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供養中法供養為最
英文題名:The Highest of All Offerings
本篇處理《華嚴經》卷四十〈普賢行願品〉「諸供養中,法供養最」一段的義理真義。論旨有三。其一,這句話並非「物品供養低、法的供養高」這樣一種互斥階序,而是「凡能與法相稱的供養都收歸於此一範疇」的含攝認同——其分界線不在所供之物的質料,而在所供是否「稱法」。其二,經文所列七種法供養並非七件並列的善行,而是同一觀行的七個面向,由「不離菩提心」一項作為集點收攝;《華嚴經》卷三十八文殊師利章「若無眾生,一切菩薩不成正覺」一句,是經文內部對此集點邏輯的唯一明文交代。其三,「念念相續」四字在廣修供養段、法供養段結語、與宗密《疏鈔》卷四念佛段三處同字面出現,是教禪一致這一命題在文本層面的明確機制:法供養的操作面在《疏鈔》卷四與《文殊般若經》的一行三昧同字面匯合。本篇為普賢主場第三篇,承續第八部華嚴法界諸篇的入位架構討論。
一、引言:「法供養為最」是階序,還是集點?
普賢〈行願品〉第十大願「廣修供養」的物品供養清單收筆之後(前篇所論),經文隨即進入一句轉折:「諸供養中,法供養最。」這句話在漢傳佛教的流通形式中,作「諸供養中,法供養為最」,較經文底本多出一個「為」字。此一字之差,並非單純的版本校勘細節,而是中國註疏傳統在千年之後,對這部經的義理真義所作的一種無聲的解讀傾向——「法供養為最」一語,極易被讀成「物品供養低、法的供養高」這樣一種互斥階序(兩者相互排斥、高下二分)的理解。
然而澄觀在《華嚴經行願品疏》(X0227)開宗明義的第一句話,正是直接抵抗這種讀法的:
有法,有喻。諸佛所師,所謂法也。佛從法生,法即父母。……故敬一法,十方諸佛無不皆悅,是為所敬者寡而悅者眾。1
法是諸佛之所師、是諸佛的父母——因此「法供養為最」的那個「最」字,其語義並不是階序上的「第一名」,而是價值論意義上的「根」。所敬的對象只是一個(法),而因此歡喜的卻是十方一切諸佛;這並不是一個與物品供養爭高下的命題,而是在說明:法為什麼是一切供養所共同匯歸的那個點。澄觀此句與祂在註解第十大願開端時所立的「希欲為願,造修為行」同屬一種筆法——先給西方讀者、也給一切初讀者一個正確的入口,以免一開篇即落入高下二分的防禦性框架。
需要先作一項文獻上的處理。日本《大正藏》所據的《華嚴經》底本,此處作「諸供養中,法供養最」,並無「為」字(T10p0845a05);「諸供養中,法供養為最」是註疏傳統與後世流通形式所磨順的句式。本篇凡直接引用經文底本,一律不加「為」字;凡引用後世流通形或儀軌用語,方作「為最」。這一字的有無看似細微,卻正好標示出兩種讀法的張力所在:底本的「最」是樸素的,流通形所加的「為」字,無意間把「最」字推向了「第一名」的階序語感。
由此確立本篇論旨:〈普賢行願品〉「諸供養中法供養為最」一段的義理真義,並非互斥階序,而是含攝認同。七種法供養並非七件並列的善行,而是同一觀行的七個面向,由「不離菩提心」一項作為集點收攝。而「念念相續」四字在三處文本的同字面出現,是教禪一致這一命題在文本層面的明確機制。本篇沿三條軸線展開:第二節處理卷四十法供養段的經文結構,及「法供養」一詞的譯詞源流;第三節處理七種法供養在註疏傳統中的逐項展開,以澄觀「修行即合佛行」一句為樞紐;第四節處理「不離菩提心」作為集點的收攝邏輯;第五節處理教禪一致的明文錨點,「念念相續」三角同字面,並與西方學界對話。本篇為普賢主場第三篇,承續第八部華嚴法界已開的入位架構討論——第二十四篇論歡喜地之入位,第二十五篇論廣修供養之架構,本篇則就法供養作深掘。
二、《華嚴經》卷四十法供養段的結構與「法供養」一詞的譯詞源流
卷四十法供養段在《大正藏》中全長僅約十四行(T10p0844c24–T10p0845a18)。其架構可分五節:物品供養清單(此屬廣修供養段範圍,前篇已論);「諸供養中,法供養最」的轉折句;七項法供養的列舉;「百分不及一」的八重校量;以及「念念相續」的收束框架。轉折句與七項列舉如下:
以如是等諸供養具常為供養。善男子!諸供養中,法供養最。所謂:如說修行供養、利益眾生供養、攝受眾生供養、代眾生苦供養、勤修善根供養、不捨菩薩業供養、不離菩提心供養。2
這裡有一項關於經文體例的觀察必須先行標明。七種法供養在經文本身只是一句長行(連續散文),其間並無「一者……二者……」的條列標記,也沒有任何逐項的義理解釋。換言之,後世註疏傳統中那種逐項義理展開——「如說修行供養是什麼意思、利益眾生供養是什麼意思」——全部是註疏家(澄觀、宗密)的工作,並非《華嚴經》卷四十本身的散文。本篇第三節將處理這一逐項展開,但此處須先把界線劃清:把註疏的展開誤歸於經文本身,是一種文本層次的混淆。
緊接七項之後,是「百分不及一」的校量:
善男子!如前供養無量功德,比法供養一念功德百分不及一,千分不及一,百千俱胝那由他分、迦羅分、算分、數分、諭分、優婆尼沙陀分亦不及一。何以故?以諸如來尊重法故,以如說修行出生諸佛故。若諸菩薩行法供養,則得成就供養如來,如是修行是真供養故。3
此段有三點值得注意。其一,校量的雙方是「如前供養之無量功德」與「法供養之一念功德」——被校量的是「一念」,這一點到第四節討論集點時還會回來。其二,「何以故」之後給出的理由,並不是「法比物貴」,而是「如來尊重法」與「如說修行出生諸佛」——理由仍然落在法的價值論地位上,不落在物與法的高下比較上。其三,「諭分」「優婆尼沙陀分」是經文底本的字形;註疏傳統一律讀作「喻分」「優波尼沙陀分」。本篇引經文底本時保留底本字形,註疏通行的讀法另出腳註說明。4
「法供養」一詞並非憑空而來,它有清楚的譯詞源流,而這條源流並不直接通往印度原本。先看上游。《大智度論》卷十一已有財施、法施孰勝的問答:
問曰:財施、法施,何者為勝?答曰:如佛所言:「二施之中,法施為勝。」所以者何?財施果報,在欲界中;法施果報,或在三界,或出三界。……財施有量,法施無量。財施有盡,法施無盡;譬如以薪益火,其明轉多。……從法施中能出生財施,及諸聲聞、辟支佛、菩薩及佛。……略說則八萬四千法藏,廣說則無量。5
《大智度論》此段給出的是「法施為勝」的義理邏輯——以薪益火,其明轉多——但要注意,《大智度論》全一百卷之中並無「七種法施」的列舉,也沒有「諸供養中法供養為最」這一公式句。本篇引《大智度論》作為跨經論的上游錨點時,只引其實際具有的結構(卷十一的九重校量、卷四十九的淨法施、卷三十三的法施主體),不可偽造一個並不存在的「七數」對應。
再看《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大品般若)。〈四攝品〉把法施分作世間、出世間二類:
須菩提!法施有二種:一者世間,二者出世間。何等為世間法施?敷演顯示世間法,所謂不淨觀、安那般那念、四禪、四無量心、四無色定。……何等是菩薩出世間法?……所謂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分、八聖道分,三解脫門、八背捨、九次第定,佛十力、四無所畏、四無礙智、十八不共法……6
這一世間/出世間的二分,是卷四十七項的般若上游:法施在般若論的階段已經是一個有內部結構的範疇,而非單一的善行。
至於《金剛般若波羅蜜經》,須作一項詞彙上的緩衝。《金剛經》全經並無「法施」「法供養」的詞彙;其五處校量偈一律使用「為他人說」「廣為人說」「書寫、受持、讀誦、為人解說」等動詞短語。其中須彌山一段:
若三千大千世界中所有諸須彌山王,如是等七寶聚,有人持用布施;若人以此《般若波羅蜜經》,乃至四句偈等,受持、讀誦、為他人說,於前福德百分不及一,百千萬億分,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7
這正是卷四十「百分不及一」八重校量的般若先聲。但「為他人說」並不等同於《華嚴經》卷四十的「法供養」——這個等同不能直接劃下。「法供養」作為一個譯詞的標準化,是在般若、智論、華嚴三個階段才逐步完成的;而「諸供養中法供養為最」這一明確公式,遍查《金剛經》《大品般若》《大般若經》三個般若主譯本,均無命中。它是晉唐華嚴譯場(般若三藏於西元七九五至七九八年主持)整合般若與《大智度論》之後的譯詞創建,而非印度某一原本的直接翻譯。把這條譯詞源流交代清楚,是為了避免讀者誤把這一公式直接歸給印度。
三、七種法供養的註疏展開:澄觀「修行即合佛行」的樞紐
澄觀對法供養段的註解,在《華嚴經行願品疏》中並非一段連續的文字,而是分作兩處。第一處在〈文殊章〉「明修真供養」段,含七種法供的逐項義理展開、「諸佛所師所謂法也」的價值論中心句、以及作為義理根據的「修行即合佛行亦即法身」一句——核心的義理內容在這裡。第二處在〈廣修供養段〉「校重顯勝」段,含「百分不及一」校量的梵本對校、以及物供與法供如何匯合的三層展開——但澄觀在第二處自己就交代過:「文殊章中已廣解釋法供養勝」(X05p0193c01)。因此引澄觀註解法供養,必須兩處並陳,方為完整。
兩處之中的樞紐,是這一句:
善男子!如來從修行中來。下,釋別句。唯法無喻。於九句中,一釋修行。佛從修行中來,修行即合佛行,亦即法身,故能修行為真供養。此句具足,餘八文略。8
這句話解開了七項的內部結構。澄觀說,七項之中,註疏只對第一項「如說修行」作了充分的義理解釋(「一釋修行」),其餘各項「文略」——並不是註疏家偷懶,而是因為其餘各項都是「如說修行」的展開。「佛從修行中來,修行即合佛行,亦即法身」:修行不是趨向佛的一個手段,修行本身就與佛的行為相合、就是法身。一旦這一句立住,其餘六項就不需要各自重新論證——它們是同一件事的不同切面。
宗密在《疏鈔》中為第一項「如說修行」補出了更細的義理依據:
鈔:別明所校量中云如說修行供養者,智度論云:「能行說為正,不行何所說?若說不修行,不名為智者。」故如說行,方得佛法,不以口言而可清淨也。又如大法句經云:「雖誦千言,不行,何益?不如一聞,勤修得益。……雖誦千言,不存悲、智?不如一聽,自、他兩利。」9
「如說修行」之所以是法供養的第一項與樞紐項,是因為它把「說」與「行」的關係定死了:誦千言而不行,不如一聞而勤修。法供養的「法」,不是被誦讀、被陳述的法,而是被如說奉行的法。
七項之中有一項需要特別處理:「代眾生苦供養」。在《華嚴經》卷三十八文殊師利章的「十真供養」列舉中(詳第四節),可以為卷四十七項中的六項找到對應的先聲,唯獨「代眾生苦」一項,在卷三十八並無對應。換言之,「代眾生苦供養」是普賢〈行願品〉這一次編定,在文殊「十真供養」的基礎上特別插入的一項——它是普賢對文殊既有架構的一處獨特添筆,是卷四十經文本身的添入,而非註疏家後加的詮解。它標示出法供養的一條大悲軸線:自他相換、代眾生受苦。此處須一句說明以免誤讀:這裡的自他相換是《菩薩地》以來大悲修行的架構性軸線,不是替代受罰、不是代人贖罪意義上的「替罪」,與任何替代性的救贖神學無關。
宗密對七項何以是「一觀行的七面」說得最直接:
余亦謂此七種法行但是所標之心。經言如說修行者,即如前所說觀行,如是而行,名如說修行也。言利益眾生等者,即修觀行之時,一一與此利益等心相應,是則名為真法供養也。10
「但是所標之心」——七種法行只是同一個心所標舉出來的七個名目。「修觀行之時,一一與此利益等心相應」:不是先修「利益眾生供養」、再修「攝受眾生供養」這樣依次完成七件事,而是在同一觀行進行的當下,這個心同時與利益、攝受、代苦等七種心相應。七項是同體的,這一點到第四節討論集點時是關鍵。(附帶一提,法藏《華嚴經明法品內立三寶章》中「三供養門」對「稱真理之法施」的處理,前篇論廣修供養時已引入,本節澄觀、宗密對物供法供匯合的展開,可視為那一架構的進一步申論。)
四、不離菩提心:七面收攝的集點與「一念」校量
七項既是同體,那麼收攝這七面的那個點是什麼?經文的答案是第七項:「不離菩提心供養」。而對這一集點邏輯,《華嚴經》本身唯一一處明文交代,在卷三十八文殊師利章。文殊對善財開示「十真供養」(卷四十七項的內部先聲),其關鍵一段:
若諸眾生供養法者,是真成就供養如來,以諸如來尊重法故。……若不勸修一切善法,亦不利樂一切眾生;若捨菩薩所修事業,是亦不能利樂眾生;……若暫捨離菩提心者,是亦不能利樂眾生。何以故?善男子!夫為菩薩為欲利樂諸眾生故,勤求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若無眾生,一切菩薩不成正覺。11
「若無眾生,一切菩薩不成正覺」——這是《華嚴經》內部對「為什麼菩提心是七項的集點」所給出的唯一明文。其邏輯是一條塌縮鏈:暫離菩提心,則利樂眾生之事塌縮;而菩薩之所以勤求無上菩提,本就是為了利樂眾生;倘若沒有眾生作為對象,一切菩薩根本無法成正覺。因此菩提心不是七項之外另加的第八件事,而是其餘六項一旦離開它就會整體失效的那個樞軸。本篇第四節討論集點,必須以這一段經文本身為錨點,而不能僅依註疏。
宗密在《疏鈔》中順著經文把這條邏輯收緊:
不離菩提心供養者,彼名常不捨離大菩提心。離世間品中有十種退失善根法,所謂捨菩提心,凡所修善魔所攝持。……若無眾生,一切菩薩不成正覺。善男子!汝應如是解法供養,則得成就供養如來,非以世間財寶飲食名為供養也。12
「捨菩提心,凡所修善魔所攝持」——一旦離了菩提心這個集點,其餘各項所修的善,不但不成其為法供養,反而被魔所攝持。集點不是七項之中地位最高的一項,而是使其餘六項「成其為法供養」的那個條件。
回到第二節擱下的「一念」校量。澄觀引梵本對校,重構了校量的邏輯:
故梵本云:「復次,善男子!彼彼一切最勝供養及法供養、修行供養,乃至不離菩提心供養一念中,以彼彼供養如來已得最勝善根,增長積集過去供養,善根百分不及一等。」此中意云:上來觀行名最勝供養及法供養。此上二類,一念善根是所校量,過去供養為能校量。13
關鍵在「上來觀行名最勝供養及法供養」一句:澄觀明說,前面所論的整個觀行,既叫「最勝供養」、也叫「法供養」——這兩個名目指的是同一件事,即觀行。而被校量的,是這一觀行的「一念善根」;用來作為校量基準的,是「過去(所積)供養」。校量的真正意思因此並非「物供這一類東西」對比「法供那一類東西」,而是「觀行的一念」對比「過去供養的無量積累」。
由此可以給出本篇的核心義理錨點。澄觀在第二處的三層匯合,最後得出的結論是:
又法供養通十法行修行,最勝修行通於萬行,依觀供養正是修行。故《法華》中喜見燒身名法供養,《淨名》教於善德行施,無前無後一時等施,名法供養。是則財施若能稱法皆法供養,況於深觀非法供養?智者應思。14
「是則財施若能稱法皆法供養」——這一句把分界線重新劃定了。分界線不在所供之物的質料(七寶、身命、深觀),而在所供是否「稱法」。喜見菩薩燒身是法供養,善德長者的財物布施只要「無前無後一時等施」、與法相稱,同樣是法供養。「稱法」與「修行即合佛行」是同義的變奏。因此「諸供養中法供養為最」的真義,是含攝認同——凡能稱法的供養都收歸於法供養這一範疇——而不是把物供與法供對立起來、判其高下的互斥階序。澄觀甚至用一句反詰把這一點推到底:「此最勝供養即前觀行。若此最勝不及法者,何以無盡?」15倘若「最勝供養」真的不及「法供養」、是低它一級的另一類東西,那它憑什麼也能「無盡」?正因為最勝供養即是法供養、即是前面的觀行,它才與法供養同樣無盡。宗密在註解《維摩經》善德法施會時,把這一含攝說得更乾脆:悲智雙流、即度而無度、施而無施,「若能爾者,財施即法施也」16。
必須明確標出本篇所拒絕的讀法:把物供與法供讀成二元對立、高下二分,是一種把問題過度簡化的讀法。澄觀與宗密兩家祖師在《行願品疏》與《疏鈔》中反覆做的工作,恰恰是把物供與法供在「稱法」這一點上匯合為同體。本篇一律採含攝認同的讀法。
五、教禪一致的明文錨點:「念念相續」三角同字面與西方學界的對話
法供養的這一含攝架構,在宗密《疏鈔》卷四的念佛段獲得了一個跨向另一傳統的明文錨點。(附帶一提,《大智度論》卷三十三在列舉法施的主體時,已將遍吉〔普賢〕、觀世音、文殊師利等大菩薩並列——法供養的義理在般若論的上游已有並列的框架,而〈行願品〉所作的,是把這一框架作普賢式的系統整理。)宗密在卷四開出念佛一門時說:
然念佛一門,修行之要津、攝心之關鍵,因此略明念佛之義。17
「攝心」二字值得停下。它不是中性的詞——「攝心」是道信《入道安心要方便法門》、弘忍《最上乘論》一系早期禪的標誌性語彙。宗密在法供養的註疏脈絡中開出念佛門,第一句就用「攝心之關鍵」來定位它,這個用詞本身就是一處沉澱的痕跡。
宗密接著把念佛分為四種——稱名、觀像、觀想、實相——由淺及深。而第一種「稱名念」,宗密直接引《文殊師利所說摩訶般若波羅蜜經》的一行三昧全段為證:
且稱名念者,如文殊般若經云:「復有一行三昧,若善男子善女人修是三昧者,速得佛菩提。欲入三昧應處空閑,捨諸亂意不取相貌,繫心一佛專稱名字,隨佛方所端坐正向,能於一佛念念相續,即是念中能見去來現在諸佛,念一佛功德無量無邊,與一切佛功德無二,如是盡知恒沙諸佛法界無差別相。」18
這就是教禪一致這一命題在文本層面的明確錨點。它不是一個事後的詮釋判斷,而是宗密在法供養的註疏現場,親手把《文殊般若經》的一行三昧整段引入。而連接這個錨點與法供養的,是「念念相續」四個字。
這四個字在三處同字面出現,構成一個三角。第一處在廣修供養段:經文「念念相續無有間斷」,宗密鈔「若不以普賢觀行之力,如何得念念不斷?」(此屬前篇範圍)。第二處在法供養段的結語:
經文:我此供養亦無有盡,念念相續,無有間斷。鈔:此最勝供養,即前觀行。19
第三處即上引卷四念佛段所引《文殊般若經》:「能於一佛念念相續。」宗密用同一個四字字面,同時把普賢的廣修觀行、廣大最勝供養(即法供養)、以及文殊的一行三昧,三者匯合為同一觀行的三個面向。「念念相續」因此不是一個泛泛的修行形容詞,它在宗密手裡是一個精確的接縫:法供養的操作面,在《疏鈔》卷四與《文殊般若經》的一行三昧,是同一個字面。
這裡必須加一道校勘上的警示。「念念相續」四字並非在禪宗系文獻中始終是正面義。慧能《六祖大師法寶壇經》中,同樣四字卻是反向的負面義:「念念相續不斷,名為繫縛。」20這一條引用是一處單獨的文獻學警示,不能據以推論《壇經》一系的整體立場——慧能在《壇經》別處仍以「念念相續」為正面義。標出這一反向用法,只是為了說明:宗密在《疏鈔》卷四把「念念相續」用作正面的回響,是對道信、以至《文殊般若經》源頭的回歸,而不是對南宗慧能一系慣用法的簡單延續。這一細微的取向差別,恰恰是宗密教禪一致這一工程的文本簽名。
宗密的這一工程並非《疏鈔》一處的孤立操作,它有終其一生的背景。《禪源諸詮集都序》立有一條四等同鏈:
若頓悟自心本來清淨,元無煩惱,無漏智性本自具足,此心即佛,畢竟無異。依此而修者,是最上乘禪,亦名如來清淨禪,亦名一行三昧,亦名真如三昧。此是一切三昧根本。若能念念修習,自然漸得百千三昧。達摩門下展轉相傳者,是此禪也。21
最上乘禪、如來清淨禪、一行三昧、真如三昧——四個名目同指一事。《都序》序文又有一句把教與禪的關係定死的話:「禪教兩宗同出於佛。禪佛心也。教佛口也。……將使兩家學者知一佛無二道,四河無異味。」22需要說明的是,本篇引《都序》只取它作為《疏鈔》卷四一行三昧錨點的背景定位之用;《都序》那一整套以五教、五宗判攝諸宗的分類體系,本篇不予展開——那一體系的全面討論,留待六行門「戒」部之後處理戒與禪相接的篇章。此處要說明的只是一點:《疏鈔》卷四念佛段「念念相續」的回響,不是宗密隨手挑來的一個語典,而是一條歷時六代、約二百年的語彙沉澱——從《文殊般若經》、到《大乘起信論》、到道信、到弘忍、到慧能、到神會、到宗密——的一次充分自覺的操作。道信《入道安心要方便法門》中「念佛即是念心,求心即是求佛」「心心相續,忽然澄寂」,正是這條沉澱中游的一環。
以下與西方學界三組研究對話。
第一組,關於一行三昧的讀法。馬克瑞(John McRae)一九八六年的《北宗禪與早期禪宗之形成》,與佛爾(Bernard Faure)一九九七年的《正統性的意志》,把一行三昧主要讀作南北兩系禪宗的修行法門史——在道信、弘忍、神秀、神會、慧能的法脈論爭之中被追溯。應當承認:馬克瑞對道信、弘忍、北宗法脈史的考訂是學界定本,這一系譜學工作是本篇必須致敬的二手研究基礎。然而要指出:在《疏鈔》卷四這個具體的文本現場,宗密並不是把一行三昧用作一個法脈論爭內部的法門標籤,而是用作法供養的義理執行架構。馬克瑞、佛爾的法門史框架,對修行系譜固然準確,卻低估了一行三昧在註疏傳統中的架構性功能。
第二組,關於教禪一致的讀法。葛瑞格里(Peter Gregory)一九九一年的《宗密與佛教的中國化》,把宗密的教禪一致讀作一種系統的判教式調和——用五教、五宗的階層化框架把諸禪宗法脈安置進華嚴框架的階序之中。應當承認:葛瑞格里此書是西方宗密研究的奠基之作,其五教五宗的分類框架本篇也必須承繼。然而要指出:在《疏鈔》卷四這個具體的文本現場,宗密所做的並不僅僅是分類——祂是在指明一座執行層的橋:即心是佛的義理(屬禪)與法供養的義理(屬教、屬普賢行)共用同一個操作層面,即「信解—修行—不離菩提心」的那一刻。葛瑞格里的框架捕捉到了上位的元架構(五階判教),卻低估了這一具體的執行層橋接功能。「念念相續」的三角同字面並不是在五教五宗的框架內被排序,而是在操作的字面上同一。
第三組,關於法施在印度的框架。大沼玲子(Reiko Ohnuma)二〇〇七年的《頭、眼、肉、血:印度佛教文學中的捨身》,指出法施(dharmadāna)在印度大乘的記載是隨文獻而變動的——有時被高舉,有時又被敘事文學的捨身偏好所翻轉;並沒有哪一個單一的印度原典確立「法施最高」的階序。應當承認:大沼這一「印度文獻記載變動不居」的發現是學術上的誠實之論,本篇不能假定印度的法施有一個統一的階序。然而要指出:中國的法供養架構(卷四十、澄觀、宗密三者)在義理上與印度變動的法施論述截然不同——它並非對印度法施概念的簡單翻譯,而是一個集點架構,其中法供養是菩薩道的入位架構。大沼對印度變動性的記錄,反而強化了本篇的論點:中國的法供養架構並不在傳遞一個印度的階序,而是在用法施這一語彙構造某種新的義理架構。需要說明的是,大沼是本系列第四次引用的西方學者(前三次分別在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篇);每一次所取的都是祂不同的研究發現——此次取的是其二〇〇七年關於印度法施變動性的發現,而非重複同一論點。
六、結語:普賢主場第三篇的圓收與後篇的去向
至此,普賢主場第三篇(法供養之深掘)圓收。第二十五篇論廣修供養之架構(普賢主場 #1),開出第八部華嚴法界的物品供養維度;本篇承其「諸供養中,法供養最」的接縫句出發(普賢主場 #2 入法供養之門、#3 作法供養深掘),把七種法供養的集點架構、「不離菩提心」的收攝、與「念念相續」三角同字面的教禪一致明文錨點三條軸線展開。法供養並非與物品供養爭高下的另一類東西,而是凡能稱法的供養所共同匯歸的那個範疇——其分界線在「稱法」,其收攝點在「不離菩提心」,其操作面在與一行三昧同字面的「念念相續」。
下一篇(第二十七篇)入善財童子五十三參——文殊接引的開端,導向普賢道場的終局,五十三位善知識是入法界的軌跡。再下一篇(第二十八篇)入〈入法界品〉的收束,處理重重無盡法界的義理收場。第八部華嚴法界五篇之中,普賢、善財、法界三條軸線至此各就各位。
參考文獻
一、佛教原典 Primary Buddhist Sources
般若譯。《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卷本)卷三十八、卷四十〈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大正藏》第10冊,No. 293。
鳩摩羅什譯。《妙法蓮華經》〈藥王菩薩本事品〉。《大正藏》第9冊,No. 262。(交叉引《疏鈔》引文。)
鳩摩羅什譯。《維摩詰所說經》〈菩薩品〉善德法施會。《大正藏》第14冊,No. 475。(交叉引《疏鈔》引文。)
鳩摩羅什譯。《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四攝品〉。《大正藏》第8冊,No. 223。
鳩摩羅什譯。《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大正藏》第8冊,No. 235。
僧伽婆羅譯。《文殊師利所說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大正藏》第8冊,No. 232。
龍樹造(傳)、鳩摩羅什譯。《大智度論》卷十一、卷三十三、卷四十九。《大正藏》第25冊,No. 1509。
法海編。《六祖大師法寶壇經》。《大正藏》第48冊,No. 2008。
宗密述。《禪源諸詮集都序》卷上之一。《大正藏》第48冊,No. 2015。
澄觀述。《大方廣佛華嚴經行願品疏》卷九、卷十。《卍續藏》第5冊,No. 227。
澄觀撰別行疏、宗密述隨疏鈔。《大方廣佛華嚴經行願品疏鈔》卷三、卷四。《卍續藏》第5冊,No. 229。
二、現代學術著作 Modern Scholarship
Faure, Bernard. The Will to Orthodoxy: A Critical Genealogy of Northern Chan Buddhism.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Gregory, Peter N. Tsung-mi and the Sinification of Buddhis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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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numa, Reiko. Head, Eyes, Flesh, and Blood: Giving Away the Body in Indian Buddhist Literatur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7.
Lamotte, Étienne. Le Traité de la Grande Vertu de Sagesse de Nāgārjuna (Mahāprajñāpāramitāśāstra). Louvain: Institut Orientaliste, 1944–1980.(T1509《大智度論》Mahāprajñāpāramitā-upadeśa-śāstraT25, No. 1509鳩摩羅什 (後秦,40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著作權討論之參照。)
三、經論索引 Sūtra & Śāstra Index
| 簡稱 | 全名 | 大正藏/卍續藏編號 | 造/譯者 |
|---|---|---|---|
| 〈普賢行願品〉 | 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卷本)卷三十八、卷四十 | T0293《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Gaṇḍavyūha (40-fascicle, including the Ten Vows)T10, No. 293般若 (唐,798 CE)結卷即普賢十大願章,本卷第七部之經典所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般若 |
| 〈藥王菩薩本事品〉 | 妙法蓮華經卷六 | T0262《妙法蓮華經》Saddharma-puṇḍarīkaT9, No. 262鳩摩羅什 (後秦,406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鳩摩羅什 |
| 〈菩薩品〉 | 維摩詰所說經卷一 | T0475《維摩詰所說經》Vimalakīrti-nirdeśaT14, No. 475鳩摩羅什 (後秦,406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鳩摩羅什 |
| 〈四攝品〉 | 摩訶般若波羅蜜經 | T0223《摩訶般若波羅蜜經》Pañcaviṃśatisāhasrikā-prajñāpāramitā-sūtraT8, No. 223後秦 鳩摩羅什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鳩摩羅什 |
| 《金剛經》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 | T0235《金剛般若波羅蜜經》Vajracchedikā-prajñāpāramitāT8, No. 235鳩摩羅什 (後秦,402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鳩摩羅什 |
| 《文殊般若》 | 文殊師利所說摩訶般若波羅蜜經 | T0232《文殊師利所說摩訶般若波羅蜜經》Mañjuśrīparipṛcchā / Saptaśatikā-prajñāpāramitāT8, No. 232曼陀羅仙 (梁代,六世紀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僧伽婆羅 |
| 《大智度論》 | 大智度論卷十一、卷三十三、卷四十九 | T1509《大智度論》Mahāprajñāpāramitā-upadeśa-śāstraT25, No. 1509鳩摩羅什 (後秦,40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龍樹造(傳)、鳩摩羅什譯 |
| 《壇經》 | 六祖大師法寶壇經 | T2008《六祖大師法寶壇經》T48, No. 2008法海等纂 (宋初定本;原本約八世紀)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法海編 |
| 《禪源都序》 | 禪源諸詮集都序卷上之一 | T2015《宗鏡錄》T48, No. 2015永明延壽 (吳越—北宋初,約 961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宗密述 |
| 《行願品疏》 | 大方廣佛華嚴經行願品疏 | X0227 | 澄觀述 |
| 《行願品疏鈔》 | 大方廣佛華嚴經行願品疏鈔 | X0229 | 澄觀撰別行疏、宗密述隨疏鈔 |
交叉引用
卷一 NIAN: 第十二篇《楞嚴》反向施論(交叉參照);第三十篇 manas 轉依(與宗密「攝心」「繫緣」之心地法門詞彙沉澱隱然相涉)。
卷二 DĀNA: 第十一篇〈從施到波羅蜜〉(《大智度論》三輪體空,交叉參照);第十二至十三篇三輪體空(DĀNA 領土,一句帶過);第十五篇〈金剛經論施〉(T0235《金剛般若波羅蜜經》Vajracchedikā-prajñāpāramitāT8, No. 235鳩摩羅什 (後秦,402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五重校量般若先聲,交叉參照);第二十一篇〈法師品法供養〉(替代姿態,交叉參照);第二十二篇〈常不輕禮敬施〉(公理姿態,交叉參照);第二十三篇〈藥王自身供養〉(轉化姿態,交叉參照);第二十四篇〈歡喜地之施〉(入位閘檻,交叉參照);第二十五篇〈普賢廣修供養〉(架構展開,本篇之直接前篇,承「諸供養中,法供養最」轉折句而作深掘)。
第八部分前瞻: 第二十七篇善財五十三參(文殊接引至普賢道場之轉場);第二十八篇〈入法界品〉收束(重重無盡法界之義理收場)。
卷三 SĪLA 前瞻: 宗密《禪源諸詮集都序》之全體系(五教五宗判教)為戒禪相接篇章之主場,本篇僅作背景脈絡之最低限度引述。
本論文依 CC BY-NC-SA 4.0 授權釋出。原典引文依 CBETA 大正藏本。
CBETA 校對:本文經論引文均已對 CBETA 大正藏及卍續藏原典校勘。 GitHub: github.com/pointing-at-the-moon/six-practice-gates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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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觀《華嚴經行願品疏》,X05n0227, p.0187a1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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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廣佛華嚴經》卷四十〈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T10n0293《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Gaṇḍavyūha (40-fascicle, including the Ten Vows)T10, No. 293般若 (唐,798 CE)結卷即普賢十大願章,本卷第七部之經典所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p.0845a04-a08。按:底本作「法供養最」,無「為」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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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T10p0845a08-a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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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分」「優婆尼沙陀分」為《大正藏》底本字形(T10p0845a10-a11);澄觀、宗密等註疏傳統通行讀作「喻分」「優波尼沙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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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度論》卷十一,T25n1509《大智度論》Mahāprajñāpāramitā-upadeśa-śāstraT25, No. 1509鳩摩羅什 (後秦,40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p.0144c09-c28(節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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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四攝品〉,T08n0223《摩訶般若波羅蜜經》Pañcaviṃśatisāhasrikā-prajñāpāramitā-sūtraT8, No. 223後秦 鳩摩羅什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p.0394a11-c08(節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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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般若波羅蜜經》,T08n0235《金剛般若波羅蜜經》Vajracchedikā-prajñāpāramitāT8, No. 235鳩摩羅什 (後秦,402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p.0751c29-0752a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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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觀《華嚴經行願品疏》,X05n0227, p.0186c24-0187b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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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密《華嚴經行願品疏鈔》,X05n0229, p.0272a08-22(節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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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X05p0273c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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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廣佛華嚴經》卷三十八,T10n0293《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Gaṇḍavyūha (40-fascicle, including the Ten Vows)T10, No. 293般若 (唐,798 CE)結卷即普賢十大願章,本卷第七部之經典所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p.0837c29-0838a14(節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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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密《華嚴經行願品疏鈔》,X05n0229, p.0272b12-19(節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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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觀《華嚴經行願品疏》,X05n0227, p.0193b23-0193c11(節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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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X05p0193c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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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X05p0193c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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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密《華嚴經行願品疏鈔》,X05n0229, p.0273b04-12(節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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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X05p0280c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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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X05p0280c09-16。所引為《文殊師利所說摩訶般若波羅蜜經》(T08n0232《文殊師利所說摩訶般若波羅蜜經》Mañjuśrīparipṛcchā / Saptaśatikā-prajñāpāramitāT8, No. 232曼陀羅仙 (梁代,六世紀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一行三昧段,其locus classicus見T08p0731a24-b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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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密《華嚴經行願品疏鈔》,X05n0229, p.0274b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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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祖大師法寶壇經》,T48n2008《六祖大師法寶壇經》T48, No. 2008法海等纂 (宋初定本;原本約八世紀)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p.0353a16。按:慧能於T48p0352c25等處仍以「念念相續」為正面義,此處引文僅為單獨之文獻學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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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密《禪源諸詮集都序》卷上之一,T48n2015《宗鏡錄》T48, No. 2015永明延壽 (吳越—北宋初,約 961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p.0399b1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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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T48p0397b07-16(節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