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恣與布薩
英文題名:Invitation and Recitation
在前篇《覆藏與出罪》中,我們看見僧團如何為「已墮且覆藏者」設一套療法——別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使覆藏所加重之罪逐階釋還、復歸清淨。那是危機的回應,是病已生而後施之藥。本篇要問的是另一個方向的問題:僧團如何在病未生之前,使覆藏本身難以起來?
一、創立者先把自己交出去
僧團的反覆藏制度,不是從一條規矩開始的,而是從佛陀親自示範的一個姿態開始的。
《雜阿含》一二一二經記載:「世尊月十五日布薩時,於大眾前敷座而坐,告諸比丘」——在這眾人環坐的場合,佛沒有先說法,而是先請人舉自己的過。他說:此眾中若有見我身口有「可嫌責」者,「當以哀愍故語我,我若見者當如法悔」1。巴利傳本所載相同:《相應部》八·七《自恣經》中,佛對五百比丘說「handa dāni, bhikkhave, pavāremi vo」——「比丘們,如今我自恣於你們」,並問「我的身、口可有什麼足以受你們訶責的麼?」2隨後舍利弗起座反請:他亦於世尊身口無可嫌責,並回過頭來,請佛舉自己之罪。
這個開場之所以是整個制度的根,在於它把舉罪的方向先在最高處倒轉了一次。一般人會設想:揭發是強者對弱者、上位對下位的權力動作;被舉者是被動的、被擒獲的。但這裡是創立者、是僧團中地位最高者,第一個主動把自己置於可被指摘的位置上,並懇請大眾不要因顧忌而緘默——「哀愍故語我」。當最該不必受舉的人率先受舉,舉罪就被從一種權力的施加,改寫成一種共住者彼此的扶持。
於是本篇要追的問題就清楚了。前篇《覆藏與出罪》處理的,是已經墮罪、且把罪藏起來的人:僧團為他備了一條由覆藏走回清淨的長路——別住、本日治、六夜摩那埵、二十人僧中出罪。那是一帖治已病之藥。但僧團顯然不滿足於只會治病。它還要問:能不能讓覆藏這件事,在結構上就難以發生?能不能把「不覆藏」從一種仰賴個人德性的偶然,變成一種人人按時都要履行、不履行就無法繼續共住的常設代價?
這正是自恣與布薩兩套制度所做的事。一個是年一度的「請人舉我」,一個是半月一度的「先清而後誦」。前者廢除緘默、迎請指摘;後者把「不覆藏」設為每半月入眾誦戒的門檻。二者合起來,構成僧團的反覆藏裝置——而它們的源頭,就是佛陀在那個十五日布薩之夜,先把自己交出去的那一刻。
二、自恣:僧團如何廢除緘默
一個關於緘默的反面教材
自恣之所以成立,源於一次失敗的安居。律藏記載:有一群比丘共度雨安居,為求「和合無諍」,竟相約彼此整季不語,各自以手勢示意取食起居,安居竟自以為善。佛聞之,不以為善,反而嚴責:此乃外道之「瘂法」,是「如怨家共住」3。於是佛廢此默法,立自恣以代之——安居既竟,眾不得相默而散,須一一當眾請僧舉己之過。
這個起源敘事是本篇的樞紐。它告訴我們:自恣的對立面不是「犯罪」,而是「緘默」。那群比丘並未作惡,他們只是不說話。然而佛所診斷出的危險,恰恰在這份貌似清淨的安靜裡——一整季不交一語、各藏其心、彼此如陌路,這份集體的沉默,正是覆藏放大為一種群體生活方式的樣子。覆藏在個人那裡,是把一件罪藏進心裡;在僧團這裡,則表現為一種人人相安、彼此不問的默契。佛把這份默契命名為「如怨家共住」——表面和合,實則互不為對方的清淨負責。自恣,就是對這種集體緘默的明文取締。
見、聞、疑:自恣的邀請辭
自恣的核心是一句邀請辭,而四部廣律所載幾乎一致。四分律作:「大德眾僧今日自恣,我某甲比丘亦自恣。若見、聞、疑罪,大德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4。五分律作「若見我罪,若聞我罪,若疑我罪,憐愍故自恣說」,並須「如是三說」;僧祇律、十誦律所載「見、聞、疑」三事亦同5。巴利傳本的措辭與此嚴整對應:「saṅghaṁ, āvuso, pavāremi diṭṭhena vā sutena vā parisaṅkāya vā」——「諸大德,我自恣於僧,就所見、所聞、所疑」,並同樣以「憐愍故」(anukampaṁ upādāya)懇請大眾道出6。
值得停下來細看的,是「見、聞、疑」這三個字眼所劃出的範圍。它要交出去受舉的,不只是已被坐實的罪(見),還包括他人所傳聞的(聞),乃至僅僅是引起合理懷疑的跡象(疑)。換言之,自恣所迎請的指摘,遠遠寬於法庭式的證據門檻。一個尚未證實、僅止於可疑的舉發,在自恣的格式裡是被歡迎的。這就把「等到證據確鑿才說」這條最常見的緘默藉口,從制度設計之初就排除了。被舉者不能以「你又沒看見」來搪塞,因為「聞」與「疑」本就在受邀之列。
「自恣即是聽」與堵死覆藏的後門
四分律有一句極精煉的判語:「自恣即是聽」7。這四個字幾乎是整套制度的定義。它的意思是:自恣這個動作,本身就是「容許」——容許他人來舉我的過。當一個比丘行自恣,他不是在報告一件已完成的清白,而是在主動開啟一道門,宣告「此刻起,請對我說」。制度因此不是偶爾為之的審查,而是把「常設地容許被舉」鑄成僧團生活的固定節拍。
但凡有制度,便有規避者,律藏對此毫不諱言。它記下了六群比丘鑽空子的謀辭:有的盤算「我曹竊語自恣」——含糊低聲地把自恣一帶而過,好讓人聽不真切,旁人便難對我作羯磨、難遮我自恣;有的盤算「我當疾疾自恣」——搶在眾人反應之前飛快說完,免得有人攔下我來舉發8。這些都是在形式上完成了自恣、實質上卻仍在覆藏的「事實覆藏」。佛一一斥破,並立下對治之規:當「了了自恣,足使他聞」——要清清楚楚地說,要讓在場的人確實聽得見;又當「徐徐自恣」——要從容地說,不許用速度把指摘的窗口關上。
這裡我們看見制度設計的細密。自恣若只立一句邀請辭,仍可被竊語、疾疾這類技術動作架空——人照樣可以躲在「我已自恣」的形式裡繼續藏。所以律制不止規定「要自恣」,還規定「要怎樣自恣才算數」:要響亮、要從容、要讓眾人聽得清。覆藏的後門被一道道堵死。緘默的取締,於是不只取締明著的不說,也取締那種讓人「等於沒說」的說。
年一度,僧法
最後須界定自恣的兩個邊界,因為它們關係到下一章與布薩的分判。其一,自恣是年一度的,繫於夏安居之竟。四分律:「聽安居竟自恣」「安居竟,十五日自恣已,十六日執持衣鉢」往遊行;五分律亦明言當於「夏三月最後日」自恣9。巴利傳本同樣把自恣繫於「已過雨安居」(vassaṁvuṭṭhānaṁ)之比丘10。換言之,自恣不是隨時可行、也不是半月一行的——它是一年一度、安居結季時的總清算。
其二,自恣是僧法(saṅghakamma),是出家眾於結界之內共行的僧事。它需要清淨僧眾的集合、需要羯磨的程式。這一點看似瑣碎,卻在本篇末章關乎一個常見的誤解——在家眾並無自恣可行。此處先記下這兩道邊界:自恣,年一度,且唯屬僧團。
三、布薩:把「不覆藏」設為入眾的半月門檻
如果說自恣是一年一度的總清算,那麼布薩就是把同一套反覆藏邏輯,下沉為半月一次的日常節律。
布薩,又稱說戒,是僧團每半月集合、誦出波羅提木叉(戒本)的儀式。四分律明示其週期:「不應日日說戒……聽布薩日說戒」,又分「十四日、十五日、月初日」三種布薩日,總謂「半月所說戒」;十誦律亦作「半月半月應說波羅提木叉」11。巴利傳本同樣把誦戒定在「十四、十五日」(cātuddase pannarase)12。半月一誦,這是布薩的節拍。
而布薩之與本篇相關,全在它誦戒之前那一道清淨的門檻。四分律記得極為明白:
世尊制戒,犯者不得說戒、不得聞戒、不得向犯戒者懺悔……今向諸大德發露,不敢覆藏;覆藏者得增上罪……願長老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13
這段話須逐句細讀,因為它把前篇的整套邏輯,凝縮在了一場半月一次的尋常集會裡。
首先,帶罪者「不得說戒、不得聞戒」。也就是說,一個身上有未發露之罪的比丘,沒有資格隨眾誦戒、甚至沒有資格旁聽誦戒。戒本的誦出,是清淨者之間的事;帶罪未露者,被排在這個共同體之外。誦戒因此不是一場人人皆可旁觀的例行公事,而是一道清淨的篩——你若未清,你便進不來。
其次,要進來,唯一的路是「發露,不敢覆藏」。比丘須在誦戒之前,當眾把自己的罪交出去,明言不藏。而緊接著那一句——「覆藏者得增上罪」——正是本篇與前篇之間最直接的一道接縫。前篇《覆藏與出罪》所立的,正是「覆藏使罪加重」這條原則:藏一日,別住一日,覆藏不是罪外的小節,而是會層層累加的另一重罪。布薩在此把同一條原則,從重大犯戒的危機處理,搬到了半月一次的尋常門口。每隔半月,每一個比丘都要再一次面對這條原則:你可以選擇藏,但藏本身就是更重的罪,而且它會擋住你進入誦戒之列。「不覆藏」由是成為一種常設的、按時繳付的入眾代價。
第三,發露既畢,比丘自陳「清淨戒身具足」,方得隨眾「清淨布薩」、得聽說戒。值得留意的是發露在此的功能——它不是為了讓人受罰,而是為了讓人能重新進來。先清,而後與眾同誦;先把藏的交出去,而後重歸清淨者之列。這一收一放之間,正是事懺「清淨—重整」這一面的具體運作。
布薩還有兩個須一記的細節。其一,誦戒是僧團內部之事,律明文「不應在未受大戒人前作羯磨說戒」——未受具足戒者(包括在家白衣)不得在場聽戒14。這與自恣同屬僧法、不及於在家,是一致的。其二,誦戒中的同意以默然表達:「忍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5。此處的默然,恰與第二章那種「瘂法」式的緘默相反——它不是迴避,而是在已然發露、已然清淨之後的安住與認可。巴利傳本所載與此互為印證:誦戒前須先白清淨(pārisuddhiṁ ārocetha),有罪者不得聽誦(na sāpattikena pātimokkhaṁ sotabbaṁ);而《增支部》八·二〇更記一事——眾中有不淨者在座時,佛竟不肯誦戒,直至目連將那不清淨者擯出,佛方說「於不清淨之眾,不應誦波羅提木叉」16。連佛都不對著一個藏污的會眾誦戒。清淨之為誦戒的前提,於此到達了它最嚴格的表述。
四、與三組現代對話者
自恣對一個現代的、以個人主義為底色的自我來說,是反直覺的:每個人都要主動邀請一個共同體來歷數自己的過失。這既不像私密的傾訴,也不像被迫的招供。它是公開的、同儕見證的、自願的、向外招出的。為了把它的特質照得更清楚,我們不妨請三組現代的對話者來與之對照——但須先聲明本章的總原則:可比,不可化約。自恣不是一件穿了袈裟的別的東西。
其一,告解。 西方語境裡,與「當眾陳述己過」最易被聯想到一起的,是天主教的告解聖事;而傅柯(Foucault)更把「自陳真相」(aveu/自白)視為一種深植於西方的權力技術——人被要求說出關於自己的真相,並在這說出之中,被生產為某種「告解的主體」。可以承認,二者確有相似:都把第一人稱的自我揭露加以儀式化,都使「說出真相」成為一種結構性的義務,而非全憑一時興起的傾吐。但分際同樣鮮明。其一,自恣之中沒有赦罪的權威——沒有司鐸,沒有一位能代神赦人的中介,聽者只是同住的同儕,以及自己所對的法。其二,自恣由懺者主動發起、且方向向外——是我請別人來說我,而非權力向內把我的隱私萃取出來;這恰是那種被權力榨取的內向自省的反面。其三,自恣的目的(telos)是共住的清淨與復歸於眾,而不是「告解主體」的生產。可比,不可化約。
其二,修復式正義與復歸式羞恥。 這是三組對照中共鳴最真的一組,值得溫然納之。修復式正義主張:對犯錯者的處置,重心不在報應與驅逐,而在使其回融於社群;布雷思韋特(Braithwaite)所論的「復歸式羞恥」,更明白區分了兩種羞恥——一種把人釘上污名、推出群體之外,一種則在表達不認可的同時,始終為犯者保留一條回家的路。自恣與布薩確與此深相呼應:帶罪者被舉、被誦戒所暫拒,但這一切的指向是「清安居、復共住」,是留人而非棄人,是同儕的見證而非匿名的審判。這份共鳴值得珍視。但正因共鳴太真,更須防其被過度同化。其一,自恣的目的是道與清淨,而非世俗意義上的社會修復。其二——這是承自前篇的紅線——事懺不是療癒,自恣不是一個處理情緒的問責圈;它所求的是清淨戒身,不是心理的釋懷。其三,這裡並沒有一個修復式正義意義上的個人「受害者」等待被修復;所傷者是共同的清淨本身。可以說,這是復歸而非報應;但仍是可比,不可化約。(須補一句:據筆者所見,尚無學者正式把修復式正義的框架施用於律藏;此處所言,只是說人們或可循此方向去延伸,而非引述任何既有的論斷。)
其三,監視與自願揭露。 這一組對照最為簡淨,也最能照出「覆藏之反面」的形貌。現代社會所熟悉的透明,多半是外加的:是監視、是被迫的揭露、是稽核與留痕——凝視來自外部,落在被看者身上,被看者是被動的。自恣恰恰相反:它是自內而發的自願揭露。沒有人架起一座全景的塔來監看僧眾;是僧眾自己起身,請大眾來看、來說。凝視的方向被倒轉了——不是看者擒住被看者,而是被看者邀請看者前來指摘。如果說覆藏是把自己藏進暗處,那麼自恣就是反過來,自己走到光下,並說:請看我。這或許是「覆藏之結構反面」最乾淨的一個意象。
五、三道中道校正
行文至此,須立三道校正,以免讀者把本篇所論收得過緊或推得過寬。
其一,自恣與布薩雖親而不可混。 五分律確曾自承「自恣羯磨亦名布薩」17——兩制在「使眾清淨」這一功能上同源,這份親緣律藏並不隱諱。但須記得:諸部之所以點出這層親緣,恰恰是為了在承認其同源之餘,守住其分際。二者時基不同——自恣年一度(安居竟),布薩半月一行;二者行為不同——自恣是請人舉我之罪,布薩是誦出戒本、清眾而誦。把「亦名布薩」讀成「自恣等於布薩」,便是把這層被精心保留的分際讀沒了。
其二,「覆藏」二字的字面,並不出現在自恣的經文裡。 細查四部廣律的自恣段落,「發露」「覆藏」這兩個詞,字面上一概不見。自恣與前篇覆藏主題之間的橋,是主題的、結構的——緘默即覆藏之集體形式、「自恣即是聽」即常設地容許被舉——而不是字面的。字面上明寫「不敢覆藏」「覆藏者得增上罪」的,只在布薩段(即第三章所引)。故本篇在論自恣時,從不宣稱律本在該處用了「覆藏」一詞;那座字面的橋,只架在布薩這一邊。
其三,在家眾並無自恣。 這須鄭重澄清,因為「在家五戒弟子可否每半月自恣」是一個流傳的疑問,而它其實把兩件各自為真的事,併成了一件不真的事。其一,自恣是年一度的(安居竟),半月一行者是布薩,不是自恣;說「每半月自恣」,已先把週期錯置。其二,自恣是僧法,遍查律藏並無任何在家自恣的依據——在家白衣連旁聽說戒都不得,遑論行此僧事。那麼在家眾是否就全無週期性的自清呢?並非如此,但那是另一回事:在家的週期清淨,是八關齋戒。《佛說齋經》明言佛弟子「月六齋之日受八戒」,盡一日一夜持之「如阿羅漢」;《中阿含·持齋經》謂之「聖八支齋」18。六齋日為月之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三十。但須看清:那是「受齋戒一日一夜」,屬受戒、布薩這一面的事,而不是「請人舉己之罪」的自恣。「在家每半月自恣」之所以是錯的,正是把「在家月六齋受八戒」與「僧團安居竟自恣」這兩件真事,錯接成了一件假事。
六、結語:把不覆藏升為節律
回到開篇佛陀那個交出自己的姿態,現在它的份量更清楚了。
前篇《覆藏與出罪》告訴我們,僧團會治覆藏之病:藏了的罪,有一條路可以走回清淨。本篇要補上的,是僧團的另一手——它不止治病,更要使病難起。它的辦法,是把「不覆藏」這件原本仰賴個人德性的事,鑄成了兩套人人按時都須履行的制度。自恣,年一度地廢除緘默、迎請指摘,並以「了了自恣,足使他聞」堵死竊語疾疾的後門;布薩,半月一度地把「先發露、不敢覆藏,方得誦戒」立為入眾的常設代價,並以「覆藏者得增上罪」一語,把前篇的加重原則下沉到日常。
於是我們看見事懺制度性的一面:它不是危機時的應急動作,而是一套常設的招出節律。緘默被廢,招出被立,帶罪未露者自外於誦戒之列——僧團就這樣,把「不覆藏」從一個人的偶然德行,升格為一個共同體按時繳付的生活節拍。默而招舉,非默而相隱:同樣是不多話,自恣之後的默然是清淨的安住,而瘂法式的相默卻是覆藏的別名。一字之差,全在那之前,人有沒有先把自己交出去。
而這一切,仍只是事懺的門,不是它的頂。自恣與布薩管的,是「制度如何使不覆藏成為常態」這個外在的、結構的問題。但在發露這個動作的背後,還站著一股更幽微的東西——那股推著人去發露、也可能反過來把人壓垮的情緒:悔。覆藏的反面是發露,那麼發露的內裡又是什麼?悔之為物,究竟是助人趨清淨的力,還是另一重蓋障?此問留待下篇——《阿含的悔》。
腳注
經論索引
| 簡稱 | 全名 | 卷/位置 | 大正藏編號 | 主要用於 |
|---|---|---|---|---|
| 四分律 | 四分律(廣律) | 卷三十五 | T1428《四分律》T22, No. 1428姚秦 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2冊) | §二/§三 自恣與布薩主機制 |
| 五分律 |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 | 卷十九(自恣) | T142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T22, No. 1421劉宋 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2冊) | §二 見聞疑邀請辭、§五「自恣亦名布薩」 |
| 僧祇律 | 摩訶僧祇律 | 卷二十七(自恣) | T1425《摩訶僧祇律》T22, No. 1425東晉 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2冊) | §二 見聞疑三事 |
| 十誦律 | 十誦律 | 卷二十三(自恣·瘂法)、卷三十五(布薩半月) | T1435《十誦律》T23, No. 1435後秦 弗若多羅共羅什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3冊) | §二 瘂法起源、§三 半月誦戒 |
| 雜阿含 | 雜阿含經 | 卷四十五,SĀ 1212(自恣經) | T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求那跋陀羅 (劉宋,約 43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冊) | §一 佛陀親行自恣 |
| 佛說齋經 | 佛說齋經(吳·支謙譯) | 卷一 | T0087《齋經》T1, No. 87吳 支謙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1冊) | §五 在家月六齋八戒 |
| 中阿含 | 中阿含經·持齋經 | 卷五十五(聖八支齋) | T0026《中阿含經》MadhyamāgamaT1, No. 26東晉 瞿曇僧伽提婆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1冊) | §五 在家八支齋 |
| 銅鍱律 | 銅鍱律·大品 | 自恣犍度(四)、布薩犍度(二) | 巴利大結集版(CC0);PTS Vin i ≈101–177(範圍,待覆校) | §二/§三 自恣與布薩之巴利對照 |
| 相應部 | 相應部 | SN 8.7 自恣經 | 巴利大結集版(CC0) | §一 佛陀親行自恣(巴利) |
| 增支部 | 增支部 | AN 8.20 布薩經 | 巴利大結集版(CC0) | §三 眾不清淨佛不誦 |
Author: 釋慧鏡 (Shi Huijing) · Project: 指月 / Pointing-at-the-Moon · Series: The Six Practice Gates (六行門)· 懺卷 第一部 · 第三篇《自恣與布薩》
License: CC BY-NC-SA 4.0
CBETA 校對: 《四分律》(T1428《四分律》T22, No. 1428姚秦 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三十五三十六 說戒揵度 / 卷三十七三十八 自恣揵度 / 卷五十八 毘尼增一)、《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T142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T22, No. 1421劉宋 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十九)、《摩訶僧祇律》(T1425《摩訶僧祇律》T22, No. 1425東晉 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二十七)、《十誦律》(T1435《十誦律》T23, No. 1435後秦 弗若多羅共羅什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二十三、卷三十五)、《雜阿含經》(T0099《雜阿含經》Saṃyukta-āgamaT2, No. 99求那跋陀羅 (劉宋,約 43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四十五 SĀ 1212)、《佛說齋經》(T0087《齋經》T1, No. 87吳 支謙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中阿含經·持齋經》(T0026《中阿含經》MadhyamāgamaT1, No. 26東晉 瞿曇僧伽提婆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五十五)引文皆經 CBETA Electronic Tripiṭaka 2024 校對。巴利引文採大結集版 Mahāsaṅgīti Tipiṭaka(CC0)+ Bhikkhu Brahmali/Bhikkhu Sujato 英譯(CC0):《銅鍱律·大品》自恣犍度(Mv IV, Kd 4)+ 布薩犍度(Mv II, Kd 2)、《相應部》SN 8.7、《增支部》AN 8.20,PTS Vin i ≈ 101–177(範圍待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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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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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含經》卷四十五,SĀ 1212,《大正藏》第2冊,No. 0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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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8.7 Pavāraṇā Sutta(《自恣經》),SuttaCentral,Mahāsaṅgīti CC0。佛請五百比丘舉其身口之過,舍利弗起座反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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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誦律》卷二十三,《大正藏》第23冊,No. 1435。諸比丘雨安居中相約不語,佛斥為外道「瘂法」、「如怨家共住」,遂廢之而立自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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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自恣揵度,卷三十七,《大正藏》第22冊,No. 1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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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律》卷十九,《大正藏》第22冊,No. 1421(「若見我罪,若聞我罪,若疑我罪,憐愍故自恣說」,如是三說);《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七,No. 1425(「見、聞、疑罪……憐愍故」);《十誦律》卷二十三,No. 1435(「應三事求他說自恣:若見、若聞、若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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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 IV Pavāraṇākkhandhaka,SuttaCentral
pli-tv-kd4:1.14,Mahāsaṅgīti CC0/Brahmali 英譯 CC0;巴利約當 Vin i 155–177(PTS 範圍)。 ↩ -
《四分律》,《大正藏》第22冊,No. 1428(「自恣即是聽。諸比丘自恣有二種:若作、若說自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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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卷三十七,《大正藏》第22冊,No. 1428。「竊語自恣」「疾疾自恣」係六群比丘規避之謀辭;佛斥之,令「了了自恣,足使他聞」「徐徐自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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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No. 1428(「聽安居竟自恣」;「安居竟,十五日自恣已,十六日執持衣鉢」);《五分律》卷十九,No. 1421(「夏三月最後日」自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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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 IV,SuttaCentral
pli-tv-kd4:1.13(vassaṁvuṭṭhānaṁ bhikkhūnaṁ——已過雨安居之比丘以三事自恣)。 ↩ -
《四分律》卷三十五、卷五十八,No. 1428(「聽布薩日說戒」;「十四日、十五日、月初日」;「半月所說戒」);《十誦律》卷三十五,No. 1435(「半月半月應說波羅提木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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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 II Uposathakkhandhaka,SuttaCentral
pli-tv-kd2;巴利約當 Vin i 101–136(PTS 範圍)。 ↩ -
《四分律》卷三十六,《大正藏》第22冊,No. 1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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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卷三十六,No. 1428(「不應在未受大戒人前作羯磨說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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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卷三十五,No. 1428(「忍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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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白清淨與有罪者不得聽誦,見 Mv II,SuttaCentral
pli-tv-kd2(pārisuddhiṁ ārocetha;na sāpattikena pātimokkhaṁ sotabbaṁ);眾不清淨佛不誦、目連擯出不淨者,見 AN 8.20,SuttaCentralan8.20,Mahāsaṅgīti CC0。 ↩ -
《五分律》卷十九,No. 1421(「自恣羯磨亦名布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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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齋經》(吳·支謙譯),《大正藏》第1冊,No. 0087(「道弟子月六齋之日受八戒……盡一日一夜持,心如真人」,「真人」為阿羅漢之古譯);《中阿含經·持齋經》卷五十五,No. 0026(「聖八支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