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 戒卷四第八部 · 圓滿之戒共30篇之第27

分位之戒

英文題名:Sīla across the Ten Bhūmis

作者: 釋慧鏡
日期:
版本: 1.0
授權: CC BY-NC-SA 4.0
編號: SILA-P27
摘要

戒在菩薩道上,究竟是入門時一次跨過、之後便交棒給定慧的門檻,還是一條隨地深化、終貫全程的脈絡?本文以華嚴《十地品》為據,提出第三種答覆:戒有「分位」。十地各以一度為「增上」,戒(尸羅波羅蜜)增上於第二離垢地,此地即以「離破戒垢」立名;然經文於每地末恆綴「餘非不行,但隨力隨分」,明言諸度遍修各地、戒亦隨力隨分通其餘九地——戒是「增上而遍在」,非「封限於一地」。更深一層,同一「上品十善業道」(一個戒體),依修治分位之深淺,竟分出聲聞乘、獨覺乘、菩薩廣大行乃至一切佛法四種果地:戒之深淺不在戒條多寡,而在修治分位。世親《十地經論》以「二種淨」開為「三種戒」之「為上……為上」遞進,又以礬石鍊金喻釋「增上」即「轉勝清淨」、終歸「性戒清淨」,把戒在離垢地「內部」逐層位階化,同時界定為「遍地增上」。承前篇《行門之戒》所揭法華行門之戒為「橫向情境之態」,本文指出華嚴十地之戒為「縱向分位之階」:二軸相成,共顯圓戒之全。

一、問題意識:戒在縱軸上如何安立

前篇《行門之戒》(SĪLA P26)結尾,曾留下一條向前的線索:法華《安樂行品》所示之戒,是惡世法師面對處境時所持的一種「姿態」——它回答的是「在什麼情境下、以什麼態度持戒」這個「橫向」的問題;而戒在菩薩道的「縱軸」上如何被安放、如何隨修證深淺而升進,《安樂行品》並未正面處理。本文即承此而起:戒既已是圓通門中的一個門(P25),而那門中之戒又是行門之戒(P26),那麼它在菩薩道由淺至深的縱貫線上,究竟佔據什麼位置?是固定在起點的一道門檻,還是隨地深化的一條脈絡?

這個問題並非學究式的細目,而觸及一種相當普遍的修行誤想。許多人把持戒理解為入門的「門檻」:受了戒、守住了戒條,便算「過關」,此後的功夫應移往禪定與智慧,戒則退居背景,成為早已完成、不必再費心的底層。在這種理解裡,戒是縱軸上「最低的一格」,定慧才是要往上爬的階梯。

華嚴《十地品》給出的圖景,恰好顛覆此想。在《十地品》中,戒非但不是被留在身後的一格,反而是一條沿十地縱貫、隨地「轉勝清淨」的活脈絡;它在第二離垢地「偏多」而增上,卻又「隨力隨分」貫通其餘九地,並在世親的論釋下被精細地「分位化」——同一個戒體,依修治之深淺,可以低至聲聞、高至佛地。本文的論點即在於此:華嚴《十地品》給了戒一個「分位」(即「依階位而安放、隨地而深化」)的結構。「分位」是本文用以命名這一結構的詞,下文將嚴格區分「經文直陳者」與「本篇所命名者」,以免讀者誤以為「分位」是經文字面或外加的框架。

換經而不換主題:由法華而華嚴,戒的問題從「橫向的情境之態」轉入「縱向的分位之階」。以下先立經典依據(第二節),再展開核心論證(第三節),繼而與當代學界對話(第四節),最後作中道校正(第五節)與結論(第六節)。

二、經典依據:《十地品》與《十地經論》

2.1 十地定型句:增上不等於封限

《十地品》敘十地菩薩行,有一個貫穿全品的定型句法:每登一地,必說此地於十波羅蜜中以某一度為「增上」或「偏多」,隨即補上一句「餘者非不修行,但隨力隨分」。這一句法本身,就是戒之「分位」的經證脊柱。試以第一歡喜地與第二離垢地對照:1

歡喜地:「十波羅蜜中,檀波羅蜜增上;餘波羅蜜非不修行,但隨力隨分。」

離垢地:「十波羅蜜中,持戒偏多;餘非不行,但隨力隨分。」

兩句並列,結構昭然:每一地都有一度「增上」,而「餘非不行,但隨力隨分」則明言其餘諸度於此地亦俱修,只是分量隨力而定。戒(尸羅波羅蜜,sīla)於第二離垢地「偏多」而增上,但同一段落緊接著說「布施、持戒清淨滿足」——布施與持戒在此並列、同被滿足;可見「持戒偏多」絕非「唯有持戒」。經文於離垢地的完整脈絡如下:2

「是菩薩於無量百千億那由他劫,遠離慳嫉破戒垢故,布施、持戒清淨滿足。譬如真金置礬石中,如法鍊已,離一切垢,轉復明淨。……佛子!此菩薩,四攝法中,愛語偏多;十波羅蜜中,持戒偏多;餘非不行,但隨力隨分。」

「持戒偏多」與「餘非不行,但隨力隨分」並見一處:戒在離垢地是「偏多」(增上),卻同時申明餘度遍修。這正是本文所謂「增上而遍在」的字面根據。

2.2 離垢地以戒立名

第二地名「離垢」,其所離之「垢」,正是「破戒垢」。上引經文「遠離慳嫉破戒垢故,布施、持戒清淨滿足」,已點出此地之命名與戒直接相關。世親《十地經論》釋此地立名更為明確:3

「離能起誤心犯戒煩惱垢等,清淨戒具足,故名離垢地。」

可見第二地被定為「戒地」並非偶然的配置,而是「以戒立名」:此地之所以名為離垢,正因其特徵在於清淨戒之具足、誤心犯戒等煩惱垢之遠離。戒在此地不是諸事之一,而是定義此地之所以為此地的核心。

2.3 戒體即十善業道,且為「性戒」

那麼,離垢地之戒,其「體」為何?《十地品》以十善業道為離垢地之戒體,且每一善業道皆以「性」字起首,標示其為「性戒」而非「遮戒」:4

「佛子!菩薩住離垢地,性自遠離一切殺生,不畜刀杖,不懷怨恨,有慚有愧,仁恕具足,於一切眾生有命之者,常生利益慈念之心……性不偷盜……性不邪婬……」

「性自遠離」「性不偷盜」「性不邪婬」——「性」字反覆冠首,意謂此戒非由外在禁制而後勉強不犯,而是由本性自然遠離。世親順此而釋,謂離垢地之戒已是「性戒成就,隨所應作自然行」:5

「十種直心者,依清淨戒直心性戒成就,隨所應作自然行故。」

「自然行」三字至關緊要:離垢地之持戒已從初地的「思擇護戒」(須以思擇之力守護而後不犯)轉為「性戒」(隨所應作而自然不犯)。此一轉變,下文第三節將指出,正是「分位」之升的內在動力。(按:十善業道於阿含、業道層之原型,已於 SĪLA P06 專論;本文取華嚴《十地品》以十善為離垢地「性戒」之層面,與阿含、業道層分屬不同脈絡,不重複展開。6

2.4 上品十善業道:一戒體,四分位

《十地品》論戒最深刻的一段,是對「上品十善業道」的層級判攝。經文指出:同一個「上品十善業道」,依其「修治」之分位深淺,竟成就四種高下不同的果地——這是本文所謂「戒之深淺在修治分位而不在戒條多寡」的關鍵經證:7

「佛子!此菩薩摩訶薩復作是念:『十不善業道,是地獄、畜生、餓鬼受生因;十善業道,是人、天乃至有頂處受生因。又此上品十善業道,以智慧修習,心狹劣故,怖三界故,闕大悲故,從他聞聲而解了故,成聲聞乘。又此上品十善業道,修治清淨,不從他教,自覺悟故,大悲方便不具足故,悟解甚深因緣法故,成獨覺乘。又此上品十善業道,修治清淨,心廣無量故,具足悲愍故,方便所攝故,發生大願故,不捨眾生故,希求諸佛大智故,淨治菩薩諸地故,淨修一切諸度故,成菩薩廣大行。又此上品十善業道,一切種清淨故,乃至證十力、四無畏故,一切佛法皆得成就。』」

請留意「又此上品十善業道」一語凡四出:四段所論,皆是同一個「上品十善業道」——戒體不變。所變者,是修治此一戒體時的五重分位差別:心量之狹劣或廣無量、大悲之闕或具足、覺解之從他聞或自覺悟、有無大願、求不求諸佛大智。同一戒體,因這五軸上的修治分位淺深,分別成就聲聞乘、獨覺乘、菩薩廣大行,乃至「一切佛法皆得成就」之佛地。

此處的洞見極為鮮明:戒的高下,不取決於受持了多少戒條,而取決於以何等心量、何等悲願、何等智慧去「修治」這同一個戒體。一個戒體,貫穿四個分位,上達佛地。

2.5 世親《十地經論》:戒在內部的逐層分位化

如果說《十地品》以定型句與十善判攝立起了「分位」的經文骨架,那麼世親《十地經論》則把這骨架在「離垢地之戒」內部補上了精細的論理血肉。8世親以一個雙層格架處理離垢地之清淨戒。其一,「二種淨」與由之開出的「三種戒」,呈「為上……為上」的層層遞進:9

「此清淨戒有二種淨:一、發起淨;二、自體淨。……自體淨者,有三種戒:一、離戒淨;二、攝善法戒淨;三、利益眾生戒淨。離戒淨者,謂十善業道,從離殺生乃至正見,亦名受戒淨。攝善法戒淨者,於離戒淨為上……利益眾生戒淨者,於攝善法戒為上……」

「離戒淨」(十善業道,即斷惡)→「攝善法戒淨」(積善,於離戒淨「為上」)→「利益眾生戒淨」(饒益有情,於攝善法戒「為上」)。「為上」二字標出層層上升的分位次第,戒在此被開為一個內部有高下、可遞進的結構。(此三種戒即後世「三聚淨戒」之早期論典雛型,SĪLA P12 已專論其框架,本文不另展開。10

其二,世親更直接面對一個可能的疑難:若初地說檀增上、二地說戒增上,是否意味餘度於彼地「不如」、甚至不修?世親的回答,正是本文「增上不等於獨有」之論的論典所本:11

「若爾,何故初地中說檀波羅蜜增上,餘者不如?然彼檀波羅蜜等,此地中轉勝清淨故。以離慳嫉破戒等垢,是故此地釋名離垢。初地中金但以火鍊,除外貪等麁垢故,說鍊金清淨。今於此地,復置礬石中煮,除自體明垢故,自性真淨故,說性戒清淨義。」

世親以礬石鍊金為喻,把「增上」釋為「轉勝清淨」:初地如以火鍊金,除「外貪等麁垢」;二地則更置礬石中煮,除「自體明垢」,至「自性真淨」而說「性戒清淨」。諸度遍在各地,無一地不修;戒於離垢地「轉勝清淨」而顯增上,因之而名此地為「離垢」。換言之,「增上」是「轉得更清淨」,不是「獨佔」或「他度不修」。

至此,世親給了我們兩面:對外,戒是「遍地增上」(諸度遍在,戒於二地轉勝);對內,戒是「逐層分位化」(二種淨開三種戒、「為上」遞進,乃至性戒之自然行)。這兩面,恰是同一個「分位」結構的外與內。

(按:世親《十地經論》對初歡喜地的廣釋——六相義、大悲為首、阿黎耶識等——已於 DĀNA P24《歡喜地之施》大量展開;本文僅讀其「離垢地之戒」一段,異卷異地,對歡喜地諸義一律引而不展。12又,龍樹釋十地之相關論議,SĪLA P13 已專論,此處不重啟。13

三、核心論證:戒之分位即「增上而遍在」

3.1 「分位」是本篇的命名,不是經文字面

進入論證之前,須先作一道嚴格的分判,這也是本文最易被誤讀之處。

經文直陳者有二:其一,十地定型句「某度增上/偏多;餘非不行,但隨力隨分」,明言每地有一度增上、餘度遍修(第2.1節);其二,「又此上品十善業道……成聲聞乘/成獨覺乘/成菩薩廣大行……一切佛法皆得成就」,明言同一戒體依修治深淺成四果(第2.4節)。這些是經文白紙黑字所說。

本篇所命名者則是:以「分位」一詞,去命名上述「增上而遍在」的結構——即「戒既於離垢地增上、又隨力隨分遍貫十地,且同一戒體依修治深淺而有縱深四果」這一整體格局。把這一格局稱作戒之「分位」,是本文的詮釋動作(即一種解讀的命名),須由本文自負其責,不可冒充經文字面。

但須立刻補一句:本文的命名是「重新框定」,不是「無中生有」。「分位」之義並非外加於經文之上的異質框架,而是內在於經文的定型句(「餘非不行,但隨力隨分」本身即是「遍在」之義)與世親「轉勝清淨」之釋(「轉勝」本身即是「隨地深化」之義)。本文所做的,只是給這一早已潛存於經論之中的結構,安一個明確的名字,以便辨認與討論。

3.2 增上不等於獨有

明乎此,第一個要守住的判準是:「增上」絕不可誤作「獨有」。

離垢地說「持戒偏多」,但同句並列「布施、持戒清淨滿足」,且緊接「餘非不行,但隨力隨分」。世親復明言諸度遍在各地、戒於此地不過「轉勝清淨」而已(第2.5節)。據此,凡謂「戒只在第二地才有」「戒專屬離垢地」「到了二地才開始持戒、過此即不必持戒」者,皆是與本文論點正相反的誤讀。戒於離垢地的「偏多」,是「在此地特別清淨、特別著力」(增上),不是「在別地就沒有戒」(獨有)。增上是「分位上的突出」,遍在是「縱貫上的恆持」——二者並行不悖。

3.3 一戒體、四分位:深淺不在戒條多寡

第二個判準,來自第2.4節的「上品十善業道」判攝。此段最堪玩味者,在於它把「戒的高下」與「戒條的多寡」徹底脫鉤。

四果地所修治者,是同一個「上品十善業道」——戒體並未增加一條,也未減少一條。聲聞所持的十善業道,與佛地所成就的十善業道,是同一個十善業道。所不同者,唯在「修治」此戒體時的心量、悲願、覺解、智慧之分位深淺。聲聞以「心狹劣、怖三界、闕大悲、從他聞」修之,故止於聲聞乘;菩薩以「心廣無量、具足悲愍、發生大願、希求諸佛大智、淨修一切諸度」修之,故成廣大行;至「一切種清淨」,則「一切佛法皆得成就」。

由是可知:戒之深淺,是同一戒體在修治分位上的縱深,不是戒條清單上的長短。這正是「分位」一詞最精確的所指——不是「持戒越多越高」,而是「持同一戒、修治越深則位越上」。

3.4 內外兩面:戒被分位化,又被界定為遍地增上

第三層,是把第2.5節世親的雙層格架,收攝為「分位」結構的內外兩面。

對內,戒被逐層分位化。世親的「二種淨」開「三種戒」、「為上……為上」之遞進,是戒在離垢地「內部」即已被位階化的明證:斷惡(離戒淨)之上有積善(攝善法戒淨),積善之上有利生(利益眾生戒淨)。再加上「性戒」(自然行)對「思擇護戒」(須以思擇守護)的超升——同是持戒,初地須思擇而護,二地則性自遠離、隨所應作而自然行(第2.3節)。分位之升,即持戒之愈益自然、愈益任運。這就是「分位」的動力學:不是換一套戒來持,而是同一戒愈持愈純、愈持愈不假勉強。

對外,戒被界定為遍地增上。「轉勝清淨」之釋(第2.5節)說明:諸度遍貫各地,戒非僅二地獨有,只是於二地「轉得更清淨」而顯其增上。

內之「逐層分位化」與外之「遍地增上」,是同一結構的兩面:戒既在縱軸的某一分位(離垢地)特別突顯,又在縱軸全程隨力隨分而恆在,且其自身在每一分位上都可更深一層地修治。把這一整體,稱為戒之「分位」。

3.5 兩軸相成:橫向情境之態,縱向分位之階

最後,回應本文開卷的承接。前篇《行門之戒》所揭,是法華《安樂行品》中惡世法師持戒的「情境之態」——那是「橫向」的:在特定處境下,以何種身、口、意、誓願之姿態持戒。本文所揭華嚴十地之戒,則是「縱向」的:戒被安放於菩薩道的特定分位(離垢地增上),並隨地升進而轉勝深化。橫向之態與縱向之階,二者並非互斥,而是互補的兩個維度:同一持戒之事,既有「在此情境如何持」的橫面,也有「在此分位持到何等深淺」的縱面。圓戒之所以為「圓」,正須兼攝此二軸。

附帶一提,普賢行願於諸供養中列有「如說修行供養」一項;持戒即「如所說戒而行」,故持戒本身即是一分法供養——這恰可作為「行門之戒」(如何行)與「分位之戒」(行到何等分位)之間的一個接口。14(按:普賢法供養之全幅,分屬姊妹篇,本文僅借此六字為接榫,不展開。又離垢地之布施一段,已歸 DĀNA P24,本文亦僅一句帶過。)

四、與當代學界的會通

「分位」之為一種讀法,在當代學術中並非全無鄰人,卻無人恰好把它施於「戒」這一對象。以下取三位學者為對話者,以見本文所補之缺。15

**其一,旺秋(Dorji Wangchuk)論菩提心。**旺秋在其菩提心研究專著中,把菩薩道的核心發心(菩提心)讀為一種「本具而分位成熟」的結構:同一份菩提心資具,依修證階位而漸次深化,非一次取得即告完成。16此一「常住而分位」的邏輯,與本文「一戒體、依分位深淺而縱深」的論點,結構上高度同構——此其可取。然旺秋把這一邏輯施於「意願」(菩提心、發心),自始不施於「戒」;他不讀離垢地之戒、不論性戒與思擇護戒之分位、不及「隨力隨分」之遍在。本文所做的,正是把同一「常住而分位」的邏輯,施於「戒體」本身。

**其二,劉明(Liu Ming-Wood)論華嚴的位階詮釋。**劉明研究華嚴判教與三性學說,指出華嚴一貫慣以「在位階架構中的配置」來安放義理——一義之輕重,端視其在判教、階位中所處的位置而定。17這正說明「分位」式的讀法是華嚴的「本土」思路,非外加之框架——此與本文第3.1節「重新框定而非無中生有」之自我設限相互印證。然劉明的「位階配置」分析,施於「義理與法性」(三性、判教),不施於「戒」;他不讀離垢地的世親戒格架,亦不及上品十善道之四果判攝。本文則把劉明所揭的這套華嚴「位階文法」,施於「戒體的縱向安立」。

**其三,貝雷茲(Abraham Vélez de Cea)論善之判準。**貝雷茲研究巴利尼柯耶中善行的判準,主張同一善行可沿多個維度被評價,其倫理重量隨修治深淺與發心而異,不由行為本身單一決定。18此與本文「同一上品十善道,依修治分位成四果」的洞見遙相呼應——此其可取。然貝雷茲是在尼柯耶、即「非階位」的脈絡中,以發心來分判善行的高下;他並無「地」的階位教義,不說戒被配置於某一特定地(離垢地),更不及世親「性戒/思擇護戒」之分位動力學。

**會通所見之缺口。**三家各分位一物:旺秋分位「意願」,華嚴學者(劉明)分位「義理」,倫理學者(貝雷茲)分位「發心」——卻無一人把「戒本身」讀為分位。所謂「戒之分位」,須同時具備三事:戒「隨力隨分」遍在十地、戒體依十善道修治深淺而層級化為四果、並由世親性戒與二種淨格架所驅動的這一「遍在而又分階」的整體結構。此一缺口,正是本文所補:以「縱向之分位」補前篇 P26「橫向之情境之態」,共成圓戒二軸。

五、中道校正

本節依本研究慣例,標明數則須防的誤讀(❌)與須守的詮釋邊界(⚠️)。

**❌ 誤讀一:戒只在第二地、得戒即過關。**這是與本文論點正相反的讀法。其誤在把「離垢地持戒偏多」讀成「戒專屬第二地」,因而推出「過了二地戒便完成、可交棒定慧」。校正:「餘非不行,但隨力隨分」明言戒遍貫十地;世親「諸度此地中轉勝清淨」明言戒於各地皆在、僅於二地轉勝。戒非縱軸上一道跨過即了的門檻,而是隨地深化的恆在脈絡。

**❌ 誤讀二:分位即戒條之增減,持戒越多則位越高。**其誤在把戒之深淺等同於戒條清單之長短。校正:第2.4節「上品十善業道」四果,所修治者是同一個十善業道,戒體未增未減;高下唯在修治之心量、悲願、智慧之分位深淺。戒之縱深在「修治」,不在「條目」。

**⚠️ 邊界一:「分位」是本篇的命名,不是經文字面,亦非外加框架。**如第3.1節已分判:經文直陳者是「增上/隨力隨分」與「一善道四果」;以「分位」命名此「增上而遍在」結構,是本文的詮釋動作,須本文自負。同時須申明此為「重新框定」而非「無中生有」——分位之義內在於定型句與世親「轉勝清淨」之釋。讀者宜在「忠於經文」與「本篇命名」二者之間,保持清醒的分際。

**⚠️ 邊界二:「性戒自然行」非「無戒可持」或「不必持戒」。**離垢地之戒由「思擇護戒」轉為「性戒、隨所應作自然行」,易被誤讀為「既已自然,便無戒相可守、無戒可持」。校正:「自然行」是持戒之「任運純熟」,是戒愈持愈不假勉強,絕非「廢戒」或「越戒」。分位之升使持戒愈益自然,而非使戒可有可無——此一界線,於圓戒層尤須守緊。

六、結論

**精要。**華嚴《十地品》給了戒一個「分位」的結構:戒(尸羅波羅蜜)增上於第二離垢地、以「離破戒垢」立名、以十善業道為其性戒之體,卻又「餘非不行,但隨力隨分」貫通十地——戒是「增上而遍在」,非「封限於一地」。更深一層,同一「上品十善業道」依修治分位之深淺,分成聲聞、獨覺、菩薩廣大行乃至一切佛法四果:戒之深淺不在戒條多寡,而在修治分位。世親《十地經論》以「二種淨」開「三種戒」之「為上」遞進、以礬石鍊金喻釋「增上」為「轉勝清淨」而歸於「性戒清淨」,把這一「分位」結構的內(逐層位階化)與外(遍地增上)一併證成。承前篇《行門之戒》所揭法華行門之戒為「橫向情境之態」,本文指出華嚴十地之戒為「縱向分位之階」。

**修行指引。**於修行而言,此義要在解除一種常見的錯置:不把持戒當作入門時一次跨過、之後即可束之高閣的門檻。戒是一條隨地深化的縱貫脈絡——同一戒體,可由思擇而護,漸轉為性自遠離、隨所應作而自然行;可由斷惡,而積善,而利生。修行者於任一分位,持的都是同一個戒,而所差者唯在以何等心量、悲願、智慧去修治它。持戒本身,即是一分位上的修行,亦是上通佛地的一條道路。

**開放問題與向前的線索。**本卷(Part VIII)以三經論圓戒:楞嚴以戒為定基(P24)、法華以戒為行門(P26)、華嚴以戒為分位(本篇)。定基、行門、分位三義,分由三經而出,彼此並非平列的三說,而似有一個更高的總攝結構,能將「戒為何物(定基)」「戒如何行(行門)」「戒在縱軸如何安立(分位)」收為圓戒之一。此一三經圓戒之總攝,留待本卷收尾處正面處理;本文止於指出此向,不預為展開。



作者 Author: 釋慧鏡 (Shi Huijing) 授權 License: CC BY-NC-SA 4.0 典據 Canonical source: CBETA 電子佛典集成(大正藏 T0279《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Avataṃsaka-sūtra (80-fascicle)T10, No. 279實叉難陀 (唐,695–699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T0278《大方廣佛華嚴經》(六十華嚴)Avataṃsaka-sūtra (60-fascicle)T9, No. 278佛陀跋陀羅 (東晉,418–420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T0286《十住經》T10, No. 286姚秦 鳩摩羅什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T1522《十地經論》Daśabhūmika-sūtra-śāstraT26, No. 1522天親菩薩造 後魏 菩提流支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T0293《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Gaṇḍavyūha (40-fascicle, including the Ten Vows)T10, No. 293般若 (唐,798 CE)結卷即普賢十大願章,本卷第七部之經典所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Repository: github.com/pointing-at-the-moon/six-practice-gates

CBETA 校對:本篇所引 T-number 諸錨——《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卷本(T0279《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Avataṃsaka-sūtra (80-fascicle)T10, No. 279實叉難陀 (唐,695–699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與六十卷本(T0278《大方廣佛華嚴經》(六十華嚴)Avataṃsaka-sūtra (60-fascicle)T9, No. 278佛陀跋陀羅 (東晉,418–420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十住經》(T0286《十住經》T10, No. 286姚秦 鳩摩羅什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十地經論》(T1522《十地經論》Daśabhūmika-sūtra-śāstraT26, No. 1522天親菩薩造 後魏 菩提流支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卷本普賢行願品(T0293《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Gaṇḍavyūha (40-fascicle, including the Ten Vows)T10, No. 293般若 (唐,798 CE)結卷即普賢十大願章,本卷第七部之經典所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引文均經 CBETA 電子佛典集成(2024 年校勘版)校對。

Footnotes

  1. 二地定型句對照,見《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卷本),唐·實叉難陀譯,《大正藏》第10冊,No. T0279《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Avataṃsaka-sūtra (80-fascicle)T10, No. 279實叉難陀 (唐,695–699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十地品第二十六之二。歡喜地句見卷34(p0183a20),離垢地句見卷35(p0186c10)。

  2. 同上,T0279《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Avataṃsaka-sūtra (80-fascicle)T10, No. 279實叉難陀 (唐,695–699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35,p0186c04–c10。「礬石」「如法鍊」依《大正藏》底本用字,不正規化。

  3. 《十地經論》,天親菩薩造,後魏·菩提流支等譯,《大正藏》第26冊,No. T1522《十地經論》Daśabhūmika-sūtra-śāstraT26, No. 1522天親菩薩造 後魏 菩提流支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卷一,p0127a19–20。(按:本論作者世親/天親之歸屬,學界有「兩世親」之議〔E. Frauwallner 提出〕;本文操作上一依漢譯傳承署名,不另判。)

  4. T0279《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Avataṃsaka-sūtra (80-fascicle)T10, No. 279實叉難陀 (唐,695–699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35,p0185a21–26。「性不偷盜」「性不邪婬」等「性」字冠首之句,標其為性戒;「婬」字依《大正藏》底本,不正規化作「淫」。

  5. T1522《十地經論》Daśabhūmika-sūtra-śāstraT26, No. 1522天親菩薩造 後魏 菩提流支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四,p0145c04–06。

  6. 十善業道於阿含/業道層之原型,參 SĪLA P06。本文取華嚴《十地品》以十善為離垢地性戒之層面,與阿含層分屬不同脈絡。

  7. T0279《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Avataṃsaka-sūtra (80-fascicle)T10, No. 279實叉難陀 (唐,695–699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35,p0185c01–c15。「又此上品十善業道」一語四出,分判聲聞乘/獨覺乘/菩薩廣大行/一切佛法四果。(八十卷本之「上品」判攝最為清晰;六十卷本〔T0278《大方廣佛華嚴經》(六十華嚴)Avataṃsaka-sūtra (60-fascicle)T9, No. 278佛陀跋陀羅 (東晉,418–420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十住經》〔T0286《十住經》T10, No. 286姚秦 鳩摩羅什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有平行段落,可資佐證,茲不並引。)

  8. 《十地經論》離垢地之釋,見 T1522《十地經論》Daśabhūmika-sūtra-śāstraT26, No. 1522天親菩薩造 後魏 菩提流支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四(p0145–0153)。

  9. T1522《十地經論》Daśabhūmika-sūtra-śāstraT26, No. 1522天親菩薩造 後魏 菩提流支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四,p0145b23–c23。三種戒(離戒淨/攝善法戒淨/利益眾生戒淨)之「為上……為上」遞進。

  10. 世親三種戒即後世三聚淨戒之早期論典雛型;其框架已於 SĪLA P12 專論,本文僅點出,不展開。

  11. T1522《十地經論》Daśabhūmika-sūtra-śāstraT26, No. 1522天親菩薩造 後魏 菩提流支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四,p0153a11–19。「轉勝清淨」「礬石」「自性真淨」「性戒清淨」諸語;「火鍊」「麁垢」等字依《大正藏》底本,不正規化。

  12. 《十地經論》對初歡喜地之廣釋(六相義、大悲為首、阿黎耶識等),已於 DĀNA P24《歡喜地之施》展開。本文僅讀其離垢地之戒一段,對歡喜地諸義引而不展。

  13. 龍樹釋十地之相關論議,見 SĪLA P13,此處不重啟。

  14. 「如說修行供養」見《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卷本)普賢行願品,唐·般若譯,《大正藏》第10冊,No. T0293《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Gaṇḍavyūha (40-fascicle, including the Ten Vows)T10, No. 293般若 (唐,798 CE)結卷即普賢十大願章,本卷第七部之經典所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卷40(p0845a04–06)。本文僅取此六字為接榫;普賢法供養之全幅另屬姊妹篇,不展開。

  15. 本節三家之立場為其著作主旨之概述(paraphrase),非逐字引錄;其與本文之「相契」與「分判」由本文據其已知主張而判。引用止於著作整體層次,不主張頁碼級定位。

  16. Dorji Wangchuk, The Resolve to Become a Buddha: A Study of the Bodhicitta Concept in Indo-Tibetan Buddhism. Tokyo: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Buddhist Studies (Studia Philologica Buddhica, Monograph Series XXIII), 2007.

  17. Liu Ming-Wood, Madhyamaka Thought in China. Leiden: Brill (Sinica Leidensia 30), 1994;並參 Liu Ming-Wood, “The P'an-chiao System of the Hua-yen School,” T'oung Pao 67 (1981).

  18. Abraham Vélez de Cea, The Buddha and Religious Diversity. London: Routledge, 2013;並參 “The Criteria of Goodness in the Pāli Nikāyas,” Journal of Buddhist Ethics 1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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