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解脫與俱解脫之別
ARHAT-P03 · v1.0 · 2026-06
二類阿羅漢何以同是漏盡之自在
Liberation by Wisdom and Liberation Both-Ways Distinguished: Why Two Kinds of Arhat Are Alike the Mastery of Exhaustion
一、問題意識
讀阿含者常遇一困惑:同是「阿羅漢」,何以聖典又分「慧解脫」與「俱解脫」二類?若同證漏盡,分這兩類做什麼?更刺手的是:「俱解脫」之名,聽來像是「解脫得更全」——那「慧解脫」豈非「解脫得不全」?是否有「高一等的阿羅漢」與「低一等的阿羅漢」之分?
這困惑直接觸及本軸之綱。前篇 P01 立:阿羅漢之自在,是漏盡之簽名;P02 立:心解脫之到底是不動。若「俱解脫」真比「慧解脫」漏盡得更徹底、自在得更高,則「漏盡即自在」之齊一性便破——自在成了有等級的東西,簽名有了高下。本篇須回答:二類阿羅漢之別,究竟別在哪裡?是別在漏盡之深淺(自在有高下),還是別在他處(自在仍齊一)?
本篇主張後者:二類之別,在得定與否(是否得滅盡定·八解脫身作證),不在漏盡之有無或多寡。二類同是漏盡、同斷煩惱障、同為究竟無學——故同是漏盡之自在,簽名齊一。俱解脫所「俱」者,是於斷煩惱障之外,兼離「解脫障」(定障),即兼得八解脫·滅盡定之身作證——這是多一分定自在(於甚深定之自主),是自在之另一面,不是漏盡之多。慧解脫者非「解脫不全」,乃「以慧斷惑已全,唯未兼修甚深定之身證」;俱解脫者非「漏盡更深」,乃「漏盡之外兼得定自在」。簽名(漏盡)齊一,俱解脫但多署一筆(定自在)。
本篇承 P02 入第2部之另一分判。P02 縱論心解脫之到底(不動);本篇橫判雙解脫之分流(慧/俱),合成第2部全幅。論證如下:第二節呈經論(二類之聖典定義·八解脫之開列·二類並存之經證·五根利鈍之分);第三節核心論證,三層(定義之別在得定與否、並存之由在根器非在漏盡、自在判準二類齊等);第四節割捨;第五節中道校正(破「俱高慧低」);第六節結論。
二、經典依據
2.1 二類之聖典定義:俱解脫兼滅盡定,慧解脫唯慧
二類阿羅漢之正式定義,《俱舍論》卷二十五〈分別賢聖品〉以「得滅定與否」立:
俱由得滅定,餘名慧解脫。論曰:諸阿羅漢得滅定者名俱解脫,由慧定力解脫煩惱解脫障故。所餘未得滅盡定者名慧解脫,但由慧力於煩惱障得解脫故。1
定義之分明:得滅盡定者名「俱解脫」——以慧、定二力,解脫「煩惱障」與「解脫障」二者;未得滅盡定者名「慧解脫」——但由慧力,於「煩惱障」得解脫。要看清:二類同斷煩惱障(同漏盡·同斷惑),別唯在「解脫障」之離與否,而解脫障之離繫於「得滅盡定」。論復明二名所依之異,《俱舍論》卷二十五:
依得滅定立身證名,由身證得滅盡定故……依解脫異立後二種,謂依唯慧離煩惱障者立慧解脫,依兼得定離解脫障者立俱解脫。2
「依解脫異立後二種」一句是樞紐:二類之立,依「解脫(障)之異」——唯慧離煩惱障者為慧解脫,兼得定離解脫障者為俱解脫。故二類之別,是「離煩惱障」之外**是否兼離解脫障(定障)**之別,非「離煩惱障」本身有深淺之別。煩惱障(漏)之離,二類齊等。
2.2 慧解脫之阿含定義:成於慧,不待八解脫
阿含對「慧解脫阿羅漢」之定義,明立其成於慧、不待八解脫。《中阿含》卷二十四(大因經):
若有比丘彼七識住及二處知如真,心不染著,得解脫者,是謂比丘阿羅訶,名慧解脫。復次,阿難!有八解脫……3
以慧如實知七識住·二處,心不染著而得解脫者,即名「慧解脫阿羅漢」——其解脫之成立,全在「知如真·心不染著」(慧),不待八解脫;八解脫乃下文另列(俱解脫所加之分)。經文語序自明:先以慧立慧解脫之名,「復次」方列八解脫。可見慧解脫之為阿羅漢,於慧斷惑一事已全,非「缺了八解脫的不全阿羅漢」。八解脫者,《中阿含》卷二十四接列:
有八解脫。云何為八?色觀色,是謂第一解脫。復次,內無色想外觀色,是謂第二解脫。復次,淨解脫身作證成就遊,是謂第三解脫……4
八解脫逐一開列(色觀色·內無色想外觀色·淨解脫身作證……),其中「身作證成就遊」者,正是俱解脫所別具之定境身證內容。此八解脫之有無,即二類之分水。
2.3 俱解脫之阿含經證:八解脫身作證
俱解脫之阿含定義,《雜阿含》卷三十三(六五四經·摩訶男問)以「八解脫身作證」立:
聖弟子於佛一向淨信……八解脫具足身作證,以智慧見,有漏斷知。如是聖弟子……說阿羅漢俱解脫。5
「八解脫具足身作證」(定之身證)兼「以智慧見·有漏斷知」(慧之斷漏),二者具足,名「阿羅漢俱解脫」。對讀 2.2:慧解脫但有「以慧斷漏」一分(有漏斷知),俱解脫則「八解脫身作證」與「有漏斷知」兼具。二類同有「有漏斷知」(漏盡齊一),俱解脫多「八解脫身作證」(定之身證)。
2.4 二類並存之經證:佛記五百比丘·九無學·五根利鈍
二類非理論之分,乃聖典實記之並存。《中阿含》卷二十九(舍梨子問五百比丘):
〔舍梨子問:〕此五百比丘,幾比丘得俱解脫?幾比丘得慧解脫耶?世尊告曰:「舍梨子!此五百比丘,九十比丘得三明達,九十比丘得俱解脫,餘比丘得慧解脫。」6
佛親記同一清淨僧眾(「無枝無葉·清淨真實」)中,俱解脫與慧解脫二類並存。二類同在一「清淨真實」之眾——可見二類同為清淨究竟,無高下之嫌。此並存復見於「九無學人」之定型分類,《中阿含》卷三十(福田經):
云何九無學人?思法、昇進法、不動法、退法、不退法、護法……慧解脫、俱解脫,是謂九無學人。7
九無學人之定型分類,將慧解脫與俱解脫並列收攝——二者同屬「無學」(究竟·無可再學),是並列之二類,非高下之二級。至於二類何以分,《雜阿含》卷二十六(六五三經)以五根利鈍明之:
若比丘於彼五根增上明利滿足者,得阿羅漢俱分解脫。若軟、若劣者,得身證。於彼若軟、若劣,得見到。於彼若軟、若劣,得信解脫……8
依五根(信·勤·念·定·慧)之明利或軟劣,分俱分解脫(俱解脫)·身證·見到·信解脫等次第。二類之分,繫於根器之利鈍(與所得定之深淺)——利根滿足者兼得甚深定而俱解脫,根軟劣者唯慧解脫。分判之據在根、在定,不在漏盡之深淺。
✅ 義理可立:2.2(慧解脫成於慧·不待八解脫)、2.3(俱解脫八解脫身作證)、2.4(佛記五百比丘·九無學·五根利鈍)為阿含明文;2.1(俱舍二類定義·解脫異立後二種)為《俱舍》賢聖品論藏精釋。二類之別在「得滅盡定·八解脫身作證與否」(解脫障之離與否),同斷煩惱障(漏盡齊一)——此阿含與論藏一貫。
三、核心論證
3.1 二類之別在「得定與否」,不在「斷漏深淺」
二類阿羅漢之別,繫於一處而已:得滅盡定·八解脫身作證與否(2.1–2.3)。俱解脫者得之,慧解脫者未得之。除此一處,二類於漏盡(斷煩惱障)一事全同。
此須由「二障」之分辨明。論立二障:煩惱障(漏·惑,繫縛輪迴之根)與解脫障(亦名定障,障甚深定·滅盡定之現起者)。慧解脫者「但由慧力於煩惱障得解脫」(2.1)——煩惱障已盡,故漏盡、故是阿羅漢、故不受後有。俱解脫者「由慧定力解脫煩惱解脫障」(2.1)——煩惱障亦盡(與慧解脫同),復兼離解脫障(得滅盡定身作證)。
關鍵在此:二類同離煩惱障(漏盡齊一),別唯在解脫障之離與否;而解脫障之離,繫於「得滅盡定」,屬定之事,不屬斷漏之事。故二類之別,是「定境身證」之有無(俱解脫兼得甚深定之身作證),非「斷漏」之深淺(斷漏二類齊等)。慧解脫者於斷漏無欠——其「慧解脫」之名,正謂「以慧斷漏而解脫,已全」,非「解脫得不全」。
借一譬:二人同已還清債務(漏盡·斷煩惱障齊一),皆無債一身輕(自在齊一);其一兼又精擅一門技藝(得滅盡定·八解脫身作證),另一未習此藝。「精擅此藝」是還清債務之外的另一樁本事,與「是否已還清債務」無關——不會因為精擅此藝,債就還得「更清」。俱解脫之兼定,正如此藝:是漏盡之外的另一面(定自在),非漏盡之更深。
3.2 二類並存之由在「根器·得定」,非在「漏盡之等級」
二類何以並存?聖典之答是根器之利鈍與得定與否(2.4),非漏盡之有等級。
《雜阿含》以五根明利或軟劣分聖位(2.4):五根滿足者兼得甚深定而俱解脫,根軟劣者唯慧解脫。此分判之變項,是「五根(尤定根)之利鈍」與隨之「所得定之深淺」——利根者堪入滅盡定故俱解脫,根稍劣者未入滅盡定故唯慧解脫。變項在「定根·定境」,不在「慧斷漏之程度」。佛記五百比丘於同一「清淨真實·無枝無葉」之眾中分二類(2.4),尤顯二類同為清淨究竟——若俱解脫真高慧解脫一等,則此眾便有高下之「枝葉」,與「無枝無葉」相違。九無學之並列(2.4),亦以二類為「並列之無學」,非「高下之二級」。
故二類並存,是「同一漏盡,因根器·得定之異而現二相」,非「漏盡有深淺二級」。如同一山頂(漏盡·究竟),有人兼能俯瞰四方(得定之廣景·俱解脫),有人但立於頂(唯立頂上·慧解脫)——立於頂者已到頂(漏盡無欠),未因「不俯瞰四方」而「未到頂」。到頂齊一(漏盡齊一),俯瞰與否是頂上之別景(定自在之有無),非高度之別(漏盡之深淺)。
✅ 義理可立:二類並存之據,聖典明繫於五根利鈍·得定與否(2.4),非繫於漏盡之等級。佛記二類同在「清淨真實·無枝無葉」之眾、九無學並列收攝——二類同為清淨究竟之無學,並列而非高下。
3.3 自在判準:漏盡之自在二類齊等,俱解脫之兼定是「定自在」之增面
末以本軸之綱判二類。前篇 P01 立:自在是漏盡之簽名。準此判二類阿羅漢之自在——
其一,漏盡之自在,二類齊等。二類同斷煩惱障、同漏盡、同不受後有(3.1)。漏盡既是自在之所簽署(P01),則二類之漏盡簽名齊一:慧解脫者之自在,於漏盡之無礙(離擔·盡結·無染)上,與俱解脫者無毫釐之差。「漏盡即自在」之齊一性,於二類間不破。
其二,俱解脫之「兼定」,是自在之另一面(定自在),非漏盡自在之增量。俱解脫多離一「解脫障」,多得「八解脫·滅盡定身作證」——這是於甚深定得自主(隨欲入甚深定·身證八解脫),即一分「定自在」。然此定自在,是自在之別面(於定之自主),非「漏盡之自在」之更多或更深。如 P01 §3.3 所立:自在之體在漏盡之無礙(負面之自由·無一可繫),非神力·定力之積累(正面之多能)。俱解脫之兼定,正屬「能入甚深定」之一分增上之能——它豐富了阿羅漢自在之面相(漏盡自在之外,更現定自在),卻不增益「漏盡之自在」本身。
故守 P01 之綱:二類阿羅漢之漏盡簽名齊一;俱解脫但於此齊一之簽名旁,多署一筆「定自在」,非署一個「更高的漏盡」。簽名(漏盡·自在之所在)無高下,附署(定自在)有有無。以附署之有無判簽名之高下,即墮 P01 所破之「以神力·定力判自在」之誤。
⚠️ 層次標明:本節判「俱解脫之兼定為定自在之增面,非漏盡自在之增量」,是就本軸「自在=漏盡之簽名」之綱立論(承 P01 §3.3)。非謂八解脫·滅盡定無價值——其於現法樂住·堪能·利他之用,聖典具載,自有其勝(屬定自在·堪能諸面,本軸後篇 P06 滅盡定專論)。本篇但就「漏盡之自在」一義,明二類齊等、俱解脫之增在定面非在漏面。
四、跨學科會通
(本篇刻意割捨跨學科會通一節,理由見第六節。「同一資格·二種能力組合」之結構雖近於現代「同等學位·不同專長」或「核心能力與附加技能之別」,然彼皆世間有為之能力分類,與「漏盡」(無為·解脫之究竟)與「定自在」之分判貌合神離——世間技能之有無不涉解脫,強以「核心/附加技能」會「漏盡/定自在」,易令讀者誤以漏盡為一種「世間可比較之能力」,反失漏盡之無為義。故寧缺。)
五、中道校正
❌ 誤讀一:「俱解脫是高一等的阿羅漢,慧解脫是低一等、不全的阿羅漢」。 本篇全力破此。二類同斷煩惱障·同漏盡·同不受後有(3.1);別唯在「得滅盡定·八解脫身作證與否」(解脫障之離與否),而此屬定之事、不屬斷漏之事。慧解脫者於斷漏無欠——「慧解脫」謂「以慧斷漏已全」,非「解脫不全」。佛記二類同在「清淨真實·無枝無葉」之眾、九無學並列(2.4),正破高下之見。以「俱/慧」為「高/低」,即墮「以定境判漏盡」之誤。
❌ 誤讀二:「俱解脫者漏盡得比慧解脫更深更徹底」。 二類之「斷煩惱障(漏)」齊等(3.1·3.3);俱解脫所多者,是離「解脫障」(定障)·得滅盡定身作證——屬定,不屬漏。漏盡無「更深」之別(漏盡即諸漏永盡,本無深淺二級);俱解脫之多,在定自在之面,非漏盡之量。把「兼得滅盡定」讀成「漏盡得更徹底」,是混「定障之離」與「煩惱障之離」為一——二障判然有別(2.1)。
⚠️ 校正三:本篇判「俱解脫之增在定面非漏面」,非貶八解脫·滅盡定之價值。 本篇就本軸「自在=漏盡簽名」之綱,明二類漏盡齊等、俱解脫之增屬定自在(3.3);非謂滅盡定·八解脫無勝。其於現法樂住·心之堪能·身證之妙,聖典具載,自有殊勝,屬「定自在」一面(本軸 P06 滅盡定專論)。讀者勿以本篇為貶定——本篇但辨「定自在」與「漏盡自在」二者範疇之別,不貶任一。
⚠️ 校正四:本篇限二類之「漏盡自在」判準,未盡二類之全部義涵。 本篇就「漏盡之自在」一義判二類齊等;至於二類於利他·堪能·入定受用等之實際差別(俱解脫者堪入滅盡定·現法樂住等),屬定自在·堪能諸面,本篇未展開(俟 P06 等)。莫以本篇為已說盡二類之一切異同——本篇只說「就漏盡之自在言,二類齊等;俱解脫之別在定面」。
六、結論
精要重述。 慧解脫與俱解脫之別,在得定與否(得滅盡定·八解脫身作證與否),不在斷漏之深淺。二障判然:二類同離煩惱障(漏盡齊一),別唯在解脫障(定障)之離與否(3.1)。二類並存之由,在五根利鈍·得定與否,非在漏盡之等級——佛記二類同在「清淨真實·無枝無葉」之眾、九無學並列(3.2)。以本軸之綱判:漏盡之自在二類齊等(簽名齊一),俱解脫之「兼定」是定自在之增面,非漏盡自在之增量(3.3)。
修行指引。 行者於二類當生之解,不是「我須修成俱解脫,否則只是低一等的慧解脫」之企求(那把漏盡讀成有等級、把定境誤作漏盡之深淺,正墮本篇所破),而是認取「漏盡即自在,二類齊等;俱解脫之兼定是定自在之別面,非漏盡之更深」。趨向解脫之要,在以慧斷漏(斷煩惱障·斷無明根)——此二類所同、所必。至於滅盡定·八解脫之身證(俱解脫之兼分),是隨根器·定力而有之定自在增上面,可隨緣修證,然非漏盡之必要、非自在高下之判準。莫以「未得甚深定」自疑「漏未盡·自在不全」——漏盡之自在,不繫於定境之深淺,但繫於煩惱障之是否盡。
承軸之言。 本篇與 P02 合成第2部「心解脫·慧解脫」之全幅:P02 縱論心解脫之到底(不動——心解脫之最勝相),本篇橫判雙解脫之分流(慧/俱——依得定與否之二類)。二篇共明:自在之相,於「不動」(縱·到底)與「二類齊等」(橫·分流)兩向皆守 P01 之綱(自在=漏盡之簽名,非定力神力之積累)。下啟第3部(三明六通),將正面處理「漏盡之外的正面妙用(三明六通)如何以漏盡為樞、而不成『自在=神通』之誤」——本篇 3.3 已預為之基(俱解脫之定自在是別面非漏面,同理三明六通之正面能亦別面非漏面)。
開放問題。 其一,本篇判「定自在」為自在之別面(非漏面);然「定自在」(八解脫·滅盡定之身證)於阿羅漢自在中之正面地位(其與漏盡自在如何於一身並存而不相奪),本篇但立基調,其詳俟 P06 滅盡定專論。其二,本篇割捨第四節(漏盡/定自在之分判與世間核心/附加技能貌合神離);「無為之漏盡」與一切「世間可比較之能力」之根本異,是否有可正面建立之深層結構,留待後篇。其三,俱解脫之「俱」與 P02 不動之「心解脫」如何相涉(俱解脫者之心解脫是否必不動·慧解脫者之不動何相),本篇未及,俟三明·定自在諸篇合觀。
附註
參考文獻
一、佛教原典
- 《雜阿含經》。求那跋陀羅譯。T02, no. 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卷三十三·俱解脫八解脫身作證;卷二十六·五根利鈍分聖位)
- 《中阿含經》。瞿曇僧伽提婆譯。T01, no. 0026《中阿含經》MadhyamāgamaT1, No. 26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卷二十四·大因經慧解脫·八解脫;卷二十九·五百比丘二類並存;卷三十·九無學人)
- 《阿毘達磨俱舍論》。世親造,玄奘譯。T29, no. 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分別賢聖品第六〉(卷二十五·俱解脫慧解脫定義·解脫異立後二種)。
二、現代學術著作
(本篇未引現代學術著作;論證全據佛教原典,循「回到源頭」之開源精神。跨學科會通一節已割捨,故無相關現代文獻。)
三、經論索引
| 引文要旨 | 出處 | CBETA id |
|---|---|---|
| 俱解脫慧解脫論藏定義(得滅定/唯慧·煩惱障解脫障) | 俱舍論 卷25 | 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31c10 |
| 依解脫異立後二種·身證名·離二障之別 | 俱舍論 卷25 | 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31b27 |
| 慧解脫成於慧·不待八解脫(大因經) | 中阿含 卷24 | T01n0026《中阿含經》MadhyamāgamaT1, No. 26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582a16 |
| 八解脫開列·淨解脫身作證 | 中阿含 卷24 | T01n0026《中阿含經》MadhyamāgamaT1, No. 26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582a17 |
| 俱解脫·八解脫身作證兼有漏斷知(摩訶男問) | 雜阿含 卷33 | 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240a12 |
| 佛記五百比丘·九十得俱解脫·餘得慧解脫 | 中阿含 卷29 | T01n0026《中阿含經》MadhyamāgamaT1, No. 26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610b23 |
| 九無學人·慧解脫俱解脫並列 | 中阿含 卷30 | T01n0026《中阿含經》MadhyamāgamaT1, No. 26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616a18 |
| 五根利鈍分聖位·俱分解脫·身證 | 雜阿含 卷26 | 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83b06 |
系列論文交叉引用索引
- ARHAT-P01〈漏盡即自在〉 §2.3、§3.3:本篇守 P01 之綱(自在=漏盡之簽名)判二類——漏盡簽名齊一(3.3 直承 P01);俱解脫之兼定屬定自在(別面),同 P01 §3.3「神力非自在之所在」之理(定力·神力皆別面,非漏面)。
- ARHAT-P02〈不動心解脫〉 §3.1:本篇與 P02 合成第2部全幅——P02 縱論心解脫之到底(不動),本篇橫判雙解脫之分流(慧/俱)。二篇皆守「自在之增不在能之積累」之減法綱。
- ARHAT-P06〈滅盡定〉(後續):本篇 3.3、§五懸置「定自在」之正面地位;P06 專論滅盡定(俱解脫所別具之定境身證)於阿羅漢自在中之面相。
- ARHAT-P04–05〈三明六通〉(後續):本篇 3.3「正面之能(定自在)是別面非漏面」之判,預為 P04–05「三明六通以漏盡為樞·不成『自在=神通』」之基。
Paper: ARHAT-P03 · 慧解脫與俱解脫之別 · The Mastery of the Arhat · Part 2 · The Two Liberations Author: 釋慧鏡 (Shi Huijing) · Project: 指月 / Pointing-at-the-Moon · Series: The Attainment Signatures(證 自在簽名) License: CC BY-NC-SA 4.0 CBETA 校對: 全文引用均依 CBETA 電子佛典核校(《雜阿含經》T0099、《中阿含經》T0026、《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Pāli 引文採 PTS reference 雙軌標示(vault 未收者俟後補)。 Repository: https://github.com/pointing-at-the-moon/attainment-signatures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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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二十五〈分別賢聖品第六之四〉,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31c10。頌「俱由得滅定,餘名慧解脫」;論「諸阿羅漢得滅定者名俱解脫,由慧定力解脫煩惱解脫障故。所餘未得滅盡定者名慧解脫,但由慧力於煩惱障得解脫故。」二類之論藏正式定義。世親造,玄奘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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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二十五,T29n1558《阿毘達磨俱舍論》Abhidharmakośa-bhāṣyaT29, No. 1558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31b27。「依得滅定立身證名……依解脫異立後二種,謂依唯慧離煩惱障者立慧解脫,依兼得定離解脫障者立俱解脫。」二類依「解脫(障)之異」而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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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含經》卷第二十四(因品·大因經),T01n0026《中阿含經》MadhyamāgamaT1, No. 26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582a16。「彼七識住及二處知如真,心不染著,得解脫者,是謂比丘阿羅訶,名慧解脫。復次……有八解脫。」慧解脫成於慧·不待八解脫(八解脫下文另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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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含經》卷第二十四(大因經),T01n0026《中阿含經》MadhyamāgamaT1, No. 26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582a17。八解脫開列:「色觀色,是謂第一解脫……淨解脫身作證成就遊,是謂第三解脫……」俱解脫所加之定境身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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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含經》卷第三十三(六五四經·摩訶男問),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240a12。「八解脫具足身作證,以智慧見,有漏斷知……說阿羅漢俱解脫。」俱解脫=八解脫身作證(定)兼有漏斷知(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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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含經》卷第二十九(舍梨子問五百比丘),T01n0026《中阿含經》MadhyamāgamaT1, No. 26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610b23。佛記:「此五百比丘,九十比丘得三明達,九十比丘得俱解脫,餘比丘得慧解脫。」二類於同一「清淨真實·無枝無葉」之眾中並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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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含經》卷第三十(福田經),T01n0026《中阿含經》MadhyamāgamaT1, No. 26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616a18。九無學人定型分類,慧解脫·俱解脫並列收攝為無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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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含經》卷第二十六(六五三經),T02n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183b06。「五根增上明利滿足者,得阿羅漢俱分解脫。若軟、若劣者,得身證……」依五根利鈍分聖位次第——二類之分繫於根器·得定,非漏盡深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