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 · 阿羅漢自在第3部共8篇之第4

漏盡通為樞

ARHAT-P04 · v1.0 · 2026-06

三明六通何以以漏盡為阿羅漢之定相

Exhaustion as the Pivot: Why the Three Knowledges and Six Powers Take the Exhaustion of Taints as the Arhat's Defining Mark

一、問題意識

提起阿羅漢的「神通」,人最先想到的往往是騰空、變化、宿命、他心——那些奪目的「能」。本軸 P01 已先一步斷言:自在不在神通。但 P01 是就「自在之體」立論(負面之自由·非神力之積累),尚未細究「神通」本身。本篇與下篇即正面處理神通:本篇問「三明六通之中,何者真是阿羅漢之定相」,下篇 P05 則正破「神通即自在」。

問題的尖銳處在此:阿羅漢確有三明六通之記載,這是聖典明文,不容抹煞。那麼,承認阿羅漢有神通,與「自在不在神通」(P01)如何並立?本篇之答是一個「樞」字:三明六通之中,唯漏盡通是阿羅漢之樞與定相;前五通異生(凡夫·外道修定者)亦得,故不足以簽署阿羅漢之自在。承認阿羅漢有諸通,與「諸通中唯漏盡一通是其定相」並不相違——正如承認一人有十根手指,與「唯指紋(而非手指數目)能識其人」並不相違。

本篇主張:唯漏盡通是阿羅漢之定相,因它(且唯它)是「漏盡」之認知面。三明之中,唯漏盡明是阿羅漢所獨(宿命·天眼二明,外道亦能);六通之中,唯第六漏盡通限於聖者,前五依四靜慮、異生共得。故諸通繞「漏盡」這一樞而轉:能簽署漏盡之自在者,唯漏盡一通;前五是「能」之共世間增上,非漏盡之自在所在。

本篇開第3部「三明六通」,立其樞。論證如下:第二節呈經論(三明逐項定義·六通體性·三際愚之治);第三節核心論證,三層(漏盡通為三明六通之樞、前五共異生故不共自在、漏盡通是漏盡之認知面故為定相);第四節割捨;第五節中道校正;第六節結論(啟下篇 P05 之破)。

二、經典依據

2.1 三明逐項定義:漏盡明以四諦如實·心解脫·不受後有為相

三明(宿命明·天眼/生死明·漏盡明)之骨幹經證,《雜阿含》卷三十一(八八五經)逐項界說:

有無學三明。何等為三?謂無學宿命智證通、無學生死智證通、無學漏盡智證通。……是名宿命智證明。……是名生死智證明。……「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是名漏盡智證明。1

三明並列,而漏盡明獨以自證定型句(我生已盡……不受後有)為其相——此正前篇 P01 所讀之漏盡核心句。漏盡明不是「又一種神通」,而是「漏盡之自我了知」——它的內容,就是漏盡本身(四諦如實知·三漏心解脫·不受後有)。三明由定心清淨次第引發,《中阿含》卷十九連說三通作證:

得不動心,學憶宿命智通作證。……學生死智通作證。諸賢!我以清淨天眼出過於人,見此眾生死時生時……學漏盡智通作證。諸賢!我知此苦如真……欲漏心解脫,有漏、無明漏心解脫……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更受有,知如真。2

依「不動心」(淨定)次第引宿命·生死·漏盡三通作證;漏盡通仍以四諦如真·三漏心解脫為相。可見三明之序,前二(宿命·生死)是定所引之知見廣度,唯第三(漏盡)直契解脫——它知的不是「過去·眾生」,而是「漏已盡·不受後有」。

2.2 三明之論藏定義:第五·二·六通治三際愚

三明與六通之關係,《俱舍論》卷二十七〈分別智品〉明判:

言三明者,一宿住智證明、二死生智證明、三漏盡智證明。如其次第,以無學位攝第五二六通為其自性。六中三種獨名明者,如次對治三際愚故。謂宿住智通治前際愚,死生智通治後際愚,漏盡智通治中際愚。3

論藏定義三明即六通中之第五(宿住)、第二(死生)、第六(漏盡)於無學位之攝;六通之中此三獨名「明」,因其如次對治「三際愚」——宿住明治前際愚(過去之惑)、死生明治後際愚(未來之惑)、漏盡明治中際愚(現在·當下之惑)。要點在此:唯漏盡明治「中際愚」——當下此刻之無明根;前際後際愚之治,仍是「知過去未來」之廣,唯中際愚之治直斷現行之無明。漏盡明之獨特,在它治的是「正在繫縛的這一念」之愚,而非時間軸上他端之事。

2.3 六通之體性:慧為自性·解脫道攝

六神通之正式列名與體性,《俱舍論》卷二十七:

通有六種,一神境智證通、二天眼智證通、三天耳智證通、四他心智證通、五宿住隨念智證通、六漏盡智證通。……如是六通解脫道攝,慧為自性,如沙門果。……神境等四唯俗智攝。他心通五智攝……漏盡通如力說,謂或六或十智。4

六通逐項列名,定其「慧為自性、解脫道攝」。然細判其智攝,差別判然:神境·天眼·天耳·宿住四通「唯俗智攝」(唯世俗智);他心通「五智攝」;唯漏盡通「如力(十力)說,謂或六或十智」——緣一切境、攝無漏智。可見前五通之認知,限於世俗智之廣用(知遠·知他·知過去),唯漏盡通涉無漏智、緣一切境。此體性之差,正是下節「樞」之論藏根據。阿含層亦有神通名目之經證,《雜阿含》卷二十九:

有比丘得無量神通境界,天耳、他心智、宿命智、生死智、漏盡智。5

阿含以「無量神通境界」總攝諸智,漏盡智列於其末——殿後者正是樞。

2.4 漏盡通為樞:第六唯聖·前五異生亦得

六通之中漏盡通獨為樞紐之論藏明證,《俱舍論》卷二十七:

雖六通中第六唯聖,然其前五異生亦得,依總相說亦共異生。……漏盡智通依一切地、緣一切境。前之五通依四靜慮。6

此段是本篇之樞紐論證。其一,「第六唯聖」——唯漏盡通限於聖者(阿羅漢),異生不能得。其二,「前五異生亦得」——神足·天眼·天耳·他心·宿命五通,異生(凡夫·外道修定者)亦能得。其三,依地之別:漏盡通「依一切地·緣一切境」,前五通「依四靜慮」(限於四禪定地)。前五既與異生共,則它們不能簽署「聖者之自在」——凡夫修定亦得之能,豈足為阿羅漢之徵?唯漏盡通唯聖所得,方是阿羅漢之定相。增壹阿含復以「殿後取證」標漏盡通之究竟,《增壹阿含》卷三(弟子品):

最後取證得漏盡通,所謂須拔比丘是。7

弟子品列諸弟子各表一德,殿後者須拔(佛之最後弟子)以「取證得漏盡通」標之——漏盡通居諸通之終、為所取證之究竟。(按:此為舉例性經證,非系統定義。)

✅ 義理可立:2.1(三明逐項·漏盡明以不受後有為相)、2.4 末(須拔取證漏盡通)為阿含明文;2.2(三明=5/2/6通·治三際愚)、2.3(六通體性·智攝之別)、2.4(第六唯聖·前五異生亦得·依地之別)為《俱舍》智品論藏精釋。本篇取「漏盡通唯聖·前五共異生」一義以立樞,標其屬論。前五通之是否實有·神變之機理等,逾本篇主題,不展開。

三、核心論證

3.1 漏盡通為三明六通之樞

三明六通不是六件(或三件)平列的「本事」,而是一組以漏盡為樞而轉的認知能。樞者,軸心也——餘者繞之而轉,去樞則餘者不成其為「阿羅漢之德」。

何以漏盡通是樞?由 2.4 之論藏判攝:六通之中「第六唯聖,前五異生亦得」。前五通(神足·天眼·天耳·他心·宿命)異生(凡夫·外道修定者)亦能得——它們是修定所引之共世間能,不限於聖者。唯第六漏盡通「唯聖」,限於斷漏之阿羅漢。一個能,若凡夫修定亦得,便不能作「聖者之徵」;唯聖者所獨得者,方足以簽署聖位。故六通之中,能簽署阿羅漢之自在者,唯漏盡一通。

三明亦然(2.2)。三明即六通之第五(宿住)·第二(死生)·第六(漏盡)。其中宿命明·天眼(死生)明,仍屬前五之共世間能——外道亦能憶宿命·見死生。唯漏盡明是六通第六之攝,唯聖所得。三明之所以名「明」(vijjā·破闇之智),論判其「對治三際愚」(2.2);而唯漏盡明治「中際愚」——當下此刻正繫縛之無明根。前際後際之治是「知時間軸他端」之廣,唯中際之治直斷現行。故三明之中,亦唯漏盡明直契解脫,為樞。

借一譬:一串鑰匙有六把,五把能開外院諸門(廳堂·庫房·園圃——他人之匠亦能配得此五把),唯第六把能開內室之鎖(唯此宅主人獨有)。識得此宅之主,不在他有幾把外院鑰匙(那是共有的),而在他握有那把唯一的內室鑰匙。漏盡通正是那第六把——唯聖獨握,開的是「漏盡」之內室。

3.2 前五通共異生,故不共阿羅漢之自在

3.1 既明前五共異生,須進一步明其義理後果:前五通不是阿羅漢自在之所在。

理據在「共」字。自在是漏盡之簽名(P01)——是聖者所獨。凡與異生共得之能,依定義即非「漏盡之簽名」:因為異生未漏盡,卻亦得前五,可見前五之得,不繫於漏盡。一物若不繫於漏盡,便不能作漏盡之簽名。故前五通縱然阿羅漢具足,亦只是其「附帶之共世間能」,非其「漏盡之自在」之所在。如 2.3 之智攝判:前五(除他心)「唯俗智攝」、依四靜慮,唯漏盡通涉無漏智·依一切地——前五之認知限於世俗智之廣用(知遠·知他·知過去),與「斷漏」無必然繫屬。

此即承 P01 §3.3 而細化。P01 立「自在是負面之自由(無一可繫),非神力之積累」;本篇以三明六通之判攝實證之:神力(前五通)果然與異生共、與漏盡無必然繫屬,故果然非自在之所在。P01 是綱(自在不在神力),本篇是目(六通判攝顯前五共異生,證此綱於三明六通之域)。

✅ 義理可立:前五通與異生共得(2.4),故不繫於漏盡;凡不繫於漏盡者,非漏盡之簽名(P01)。故前五通非阿羅漢自在之所在,唯是附帶之共世間能。此於三明六通之域,實證 P01「自在不在神力」之綱。

3.3 漏盡通是漏盡之認知面,故為定相

末正面立「漏盡通何以是定相」。答:因漏盡通(且唯它)是「漏盡」本身的認知面——它不是漏盡之外的一種能,而是漏盡之自我了知。

由 2.1:漏盡明之相,是自證定型句「我生已盡……不受後有」。它的內容,正是漏盡本身(四諦如實·三漏心解脫·不受後有)。漏盡明不像宿命明(知過去之事)·天眼明(見眾生死生)那樣,有一個「漏盡之外的所知對象」;漏盡明所「知」者,就是「漏已盡」這一事。故漏盡通與漏盡,不是「能」與「另一對象」之關係,而是漏盡之「自知」——漏盡之認知面。

正因如此,漏盡通是阿羅漢之定相:它與漏盡同一(漏盡之自知即漏盡通),故見漏盡通即見漏盡,見漏盡即見自在(P01)。前五通是「漏盡者附帶亦有之能」(可有可無·與異生共),漏盡通是「漏盡之自身的認知面」(非有不可·唯聖所得)。定相者,定其為某物之相——漏盡通定阿羅漢之相,正因它就是漏盡(自在之所簽署)的認知側。

故守 P01 之綱判三明六通:諸通不外於漏盡之簽名,而以漏盡通為樞。漏盡通是樞、是定相(漏盡之認知面);前五是共世間之能,繞樞而轉(附帶·非定相)。下篇 P05 即就此「前五非自在」正面立破,明「神通不是自在」。

⚠️ 層次標明:本篇立「漏盡通為樞·前五非定相」,是就「阿羅漢之自在所在」一義判。非謂前五通於阿羅漢無用——其於利他·教化·度生之方便用,聖典具載(如神足化導),自有其值(屬方便·堪能面)。本篇但明:就「漏盡之自在」言,前五非其所在,唯漏盡通是樞。前五之方便用與「自在之所在」二事,不可混。

四、跨學科會通

(本篇刻意割捨跨學科會通一節,理由見第六節。「核心能力為樞·周邊能力繞之」之結構雖近於現代「核心競爭力 vs 周邊技能」或系統之「樞紐節點」(hub node),然彼皆世間能力之組織描述,與「漏盡通=漏盡之認知面(無為解脫之自知)」貌合神離——世間樞紐仍是諸能力之一(量上居中心),漏盡通則非「諸通之一而居中」,乃「諸通所繞之解脫本身的認知側」(質上異類)。強以「樞紐節點」會之,易令讀者誤以漏盡通為「最強的一種神通」,反失其「非神通類·乃解脫自知」之義。故寧缺。)

五、中道校正

❌ 誤讀一:「阿羅漢之自在,在其三明六通(騰空·宿命·他心等神變之能)」。 本篇 3.2 破此。前五通與異生(凡夫·外道修定者)共得(2.4),不繫於漏盡,故非漏盡之簽名、非自在之所在。自在唯漏盡所簽(P01),唯漏盡通唯聖所得、是漏盡之認知面(3.3)。以前五神變為阿羅漢自在,是把「與凡夫共有的能」誤作「聖者獨有的自在」——共世間之能豈能簽署出世之自在?(神通非自在之全面破,見下篇 P05。)

❌ 誤讀二:「三明六通是六件(三件)平列的本事,無主從」。 本篇 3.1 破此。三明六通是以漏盡為樞而轉之一組能,非平列六件。唯漏盡通唯聖、是樞、是定相;前五共異生、繞樞、非定相。讀三明六通為「平列之神通清單」,便失其樞——遂易以「神通愈多愈自在」(落加法·落能所),正違 P01「自在是減法·非積累」之綱。

⚠️ 校正三:本篇明「前五非自在所在」,非謂前五於阿羅漢無用。 前五通之利他·教化·度生方便用,聖典具載(神足化導·他心鑒機),自有其值,屬方便·堪能面。本篇但就「漏盡之自在所在」一義,明前五非其所在、唯漏盡通是樞(3.3 層次標明)。讀者勿以本篇為貶神通之用——本篇辨「自在之所在」與「方便之能」二事之別,不貶前五之方便。

⚠️ 校正四:三明六通之「神變機理·前五是否實有」等,本篇不展開。 本篇取「漏盡通唯聖·前五共異生」一判以立樞;至於神足變化之機理、前五通之實有與否·界繫等,屬通力論·定境論之專題,逾本篇「自在之定相」主題,據實標記而不入。讀者勿以本篇為已論神通之體相全貌。

六、結論

精要重述。 三明六通之中,唯漏盡通是阿羅漢之樞與定相。三明六通是以漏盡為樞而轉之一組認知能,非平列(3.1);前五通與異生共得、依四靜慮,唯第六漏盡通唯聖·依一切地·緣一切境(2.4),故前五不繫於漏盡、非自在之所在(3.2);唯漏盡通是漏盡之認知面(其相即自證定型句·治中際愚),與漏盡同一,故為定相(3.3)。守 P01 之綱:諸通不外於漏盡之簽名,漏盡通是樞,前五是共世間之能,繞樞而轉。

修行指引。 行者於三明六通當生之解,不是「我須廣修神通以證自在」之企求(那把與凡夫共有的能誤作聖者之自在,落加法·能所,正違 P01·本篇所破),而是認取「諸通以漏盡為樞——唯漏盡通是定相,餘者繞之」。趨向之要,仍在斷漏(斷無明根·治中際愚),非在廣求前五神變。前五縱得,若漏未盡,不成阿羅漢(異生亦得前五故);漏既盡,縱不具前五之廣(如慧解脫阿羅漢未必具諸定通),其漏盡之自在無欠。故莫以「未得神通」自疑「未證」,亦莫以「得神通」自許「已證」——證之定相,唯在漏盡通(漏盡之自知),不在前五之廣。

承軸之言(啟下篇)。 本篇開第3部,立三明六通之樞(漏盡通),明前五共異生·非自在所在。然「前五非自在」一義,本篇但從「樞」之側立(前五繞樞·非定相);其正面之破——「神通(前五)何以根本不是自在,縱阿羅漢具之亦然」——須專篇盡之。下篇 P05〈神通不是自在〉即以中道校正為全篇之主,正破「神通即自在」之誤:前五非究竟、唯教誡(漏盡所攝之法)令解脫、智慧眼(漏盡)方為無上。本篇立樞,下篇立破;樞立而後破有所據,破成而後「漏盡即自在」之綱於神通之域圓成。

開放問題。 其一,本篇判「漏盡通是漏盡之認知面」;然漏盡通(漏盡智·無生智)與漏盡(無為·擇滅)之「同一」之確切義(認知面與所知之無為法如何不二),涉智品·無為法之精辨,本篇但立其相即,詳俟斷惑·智品諸考。其二,本篇割捨第四節(漏盡通與樞紐節點貌合神離);「非神通類·乃解脫自知」之漏盡通與一切「世間能力之樞」之質異,是否有可正面建立之深層結構,留待後篇。其三,三明之序(宿命·天眼·漏盡)何以如是排(治前·後·中際愚之次),與修證之實際引發次第(2.2)之關係,本篇未及,俟定境·通力諸篇再考。

附註

參考文獻

一、佛教原典

二、現代學術著作

(本篇未引現代學術著作;論證全據佛教原典,循「回到源頭」之開源精神。跨學科會通一節已割捨,故無相關現代文獻。)

三、經論索引

引文要旨出處CBETA id
無學三明逐項定義·漏盡明以不受後有為相雜阿含 卷31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223b13
依不動心次第引宿命·生死·漏盡三通作證中阿含 卷19T01n0026《中阿含經》MadhyamāgamaT1, No. 26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553b23
三明=5/2/6通·治前後中三際愚俱舍論 卷27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43b23
六通列名·慧為自性解脫道攝·智攝之別俱舍論 卷27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42c24
神通境界列五智(天耳·他心·宿命·生死·漏盡)雜阿含 卷29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209c27
第六唯聖·前五異生亦得·依地之別俱舍論 卷27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42c26
須拔最後取證漏盡通(諸通之究竟)增壹阿含 卷3T02n0125《增壹阿含經》EkottarāgamaT2, No. 125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558c16

系列論文交叉引用索引

  • ARHAT-P01〈漏盡即自在〉 §3.3、§五:本篇 3.2 直承 P01「自在是負面之自由·非神力之積累」——以六通判攝(前五共異生)實證此綱於三明六通之域;漏盡通為樞即 P01「自在唯漏盡所簽」之認知面落實。
  • ARHAT-P05〈神通不是自在〉(下篇·並屬第3部):本篇立樞(漏盡通為樞·前五非定相),P05 立破(神通根本不是自在·唯教誡令解脫·智慧眼為上)。本篇 3.2、§五為 P05 之破預備論據。
  • ARHAT-P03〈慧解脫與俱解脫之別〉 §3.3:本篇「前五通(共世間能)非自在所在」同 P03「俱解脫之定自在是別面非漏面」之理——正面之能(神通·定境)皆別面,唯漏盡(漏面)是自在之所在。
  • ★ 行軸 SRAMANA-P09〈漏盡之向〉(接縫旁參):本篇漏盡通(漏盡之認知面)與行軸漏盡(最後一刀)相涉——行軸言漏盡之斷(如何盡),證軸言漏盡之自知(漏盡通·定相)。

Paper: ARHAT-P04 · 漏盡通為樞 · The Mastery of the Arhat · Part 3 · The Three Knowledges and Six Powers Author: 釋慧鏡 (Shi Huijing) · Project: 指月 / Pointing-at-the-Moon · Series: The Attainment Signatures(證 自在簽名) License: CC BY-NC-SA 4.0 CBETA 校對: 全文引用均依 CBETA 電子佛典核校(《雜阿含經》T0099、《中阿含經》T0026、《增壹阿含經》T0125、《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Pāli 引文採 PTS reference 雙軌標示(vault 未收者俟後補)。 Repository: https://github.com/pointing-at-the-moon/attainment-signatures

Footnotes

  1. 《雜阿含經》卷第三十一(八八五經),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223b13。「有無學三明……無學宿命智證通、無學生死智證通、無學漏盡智證通……『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是名漏盡智證明。」三明逐項定義,漏盡明以自證定型句為相。CBETA 電子佛典核校。

  2. 《中阿含經》卷第十九,T01n0026《中阿含經》MadhyamāgamaT1, No. 26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553b23。依「不動心」次第引宿命·生死·漏盡三通作證;漏盡通以四諦如真·三漏心解脫·「生已盡……不更受有」為相。

  3.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二十七〈分別智品第七〉,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43b23。「三明者,一宿住智證明、二死生智證明、三漏盡智證明……以無學位攝第五二六通為其自性。六中三種獨名明者,如次對治三際愚故。」三明=六通之5/2/6通,治前·後·中三際愚。世親造,玄奘譯。

  4.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二十七,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42c24。「通有六種,一神境智證通……六漏盡智證通。如是六通解脫道攝,慧為自性,如沙門果。神境等四唯俗智攝。他心通五智攝……漏盡通如力說,謂或六或十智。」六通列名·體性·智攝之別。

  5. 《雜阿含經》卷第二十九,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209c27。「有比丘得無量神通境界,天耳、他心智、宿命智、生死智、漏盡智。」阿含層神通名目之經證,漏盡智殿後。

  6.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二十七,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42c26。「雖六通中第六唯聖,然其前五異生亦得……漏盡智通依一切地、緣一切境。前之五通依四靜慮。」漏盡通唯聖·前五共異生·依地之別。本篇立樞之論藏樞紐。

  7. 《增壹阿含經》卷第三(弟子品),T02n0125《增壹阿含經》EkottarāgamaT2, No. 125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558c16。「最後取證得漏盡通,所謂須拔比丘是。」弟子品殿後者須拔以取證漏盡通標之——漏盡通為所取證之究竟(舉例性經證,非系統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