行,而是同一個朝向之行為的三個時間環節。願在先——發起一個朝向覺悟與眾生的方向;誓在中——以決受令這個朝向得以受持、不散;迴向在後——把沿途所積之果報,持續轉回那個鵠的。三者相須:無願,則誓無所持、迴向無所歸;無誓,則願易發而易退,朝向立而旋失;無迴向,則所積之德與鵠的脫節,淪為私有的功德存款,與最初的朝向不再相干。
把三詞分立而又見其相須,是理解願門的第一個結構性洞見。它告訴我們:願不是一個孤立的、發一次就算數的念頭,而是一個須被持守、且須被持續灌注的朝向。許願是一次性的——許下即等待兌現;願則是貫穿全程的——發起之後,要靠誓持守它越過漫長的時間,要靠迴向把每一步的果實重新對準它。願的綿延性,已經內含在「願—誓—迴向」這個三環結構裡。
3.2 願是構成性的,不是獲取性的
許願與發願最根本的分野,在於前者是獲取性的(acquisitive),後者是構成性的(constitutive)。
許願求一物:求健康、求順遂、求所欲之境。它的語法是「我要得到 X」。在這個句式裡,「我」是不變的常項——願的前後,「我」始終是那個「我」,變的只是「我」是否得到了 X。發願則不求物。「使我將來之世作佛」不是把「佛」當作一件待獲取的標的,而是重新界定發願者之朝向的行為。《大智度論》謂「初發心時,誓願當作佛」即名菩薩2——願一發,菩薩之身分隨之奠定。這裡沒有「先有一個現成的我、再去求一個佛果」的結構,而是「願之發起本身,構成了一個新的存在朝向,並以這個朝向重新界定了發願者」。
差別因此可以這樣概括:許願改變的是「我擁有什麼」,而「我」不變;發願改變的是「我是朝向什麼的存在」,「我」本身隨之被重定。更進一步,當這個朝向的對象是「眾生無邊誓願度」時,被重定的「我」最終指向的是一個自身被清空的地平線——願的鵠的不是成全發願者,反而消解他。這一層「自空」的義理,本篇只點到為止,留待後卷之般若諸篇深論;但即便只就詞義與語法而言,願的構成性已足以把它與許願的獲取性區別開來。
3.3 本願不是通途之發願
正因願是構成性的,漢傳淨土所說的「本願」便須與通途的「發願」嚴格區別。《無量壽經》言佛土之成就,繫於「本願」之力,謂其能令壽量「脩短自在」8。此「本願」之「本」(pūrva-),指宿世根本、已然成就而具效力的願力,不是當下一念的「發願」之動作。
若把「本願」徑解為「他所發的願」,便抹去了那個「本」字,也抹去了「願力作為一種已成之效力」這一整層義理——而淨土法門的機制,恰恰全在這一層:往生者所乘者,不是自己當下發願的力量,而是法藏比丘宿世已成的根本願力。本篇於此只立其辨,不展開願力與他力之教義;它在這裡的作用,是提醒讀者:「願」一詞在漢傳語境中至少有「當下之發起」與「宿世已成之願力」兩個層次,混用二者,會使後文許多論證失焦。
3.4 轉向,而非交付
回到迴向。第二節已見「善法體不可與人,可與者果報」之限定4。這一限定在論證上極為關鍵,因為它決定了迴向——以及整個願門——能否守住「非交易」這條界。
設想一種常見的迴向圖像:功德如同存款,迴向如同轉帳,我把我帳戶裡的功德轉入你的帳戶。這個圖像之所以誘人,是因為它直觀、可計量、有施有受。但經論明白否定了它:善法體不可移交。善根一旦在我相續中生起,它就是我相續的一個事實,不能像錢一樣易手;可被轉動的,唯有它將來成熟所趨的「果報之朝向」。於是迴向的真正形式,不是「移交一件物」(transfer of a thing),而是「轉一個朝向」(re-direction of an aim)——我不是把功德送給眾生,而是把我所積之德,其成熟之果,重新對準眾生與菩提,不再對準自己的安樂。
這一形式上的精確,正是「願不是交易」這條紅線的詞義地基。交易須有可交割之物、有立約之雙方、有對價之兌現;而迴向既無可交割之物(善法體不可與人),願也不索取對價之結果(它交付的是朝向)。把迴向讀成功德的買賣,把願讀成向佛或宇宙下的訂單,都是把「轉朝向」誤作「移交物」的同一個錯誤。
3.5 三詞如何各自堵住一個誤讀
三詞辨義至此可作一收束:願、誓、迴向各自的精確界定,恰好堵住了開篇所列的三個誤讀。
願之為「構成性的發起」而非「獲取性的願望」,堵住了「願即許願」之誤——許願獲取一物而我不變,願重定我之朝向。願所依之意志為「達緣即止」的善法欲而非「達緣更求」的渴愛,堵住了「願即渴愛之高級形態」之誤——願以渴愛之止息為向,不可能是更熾的渴愛。迴向之為「轉果報之朝向」而非「移交善法之體」,堵住了「願即交易」之誤——無物可交割,亦不索結果之對價。三詞相須,便不只是辭典式的分類,而是一道三重的防火牆:它從三個方向,把願與許願、渴愛、顯化分開。願門的命題邊界,至此立定。
四、跨學科會通
願與西方思想中三組關於「定向之意志」的資源相鄰。逐一辨其相似與根本差異,可使願的輪廓更清楚。須先聲明:以下三組對照皆為啟發性類比(⚠️ heuristic),用以照亮願之某一面,非以任一現代理論為願之理論等價物。
其一,二階欲望與意向性(深契處,須辨其盲區)。 哲學家法蘭克福(Harry Frankfurt)區分一階欲望(直接想要某物)與二階欲望(想要「想要某物」,即對自己的欲望本身有所欲)。在這個區分下,發願確是意志的二階定向——它不是一階的衝動渴求,而是對「自己整個意欲方向」的重新欲求;發願者欲求的,是「成為一個以覺悟為其欲求的人」。這一層相似很深,足以說明願絕非低階的情緒衝動。
然而二階欲望理論仍以一個自我為其最終的錨:是「我」要成為「我所願成為」的人,二階結構服務於一個自我的整全與自主。菩薩願的對象——眾生無邊誓願度——恰恰反向而行:它的鵠的會消解那個發願的自我。願因此可說是一種「其主體終將自我消融」的二階意志,這在法蘭克福的框架裡沒有對應的位置。不可還原:二階欲望理論能照亮願的「定向」面(願是對欲求之欲求),卻照不到它的「自空」面(願的終點清空發願者);以前者代後者,是把無我之願降為自我整全之計畫。
其二,目標設定論(須校正之誤讀)。 現代管理與心理學的目標設定論(Edwin Locke 與 Gary Latham),以及「明確、可量、可達、相關、有時限」(SMART)之原則,主張清晰而有度量的目標能有效驅動行為。願與之相似處在於:願絕非散漫的空想,它有定向、有長程承諾,並非不嚴謹。一個誤以為「發願就是隨緣、不必認真」的讀者,反而需要目標設定論來提醒:願是鄭重的、貫徹的。
但根本差異在於:目標是可完成的、有度量的、被一個自我所持有的標的;而願——尤其「眾生無邊誓願度」——在結構上不可完成,且其所緣自空。這裡須特別校正一個常見誤讀:願的「不可完成」不是它的失敗,也不是設計上待修補的缺陷,而是它的形式本身。一個永遠度不盡的眾生之願,若以「達成率」衡量,永遠是失敗的;但願本不以達成率衡量,它衡量的是朝向之真實。不可還原:把願讀成一份「更高效、更宏大的待辦清單」,恰恰是用一個「可完成、可計量、自我持有」的範式,去套一個「不可完成、不可計量、終將清空自我」的朝向——範式錯置,差以千里。
其三,顯化與吸引力法則(最須切割處)。 「顯化」與「吸引力法則」——以拜恩(Rhonda Byrne)《祕密》(The Secret)為代表的「向宇宙下訂單」之說——命名了一種真實的渴望:以願來定向自己的生命,並相信這定向能改變際遇。就「指向尚未實現之事並以確信持守」而言,它與發願在外觀上幾乎重合,這也是本篇開篇所說「越像越須辨」的典型。
但其結構是交易性的:下訂單—待交付,整個過程預設一個「會收到結果」的自我,與一個「會照辦」的宇宙。願則非交易;如第三節所論,它交付的是朝向,索取的不是結果,且無可交割之物、無立約之對方。同一把火,朝向相反的對象:顯化護持一個會抵達、會接收的未來自我,願指向一個終點處空無發願者的方向。不可還原:顯化與願共享「以確信指向未來」的外形,卻在「是否預設一個接收結果的自我」這一點上正相反——這正是本卷命題的核心分野,不能因外形之近而抹去。
五、中道校正
❌ 願不是顯化,不是向宇宙下訂單。 把發願讀成一種交易——「我發願,宇宙(或佛)照辦」——是願門最根本的誤解。第三、四節已從詞義與結構雙重立其地基:迴向是轉朝向而非交付物,願是構成朝向而非獲取結果。交易結構預設一個立約的自我與一個會履約的對方;而願既不索取結果,也不預設一個立約者。凡一段論述可被讀為「下訂單以換取交付」,即已偏離願門。此為義理上的邏輯之誤,非措辭之輕重問題。
⚠️ 「誓」不與 samādāna 乾淨地一對一。 漢譯的「誓」字,可對應 praṇidhāna、pratijñā、samaya、vrata 等多個原語,並非與 samādāna 構成清潔的一一對應。本篇只隔離其「受持·決受」一義(即受戒語境中「從他受納而令所受成就」),並不宣稱「誓」即等於 samādāna。一個直接的反證是:阿彌陀「誓不成佛」之「誓」,其實是願(praṇidhāna)之極致,而非受持義之誓。故此辨須釘在語境上——是「從人受」這一受戒脈絡賦予了此處之「誓」以受持義,不能僅靠「誓」這個字本身。
⚠️ 「本願」不是「發願」。 本願(pūrva-praṇidhāna)指宿世根本、已成而具效力的願力;發願是通途當下之發起動作。二者層次不同,不可互換。把「本願」滑讀為「他發的願」,會抹去「本」(pūrva-)所承載的「願力作為已成效力」之義,使後文涉他力之論證失其根據。
⚠️ 「迴向」不是「發願」。 發願在先——設立鵠的;迴向在後——把已積之果報轉注入那鵠的。二者之時序,正是它們相須的理由:先有所向,後有所轉。混用二詞,會使「願立鵠」與「迴向灌注」這一前後相承的結構塌縮為一團,三環之說(願—誓—迴向)亦隨之失效。
六、結論
精要重述。 願是把整個意志轉向覺悟的結構性發起;誓以決受受持之,迴向以功德之轉向灌注之。三詞相須,劃出整卷的命題邊界:願不是許願,不是渴愛,不是顯化。三者之別,不在意志的強度,而在朝向的對象,以及發願者是否還預設一個要去實現的自我。三詞各自精確的界定,恰好從三個方向堵住三個誤讀,構成一道圍護願門命題的防火牆。
就理解而言。 本篇不教任何發願或迴向的操作——那不是研究的職分。它只指出一個理解上的轉向:當「發願」被看作構成性的朝向、而非獲取性的願望時,它便不再與「我究竟能不能達成」的焦慮綁在一起。願的真誠,不繫於結果是否到手;它衡量的是朝向是否真實,不是收成是否豐厚。一旦看清這一點,許願與發願之間那道起初模糊的界,便清晰起來:兩者用同一把火,朝向的卻是相反的對象。
開放問題。 但這留下一個尚未回答的問題:若願是一個「被發起的點」,它如何能走成「整條道路」?這個發起最初究竟立於何處、又憑什麼能持守、跨越漫長的時間而不退?要回答前一問,下一步須回到一則最古老的場景——一位行者,在一尊名為然燈的佛前,所發的那個本願。願從一個發起的點起步,本卷將看它如何走成整條菩提道。
參考文獻
一、佛教原典 Primary Buddhist Sources
- 《增一阿含經》,東晉瞿曇僧伽提婆譯,《大正藏》第2冊,No. 125。
- 《雜阿含經》,劉宋求那跋陀羅譯,《大正藏》第2冊,No. 99。
- 《大智度論》,龍樹菩薩造,後秦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25冊,No. 1509。
- 《優婆塞戒經》,北涼曇無讖譯,《大正藏》第24冊,No. 1488。
- 《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卷本),唐實叉難陀譯,《大正藏》第10冊,No. 279。
- 《佛說無量壽經》,曹魏康僧鎧譯,《大正藏》第12冊,No. 360。
二、現代學術著作 Modern Scholarship
- Frankfurt, Harry G.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68.1 (1971): 5–20.
- Locke, Edwin A., and Gary P. Latham. A Theory of Goal Setting and Task Performance. Prentice Hall, 1990.
- Byrne, Rhonda. The Secret. Atria Books / Beyond Words, 2006.
- The Pali Text Society's Pali-English Dictionary. Ed. T. W. Rhys Davids and William Stede. Pali Text Society, 1921–1925.
三、經論索引 Sūtra & Śāstra Index
| 簡稱 | 全名 | 大正藏編號 | 造/譯者 |
|---|---|---|---|
| 增一阿含 | 增壹阿含經 | T0125《增壹阿含經》EkottarāgamaT2, No. 125東晉 瞿曇僧伽提婆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冊) | 瞿曇僧伽提婆譯 |
| 雜阿含 | 雜阿含經 | T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求那跋陀羅 (劉宋,約 43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冊) | 求那跋陀羅譯 |
| 大智度論 | 大智度論 | T1509《大智度論》Mahāprajñāpāramitā-upadeśa-śāstraT25, No. 1509鳩摩羅什 (後秦,40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5冊) | 龍樹造·鳩摩羅什譯 |
| 優婆塞戒經 | 優婆塞戒經 | T1488《優婆塞戒經》T24, No. 1488北涼 曇無讖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4冊) | 曇無讖譯 |
| 八十華嚴 | 大方廣佛華嚴經(80卷) | T0279《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Avataṃsaka-sūtra (80-fascicle)T10, No. 279實叉難陀 (唐,695–699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10冊) | 實叉難陀譯 |
| 無量壽經 | 佛說無量壽經 | T0360《佛說無量壽經》(大經)Larger Sukhāvatī-vyūhaT12, No. 360康僧鎧 (曹魏,約 252 CE — 傳統歸屬;現代學界存疑)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12冊) | 康僧鎧譯 |
系列論文交叉引用索引
本篇為《願》卷首篇,建立全卷三詞共用詞彙(願/誓/迴向),為後續各篇之詞義地基。對本篇之依賴與路標:
- 路標 P02《然燈佛前之本願》:本篇 §2.1「願為朝向覺悟之發起」於 P02 展開為善慧本願之起點誓言
- 路標 P04(Chanda, Not Taṇhā):本篇 §2.4 只立「願≠渴愛」之界,其善法欲(chanda)與渴愛(taṇhā)之心所層機制由彼篇接棒
- 路標 Part III(願為波羅蜜):本篇 §3.2「願是構成性而非獲取性」為願之 pāramitā 位格預埋
- 路標 Part V(彌陀本願):本篇 §3.3「本願(pūrva-praṇidhāna)≠ 通途發願」之辨於彼段展開為他力義理
- 路標 Part VI P15(普皆迴向):本篇 §2.3「迴向為轉朝向而非交付物」之詞義地基,於彼篇成全為迴向之全教義
與《指月八部曲》的關係:本篇「願≠顯化/渴愛」之命題邊界,與八部曲慧學系列對「無所得」「應無所住」之處理同源——願之「自空」面(願的終點清空發願者)留待本卷 Part VII 與般若諸篇會通。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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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一阿含經》卷三十八,聽法品第三十六,東晉瞿曇僧伽提婆譯,《大正藏》第2冊,No. 125,頁758中。此為過去因地之第一人稱誓願;「燈光佛」即然燈佛(Dīpaṃkara)之異譯(漢譯尚有定光、錠光、提和竭羅等名)。其完整本願敘事,本卷另篇(P02)專論,此處只取「發此誓願」一語以立願之發起義。 ↩
-
《大智度論》,龍樹菩薩造,後秦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25冊,No. 1509,頁411中(「繫心願我當作佛」);另見論中「初發心時,誓願當作佛」之訓義。本篇取其「願即奠定菩薩身分」之構成性讀法。 ↩ ↩2
-
《優婆塞戒經》卷七,五戒品第二十二,北涼曇無讖譯,《大正藏》第24冊,No. 1488,頁1070上。本篇引此僅取「立誓·從人受」之受持決受義,不涉受戒制度與儀軌。 ↩
-
《大智度論》,釋隨喜迴向品,《大正藏》第25冊,No. 1509,頁487下至488上。「善法體不可與人,可與者果報」為迴向「轉朝向而非移交物」之關鍵限定。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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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卷本)卷二十三,十迴向品,唐實叉難陀譯,《大正藏》第10冊,No. 279,頁126中。「不名迴向/乃名迴向」以所緣是否普及眾生為判準,此處為其義之撮述。迴向之全教義,本卷後篇(P15 普皆迴向)專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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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含經》卷二十一,第五六一經,劉宋求那跋陀羅譯,《大正藏》第2冊,No. 99,頁147上。經以善法欲(chanda)達所緣即自息,別於渴愛(taṇhā)之自我延續。善法欲與渴愛之心所層機制,本卷另篇(P04)專論,本篇只取其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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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對照(參照層,不作正文嵌引):善慧本願見 Buddhavaṃsa IIA, Sumedha-kathā(PTS 校本);善法欲達標即止息見 Saṃyutta Nikāya 51.15, Uṇṇābha Sutta(S v 271);samādāna「自我受取、受持」之語義見 Pali-English Dictionary, s.v. samādāna / sīlasamādāna。本卷標舉「巴利根基」,就願之概念之根而言為實,非宣稱有巴利原文逐字之底本;此一來源政策已於卷首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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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無量壽經》卷上,曹魏康僧鎧譯,《大正藏》第12冊,No. 360。「本願」(pūrva-praṇidhāna)指宿世根本願力,別於通途「發願」之動作;願力與他力之全教義,當於本卷論彌陀本願諸篇(Part V)專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