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 懺卷三第一部 · 巴利根基共20篇之第2

覆藏與出罪

英文題名:Concealment and Rehabilitation

作者: 釋慧鏡
日期:
版本: 1.0
授權: CC BY-NC-SA 4.0
編號: KSAMA-P02
摘要

佛教律藏為「僧殘」一類罪設置了一套帶有「期數、降格、集體再認證」外觀的復淨程序(別住—六夜摩那埵—二十人僧出罪),從外看極似世俗的量刑或宗教的補贖,本篇要問:這究竟是懲罰,還是別的什麼?經由四部廣律漢譯與巴利律的並讀,本篇論證覆藏(而非罪的輕重本身)才是別住階的唯一驅動者——不覆藏者「即」入摩那埵而跳過別住,覆藏者才被插入「隨覆藏日」的逐日對應別住,且唯此與覆藏掛鉤之階會伸縮(摩那埵固定六夜),又以別住行法之「不得隱藏」(覆藏的結構性反面)、本日治與三斷夜對「持續告白」的查核、以及全律唯一須二十人僧的出罪羯磨為證,說明這套機制的指向是復淨而非報應;末以與補贖/量刑、修復式正義/復歸式羞恥、「佛教無後果機制」三種讀法的對話,劃定「可資比照、不可化約」與「懺非療癒」之界,結於「覆者障,露者復」,並前引下篇之「悔的雙刃」。

一、覆藏的代價:一個看似「量刑」的程序

前一篇我們說過,律藏裡懺悔的起點不是悔恨的情緒,而是一個極樸素的動作——發露:把犯下的過失,在僧團面前說出來。那一篇收束於一句律語:發露則安樂,覆藏則障道。發露是門。

可是,「不覆藏是發露的核心」這句話,聽起來像是一種道德勸勉——好像律藏只是溫和地請你誠實一點。事實遠比這更硬。律藏不只是「鼓勵」你不要遮掩;它替遮掩標好了價錢

設想一位比丘犯了一條較重的戒——律家稱之為「僧殘」(saṅghādisesa,音譯「僧伽婆尸沙」,意為「僧團尚可救治、未至永擯」的一類罪)1。本篇自始至終不討論「哪些行為構成僧殘」——那屬於戒門的範圍;我們只談:犯了之後,要怎樣才能重新清淨。律藏給出的,是一套帶著「期數」「降格」「集體再認證」的程序:先別住觀過一段時日,再行六夜的摩那埵,最後由僧團出罪。

從外面看,這太像一套「量刑」了。有刑期(別住幾日)、有附帶的資格剝奪(別住期間失去種種僧職與禮敬)、最後由一個法定人數的「法庭」宣告解除。更可疑的是:這刑期還會按情節加重——遮掩得愈久,別住愈長。罪刑相當,這不正是懲罰的文法嗎?

本篇要回答的就是這個問題:這套機制,究竟是懲罰,還是別的什麼?

我們的入口,不是「罪有多重」,而是**「覆藏」這個動作本身有多貴**。因為一旦把鏡頭對準覆藏,整套程序的邏輯會翻轉過來:那條「按情節加重」的曲線,綁定的根本不是罪的輕重,而是「隱瞞了多久」。律藏要治的病,正是「隱」本身——而治法,是讓你把曾經藏起來的,重新攤在光下。

二、覆藏是尺度:隨覆藏日與「即」字

2.1 覆藏是別住的唯一驅動者

先看最乾淨的一個對照。

律中記載:有比丘犯了兩條僧殘罪,兩條都沒有覆藏,後來他罷道還俗;再受大戒之後,他把那兩條罪發露出來——

時有比丘犯二僧殘罪,二俱不覆藏,彼罷道。罷道已還受大戒,受大戒已發露二罪,僧即應與二罪摩那埵2

請注意那個「」字。不覆藏的人發露之後,僧團「即」應與摩那埵——直接進入六夜摩那埵,然後出罪。整個「別住」的階段,被整個刪掉了

對照之下,覆藏者的路要長得多:要先插入一段「別住」,別住圓滿,才接得上摩那埵與出罪。換句話說——

別住這一階之所以存在,唯一的目的就是給「覆藏」標價。 不覆藏,這一階根本不啟動。覆藏,這一階才被插入。罪的輕重(同樣是僧殘)兩邊一樣;唯一的變數,是有沒有遮掩、遮掩了多久。

這就把前一篇「不覆藏是發露的核心」這個命題,從一句被點名的原則,升級為一條被程序定價的規則。覆藏不是道德上的扣分,它是制度上要你逐日償付的時間。

2.2 隨覆藏日:逐日對應的算術

那麼價錢怎麼算?答案簡單到近乎機械:藏了幾日,就別住幾日。 而這條「逐日對應」(律家或稱「日日相當」)的規則,跨四部廣律的漢譯與巴利本一致出現,幾乎是律藏中數學最顯明的一處。

四分律的標準措辭是「隨覆藏日」:

聽僧為彼比丘隨覆藏日,與治覆藏罪作白四羯磨……我某甲比丘犯僧殘罪隨覆藏日,今從僧乞覆藏羯磨。願僧與我隨覆藏日羯磨。3

五分律給出一個「一」的算例:覆藏一夜,便乞一夜的別住——

犯僧伽婆尸沙,覆藏一夜……今從僧乞一夜別住法4

摩訶僧祇律給出一個「十」的算例:十夜覆藏,便乞十夜別住——

犯一僧伽婆尸沙罪,十夜覆藏……唯願僧與我十夜別住法5

一夜對一夜,十夜對十夜。巴利本同樣如此:銅鍱律的優陀夷案中,「一日覆藏,便與一日別住」(ekāhappaṭicchannāya ekāhaparivāsaṁ6。四系漢譯加巴利,五個傳本指向同一條算術。

2.3 一伸一定:哪一階會伸縮,洩露了機制的用意

這套程序最值得玩味的,是它的不對稱

別住的日數是變數——隨覆藏日而伸縮。可是緊接其後的摩那埵,日數卻是定額:固定六夜(chārattaṁ,字面是「六夜」),不論你藏了一夜還是一百夜,摩那埵都只六夜。

這個一伸一定的結構,把機制的用意洩露得清清楚楚:會隨情節伸縮的,只有那條與「覆藏」掛鉤的階段。 如果這套程序真是在替「罪的輕重」定價,那麼隨罪加重的應該是整條鏈——可它不是。固定的六夜摩那埵與出罪,是任何僧殘犯都要走的「復淨基本程序」;唯獨別住,是專為「你藏了多久」而設、而且只為它而設的一段附加期。

別住計的不是罪,是隱。

2.4 同一制度的兩個名字

這裡要為讀者解開一個容易誤會的術語結。

我們上面交替用了「別住」和「隨覆藏日」兩個詞,它們指的是同一件事,卻是不同律系從不同角度起的名字。

  • 四分廣律幾乎不用「別住」一詞,它把這段程序喚作「覆藏羯磨隨覆藏日」——從所量的尺度(你覆藏了幾日)來命名。
  • 別住」(parivāsa 的意譯,「分別而住」)則是十誦律等的譯法——從所處的身分(你被分隔出來、別於清淨眾而住)來命名。
  • 而四分比丘戒本又用了純音譯「波利婆沙」。

對《覆藏與出罪》這個題目來說,這組異名恰好是天作之合:「覆藏」命名了尺度,「別住」命名了身分。 同一制度的兩面——你因覆藏而被計日,你在計日中別眾而住。本篇隨文取用時,凡強調「逐日定價」處多用四分的「隨覆藏日」,凡強調「身分降格」處多用通行的「別住」,二者並非兩種制度。

三、四階復淨的階梯:從別住到出罪

確認了覆藏是尺度,我們順著這把尺子,走完覆藏者的完整四階:別住 → (本日治) → 六夜摩那埵 → 二十人僧出罪 → 復淨。每一階都各自成一套「白四羯磨」(一番宣告、三番徵詢、默然通過的僧團議決),而且每一階——這是全篇的關鍵——都由犯者親自跪請

3.1 別住行法:把「隱」翻成「露」

別住者並未被逐出僧團;他仍在僧中,只是處於一種「懸而未消」的降格狀態。他暫失一切僧職(不得為人授戒、作依止師、畜養沙彌、充羯磨僧數、教誡比丘尼),也暫失上座的禮敬(座次退到大眾之末,不受迎送禮拜)。但即便如此,他仍高於白衣與沙彌——別住者彼此之間也還相互禮敬。這是降格,不是放逐。

而別住行法的核心一條,正是覆藏的結構性反面。

律中記一事:有別住的比丘起了這樣的念頭——不去隨眾應供了吧,免得別的比丘看出我正在行別住、知道我曾經覆藏。佛的回答斬釘截鐵:

彼行覆藏者,作如是意:「不往食上,恐餘比丘知我行覆藏。」佛言:不應爾。7

不准。你不得起意去隱藏自己正在行別住這件事。別住者每到一處,須向來往的比丘告白自己的身分;布薩日要告白,自恣日要告白(巴利律稱此「告白」為 ārocana)8。座次退到末行,也是公開的——人人看得見他在末座。

讀者看出這設計的精微沒有?原本的罪,是因「覆藏」(把過失藏起來)而起;如今的別住,卻以「日日告白、人人得知」為法。 透明本身被制度強制了。覆藏是把自己藏進暗處,別住是被請回光下——它不是要羞辱你,它是要把那個曾經「隱」的動作,逐日翻譯成「露」,直到隱的習氣被磨盡。別住不是刑期,別住是覆藏的解藥,而解藥的成分,恰是覆藏的反面。

3.2 本日治:機制如何測「真改」而非「服滿刑期」

如果別住或摩那埵期間,此人又犯了同類的罪,會怎樣?

不是「加判」,而是歸零重來——律稱「本日治」(mūlāya paṭikassanā,字面「送回根本」「拉回第一天」):

彼行覆藏時更重犯……佛言:聽僧為彼比丘作本日治白四羯磨。9

之前走過的日數一筆勾銷,從第一天重新開始。

更耐人尋味的是巴利律所列的「三斷夜」(ratticchedā,使夜數中斷、前功不計的三種情形):與未受別住者同宿(sahavāsa)、離開僧眾獨住(vippavāsa)、以及——不告白(anārocanā)10。第三條尤其點題:只要你停止持續地向眾告白,當日的別住就不算數。

把這兩件事擺在一起看:覆藏設定了程序的前端長度(你藏了多久),不告白則斬斷了程序的後端夜數(你是否持續地露)。一頭一尾,機制盯的是同一件事——你究竟有沒有、能不能持續地把自己攤在光下。

這說明這套程序測的不是「形式上的刑期服滿」,而是「真實的行為轉變」。你不能靠熬時間蒙混過去;一旦故態復萌、一旦又縮回暗處,計時器就重置。它要的是被磨乾淨的習氣,不是被劃掉的日曆。

3.3 二十人僧出罪:全律最隆重的一次集體再認證

走完別住、行滿六夜摩那埵,只剩最後一步:出罪(abbhāna,字面「引出」「召回」)。

而出罪這一步,是整套論證的頂石——因為它是全部律藏中,唯一需要二十位比丘才能作的羯磨

律明列僧團議決所需的四級人數:

有四種僧: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是中四人僧者,除自恣、受大戒、出罪,餘一切如法羯磨應作。……是中十人僧者,除出罪,餘一切如法羯磨應作。是中二十人僧者,一切羯磨應作,況復過二十!11

讀這段要慢一點。受具足大戒——一個人正式成為比丘——只需十人僧(邊地開許五人)。可是出罪需要二十。律藏把它列為連十人僧都「除」而不能作、必須湊滿二十的唯一一項。一個人若少一人、不滿二十眾,這場出罪就不成立,其罪不得除1

為什麼偏偏是出罪,要動用全律最大的見證僧數?

因為出罪所認證的,是一樁最鄭重的事:把一位曾犯僧殘、經歷別住與摩那埵、一度資格降格的比丘,「還如本位」——重新認證為清淨的比丘。這不是輕描淡寫的赦免,而是僧團以其最大規模的集體見證,慎重地把一個人召回完整的共住資格。受戒讓你進來用十人作證;復淨讓你回來,要二十人。

而出罪的乞辭本身,就是一場口頭的審計。犯者在二十人僧前回溯整條鏈:

我某甲比丘行六夜摩那埵竟,今從僧乞出罪羯磨,願僧與我出罪羯磨,慈愍故。……僧已忍為某甲比丘出罪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2

他當眾把走過的每一階重述一遍——曾覆藏、隨覆藏日別住、(若曾本日治)、六夜摩那埵、今乞出罪。整條路徑被大聲念出,人人聽見。隱的反面,一路貫徹到了最後一刻。

3.4 復淨被牢牢綁在「如法」上

那麼,出罪是不是一場走完就生效的儀式?不是。律把復淨的成立,牢牢綁在每一階「如法」與否之上:

(非法)僧與彼比丘出罪非法。我說此人不清淨、罪不出。……(如法)僧與彼比丘出罪如法。我說此比丘清淨無犯、罪得出13

鏈中任何一道羯磨若不如法,則「罪不出」;全鏈如法,才「罪得出」。復淨不是儀式的表演效果,它的有效性,綁定於整條程序每一步的如法性。這再一次表明:這套機制認真對待的,是真實的、合於法度的歷程,而非形式上的時間流逝。

3.5 一條貫穿四階的語法:「從僧乞」「慈愍故」

退一步看這整道階梯,有一個語法貫穿始終,值得專門點出。

覆藏羯磨、別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每一階,都不是僧團「加諸」於犯者身上的;每一階,都由犯者親自跪請:偏袒右肩、脫革屣、禮僧足、右膝著地、合掌,三次說出「我從僧乞……願僧與我……慈愍故」。

這正是懲罰與復淨的分水嶺。懲罰是施加的——由上對下,違者受之。可這裡,自始至終是當事人主動請求承擔,而所請求的目的,是被復淨、被召回。從僧乞,是「我請求走這條路」;慈愍故,是「願僧以慈悲攝受我走完它」。這是求醫者的語法,不是受刑者的語法。

四、這是懲罰嗎?——與補贖、修復式正義、「無罪」之說的對話

我們可以回到開篇的疑問了。從外面看,別住加定額刑期加資格降格,確實長得像懲罰;逐日對應更像「按情節量刑」。本篇的核心反駁(也是整篇的脊樑)是:這套機制的指向(目的)是復淨,不是報應。 逐日對應綁的,是「療治」對「覆藏」——要解的病正是「隱」;它不是給「罪」開的價目表。出罪是把人「引出、召回」,不是清償一筆債務,也不是滿足某個被冒犯者的權威。

要把這個論點說清楚,最好的辦法是讓它與三種來自不同傳統的讀法對話。每一種都有它「相似」的真實之處(故須暖納),也有它「根本不同」的地方(故須反駁),最後須劃定一條「不可化約」的界線。

4.1 第一種讀法:補贖與量刑

對方的說法。 有讀者會把「別住—摩那埵—出罪」比附為兩種熟悉的東西:其一,基督宗教—修道傳統裡的補贖(以善行或苦行向受冒犯者「抵償」、清償所負之債);其二,世俗刑法裡的觀察期(緩刑、附條件的考核期)。逐日對應,似乎正合「罪刑相當」的直覺。

相似之處(暖納)。 這個比附捕捉到了真實的結構平行:兩邊都是分級的、都有時限、都會降低當事人的身分、都由一道正式的程序終結。把它當作理解的把手,是有用的。

根本不同(反駁)。 但兩者的指向南轅北轍。補贖渲染的是「抵償」——向一位被冒犯的、有權追討的對象(在彼傳統中是神)償付所負之債;其文法是報應的、贖買的。而這裡的指向,是恢復共住的資格、回到清淨。三個記號可以鎖死這個差別:

其一,無債可償。出罪是「引出、召回」(醫療的、復原的文法),不是一筆財政意義上的清償;鏈走完了,不是「債清了」,而是「人回來了」。

其二,逐日對應針對的是覆藏,不是罪的輕重本身。若是抵償罪債,加重的尺度應是罪;可它偏偏是「藏了多久」。

其三,沒有一位神聖的債主。這裡沒有一個被冒犯的、在天上記帳等著被償付的對象;當事人面對的,是僧團,以及他自己的道。

可資比照,不可化約——補贖是一個有用的把手,不是這套機制的身分。

4.2 第二種讀法:修復式正義與復歸式羞恥

對方的說法。 另有一種當代的讀法共鳴最深,值得暖暖地納入。當代有一支研究刑罰與社群修復的傳統,提出與其「污名化並驅逐」犯錯者,不如把他重新接納回社群;並區分出兩種羞恥——把人永久烙印的「污名式羞恥」,與旨在使人改過後重歸於眾的「復歸式羞恥」。論者或許可以把這套「修復式正義」的框架,延伸來看待別住到出罪的序列:出罪,豈不就近似一場「重新接納的典禮」?

相似之處(最真,須暖納)。 這個共鳴是本篇三種讀法中最真切的。僧殘之為僧殘,正在於它明文可復——律藏唯一不可復、必永擯的是波羅夷(根本重罪);僧殘的全部前提,是「留下並復原」而非「丟棄」。整套機制的羞恥也是公開的(末座、告白),卻處處朝向重歸(復淨、還本位)。這恰恰就是「復歸」而非「污名」的直覺。

根本不同(反駁,須防過度同化)。 但若就此把它讀成「古代的社會工作」,就同化過頭了。三點須守:

其一,指向是道與清淨,不是世俗的社會修復。別住到出罪要恢復的,終極是一個人在僧團中行道的清淨資格,不是某種社會關係的修補。

其二,懺不是情緒的療癒,摩那埵不是宣洩。這條紅線承自前一篇,要守得很硬。摩那埵之使「眾意悅」(見下節對此語的考訂),指的是僧團對此人重拾信任,不是當事人的一場情緒釋放或心理慰藉。把懺讀成療癒,就丟了它的骨頭。

其三,這裡沒有修復式正義意義上的「受害者」。被傷的不是某一個具體的、受了冤屈的個人;被傷的是僧團共有的清淨本身。沒有一個等待和解的對方,只有一個待復的清淨。

4.3 第三種讀法:「佛教非懲罰、無罪概念」之說

對方的說法。 還有一種流行的、通俗化的西方化約:既然佛教沒有一位立法的造物主、沒有神聖的律令、沒有末日的審判,那它就沒有真正的「後果機制」可言,有的只是業與慈悲——一切自然流轉、一切都被慈悲包容。

相似之處(暖納)。 這話有一半是對的,而且這一半恰好幫了我們反駁第一種讀法:佛教確實沒有造物主、沒有神律、沒有原罪;律藏裡的「罪」(āpatti,「違犯」)也確實不是西方「得罪了神」意義上的那種罪愆。承認這一點,正好支援了 4.1 的「無神聖債主」。

根本不同(反駁,兩頭都要切)。 但「沒有後果機制」一句,經驗上就是錯的。本篇通篇展示的,正是一套嚴密的、分級的後果建築:罪有等類、別住有可數的日數、出罪有法定的二十人僧、加重有逐日對應的算術。論到「明文程度」,它甚至比被拿來對比的那些傳統精確。「佛教無後果機制」是一個空想;只要翻開律藏,它立刻被推翻。

可這座建築的邏輯是復淨,不是報應——所以也不能擺向反向的錯誤,把它讀成基督宗教式的補贖。兩個油滑的極端都站不住:既非「佛教的別住等於基督宗教的補贖」,也非「佛教沒有懲罰、沒有戒律後果」。真相居中——這是一套真實、嚴謹、分級的律制,而它的內在邏輯,是復淨

4.4 一條紅線

收束本節,把三種對話壓成一句:復淨,而非報應;可資比照,而不可化約。 補贖、觀察期、修復式正義,都是照亮這套機制的好用把手,卻沒有一個是它的真身。懺不是療癒,也不是情緒管理。至於「照見罪性本無」那層更深的拆解——那是懺門最深處的風景,留待後文專篇,本篇只到「程序如何使人復淨」為止。

五、中道校正

依本研究慣例,在收結前標出三處須校正的邊界,以免讀者把比喻當等價、把注疏當本文、把未證之事當已證。

⚠️ 「別住」並非四分律的本詞。 嚴格說,四分廣律命名這段程序時用的是「隨覆藏日/覆藏羯磨」(從所量的尺度命名),「別住」是十誦律等對 parivāsa 的意譯(從所處身分命名)。二者所指同一,但讀者(及引用者)不宜把「別住」一詞逕歸於四分律本文。本篇第二節已專門點明這組異名的來歷,正為防此誤標。

⚠️ 摩那埵釋作「悅眾意」「折伏貢高」,屬注疏層而非律本文。mānatta 訓為「使僧眾意悅」或拆字源為「慢—我」(降伏慢心)的說法,出自注疏傳統(如《善見律毘婆沙》),並非四部廣律的本文。本篇凡涉此義(如第四節),皆以「注疏訓釋」視之,不從律本文杜撰其語義。又,摩那埵的日數,律本文作六夜(chārattaṁ 字面即「六夜」),非四夜五夜,亦不隨覆藏日伸縮——此點第二節已立。

❌ 不可越界列舉「哪些行為是僧殘」,亦不引未取得的巴利原文。 其一,本篇守一條對戒門的防火牆:只談程序(覆藏如何延長療治、別住如何使人復格),絕不展開戒條內容(哪些行為構成僧殘)——後者屬戒門專篇。文中所有罪例(如優陀夷案)皆只作程序的腳手架,一律以「一僧殘罪」概括,不解說其罪相。其二,關於出罪的法定僧數,本篇據漢譯「二十人僧/不滿二十眾」(四分律卷四十四)立論;巴利端「二十眾」一語的原文逐字,本次未能取得,故不引——寧可在此誠實標明缺口,不以記憶杜撰。又巴利聖典協會本的具體頁碼,本篇僅標犍度範圍(別住犍度第十二、集犍度第十三),不作逐段精確的頁次標注,以俟覆校。

六、結論:覆者障,露者復

精要重述。 把本篇壓成三句:其一,在僧殘的復淨程序裡,覆藏是別住的唯一驅動者——不覆藏者直入摩那埵,覆藏者才被插入隨覆藏日的別住,而那一階的伸縮只為覆藏而設。其二,這套機制的指向是復淨,不是報應:別住行法的核心是「不得隱藏」(覆藏的反面),本日治與三斷夜盯的是「持續的告白」而非「服滿的刑期」,出罪則是全律唯一動用二十人僧的最隆重再認證。其三,整條鏈由犯者「從僧乞」、向僧「慈愍故」——是求醫者的語法,不是受刑者的語法。

這對讀者意味著什麼。 前一篇說發露是門,不是頂;本篇把那道門背後的機制拆給你看,而拆到底,你會發現律藏真正在治的,不是「你做錯了什麼」,而是「你把它藏了多深」。覆之深,則別住之久;露之即,則復淨之速。這條對稱,把整套機制的復淨邏輯顯到了明處——遮掩使療治延長,坦露使清淨即至。對一個並非比丘、不行別住的讀者而言,可以帶走的不是某套操作,而是這條被律藏用最繁複的程序反覆證明的樸素之理:讓人障道的,往往不是過失本身,而是對過失的遮掩;而清淨的起點,永遠是把藏起來的,重新放回光下。 覆者障,露者復。

一個開放的問題。 不過,別住與摩那埵管的,終究是「行」的復淨——身與口的、可計日的、可被僧團見證的那一面。可是,當一個人把過失露了出來、走完了程序,內心那股「我曾做錯」的,又該如何安頓?悔,可以是策人改過的善法,也可以淪為纏縛身心、掉舉不安的蓋障。發露之後,悔這把雙刃,要怎麼握?——這是下一篇要進的門。


腳注


經論索引

簡稱全名卷/位置大正藏編號主要用於
四分戒本四分比丘戒本卷一(僧殘程序結尾)T1429《四分律比丘戒本》T22, No. 1429後秦 佛陀耶舍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2冊)§一/§二 加重條文
四分律四分律(廣律)卷四十四(僧數)、卷四十五(全機制)、卷四十六(覆藏揵度行法)T1428《四分律》T22, No. 1428姚秦 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2冊)§二/§三 主機制
五分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十三(覆藏一夜→一夜別住)T142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T22, No. 1421劉宋 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2冊)§二 逐日對應(一)
僧祇律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六(十夜→十夜)T1425《摩訶僧祇律》T22, No. 1425東晉 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2冊)§二 逐日對應(十)
十誦律十誦律(「別住」一詞之譯源)T1435《十誦律》T23, No. 1435後秦 弗若多羅共羅什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3冊)§二 術語「別住」
銅鍱律銅鍱律·小品別住犍度(十二)、集犍度(十三)巴利大結集版(CC0);巴利聖典協會本 Vin ii ≈31–70(範圍,待覆校)§二/§三 逐日對應、別住行法、本日治、出罪之巴利對照

Author: 釋慧鏡 (Shi Huijing) · Project: 指月 / Pointing-at-the-Moon · Series: The Six Practice Gates (六行門)· 懺卷 第一部 · 第二篇《覆藏與出罪》 License: CC BY-NC-SA 4.0 CBETA 校對: 《四分律》(T1428《四分律》T22, No. 1428姚秦 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四十四 僧數 / 卷四十五 全機制 / 卷四十六 覆藏揵度行法)、《四分比丘戒本》(T1429《四分律比丘戒本》T22, No. 1429後秦 佛陀耶舍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一)、《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T142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T22, No. 1421劉宋 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二十三)、《摩訶僧祇律》(T1425《摩訶僧祇律》T22, No. 1425東晉 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二十六)、《十誦律》(T1435《十誦律》T23, No. 1435後秦 弗若多羅共羅什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引文皆經 CBETA Electronic Tripiṭaka 2024 校對。巴利引文採大結集版 Mahāsaṅgīti Tipiṭaka(CC0)+ Bhikkhu Brahmali 英譯(CC0):《銅鍱律‧小品》別住犍度(Kd 12)+ 集犍度(Kd 13),PTS Vin ii ≈ 31–70(範圍待覆校)。 Repository: https://github.com/pointing-at-the-moon/six-practice-gates

Footnotes

  1. 《四分比丘戒本》卷一,十三僧殘之程序性結尾:「若比丘犯一一法,知而覆藏,應強與波利婆沙;行波利婆沙竟,增上與六夜摩那埵;行摩那埵已,餘有出罪。應二十人僧中出是比丘罪,若少一人,不滿二十眾,出是比丘罪,是比丘罪不得除……」《大正藏》第22冊,No. 1429。「僧殘」(saṅghādisesa,音譯「僧伽婆尸沙」)指律家所判一類「僧團可治、尚未至永擯」之罪;本篇不展開其戒條內容(屬戒門範圍),僅論其復淨程序。 2

  2. 《四分律》卷四十五,《大正藏》第22冊,No. 1428。

  3. 《四分律》卷四十五(「隨覆藏日」一語於本卷反覆出現),《大正藏》第22冊,No. 1428。「白四羯磨」:一番宣告(白)、三番徵詢(羯磨)、默然通過的僧團議決程序。

  4.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十三,《大正藏》第22冊,No. 1421。

  5. 《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六,《大正藏》第22冊,No. 1425。

  6. 巴利《銅鍱律·小品·集犍度》(第十三犍度)優陀夷案,ekāhappaṭicchannāya ekāhaparivāsaṁ(「一日覆藏,與一日別住」)。本文巴利依大結集版(Mahāsaṅgīti,CC0)。巴利聖典協會本頁次約當 Vin ii 38–40(僅標範圍,待覆校)。漢譯為主體引文,巴利為學術對照,二者指向同一逐日對應之規則。

  7. 《四分律》卷四十六,覆藏揵度第十三,《大正藏》第22冊,No. 1428。

  8. 巴利《銅鍱律·小品·別住犍度》(第十二犍度):行別住之比丘須向來往之比丘告白、於布薩日告白、於自恣日告白(此「告白」巴利作 ārocana)。大結集版(CC0)。巴利聖典協會本頁次約當 Vin ii 31–38(範圍,待覆校)。

  9. 《四分律》卷四十五,《大正藏》第22冊,No. 1428。「本日治」對應巴利 mūlāya paṭikassanā(《銅鍱律·小品》第十三犍度),意為「送回根本、拉回第一天」。

  10. 巴利《銅鍱律·小品·別住犍度》(第十二犍度)所列三種「斷夜」(ratticchedā):同宿(sahavāsa)、別住獨離(vippavāsa)、不告白(anārocanā)。大結集版(CC0)。

  11. 《四分律》卷四十四,《大正藏》第22冊,No. 1428。

  12. 《四分律》卷四十五,出罪乞辭(回溯覆藏→隨覆藏日→本日治→六夜摩那埵→今乞出罪之全鏈),《大正藏》第22冊,No. 1428。「出罪」對應巴利 abbhāna(《銅鍱律·小品》第十三犍度),字面「引出、召回」。

  13. 《四分律》卷四十五,《大正藏》第22冊,No.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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