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 懺卷三第四部 · 死生橋共20篇之第8

死而後生橋·施面接縫

英文題名:The Death-and-Rebirth Bridge · The Giving-Side Seam

作者: 釋慧鏡
日期:
版本: 1.0
授權: CC BY-NC-SA 4.0
編號: KSAMA-P08
摘要

本卷由前數篇登事懺之高處,至此轉入一道新的門檻:死而後生的橋。本系列以施、懺、戒三門為一橋——施令我所鬆動而「失我」(自我之死),懺於此失我之上如法發露,戒則受新而住(重生)。本文只處理這道橋的第一接縫——施與懺之間的入橋,主張一個方向性的命題:唯失我之後,發露才是如法的吐露,而不是「我」這個聲索者所搬演的贖罪表演。承載此命題的文本模板取自《金剛經》——菩薩度盡眾生而「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施做到極致即是施者自隱、我相脫落;同一邏輯平移入懺,則帶我相之懺(一個「我」犯了罪、如今來贖)即非如法發露。本文續論:覆藏之根是護持自我形象的我執,失我即解此根,發露遂由怖畏轉為歡喜;而驅動「不覆藏」的慚愧,與沖刷身見的那道水流本是同一道流(《雜阿含》三四六:以慚愧故……乃至不著身見)。文末藉詹姆斯、帕菲特與沙特之說,回應「若無我,則此橋上誰在懺悔、誰受其報」之詰。全文嚴守一條承重的分判:此處所空者是「能懺之我」(失我),不是「所懺之罪」——罪相在事懺一層仍須宛然;照見罪性本空的理懺一面,俟本卷盡頭別論。

一、入橋:施的失我

前數篇論懺,皆在懺自身的內部用力——它如何由一支升為一願,如何由一次發露之點鋪成盡未來際之線。本篇要把鏡頭拉開一步,問懺的「前緣」:在懺之前,有什麼先發生了,使得這一場發露能夠是如法的?本系列的回答,要從一道更大的結構說起。

本系列把施、懺、戒三門讀為一道「死而後生」的橋:施令我所鬆動,是自我的「死」;懺在這已死的我之上如實發露,是過渡;戒則受新而住,是「生」。須先誠實聲明:這個三拍的對位,是本系列作者的架構讀法,而非經文明文。其骨架取自《心經》正文連續排列的三段——「度一切苦厄」、「色即是空」、「諸法空相,不生不滅」1——本系列把它讀為「度→空→不」的線性推進,再以施配「度」(渡彼岸之第一度即布施)、以懺配「空」(懺是這三門中唯一指向減損、唯一站在「空」這一位置上的減門)、以戒配「不」(不生不滅之新體)。但《心經》談的是一切法的空相,它從未說「布施對應於度、持戒對應於不生不滅」;故行文凡及此對位,皆是「本系列如是配位」「可作如是讀」之義,斷不可讀成「《心經》說施對應度」。「度一切苦厄」一語亦依玄奘譯本;廣本另一誦作「離諸苦厄」,此處所立之配位係就玄奘誦本而言。1 同樣,「死而後生」之「死」「生」是一個方便的結構喻——它與「死亡→中陰→受生」的形態同構,故借作橋喻;但本文絕不據此建立任何字面的中陰本體論,《心經》「無老死亦無老死盡」一句,本就正破生死之實有。所取者唯位序,非中有之身。

回到入橋這一端。施何以是「失我」?這要害不在「我捨出了多少財物」,而在施做到究竟時,那個「能施的我」也一併隱去。《金剛經》把這一點說得最透:

菩薩於法,應無所住行於布施……若菩薩不住相布施,其福德不可思量……滅度一切眾生已,而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何以故?須菩提!若菩薩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即非菩薩。2

度盡了一切眾生,卻沒有「一個眾生實在地被我所度」——因為一旦心裡立著「我(能度者)/眾生(所度者)」的相,那就「即非菩薩」。施的極致不是「我施得很多」,而是施者連同「能施之我」一起退場。《大智度論》以「三輪體空」說同一義:「以無所捨法具足檀波羅蜜,施者、受者及財物不可得故」3——施者、受者、所施之物三者俱不可得。值得特別記下的是論主接著設的一問:三事和合方名為「施」,如今說三事不可得,怎麼反而叫「布施波羅蜜具足圓滿」?3 答案正是本篇要借用的鎖鑰:失我(三事不可得)不是取消了施,而是「圓滿」了施。失去那個記帳的我,施才從一筆交易變成真正的施。

這一點還可再說得確切些,因為它正是「失我即圓滿」而非「失我即落空」的關鍵。經文說「不住相布施,其福德不可思量」——可量的福德,正是那個記帳之我所盤算的福德:我施了多少、我當得多少、我這一施成全了多少體面。一旦不住於相,那個會把施折算成功德存摺的我便退了場,施反而不再有一個可被盤點的邊界,於是「福德不可思量」。可見失我並不在施上做減法、使施變少或變空;它做的是把那道把施綁在「我」身上的繩索解開,讓施回復其本來的無邊。施如此,懺亦當如此——這正是下一章要平移過去的著力點。

這便是入橋的第一塊石頭。至於「度一切苦厄如何鬆動我所、五蘊何以非我」的完整推導,已是前卷《施》所立、本卷承之即可,此處不再從五蘊一步步重走無我之證;本篇要做的,是把這個由施門立起的「失我」,接到懺門上去。4

二、失我之後,發露才是如法的吐露

把《金剛經》那條模板平移到懺門上,本文的脊柱便立了起來。施做到極致是「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施者自隱;那麼懺做到如法,會是什麼樣子?依同一邏輯:一個還立著「我相」的懺——一個「我」犯了罪、如今這個「我」來贖、來表現我的悔意——恰恰「即非」如法的發露。帶我相之懺,懺的重心仍落在那個要被看見、要被赦免、要重新體面起來的「我」身上;它是一場以悔罪為形式的自我經營。唯有當那個聲索者退場,發露才不再是「我」的演出,而成為對所造之業的如實吐露。

這裡立刻有一個疑問必須正面接住:若連「我」都失了,那還有誰在懺悔?發露豈不落空?《金剛經》自己給了答案的形態——失我不是斷滅式的抹除,否則確實無人發露:

諸菩薩摩訶薩應如是生清淨心,不應住色生心,不應住聲、香、味、觸、法生心,應無所住而生其心。2

「應無所住」是失我那一面——不在色聲香味觸法上立一個有所住著的我;「而生其心」是發露那一面——正於這無所住之上,心生起、發露生起。失我不是讓心停擺,而是抽掉那個會在發露裡偷偷牟利的住著之我,讓如實的吐露反而得以生起。所以失我與發露不是先後相奪的兩件事——不是「我沒了所以不能懺」,而是「正因無所住,發露才生得起、生得真」。

須在此立一塊本文最要緊的界石,以免一句話之差滑出本篇之外:這裡所「失」、所「空」的,是那個能懺之「我」——是我執的鬆動;而不是所懺之「罪」。罪相在事懺這一層仍須宛然——業之因、相、果歷歷分明,發露所對的正是這宛然之罪。失我並不把罪相一併化空;它只是解開那個會否認罪相、或被罪相壓垮的執取之我。「失我之上如實發露」一旦悄悄滑成「失我故罪亦空」,主詞就從「我」偷換到了「罪」,那已不是本篇的事懺,而是另一層的理懺,須俟本卷盡頭別論。本文凡言「空」,皆指我之空(失我);凡言罪,皆持其「宛然、不失、如實」,絕不言「罪本空、罪不可得」。

三、覆藏的根是我執

失我之說若只停在義理,仍嫌懸空。它真正的著力處,在於它精準地拆掉了懺最大的敵人——覆藏。前卷論出罪,已見覆藏是發露的反面:藏起罪、不肯發露,懺便無從起。本篇要追問的是更深一層:人為什麼要覆藏?覆藏的根扎在哪裡?

阿含中言覆藏者,多就僧團制度立論;而把覆藏的「心理之根」說得最透的,是《優婆塞戒經》。它描寫覆藏者的內心獨白:

我今云何而自欺誑?……有得清淨天耳、天眼及他心智,我若作惡,是人必當見、聞、知我;若見、聞、知我,當云何不生慚愧而作惡耶?5

請看覆藏者真正怕的是什麼。不是怕罪本身,而是怕「被見、被聞、被知」——怕那個清淨的我之形象,在一位想像的見證者眼前破了相。覆藏,本質上是一場對著想像觀眾的形象管理;它要護持的,正是「我是清淨的」這個像。經文用「自欺誑」三字一針見血:覆藏不只是欺人,更是欺己——明知有罪,卻要在那個見證者(與自己)面前維持一個無罪的我。

於是失我的著力點豁然開朗:覆藏的根既是「護我之像」的我執,那麼當那個要被護持的「我-清淨」之像鬆脫了、不再是非守不可的東西了,覆藏便失去了它的全部動力。沒有一個非體面不可的我要保全,也就沒有什麼非藏不可。失我不是讓人對罪變得麻木,恰恰相反——它拆掉的是那層擋在罪與如實之間的自我粉飾,使罪能夠被原樣端出來。同一部經接著給出發露的解結之弧,正是這拆解之後的景象:

是人常觀犯輕如重,觀已生悔及慚愧心,怖畏愁惱,心不樂之,至心懺悔,既懺悔已,心生歡喜,慎護受持更不敢犯。5

由怖畏愁惱,至心懺悔,懺悔已則「心生歡喜」——這條弧的終點是釋放,不是綿延不絕的自我鞭笞。發露在這裡顯出它的本性:它是把藏著的東西放下來,因此卸去了重量;它不是把鞭子接過來打自己。失我所成全的,正是這樣一種輕快的、生長性的發露。(須附一筆界限:此經兼涉受戒、淨戒的制度面,本文只取其「慚愧→懺悔→歡喜」的心理之弧與「自欺誑」的覆藏之根,至於受戒制度,屬另卷之事,不在此論。)

四、慚愧與失我同一道流

上一章說失我解覆藏之根。但若就此把失我與「慚愧」對立起來——彷彿失我是冷眼旁觀、慚愧是切膚自責,二者方向相反——那就誤會了。本章要指出的恰是反面:驅動發露的慚愧,與沖刷掉身見的那道水流,本是同一道流。這是本文最有力的一條單一經證。《雜阿含》卷十四經三四六,列出一條長長的因果鏈:

以慚愧故不放逸,不放逸故恭敬順語、為善知識……精進故不掉、住律儀、學戒,學戒故不失念、正知、住不亂心,不亂心故正思惟、習近正道、心不懈怠,心不懈怠故不著身見、不著戒取、度疑惑……6

這條鏈以「慚愧」起頭,一路經由不放逸、學戒、正念正知、正思惟,最終流向「不著身見」。身見(薩迦耶見),正是那個「五蘊是我、我有五蘊」的我執之核;不著身見,便是失我。經文沒有直說「因為無我所以能發露」,但它明明白白地把「慚愧」這發露之德,安在一條終於「不著身見」的因果之首——慚愧不是失我的對手,它與失我同在一條河裡,是這道沖向失我的水流的源頭那一段。如此一來,「失我之後的發露」就不是冷漠,它的溫度恰恰來自慚愧;而慚愧之所以不會壓垮人、不會結成自我審判的硬塊,正因為它流向的是身見的鬆脫,而非自我的加固。

同卷經三四七(須深經)再補一筆,說明發露的性向是生長而非懲罰:

凡人有罪,自見、自知而悔過者,於當來世律儀成就,功德增長,終不退減。7

自見罪、自知罪,然後悔過——這發露的結果是「功德增長,終不退減」。發露是一件令人增上的事,不是一架把人愈碾愈薄的磨。它先要「自見、自知」其罪(罪相宛然,故須見、須知),再於這見知之上發露;而失我所成全的,正是這種不必先粉飾、不必怕破相的「自見自知」。

這裡須對本文的論題作一誠實的交代。「失我之後始能如法發露」這個方向性的命題,並非某一條阿含經逐字說出的結論——沒有一經明文寫道「無我故能發露」或「覆藏之根即我執」。它是數段經證合觀之下立起的綜合:五蘊非我消解了那個記帳的控制者之我(前卷已明),慚愧之鏈終於不著身見(經三四六),自見罪而悔過則功德增長(經三四七),覆藏之根是對想像見證者的自欺誑(《優婆塞戒經》)。把這幾段並置,那條「失我→如法發露」的方向便清晰浮現。但它畢竟是把若干經證縫合起來的一個讀法,是作者承擔的一個讀法、一番申述,而非單句之證;本文於此據實標明,不敢冒充經中現成之語。8

五、失我之後,誰在懺悔?

行到此處,那個始終在門外徘徊的詰問必須請進來正面作答:失我之後,這橋上究竟是誰在懺悔、誰承其業、誰受重生之報?若連一個實在的自我都沒有了,懺悔與業報豈不都失了主人?本文以三家西方之說為對照之鏡,照出這一問的答案。須先聲明:以下諸說皆為對照之用,本文並不主張任何一位西方論者曾把其說應用於佛教的發露,僅謂二者可並置而觀。

先取詹姆斯(William James)《宗教經驗之種種》論「再生」(twice-born)一型。他見得真切:有一種人的真實轉化,必經一場內在的死,而那決定性的一著不是更用力,恰恰是「鬆手」——他稱之為「自我交託」(self-surrender),並視之為宗教生活的關鍵轉折。這一面與施之失我、與本卷一再申說的「不必更用力地自責」相呼應,可以納受。但分判也清楚:詹姆斯把那放下的自我,交託給了一位「更高的他者」,並在交託之後終究重申了一個實體的自我之存在;而失我並不把自我交付給誰,它是看穿自我本無實體(無我)。一個是所有權的轉移,一個是所有權這虛構本身的脫落——二者形似而實異。9

中心一家,是正面承接那詰問的帕菲特(Derek Parfit)《理與人》之還原論。帕菲特論證:一個人的存在「僅僅在於」其身心事件的相續,並沒有一個在這相續之外、更進一步的自我(no further fact);因此「人格同一性」並非真正要緊之事,要緊的是心理上的相續與關聯。佛教的還原論者(如西德里茨 Mark Siderits)順此說得更透:人是「世俗諦」上的假名,於因果相續的諸蘊上施設而成,究竟而言無一實我;然而這個世俗的施設,已足以承擔倫理、行為與業報——不必偷渡一個實體我,相續本身就擔得起「誰受其報」。可以坦承:帕菲特由純然的思辨,獨立地抵達了無我結構的心臟(沒有更進一步之我),而緣起相續足以承擔責任而不需實體我,這一點與佛家所見驚人地相合。但仍須兩刀分判,免得把相合誇成等同。其一,本文要把這命題從形上學推進到解脫論:失我在佛家不是一個讓人寬心的理論結論,它要改變的是懺悔這個行為本身——知道無我,與在無我之上真正地發露,是兩回事。其二,失我不只是與如法發露「相容」,它是如法發露的條件:正因無一「我-清淨」之像可護,發露才能不再是表演。(此處須加一重警惕:不可說「佛陀同意帕菲特」——這是帶著差異的會通,不是合一;而帕菲特所謂「同一性非要緊」,也絕不等於「一切皆不要緊」,他本人明拒虛無之論。)

末取沙特(Jean-Paul Sartre)論「壞信」(mauvaise foi,自欺),以封住一條歧路。沙特所謂壞信,正是人對自己扮演角色、自欺其為非其所是——這恰好照出第三章那個覆藏者:以悔罪為形式而行的自我經營,本質上就是一場壞信的演出,一個「我」在向想像的觀眾扮演「悔過的我」。沙特把這看得極準。然而他開的藥,仍舊留下一個必須去承擔其自由、去成就其本真的自我;而失我這一手更徹底——它不是教那個聲索者更真誠地承擔,而是看穿那個聲索者本無自性,從根上移除了會搬演壞信的那個主體。如此,沙特之說恰好封住了懺最常滑入的那條歧路:把發露做成一場更精緻的、關於「我有多悔」的表演。失我所成全的發露,無人可表演,因而也無從壞信。

三家照畢,那詰問的答案也就分明了:失我並非自我的毀滅,而是放下「我-所有者」這個虛構;正因如此,發露才是如法的吐露,而非那個聲索者的贖罪表演。橋上並非無人過渡——過渡的是緣起相續之身心,只是再沒有一個躲在它背後記帳的實我。

六、中道校正

本章把前文散見的界限,收為數條明白的校正。凡 ❌ 者為須防的越界,凡 ⚠️ 者為須慎的貼界。

失我不可滑成罪性本空。 這是全文最要緊的一刀。本篇所空者,始終是「能懺之我」(我執之鬆動,失我);所懺之「罪」,在事懺一層仍須宛然——罪之因、相、果歷歷可指,發露所對的正是此宛然之罪。「失我之上發露」一旦變成「失我故罪亦空」,謂語就從「我」偷換到了「罪」,那已越界入理懺。本文凡言空皆指我空,凡言罪皆持其宛然;照見罪性本空的那一面,俟本卷盡頭別論,此處只立路標,不展開其義。

失我不是斷滅見。 無我並非「有一個常住的我,如今被毀掉了」,更不是「無人造業、無人受報」。《雜阿含》焰摩迦經斥「漏盡阿羅漢身壞命終更無所有」為惡邪見,舍利弗以「色非如來、非異如來、不相在」析正之10——所立者是「我不可得」,不是「我無所有」。迦旃延經更直說「不取、不住、不計我,苦生而生,苦滅而滅……是名離於二邊說於中道」10:緣起避開常、斷二邊,「不計我」與「苦之生滅宛然」並存不悖。失我坐在這中道上,既非常我,亦非斷滅。

無我不豁免懺。 正因緣起之下業相宛然,發露仍是必須的;失我是如實發露的條件(解開那護謊之我),而不是一張「可以免懺」的通行證。不可由「我本不可得」滑到「既無我便無罪可懺」的反律法之見。失我所解的,是罪咎對人的那種癱瘓與表演化,不是發露這件事本身的義務。受懺亦不等於赦罪——十方諸佛在發露中是以證境、所歸之境而立,不是下判決、行赦免的法官,此承本卷前篇之分判。

⚠️ 「死而後生」是結構喻,不是字面中陰。 施死、懺渡、戒生的三拍,與「死→中陰→受生」同構而借作橋喻;但本文不據此建立任何中陰的本體論,亦不以《心經》反證中陰之有無——二者不在同一論域。所取者唯位序之空,非中有之身。

⚠️ 施→懺→戒是義理次第,不是時間硬序。 這三門的排列是「死而後生」的義理架構與系列骨架,不是日曆上的先後;並非要圓滿了施才准許懺。行者不必先竟施門方得發露;說「入橋」者,說的是義理上的承接,非修持上的硬性次第。

七、結論

精要重述。 死而後生橋的第一接縫,落在施與懺之間。施做到極致是施者自隱、我相脫落——失我;懺正承此失我,於無我之上如實發露。其要害在於:唯失我之後,發露才是對所造之業的如法吐露,而不是一個聲索者搬演的贖罪表演。覆藏的根是護持「我-清淨」之像的我執,失我即解此根,發露遂由怖畏轉為歡喜、由表演轉為釋放;而驅動發露的慚愧,與沖刷身見的水流本是同一道流,故失我之懺不冷、不結成自我審判的硬塊。全篇只在事懺一層用力:罪相宛然,對佛發露,所空者唯能懺之我,非所懺之罪。

這橋有它的經證之家。 「死而後生」的次第並非全憑系列作者的架構編排——《觀普賢菩薩行法經》以一道向前的儀軌弧,把它寫成了經文自身的文法。經中言行者欲具足菩薩戒,當「遍禮十方佛,懺悔諸罪,自說己過。然後……」受菩薩戒,乃至「自然成就五分法身: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11。「然後」二字,正是懺先於戒的文法鉸鏈——懺以清業在前,戒以受新體在後,這恰是「死而後生」的次第;而「五分法身」之名,便是那重生之身被經文點出。同經更把「念施」與「念戒」並列於「發露先罪、至誠懺悔」這同一道門檻之上11——經文自身已把施門與戒門,繫在發露這一塊地基上。本文所論的施面入橋,於此得其經錨。

路標與過渡。 本篇嚴守失我與如法發露的事懺一層。至於照見罪性本空的理懺一面——它同樣寫在這部經裡,與發露受戒之文交織並存——本文一字不取,留待本卷盡頭(理懺之篇)別論;此處只立一塊路標,零展開。而這橋只走了入的一半:失我之後,業既如法發露而清,那受新而住的戒體一面、那「然後受菩薩戒」之「然後」如何成就重生,是這道橋的出口,當於下篇別論之。本文行至橋心而止——施已令我死,懺已於無我之上如實吐露;至於由此而生者為何,是後話了。


腳注


參考文獻

一、佛教原典 Primary Buddhist Sources

  • 《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唐·玄奘譯,《大正藏》第8冊,No. 251。
  •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姚秦·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8冊,No. 235。
  • 《大智度論》,龍樹造、姚秦·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25冊,No. 1509。
  • 《雜阿含經》,劉宋·求那跋陀羅譯,《大正藏》第2冊,No. 99。
  • 《優婆塞戒經》,北涼·曇無讖譯,《大正藏》第24冊,No. 1488。
  • 《佛說觀普賢菩薩行法經》,劉宋·曇無蜜多譯,《大正藏》第9冊,No. 277。

二、現代學術著作 Modern Scholarship(§五對照之鏡,非佛理之證)

  • James, William. The Varieties of Religious Experience. Longmans, Green, 1902.
  • Parfit, Derek. Reasons and Pers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 Sartre, Jean-Paul. L'Être et le néant. Gallimard, 1943.
  • Siderits, Mark. Buddhism as Philosophy. Ashgate, 2007.

交叉引用

  • 本篇承本系列卷二《施》(度一切苦厄→失我)與卷三前數篇(事懺之底與事懺之高),開卷三 Part IV《死而後生橋:施→懺→戒》。
  • 本篇為入橋(施→懺·失我→如法發露);出橋(懺→戒·受新而住·重生)一面當於下篇別論。
  • 照見罪性本空之理懺一面,俟本卷盡頭(理懺之篇)別論;本篇只立路標,不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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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tnotes

  1. 《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唐·玄奘譯,《大正藏》第8冊,No. 251。「度→空→不」三段見該經正文(照見五蘊皆空,度一切苦厄/色即是空/是諸法空相,不生不滅)。按:「度一切苦厄」依玄奘略本;廣本(如智慧輪譯本,《大正藏》No. 254)同處作「離諸苦厄」,本文所立配位係就玄奘誦本而言。又:施↔度、懺↔空、戒↔不之對位為本系列之架構讀法,非《心經》明文,《心經》所論為一切法之空相,未及布施持戒懺悔三事。 2

  2.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姚秦·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8冊,No. 235。無相布施與「滅度一切眾生已,而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有我相……即非菩薩」見卷上;「應無所住而生其心」見卷上(須菩提請問之後一段)。 2

  3. 《大智度論》,龍樹造、姚秦·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25冊,No. 1509,卷十一、卷十二。「以無所捨法具足檀波羅蜜,施者、受者及財物不可得故」見卷十一;「財、施、受者,三事不可得」及「三事不可得,云何名檀波羅蜜具足滿」之問見卷十二。此即「三輪體空」之說。 2

  4. 五蘊非我之證(《雜阿含》卷二,經三三、三四等)及「度一切苦厄→鬆動我所→失我」之完整推導,已於本系列卷二《施》中所立,本文承之而不重走,以免越出施門。

  5. 《優婆塞戒經》卷六,北涼·曇無讖譯,《大正藏》第24冊,No. 1488。覆藏之根(「我今云何而自欺誑……是人必當見、聞、知我」)與發露解結之弧(「怖畏愁惱……至心懺悔,既懺悔已,心生歡喜」)並見此卷。按:此經兼涉受戒、淨戒之制度面,本文只取其慚愧→懺悔→歡喜之心理之弧與覆藏之心理之根,不取其受戒制度。 2

  6. 《雜阿含經》卷十四,經三四六,劉宋·求那跋陀羅譯,《大正藏》第2冊,No. 99。慚愧領起、終於「不著身見」之因果鏈。「身見」即薩迦耶見(sakkāya-diṭṭhi),五蘊為我、我有五蘊之執。

  7. 同上,卷十四,經三四七(須深經)。「自見、自知而悔過者……功德增長,終不退減」。按:卷四十一另有同式重出(「自知罪、自見罪,知見悔過……終不退減」),可證其為複現之公式而非孤例。

  8. 此為本文之誠實聲明:無一條阿含經逐字說「無我故能發露」或「覆藏之根即我執」。「失我→如法發露」之方向性,是合《雜阿含》經三三/三四(五蘊非我)、經三四六(慚愧→不著身見)、經三四七(自見罪而功德增長)與《優婆塞戒經》卷六(覆藏=自欺誑、懺悔→歡喜)數段而立的綜合,係作者承擔之申述,證據充分而非單句之證。

  9. 詹姆斯之「再生」(twice-born)與「自我交託」(self-surrender),見 William James, The Varieties of Religious Experience(1902),論皈依(conversion)諸講。此為§五對照之鏡,非佛理之證。

  10. 《雜阿含經》,劉宋·求那跋陀羅譯,《大正藏》第2冊,No. 99。焰摩迦經見卷五(焰摩迦起「漏盡阿羅漢身壞命終更無所有」之惡邪見,舍利弗以「非如來、非異如來、不相在」析破);迦旃延經見卷十二(「不取、不住、不計我,苦生而生,苦滅而滅……離於二邊說於中道」)。二經共立「我不可得」非「我無所有」、緣起中道避常斷二邊之義。 2

  11. 《佛說觀普賢菩薩行法經》,劉宋·曇無蜜多譯,《大正藏》第9冊,No. 277,卷一。「懺悔諸罪,自說己過。然後……受菩薩戒」及「自然成就五分法身: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見其受戒之文;「念施」「念戒」並列於「發露先罪、至誠懺悔」之門檻見六念一段。按:此經兼載照見罪性本空之理懺偈頌與散文,與發露受戒之文交織;本文一字不取其理懺之文,留待本卷盡頭別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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