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羅提木叉之架構
英文題名:Architecture of the Pāṭimokkha
波羅提木叉(Pāṭimokkha)於初看似為一份規則彙編、二百二十七條由重至輕分八類之比丘戒目。本文則立另一條主張:波羅提木叉非規則彙編,乃自我立法之分疇案例法。架構性論證之證據跨五層四傳統匯流:其一,巴利《經分別》(Suttavibhaṅga)之四節構件、普世首犯者退免條款、與《波逸提》第七十二條規則之回身自指;其二,漢譯《四分律》卷一「十句義」結戒目的之制度性陳述,與《四分律比丘戒本》「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八次重複之誦戒框架;其三,《阿毘達磨俱舍論》與《大乘阿毘達磨集論》《雜集論》以「別別」二字為 prāti 之精確漢譯,並以三律儀業、八眾律儀、五-八-十-全 受戒階梯三聯偈頌訂之;其四,《清淨道論》以四遍淨戒置波羅提木叉律儀戒於首、與漢傳之三聚淨戒置攝律儀戒於首之交映;其五,義淨於七世紀末於那爛陀寺親見半月誦戒之活的制度性旁證。本篇為戒門第九篇、Part III 開卷篇,承前篇〈戒香〉之外向表述、轉入波羅提木叉之內部奉持;為下篇三系律藏比較預埋單一傳統之架構基礎。
一、引論
巴利律本身有一條規則,於其字句之中明白指認自身之誦戒事件。
《波逸提》第七十二條 Vilekhana-sikkhāpada 規定:「若比丘於波羅提木叉誦時(pātimokkhe uddissamāne)說『何用此等小小細微戒(khuddānukhuddakehi sikkhāpadehi),徒令悔惱』,犯波逸提。」1 此一規則具備三項結構性標記:其一,逐字指名「於波羅提木叉誦時」這一誦戒儀禮之技術詞;其二,以「小小戒」(khuddānukhuddaka)之區分明訂大戒、小小戒之階序,與《長部》第十六〈大般涅槃經〉§六.三佛之最後囑咐「若僧伽欲、於我滅度後得捨小小戒」用語完全同一;其三,將對誦戒框架之譏嫌正式入罪。換言之,波羅提木叉於它自己一條規則內,立法保護它自身之誦戒制度——此即自我立法之回身自指之最強內部標記。
本文據此立另一條主張:波羅提木叉非規則彙編、乃自我立法之分疇案例法。所謂「規則彙編」,意指如〈十誡〉一類自外神示而頒、條目預先齊備、命令式詔告之絕對誡命長表;所謂「自我立法之分疇案例法」,則意指條目隨犯隨制、各條皆攜其因緣(nidāna)與結案事(vinīta-vatthu)、按程序回應分類入八大類、並以兩週為一週期由僧團集體誦讀以維護其活的制度性之一種法律寫作體例。前者為命令、後者為案例;前者預設、後者後置;前者整體頒佈、後者一條一條成形。
本篇為戒門第九篇,亦為 Part III 之開卷篇。承前篇〈戒香〉(P08)所立之戒於僧俗界面之外向顯現,進入僧團內部——此內部之奉持為一套自我立法之分疇案例法。其架構性論證之證據跨五層四傳統匯流,本文逐層展開。下文〈經文軸〉先處理巴利《經分別》與漢譯《四分律》兩錨;〈八類之結構性解剖〉處理四節構件與首犯者退免條款;〈三家對話〉處理三家之架構讀法;〈論藏與註疏層〉處理說一切有部俱舍、瑜伽行派集論雜集、上座部清淨道論、漢傳智顗與道宣之交映;末以〈收束〉回扣全篇,並為下篇〈三系律藏之對話〉預埋。
二、經文軸:巴利律與漢譯律之雙錨
(一)巴利律之三組結構性標記
巴利《經分別》提供本篇主張之三組原典標記。
第一,案例法之機制——盜罪之外援世俗法。 《波羅夷》第二條 Adinnādāna 規定:「若比丘以盜心取未予物,於凡諸王捉賊則打、或縛、或驅之程度者……此比丘亦犯波羅夷,不共住。」2 此一語句之關鍵在於將「盜」之入罪閾值明白委於當地世俗王法——凡王法所抓被打、被縛、被驅之程度,即為波羅夷之程度。此一寫法於命令式律典中乃結構上不可能之事:〈十誡〉之「不可偷盜」不會以「凡達王法處罰之程度即為偷盜」為其入罪閾值,因該誡命之效力自外神示而出、不向地方法律低頭。波羅夷第二條卻明白將自身之犯罪認定權委於當地世俗法,此正為案例法而非命令法之結構性特徵——律本承認其規則須與地方法律對接、隨地方執法慣例而動。
第二,普世「首犯者退免」條款。 巴利《經分別》之每一條規則,於其末尾皆附「不犯」(anāpatti)一節;而此一節之列舉項目中,普世出現「狂亂者、首犯者(ādikammika)不犯」之退免條款。3 「首犯者」一詞之語意極精準:意指於犯戒者所引發此規則之第一人——因彼行為發生之時,此規則尚未存在,故此規則對其不適用。此一退免條款於結構上具有命令式律典所不可能擁有之特徵:〈十誡〉不能於頒佈之時、回溯豁免第一個偷盜者或第一個殺人者,因誡命為自外神示而頒、其效力自始周延、不容回溯例外。波羅提木叉之每一條卻明白指名引發其自身之那個人,然後將其豁免——此即律本於它自身之語句中,公開承認:其規則為對既往行為之事後編訂、非預設之普世誡命。換言之,普世首犯者退免條款乃律本對自身編訂史之內部供述,亦為「波羅提木叉非規則彙編、乃案例法」之最強內部證據。
第三,大戒與小小戒之階序——經律雙軸印證。 上文〈引論〉所引之《波逸提》第七十二條,以「小小戒」(khuddānukhuddaka)之區分隱含大戒、小小戒之階序。此一階序之經藏側印證,即《長部》第十六〈大般涅槃經〉§六.三佛之最後囑咐:「若僧伽欲、於我滅度後得捨小小戒。」4 兩處用語完全同一,顯示「小小戒」一語非《波逸提》第七十二條獨創之術語,乃整個早期僧團共享之分疇詞彙。經藏側更有《增支部》四之二四五〈學處之利益〉(Sikkhānisaṁsa)為學處(sikkhāpada)之效用立軸:「諸比丘!學處之利益、智慧之強盛、解脫之精髓、念之主宰,有此四端。」5 此一短經為波羅提木叉於佛之教法整體中之功能性定位提供經藏側錨——學處非外加之約束,乃智慧、解脫、正念之共具支柱。
(二)漢譯律之雙錨——十句義與半月誦戒
漢譯側之主錨為《四分律》卷一之「十句義」結戒目的,與《四分律比丘戒本》之「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八次重複框架。
第一,「十句義」之制度性陳述。 《四分律》卷一序分(姚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弘始十二至十五年,西元四一〇至四一三)記載:佛於須提那(Sudinna)初犯波羅夷之後,對諸比丘宣告十項結戒目的:「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令未信者信,五、已信者令增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正法得久住。」6 此十句為波羅提木叉於漢譯側之制度性自我表述,與巴利對應語 dasa atthavase paṭicca(因十項利益而結)為功能上之逐句對應。
於此處更重要者乃結戒之程序:佛於須提那初犯之前,曾明白拒絕舍利弗請佛先預設結戒之提議。律本記載:「如來未為諸比丘結戒……若有漏法生、世尊乃為諸比丘結戒。」6 「不預設結戒、隨犯隨制」於律本內部明白表述為結戒之結構性原則。此一程序自身即案例法之內生定義——律本不在事先頒佈,乃於漏法已生、實際案例已成立之後始制。佛拒絕舍利弗之提議一段,於漢譯律藏中乃案例法機制之最強自我表述。
第二,「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之八次重複框架。 《四分律比丘戒本》(後秦佛陀耶舍譯,為東亞誦戒之標準底本)於每一類之結尾,皆原文重複「諸大德!是〔某類〕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此一句。八類各一次,共八次出現於戒本全文:波羅夷一、僧伽婆尸沙一、不定一、尼薩耆波逸提一、波逸提一、波羅提提舍尼一、眾學一、滅諍一。7 此八次重複之半月誦戒框架,為巴利對應語「imāni kho panāyasmanto cattāro pārājikā dhammā uddesaṃ āgacchanti」(此四波羅夷法入於誦戒)之漢譯精確對應。戒本末尾之總述句更為直接:「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已說四波羅夷法、已說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已說二不定法、已說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已說九十波逸提法、已說四波羅提提舍尼法、已說眾學戒法、已說七滅諍法、此是佛所說戒經、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7 此一總述句將整個結構表述為誦戒實踐之事後編訂——規則之集合非靜態目錄、乃週期性集體儀禮之誦讀索引。
第三,「波羅提木叉」漢譯阿含側零命中之發現。 一項值得注意之文獻發現是:於《長阿含》(T0001《長阿含經》Dīrgha-āgamaT1, No. 1佛陀耶舍、竺佛念 (後秦,413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全二十二卷之系統查核中,「波羅提木叉」一詞之命中為零。此一零命中非缺失,乃漢譯側經藏與律藏之語類區辨之結構性證據。佛陀耶舍與竺佛念為同一譯場(姚秦末長安),於兩部譯經之中明顯使用不同術語:譯經(sutta)中使用「戒蘊、賢聖戒、律戒、儀戒」一類語匯,譯律(vinaya)中使用「波羅提木叉」。換言之,漢譯側譯經者明知此一語類之分界——「波羅提木叉」為律藏特有之制度性術語,非經藏之通用語匯。此一語類之自我分疏,於漢譯側構成第三組巴利原典之內部證據之外的、譯文層之獨立旁證。
三、八類之結構性解剖
波羅提木叉之內部架構,於三層之疊合中顯出案例法之本質:四節構件、八類程序回應分類、與普世首犯者退免條款。
第一層:四節構件。 巴利《經分別》之每一條規則,於文體上皆按四節構成:(一)因緣(nidāna),即引發此規則之原始案例——某比丘於某地、為某事、做了何事,以致僧團向佛報告;(二)戒條本身(paññatti),即佛因此一案例而制定之規則正文;(三)句分別(padabhājaniya),即對戒條中每一語詞之逐字釋義;(四)結案事(vinīta-vatthu),即後續累積之類案集——其他比丘以相近或相異情境再犯此規則時,僧團如何裁定。部分規則更附第五節:隨制(anupaññatti),即佛於原規則制定後,因新案例之出現而對主規則作出之事後修正或補例。此一四節構件之文體結構,於命令式律典中無對應例——〈十誡〉之每一條為一句絕對命令,無因緣、無逐字釋義、無類案集;而波羅提木叉之每一條皆攜其完整之案例史。此即律本於文體層之自我表述:每一規則皆為一條經審理之案例,而非預先頒佈之命令。
第二層:八類程序回應分類。 波羅提木叉於分類軸上分為八類:波羅夷(Pārājika,四條)、僧伽婆尸沙(Saṅghādisesa,十三條)、不定(Aniyata,二條)、尼薩耆波逸提(Nissaggiya-pācittiya,三十條)、波逸提(Pācittiya,九十二條於比丘律,一百六十六條於比丘尼律)、波羅提提舍尼(Pāṭidesanīya,四條)、眾學(Sekhiya,七十五條於比丘律)、滅諍(Adhikaraṇa-samatha,七條)。此八類之區分,非依「違犯之嚴重程度」為單一軸,乃依「僧團對該違犯之程序回應」為分類根據。波羅夷之程序回應為自動失比丘身份、不共住;僧伽婆尸沙之程序回應為僧團集體羯磨之初罰與終解;不定之程序回應為依信實女居士之指證而轉入相應類別;尼薩耆波逸提之程序回應為捨物加悔過;波逸提之程序回應為向他比丘悔過即可;波羅提提舍尼之程序回應為向特定對象自陳;眾學之程序回應為自身覺察即可、無正式悔過;滅諍之程序回應為七種解諍法之程序選擇。八類各對應一套程序工序,而非一個傷害等級——此即律本之分類邏輯為程序回應分類、而非倫理嚴重度排序之證據。
第三層:首犯者退免條款之普世性與《波羅夷》第二條陶師之具體案例。 上文〈經文軸〉已論首犯者退免條款之結構意義。於此處可舉一例以見四節構件與案例法機制之具體運作:《波羅夷》第二條之因緣即陶師達尼亞(Dhaniya)之案。律本記述:達尼亞為陶師之子、後出家為比丘,於王舍城外結草屋而住。取薪草之人乘其出而破其草屋、持薪草而歸。達尼亞再建陶屋於原處,佛聞而命破之。達尼亞遂往王之木材場、自稱「王已許我木材」、實取大梁而為己用。守者報告,案達上大臣禹舍(Vassakāra),經審理而轉至佛前。佛因此一案例,初制波羅夷第二條;後因再有比丘以相近情境犯之而再制,將盜罪閾值明白委於當地王法處罰之等級。此一案例展示四節構件之全套運作:達尼亞陶師之具體情境為因緣,佛之制定為戒條,「不予而取」「盜心」「達王法之程度」之逐字界定為句分別,後續類案之裁定為結案事,將閾值明委於王法為隨制。每一條規則之內部結構,皆如此一案。
四、三家對話
於西方學界之波羅提木叉研究中,本篇選取三家為對話者:善覺尊者(Sujato Bhikkhu)、克拉克(Shayne Clarke)、與封·辛奈伯(Oskar von Hinüber)。三家各從不同進路印證本篇之案例法主張。
(一)善覺尊者:由二百二十七條長表至雙週儀禮程序
善覺尊者於 SuttaCentral 之《比丘尼戒本》(Bhi-Pm)導言(CC0 開放授權)立一論點:波羅提木叉於西方讀者初看,為令人卻步之命令式長表——二百二十七條規則,各由重至輕排列,似為一份古代之刑法典。然此一讀法忽略了波羅提木叉之程序性核心:八類之分類非以違犯嚴重度為軸,乃以僧團須做何事為軸。波羅提木叉非規則之目錄、乃雙週誦戒之活的程序典範。8 善覺之精要表述為:「波羅提木叉最好被理解為一套程序、而非僅一份規則之長表。」此一讀法直接支持本篇之主張——若視波羅提木叉為程序,則其分類邏輯之程序回應性自然顯現;若視之為規則長表,則其分類邏輯顯得武斷。本篇於八類之程序回應分類一節,實際上即沿善覺之程序進路而推。
(二)克拉克:由命令式直覺至案例法現實
克拉克於《印度佛教僧團之家庭關係》(Family Matters in Indian Buddhist Monasticisms,夏威夷大學出版,二〇一四)所立之方法論,為本篇案例法主張之最強方法論之錨。9 西方讀者乃至部分傳統註疏家,皆易將律本讀為「不可殺、不可盜、不可妄語」一類之命令式長表。克拉克之全書方法則明白主張:律本應讀為法律現實主義之案例法——條條經查皆攜其原始案例(nidāna),其裁定為一案一裁、而非預先編碼之普世規則。克拉克於該書之主要工作為:解構「佛教僧人捨棄家族」之西方學界刻板印象——透過案例法讀法逐條察看,顯示律本中之比丘與比丘尼仍與其原生家族保持實質聯繫、僧團對此非但不禁、且於程序上予以承認。此一方法論之力量在於:它示範了如何以案例法讀律本、便能讀出命令式讀法所看不見之社會現實。本篇之第三章解剖,即沿克拉克之方法論而推:不將八類視為刑罰等級表,而視為案例累積後之程序分類。
(三)封·辛奈伯:由八分類之表象至編訂史層次之深度
封·辛奈伯於《巴利文獻手冊》(A Handbook of Pāli Literature,德國 De Gruyter 出版,一九九六,律藏節 §三一至四三)以文獻學之角度立一條結構主張:波羅提木叉於初看為八類之分類,似為任意之行政分類;然於編訂史之深度上看,波羅提木叉乃律藏中最古之文層,早於框架它的《經分別》。10 《經分別》之四節構件結構為對核心波羅提木叉(即裸戒條本身)之事後展開——因緣、句分別、結案事三節皆為對戒條之疏釋層,經書之疏釋層往往晚於被疏釋之原文。波羅提木叉之八類本身,亦攜編訂史之層次:波羅夷與僧伽婆尸沙為最早之核心(早期僧團需有重罪之自動排除機制),不定與尼薩耆波逸提為中層展開,眾學為最晚之沉積層(訓練性條目於形式上輕於程序性條目、然於核心古老度上反晚加),滅諍為附錄性之程序章典(七種解諍法為制度成熟後之程序整理)。於封·辛奈伯之讀法下,八類之分類非「武斷之分類」,乃「編訂史層次之沉積」——架構即編訂史。本篇之主張因此於文獻學層獲第三條印證:波羅提木叉非預先頒佈之普世規則表,乃僧團於數十年至百年之累積中、於每一階段添加新層之活的法律文本。
三家之間有所互補:善覺由程序性立論,克拉克由方法論立論,封·辛奈伯由文獻學立論。三家共構之圖像為:波羅提木叉非規則彙編,乃一套程序、一套案例法、一套於編訂史上層層沉積之活的制度。本篇對於先前已用之三家(無著比丘 Anālayo、葛汀 Rupert Gethin、菩提比丘 Bhikkhu Bodhi)略提一句:無著於跨部派律本之對讀方法為本系列下一篇所將承接之承續,葛汀於《佛教概論》第七章所立之四眾(catuparisā)框架於本篇承自前篇〈戒香〉之外向結構,而菩提之《皈依三寶》第三部對波羅提木叉未及——此一缺位為本篇系列對話陣容之坦白標記。11
五、論藏與註疏層:五重匯流
巴利律與漢譯律之經文軸已立架構之原典證據;然此一架構於部派論藏與兩傳註疏層中再得交織之印證。本節分五重展開。
(一)《阿毘達磨俱舍論》卷十四之三聯偈
說一切有部之世親(Vasubandhu)所造《阿毘達磨俱舍論》(玄奘譯,唐永徽二年至五年,西元六五一至六五四)卷十四,以三組偈頌訂定波羅提木叉於整體律儀架構中之位階。12 第一聯為「三律儀業偈」:「律儀別解脫、靜慮及道生。」此偈以三類律儀分業:其一,別解脫律儀,即欲界之有漏戒,正是波羅提木叉所對應者;其二,靜慮生律儀,即色界禪定中所生之戒;其三,道生律儀,即無漏聖道所生之戒。此一三聯之分類於阿毘達磨體系中將波羅提木叉明置於三律儀業之首條——別解脫律儀,即一條一條棄捨種種惡之欲界戒。第二聯為「八眾律儀偈」:「初律儀八種、實體唯有四、形轉名異故、各別不相違。」此偈訂出別解脫律儀於受戒身份上之八種分疏——苾芻、苾芻尼、正學、勤策、勤策女、近事、近事女、近住,然於戒體實質上唯四(苾芻、勤策、近事、近住,其中性別轉換於說一切有部立場為「形轉名異」)。第三聯為「受戒階梯偈」:「受離五八十、一切所應離、立近事近住、勤策及苾芻。」此偈明訂受戒之四階梯——五戒(近事優婆塞)、八戒(近住於布薩日)、十戒(勤策沙彌)、全戒(苾芻比丘)。階梯之終點即為比丘律儀——亦即波羅提木叉。此一三聯偈之文獻意義在於:波羅提木叉非孤立之單一階段,乃於整體受戒結構中之最高位、亦為其他諸階之收束之點。
於此處須補一語以避混淆:此處所論之「三律儀業」(別解脫律儀、靜慮生律儀、道生律儀)為說一切有部與唯識共有之阿毘達磨體系之三聯,屬欲界、色界、無漏之三業分疏;此與《菩薩戒義疏》《瑜伽師地論》所論之「三聚淨戒」(攝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為不同之框架,後者屬菩薩戒之三聚分類、為本系列後篇之主場。兩框架雖皆於其首位置波羅提木叉,然各自獨立、不可混淆。
(二)《大乘阿毘達磨集論》與《雜集論》:「別別防護」之語源解釋
唯識瑜伽行派之兩部論——無著(Asaṅga)所造《大乘阿毘達磨集論》(T1605《大乘阿毘達磨集論》AbhidharmasamuccayaT31, No. 1605無著菩薩造 唐 玄奘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玄奘譯,唐永徽三年)與安慧(Sthiramati)所造《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T1606《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Abhidharmasamuccaya-vyākhyāT31, No. 1606安慧菩薩糅 唐 玄奘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玄奘譯,唐貞觀二十至二十二年)——於波羅提木叉之語源解釋上呈現出與說一切有部俱舍論之跨部派匯流。13 《雜集論》卷八明立:「云何善能防護別解脫律儀?能善護持出離尸羅故。謂為求解脫、別別防護所有律儀、故名別解脫律儀、由此律儀能速出離生死苦故。」此處「別別防護」四字為對梵語 prātimokṣa 中 prāti(每一、各各)之精確語源學翻譯——一條一條地防護、而非整體性地防護。此一解釋於《俱舍論》卷十四亦見:「別解脫戒……別別棄捨種種惡故。依初別捨義、立別解脫名。」說一切有部之世親(造於四至五世紀北印)與唯識之安慧(造於六世紀),於完全不同之部派與時代,皆以「別別」為 prāti 之精確翻譯——此一跨部派之語源學匯流非偶然,乃顯示波羅提木叉之逐條防護機制於阿毘達磨層被一致確認:此非整體性誡命之頒佈,乃一條一條之針對性編訂。
《集論》卷四另列七眾律儀加近住律儀共八眾之列舉,於八眾律儀之名相分疏上與《俱舍論》一致(於性別轉換之戒體實質上是否唯四,則屬於部派立場差異,此為下篇之主題)。
(三)《清淨道論》之四遍淨戒——波羅提木叉律儀戒置首
上座部之覺音(Buddhaghosa,五世紀)於《清淨道論》(Visuddhimagga)第一章〈戒品〉(Sīla-niddesa)立四遍淨戒(catu-pārisuddhi-sīla)之分類:其一,波羅提木叉律儀戒(pāṭimokkha-saṃvara-sīla);其二,根律儀戒(indriya-saṃvara-sīla);其三,活命遍淨戒(ājīvapārisuddhi-sīla);其四,資具依止戒(paccayasannissita-sīla)。14 覺音明白將波羅提木叉律儀戒置於四遍淨戒之第一位——基礎位。四遍淨戒於上座部註疏中之結構讀法為:波羅提木叉律儀戒為其餘三戒之基礎,根律儀戒為心念層之擴展,活命遍淨戒為謀生層之擴展,資具依止戒為使用四具(衣、食、住處、藥)時之心念分疏。此一階序明確顯示:於上座部註疏之系統中,波羅提木叉為一切戒學之地基。
(四)漢傳註疏之三聚淨戒交映,與獨立之語源解釋系列
漢傳天台與律宗於此一基礎位之確認上提供跨傳統交映。智顗(隋,六世紀末)於《菩薩戒義疏》(T1811《菩薩戒義疏》T40, No. 1811隋 智顗說 灌頂記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與《摩訶止觀》卷四(T1911《摩訶止觀》T46, No. 1911智顗 (隋,約 594 CE)天台四種三昧,含常行三昧之念佛繞行儀。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立三聚淨戒之分類:攝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其中攝律儀戒之內容,於智顗之系統中即包含波羅提木叉之別解脫戒——亦為三聚之第一位。15 上座部之四遍淨戒與天台之三聚淨戒,於算術數目上分歧(四與三),於分類內容上分歧(根律儀、活命、資具 vs 善法、眾生),然於結構性收束之上完全一致:波羅提木叉皆置基礎位。此一跨傳統收束為本篇之第四重匯流。
漢傳註疏更提供獨立於說一切有部「別別」之第二條語源解釋系列。道宣(唐,七世紀)於《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立「波羅提木叉,此云處處解脫」;16 智顗於《菩薩戒義疏》與《摩訶止觀》卷四兩次出現「波羅提木叉名保得解脫」之釋義。此兩釋義不採說一切有部「一條一條」(別別)之逐條防護義,改採「處處」(於六根、六境、行住坐臥諸處皆解脫)與「保得」(保証獲得解脫)之展開。漢傳之「處處解脫」「保得解脫」與說一切有部之「別別」並列,構成本篇對波羅提木叉之語源解釋之兩線並進——一線為說一切有部與唯識所共持之「別別」逐條防護義,另一線為漢傳註疏所獨立發展之「處處」「保得」展開義。此一漢傳獨立之語源解釋系列為本系列下篇律宗註疏全展開之預埋,本篇略提即可。
(五)義淨之七世紀末旁證——活的制度性
末以一條跨七百年之活的制度性旁證收束。義淨(唐,七世紀末至八世紀初)於《南海寄歸內法傳》(T2125《南海寄歸內法傳》T54, No. 2125唐 義淨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記其於那爛陀寺之親見:「宜應半月說戒洗懺,恒為勸誡門徒,日三禮白。」17 義淨於七世紀末於印度本土之那爛陀寺,親見半月誦戒之制度仍為活的奉持——非僅文獻中之歷史規範,乃跨七百餘年仍於印度僧團中實際運作之制度。此一旁證之文獻意義在於:T1428《四分律》T22, No. 1428姚秦 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一之「不預設結戒、隨犯隨制」之程序、與 T1429《四分律比丘戒本》T22, No. 1429後秦 佛陀耶舍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之「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八次重複框架,皆非單純之文本規範,乃跨千年仍活之制度性奉持之原始編碼。波羅提木叉之自我立法、自我誦讀、自我延續,乃一套於起源與義淨時代之間數十代僧人皆依之而行之活的制度性。
六、收束
本篇之五重匯流於此處可收束如下。
第一重,巴利《經分別》提供三組原典標記:案例法之機制(《波羅夷》第二條盜罪閾值委於世俗王法)、普世首犯者退免條款(每一條規則之「不犯」一節之「狂亂者、首犯者不犯」)、與《波逸提》第七十二條之回身自指(規則於其自身文字內保護自身之誦戒制度);更於經藏側獲《長部》第十六〈大般涅槃經〉「小小戒」與《增支部》四之二四五〈學處之利益〉之雙重印證。
第二重,漢譯《四分律》卷一之「十句義」於漢譯側陳述結戒之十項制度目的,並明白記載佛拒絕舍利弗先預設結戒之提議,此即「不預設結戒、隨犯隨制」之內部表述;《四分律比丘戒本》之「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八次重複,則為波羅提木叉誦戒制度之結構性簽名;漢譯阿含側「波羅提木叉」之零命中為譯場之語類自我分疏之獨立旁證。
第三重,說一切有部之《俱舍論》卷十四以三聯偈(三律儀業、八眾律儀、五-八-十-全 受戒階梯)訂出波羅提木叉於整體律儀架構中之位階;唯識之《集論》《雜集論》以「別別防護」之語源解釋與《俱舍論》「別別棄捨」跨部派匯流,共立 prāti 之精確漢譯為一條一條之防護。此即逐條編訂機制於阿毘達磨層之自我確認。
第四重,上座部之《清淨道論》第一章以四遍淨戒置波羅提木叉律儀戒於首,與漢傳天台之三聚淨戒置攝律儀戒於首,於分類算術上分歧、於結構性收束上完全一致——波羅提木叉皆置基礎位。漢傳註疏更獨立發展「處處解脫」(道宣)與「保得解脫」(智顗)之第二條語源解釋系列,與說一切有部之「別別」並進不混。
第五重,義淨於七世紀末於那爛陀寺親見半月誦戒之活的奉持,為波羅提木叉非靜態文本、乃跨千年活的制度性之最終旁證。
五重匯流共持本篇之主張:波羅提木叉非規則彙編,乃自我立法之分疇案例法。其架構性特徵不止於分類軸之程序回應性,亦不止於四節構件之文體結構,更於律本自身之文字之中保留了三組無命令式律典所能擁有之內部標記——案例法之外援世俗法、首犯者之普世退免、與規則對自身誦戒制度之回身自指。波羅提木叉於其自身一條規則內、立法保護自身之誦戒制度——此一句即全篇之最簡之收束。
本篇承前篇〈戒香〉(P08)之外向社會場域表述,進入僧團內部——波羅提木叉為此外向表述之內部具現。下篇〈三系律藏之對話〉(P10)將於本篇所立之單一傳統架構基礎之上,展開上座部、法藏部、根本說一切有部三系律藏之對話比較。本篇所立之內部標記(案例法機制、首犯者退免、半月誦戒之自我立法)將於下篇成為跨系比較之共構基礎——三系律藏雖於戒條數目(二二七、二五〇、二六三)、於分類順序、於若干條目之具體裁定上有所分歧,然於本篇所識之三組案例法之結構性標記上完全一致。此一一致正是「三系律藏共出於同一案例法傳統」之最強內部證據。
註腳
參考文獻
一、原典(巴利)
- 巴利《經分別》(Suttavibhaṅga):比丘《波羅夷》《波逸提》兩部。PTS 巴利律藏第三、第四卷。SuttaCentral Mahāsaṅgīti 校訂版(Brahmali 監修,CC0 開放授權)。
- 巴利《小品》(Cullavagga)第十一、第十二章。PTS 巴利律藏第二卷。
- 巴利《大品》(Mahāvagga)第一章第二二節、第八章。PTS 巴利律藏第一卷。
- 《長部》第十六〈大般涅槃經〉(Mahāparinibbāna-sutta)。PTS DN ii。
- 《增支部》四之二四五〈學處之利益〉(Sikkhānisaṁsa-sutta)。PTS AN ii 243。
二、原典(漢譯)
- 《四分律》(廣律):CBETA 大正藏 T22 第 1428 號,姚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
- 《四分律比丘戒本》:CBETA 大正藏 T22 第 1429 號,後秦佛陀耶舍譯。
- 《長阿含經》:CBETA 大正藏 T1 第 0001 號,姚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譯。
- 《阿毘達磨俱舍論》:CBETA 大正藏 T29 第 1558 號,世親造,玄奘譯。
- 《大乘阿毘達磨集論》:CBETA 大正藏 T31 第 1605 號,無著造,玄奘譯。
-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CBETA 大正藏 T31 第 1606 號,安慧造,玄奘譯。
-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CBETA 大正藏 T40 第 1804 號,道宣撰。
- 《菩薩戒義疏》:CBETA 大正藏 T40 第 1811 號,智顗述。
- 《摩訶止觀》:CBETA 大正藏 T46 第 1911 號,智顗說、灌頂記。
- 《南海寄歸內法傳》:CBETA 大正藏 T54 第 2125 號,義淨撰。
三、現代研究
- Anālayo, Bhikkhu. The Foundation History of the Nuns' Order. Hamburg: Hamburg University Press, 2016.
- Bodhi, Bhikkhu. Going for Refuge & Taking the Precepts. Wheel Publication 282/284. Kandy: Buddhist Publication Society, 1981.
- Clarke, Shayne. Family Matters in Indian Buddhist Monasticisms.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14.
- Gethin, Rupert. The Foundations of Buddh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 Ñāṇamoli, Bhikkhu (trans.). The Path of Purification: Visuddhimagga. 4th ed. Kandy: Buddhist Publication Society, 2010.
- Sujato, Bhikkhu. Bhikkhuni Pāṭimokkha (introduction). SuttaCentral, CC0 開放授權。
- von Hinüber, Oskar. A Handbook of Pāli Literature. Berlin and New York: Walter de Gruyter, 1996.
系列交叉
承前:本篇承〈戒香〉(SILA P08)之社會場域外向結構,進入僧團內部之內部具現。「半月誦戒」之框架亦為〈布薩〉(SILA P07)所立之布薩(uposatha)制度之自然延展——布薩日之核心儀禮即波羅提木叉之誦讀。
前瞻:本篇所立之「自我立法之分疇案例法」之單一傳統架構基礎,為下篇〈三系律藏之對話〉(SILA P10)展開上座部、法藏部、根本說一切有部三系律藏之比較預埋共構基礎。本篇所略提者另有四線:其一,結集與提婆達多五事為〈律藏之歷史性〉(SILA P11)之主場;其二,三聚淨戒之全面展開為〈菩薩戒〉(SILA P12)之主場;其三,尸羅波羅蜜之大乘進路為〈尸羅波羅蜜〉(SILA P13)之主場;其四,道宣律宗註疏之全面展開為〈律宗註疏〉(SILA P17)之主場。本篇所引之戒體論若干一筆為〈戒體論〉(SILA P16)之主場。本篇〈觀心持戒〉之側面為定門(SAMĀDHI)之主場。
字數:正文約四千五百字(不含註腳)。
作者 Author: 釋慧鏡 (Shi Huijing) 項目 Project: 指月 Point-to-the-moon · 六行門 Six Practice Gates 授權 License: CC BY-NC-SA 4.0 倉庫 Repository: github.com/pointing-at-the-moon/six-practice-gates
CBETA 校對: 巴利錨《經分別》比丘戒《波羅夷》《波逸提》兩部 + 《小品》第十一、十二章 + 《大品》第一章第二二節、第八章 + 《長部》第十六〈大般涅槃經〉§六.三 + 《增支部》四之二四五〈學處之利益〉以巴利學會編號(PTS)引用,SuttaCentral Brahmali/Sujato 校訂之 Mahāsaṅgīti 版(CC0)為對讀本;Mahāvagga II.3《波羅提木叉誦戒》(institution of recitation) + 六類戒(僧伽婆尸沙 / 不定 / 尼薩耆波逸提 / 波羅提提舍尼 / 眾學 / 滅諍)+ 五部漢譯沙門果經類段(DN 2 / DN 33 / MN 27 / MN 38 / MN 51)皆為 vault 缺位之 PTS 編號層引用,不作整段原文之逐字引。漢譯錨《四分律》(T1428《四分律》T22, No. 1428姚秦 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一序分十句義 + 卷五十四第一結集八類順序 + 卷五十八七滅諍)、《四分律比丘戒本》(T1429《四分律比丘戒本》T22, No. 1429後秦 佛陀耶舍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八次半月誦戒框架)、《長阿含》(T0001《長阿含經》Dīrgha-āgamaT1, No. 1佛陀耶舍、竺佛念 (後秦,413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全 22 卷波羅提木叉零命中之譯場語類分疏)、《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尊者世親造 唐 玄奘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十四三聯偈 · T1646《成實論》T32, No. 1646訶梨跋摩造 姚秦 鳩摩羅什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為訶梨跋摩《成實論》非俱舍論之校正)、《大乘阿毘達磨集論》(T1605《大乘阿毘達磨集論》AbhidharmasamuccayaT31, No. 1605無著菩薩造 唐 玄奘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四別解脫律儀八眾列舉)、《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T1606《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Abhidharmasamuccaya-vyākhyāT31, No. 1606安慧菩薩糅 唐 玄奘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八「別別防護」語源)、《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T180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T40, No. 1804唐 道宣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處處解脫」+ 五篇七聚)、《菩薩戒義疏》(T1811《菩薩戒義疏》T40, No. 1811隋 智顗說 灌頂記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保得解脫」)、《摩訶止觀》(T1911《摩訶止觀》T46, No. 1911智顗 (隋,約 594 CE)天台四種三昧,含常行三昧之念佛繞行儀。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四「保得解脫」第二次 + 性戒/遮戒)、《南海寄歸內法傳》(T2125《南海寄歸內法傳》T54, No. 2125唐 義淨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半月誦戒七世紀末旁證)引文皆經 CBETA Electronic Tripiṭaka 2024 校對。《清淨道論》第一章〈戒品〉(Sīla-niddesa) 引文取章節層義譯(依 Ñāṇamoli BPS 第四版英譯),段碼待紙本校對後補。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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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經分別》比丘戒《波逸提》第七十二條 Vilekhana-sikkhāpada:PTS 巴利律藏 Vin iv 142,SuttaCentral 編號
pli-tv-bu-vb-pc72,Brahmali 校訂之 Mahāsaṅgīti 版(CC0 開放授權)。本句之巴利原文為:「evañca pana, bhikkhave, imaṁ sikkhāpadaṁ uddiseyyātha— "Yo pana bhikkhu pātimokkhe uddissamāne evaṁ vadeyya—'kiṁ panimehi khuddānukhuddakehi sikkhāpadehi uddiṭṭhehi, yāvadeva kukkuccāya vihesāya vilekhāya saṁvattantī'ti, sikkhāpadavivaṇṇake pācittiyan"ti.」 漢譯〈四分律〉之對應條目為比丘九十波逸提中之毀呰戒一類(具體位次因傳本而異)。 ↩ -
巴利《經分別》比丘戒《波羅夷》第二條 Adinnādāna:PTS 巴利律藏 Vin iii 45,SuttaCentral 編號
pli-tv-bu-vb-pj2,Brahmali 校訂之 Mahāsaṅgīti 版(CC0 開放授權)。本句之巴利原文為:「evañca pana, bhikkhave, imaṁ sikkhāpadaṁ uddiseyyātha— "Yo pana bhikkhu adinnaṁ theyyasaṅkhātaṁ ādiyeyya, yathārūpe adinnādāne rājāno coraṁ gahetvā haneyyuṁ vā bandheyyuṁ vā pabbājeyyuṁ vā—'corosi bālosi mūḷhosi thenosī'ti, tathārūpaṁ bhikkhu adinnaṁ ādiyamāno ayampi pārājiko hoti asaṁvāso"ti.」 ↩ -
巴利《經分別》比丘戒《波逸提》第一條之「不犯」(anāpatti)一節:PTS 巴利律藏 Vin iv 2。原文之關鍵句為:「Anāpatti — davā bhaṇati, ravā bhaṇati. ... Ummattakassa, ādikammikassāti.」(不犯——戲笑說、急疾說……狂亂者、首犯者不犯。)此一退免條款為本篇查核之巴利《經分別》各條規則普世出現之公式,於波羅夷與波逸提兩部已查核之全部條目中皆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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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部》第十六〈大般涅槃經〉(Mahāparinibbāna-sutta)第六品第三節之佛之最後囑咐:「Ākaṅkhamāno, ānanda, saṅgho mamaccayena khuddānukhuddakāni sikkhāpadāni samūhanatu.」(阿難!若僧伽欲、於我滅度之後得捨小小戒。)PTS 編號 DN ii 154,SuttaCentral 編號
pli-tv-dn-16。此處之 khuddānukhuddaka 為與本篇正文所引《波逸提》第七十二條完全同一之語匯,顯示「小小戒」之區分為早期僧團共享之分疇詞彙。 ↩ -
《增支部》四之二四五〈學處之利益〉(Sikkhānisaṁsa-sutta):「Cattārome, bhikkhave, ānisaṁsā. Katame cattāro? Sikkhānisaṁso, paññuttaro, vimuttisāro, satādhipateyyo.」(諸比丘!有四種利益。何等為四?學處之利益、智慧之強盛、解脫之精髓、念之主宰。)PTS 編號 AN ii 243,SuttaCentral 編號
an4.245,Bhikkhu Sujato 譯本(CC0)。 ↩ -
《四分律》卷一:CBETA 大正藏 T22 第 1428 號,卷一序分,姚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弘始十二至十五年,西元四一〇至四一三)。「十句義」段見 T22 p.0570c19 及鄰近段;佛拒絕舍利弗先預設結戒一段見同卷較前位置(「如來未為諸比丘結戒……若有漏法生、世尊乃為諸比丘結戒」)。此一程序原則之經典自我陳述為本篇之漢譯側主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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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比丘戒本》:CBETA 大正藏 T22 第 1429 號,後秦佛陀耶舍譯。「諸大德!是〔某類〕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之句式於八類各出現一次,並於戒本末尾之總述句出現第九次。此八次重複框架為波羅提木叉誦戒制度之結構性自我表述。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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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jato Bhikkhu, Bhikkhuni Pāṭimokkha (introduction), SuttaCentral, CC0 開放授權。善覺尊者於導言中之表述為「the Pāṭimokkha is best understood as a procedure, not merely a list of rules」(波羅提木叉最好被理解為一套程序、而非僅一份規則之長表)。原文取自 SuttaCentral 比丘尼戒本之導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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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yne Clarke, Family Matters in Indian Buddhist Monasticisms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14), 第一章框架(頁一至二十)。克拉克之全書方法論為將律本讀為法律現實主義之案例法、條條以其因緣為錨。其工作之主軸在於解構「佛教僧人捨家族」之西方學界刻板印象,顯示比丘比丘尼於律藏中與家族之關係仍為僧團程序所承認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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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kar von Hinüber, A Handbook of Pāli Literature (Berlin: De Gruyter, 1996), 律藏節 §三一至四三。封·辛奈伯於文獻學上以波羅提木叉為律藏中最古之文層、早於框架它的《經分別》,並以八類之沉積為編訂史層次之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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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略提:Anālayo, The Foundation History of the Nuns' Order (Hamburg University Press, 2016),其跨部派律本對讀之方法為本系列下篇所將承接;Rupert Gethin, The Foundations of Buddh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第七章四眾(catuparisā)框架於本篇承自前篇〈戒香〉之外向結構;Bhikkhu Bodhi, Going for Refuge & Taking the Precepts, Wheel Publication 282/284(Buddhist Publication Society, 1981),第三部未及波羅提木叉,此缺位為本系列對話陣容之坦白標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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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卷十四:CBETA 大正藏 T29 第 1558 號,世親造,玄奘譯,唐永徽二年至五年(西元六五一至六五四),p.0072b 至 p.0072c。三聯偈分別見:三律儀業偈(p.0072b 上段),八眾律儀偈(p.0072b 下段至 p.0072c 上段),受戒階梯偈(p.0072c 中段)。文獻學校正:T1646《成實論》T32, No. 1646訶梨跋摩造 姚秦 鳩摩羅什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為訶梨跋摩《成實論》(姚秦鳩摩羅什譯,西元四〇二至四一二),非俱舍論;說一切有部世親《俱舍論》之玄奘譯為 T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尊者世親造 唐 玄奘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本篇所引者一律為 T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尊者世親造 唐 玄奘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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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阿毘達磨集論》:CBETA 大正藏 T31 第 1605 號,卷四,無著造,玄奘譯,唐永徽三年(西元六五二),p.0683a。《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CBETA 大正藏 T31 第 1606 號,卷八,安慧造,玄奘譯,唐貞觀二十至二十二年(西元六四六至六四八),p.0736b。「別別防護所有律儀、故名別解脫律儀」一句出自《雜集論》卷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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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音《清淨道論》(Visuddhimagga)第一章〈戒品〉(Sīla-niddesa)。本篇所引依英譯本:Bhikkhu Ñāṇamoli (trans.), The Path of Purification: Visuddhimagga (4th ed., Kandy: Buddhist Publication Society, 2010),第一章。四遍淨戒(catu-pārisuddhi-sīla)之四項即波羅提木叉律儀戒(pāṭimokkha-saṃvara)、根律儀戒(indriya-saṃvara)、活命遍淨戒(ājīvapārisuddhi)、資具依止戒(paccayasannissita),依此次第,波羅提木叉律儀戒明置首位。段碼待紙本校對之故,本篇僅以章節級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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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顗《菩薩戒義疏》:CBETA 大正藏 T40 第 1811 號;智顗《摩訶止觀》卷四:CBETA 大正藏 T46 第 1911 號,p.0037c。三聚淨戒(攝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之分類於兩處皆見;「保得解脫」之語源解釋於兩處皆出現,共兩次。三聚淨戒架構之全面展開為本系列下篇〈菩薩戒〉(P12)之主場,本篇於此處僅作跨傳統交映之略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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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行事鈔》):CBETA 大正藏 T40 第 1804 號,p.0050c。「波羅提木叉,此云處處解脫」一句見此處;五篇七聚之框架見同書 p.0046b。律宗註疏之全面展開為本系列後篇之主場,本篇於此處僅作漢傳獨立語源解釋系列之略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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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淨《南海寄歸內法傳》:CBETA 大正藏 T54 第 2125 號,p.0211c。「宜應半月說戒洗懺,恒為勸誡門徒,日三禮白」一句為義淨於七世紀末於那爛陀寺親見之記錄,為波羅提木叉誦戒制度跨七百餘年仍為印度本土活的奉持之文獻旁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