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向
英文題名:Transference
普賢十大願以「禮敬諸佛」起、以「普皆迴向」收。本文要問的是:第十願為何是末願?它並非與前九願並列的第十件善事,而是把前九願(乃至全部功德)整體「轉朝向」眾生與菩提的那一個收攝動作——經文自言「從初禮拜乃至隨順,所有功德皆悉迴向」,明文回溯前九,故迴向是全願的樞紐而非並列的一項。本文承本卷前兩篇所立(行願不二、念念相續),指出這條不二而相續的願若只積而不迴向,便會塌縮為一座私有的功德存款;普皆迴向正是把這座存款打開、轉離自我的那一轉。順澄觀、宗密「回謂回轉,向謂趣向」之訓詁與結偈「牒前七、正明迴向」之結構判讀,本文確立迴向作為轉軸的雙重身分:它轉的是「朝向」而非移交「物」(此義承本卷首篇,不重立),其極處是「我皆代受」的代眾生受苦,證其為實質利他而非象徵轉帳。文末以西方贈與經濟(牟斯、德希達、馬里翁)為對話,標明迴向是一種德希達所謂「不可能的純粹贈與」之外的另解:不靠贈與消失或不被認知,而靠「朝向自我」這一極被放下。本文兼收普賢行願「願」面三篇,並為全書系封筆卷留一路標。
一、相續之願,如何不淪為私有存款
一個人發願多年,日日禮佛、稱讚、供養、懺悔、隨喜、勸請、護持,把所修的功德一筆一筆記在自己名下——他越精進,那本帳就越厚。問題不在他做得不夠,問題在帳本本身:功德一旦被當成「我的」而積存,這條看似無盡的善行之線,便在終點處回流成一座私有的存款。它仍然朝著自己。
本卷前兩篇已立兩事。其一,願與行不是兩物,而是一事之內外二面,如鳥之二翼、車之二輪——願名行之所行,行填願之所名。其二,行之「填」願,其填法即念念相續:願不是一次發起即了的點,而是盡未來際、無有間斷、身語意業無有疲厭的線,且這條線之所以能無疲地延續,靠的是普賢觀行之力,不是一個自我反覆咬牙撐持。
於是順理而問:這條既不二、又相續的願,最終朝哪裡去?
若只相續而不轉向,無盡之線便回流成私有存款——願越大,存得越多,而存得越多,「我」便越重。普皆迴向正是為截斷這一回流而立。它不是禮敬、稱讚、供養之後再加的第十件善事,而是把前九願所積的一切、整批地「轉朝向」眾生與菩提的那一個動作。第十願之所以是末願,正因它是全願的轉軸:前九是積,第十是轉;無此一轉,所積終究塌回自身。
西方倫理學裡有一個熟悉的對照。在許多禮物理論看來,沒有「白送」這回事——贈與從不脫離回報的循環,受者負有回禮的義務,物中彷彿附著一種力,迫使它終究流回贈與者。若連社會學意義上的贈與都逃不出這個回流圈,那麼「把功德轉得不流回自己」這件事,在結構上究竟可不可能?德希達(Jacques Derrida)甚至論證:真正的純粹贈與是不可能的——它一旦被認作贈與,就被重新吸入感激與償還的經濟而被取消。本文要說的是:普皆迴向恰恰是這個「不可能」之外的一條路。但要看清這條路,得先回到經文本身。
二、第十願經文:迴向是「總攝前九、整體轉向」
第十願牒名之初,經文即自道其結構:
復次,善男子!言普皆迴向者:從初禮拜乃至隨順,所有功德皆悉迴向盡法界、虛空界一切眾生,願令眾生常得安樂,無諸病苦;欲行惡法皆悉不成,所修善業皆速成就;關閉一切諸惡趣門,開示人天涅槃正路;若諸眾生因其積集諸惡業故,所感一切極重苦果,我皆代受;令彼眾生悉得解脫,究竟成就無上菩提。1
讀這段經文,要先抓住「從初禮拜乃至隨順」八個字。「初禮拜」即第一願禮敬諸佛,「隨順」即第九願恒順眾生——這是明文回溯前九願。緊接「所有功德皆悉迴向」,則是把這九願所積之德整批轉出。換言之,迴向的對象不是某一件新功德,而是前面九願的全部;它在內容上不增添任何一項善行,只做一件事:把已積之德的「朝向」整個翻轉過來。以此釋之,迴向不是清單上的第十項,而是收攏前九、再整體轉向的那個樞紐動作。
這個轉向有兩個目的地。七願總攝之偈以六字一語道盡:
所有禮讚供養福,請佛住世轉法輪,隨喜懺悔諸善根,迴向眾生及佛道。2
「迴向眾生及佛道」——眾生,是下化;佛道(菩提),是上求。功德不存於自身私帳,而朝此二處傾注。前三句把禮讚、供養、住世、轉法輪、隨喜、懺悔諸善根一一列出,第四句一個「迴向」把它們全部轉走,且明標兩個方向。這正是上一節所問的答案:相續之願不回流成私有存款,是因為它在終點處被轉朝了眾生與菩提,而非轉回自己。
迴向綿延而不止息。第十願封口處說:
菩薩如是所修迴向,虛空界盡、眾生界盡、眾生業盡、眾生煩惱盡,我此迴向無有窮盡,念念相續,無有間斷,身、語、意業無有疲厭。善男子!是為菩薩摩訶薩十種大願具足圓滿。若諸菩薩於此大願隨順趣入,則能成熟一切眾生,則能隨順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則能成滿普賢菩薩諸行願海。3
「念念相續,無有間斷」——迴向同樣是念念相續的轉注,發一次不算數(願力相續之義已見本卷前篇,此處不展開)。值得注意的是這段封口語:講完第十願,經文即宣告「十種大願具足圓滿」。十願不是平列的十項,講到迴向便圓滿,正因迴向是收攏前九的那一轉;轉軸一動,全輪乃成。
三、迴向是轉一個「朝向」,不是移交一件「物」
要理解迴向何以能「轉」而不致落入「轉帳」的俗解,須先釐清它所轉者究竟是什麼。
迴向一詞的詞義——它是「轉果報之朝向」(re-direction of an aim),而非「移交一件物」(transfer of a thing)——本卷首篇已立,其依據是「善法之體不可與人,可與者唯果報」與「普以眾生為所緣方乃名迴向」兩重經證,並已破除「功德存款/轉帳」之俗喻。4 本文不重證此義,只在其上接著說:正因迴向轉的是朝向而非物,它才可能成為第十願的樞紐。
何以見得所轉者是「朝向」而非「物」?看第十願的極處便知。經文說,眾生因積惡業所感的一切極重苦果——「我皆代受」。倘若迴向只是把一件名為「功德」的物從我的帳戶劃到眾生的帳戶,那麼「代受苦」就無從說起:苦不是一件可以劃轉的功德物,受苦也不是收受一筆款項。「我皆代受」之所以可能,正因迴向轉的是行者自身的整個朝向——把自己整個轉朝向眾生之苦,乃至願代彼受。這是實質的利他(substantive altruism),不是象徵性的轉帳。而代受苦的終點,經文仍明標為「究竟成就無上菩提」:朝向眾生與朝向菩提,在此合為一事。
於是「功德存款」這個俗喻可以被精確地安放。第一節說,相續之願若不迴向便塌縮為私有存款——這是從「願」這一端立論:願若只積不轉,必沉為「我的」。本卷首篇則是從「物」這一端破:功德本不是一件可交付的物,故「存款/轉帳」之喻從根上就誤置了迴向的對象。兩端合看:迴向之必要(不轉則塌為存款)與迴向之實況(所轉非物而是朝向),正好一表一裡。樞紐之為樞紐,不在它搬動了多少功德,而在它翻轉了功德的整個指向。
四、注疏的樞紐讀法:回轉、趣向,牒前七、正明迴向
唐代兩位華嚴宗師——澄觀作《別行疏》、宗密隨之作《別行疏鈔》——對第十願的訓詁與判科,恰好從字義與結構兩面坐實了「迴向即樞紐」。
先看字義。疏鈔釋第十願牒名云:
△疏第十、普皆回向……言普皆回向者。△疏:回謂回轉,向謂趣向。5
「回謂回轉」——回是轉動;「向謂趣向」——向是趣赴一個方向。兩字合訓,正是「轉一個朝向」(a turning of one's orientation):先有一個轉動的動作,再有一個被趣赴的方向。這與本文所立「迴向轉的是朝向而非物」在訓詁上嚴絲合縫——「回轉」即那一轉,「趣向」即那被轉朝的目的地(眾生與佛道)。此處須誠實聲明:疏文「回轉、趣向」之後,緊接著就把迴向細分為三個所向之處,並依體、相、用三義配判方向——但那一套「三處迴向」「體相用三方向」的系統,乃姊妹卷專題所詳,本文不入;本文於此只取「回轉、趣向」這一層最素樸的字義,不及其下的方向配判。6
再看結構。普賢願王之偈以後三願(常隨佛學、恒順眾生、普皆迴向)作結,宗密判此結偈之科云:
△以後三行皆回向,故八、九但是回向別義……△牒前所回善根也。八、九二門屬回向,故但牒前七……〔回向眾生及佛道〕正明迴向也。7
這段判科極可玩味。宗密說,後三願在功能上「皆回向」——連常隨佛學(第八)、恒順眾生(第九)都被判為迴向的「別義」(迴向的不同面向),唯第十願「普皆迴向」是「正明迴向」(正式、總綰地說迴向)。而結偈的句法正是:先「牒前七」(把前七願的善根收攏起來),再以「迴向眾生及佛道」一語「正明迴向」。「牒前七、正明迴向」——這正是經注層對「迴向總攝諸願、為其轉軸」的明確結構判讀:迴向先收攏(牒前),再轉出(正明)。同樣地,這段判科下文還細分了「常隨佛學是向菩提、恒順眾生是向眾生」的方向配判,那已進入三處系統,本文同樣引而不入,只取「牒前七、正明迴向」這一收攏—轉出的結構。
字義(回轉、趣向)與結構(牒前七、正明迴向)二者合觀:迴向在訓詁上是「轉一個朝向」,在結構上是「收攏前願、整體轉出」。樞紐之義,於經、於注,皆有著落。
五、迴向與西方的贈與經濟
把功德轉離自我、朝向眾生與菩提而不期回報——這在西方思想裡最近的鄰居,是關於「贈與」(gift)的一系列討論。三位思想家恰好排成一道由淺入深的對話:牟斯立下「贈與必回流」的基線,德希達把它激進化為「純粹贈與不可能」的悖論,馬里翁則提供一套「懸置三極」的正面語彙。迴向與三者皆有照面,而又都不落在任一者之內。8
牟斯(Marcel Mauss)論古式社會的交換:贈與從不「白送」,它受三重義務所縛——與、受、尤其是報。拒受即拒絕關係,受而不報即負債而失格;在毛利人的材料裡,物中之「靈」(hau)附隨贈與者,迫使物終須回流。贈與之所以能結成社會,正因它束縛——它生出持續的互酬義務,而不是了結。這恰是迴向所要打破的機制之典範陳述:尋常之施是「我與故你與」(do ut des)的回流圈,物中之「靈」把回報拉回贈與者;命名它,正好標出迴向不是什麼。但須補一句商榷:牟斯描述的是社會學的事實(互酬如何結社),不是規範的天花板;他的框架根本容不下一個被設計來打破回流圈的贈與——對他而言,「無回報之贈與幾乎不成其為贈與」。迴向正是這樣的結構:功德被刻意轉得無「靈」回流贈與者、不生債、不求報;而且迴向之「受者」並非一個能報或須報的對方——是眾生(不負義務)與菩提(非施動者)。牟斯的三角(贈與者→帶靈之物→回禮)在迴向中根本沒有「回禮」一格;回流弧不是被棄權,而是結構性的缺席。
德希達把這條線推到極處。他論:真正的贈與若要成其為贈與,必須完全落在交換圈之外——不帶回報、不生債、不生義務;可是贈與一旦被認作贈與(被受者、被旁人、甚至被贈與者自己的覺知所認),就立刻被重新吸入感激、記憶、償還的經濟而被取消。故純粹的贈與在結構上是不可能的:唯有在它從不顯現為贈與時,它才「是」贈與。德希達極精準地命名了迴向最想逃脫的那個東西——回流贈與者;他那「任何被保留的『我已施』之認知都會把贈與重縛入自利」的洞見,恰是迴向所拆解的結構——行者拒絕保留、入帳、乃至心裡記下「我的」功德。「贈與一被持為贈與即被取消」的悖論,幾乎是「迴向所釋之三輪執」(施者、施物、受者)的完美西方類比。
然而迴向從另一個方向消解了德希達的悖論,這是本文的吃重之處。德希達的贈與是不可能的——它一被認知即自毀,只留下一個無出路的悖論。迴向不要求功德消失,也不要求它不被認知;它要求的是**「朝向自我」被放下**。迴向所捨的,不是那件物(功德是真實的、有效的、甚至是可被命名的),而是那一條記帳的朝向——把功德的向量轉離自我。功德完全可以被「看見」為功德而不重入自我的經濟,因為操作的關鍵在於放下「我所」,而不在於隱藏贈與。此外還有兩處分別:其一,迴向是有方向的——朝眾生且朝菩提——而德希達的贈與必須無目的地,以保其純粹;迴向之有向不是污染,恰恰正是它的結構(轉向即「一個朝向之轉」,不是漏出圈外)。其二,德希達的圈是人際之間的交換(人與人的「我與故你與」);迴向作用的卻是一個內向量——自我指涉之消解——故「無回報」之達成,不靠逃離他者的感激,而靠空去「自我」這一極。德希達證明了主體間純粹贈與之不可能;迴向不是那個東西,它是一個有結構的「再朝向」,其唯一的犧牲品,是「作為會計師的自我」。
馬里翁(Jean-Luc Marion)則提供正面之相。他主張現象最是其自身,不在被意識所構成之時,而在它自其自身湧現、自我給出、溢出直觀所能容受之時;於贈與,他以懸置三極救其出德希達之困:懸置贈與者(可由匿名或不在之贈者所贈)、懸置受者(可贈與敵人或無定之人)、懸置贈物(可贈非物——時間、一語、一個在場);懸置經濟之後所餘者,是純粹的「給予」之事,而主體於此溢出之前被重構為一個「被給予者」(受納者,而非自立的主體)。這驚人地對應迴向所依的「三輪空」——空施者、空受者、空施物,所餘者是「無施者、無受者、無功德物,唯有那一轉」的給予;其「主體即被給予者」呼應迴向所行的「自我作為會計師」之消解——行者不再是功德的業主,而是功德被轉經之處。馬里翁是迴向正面之相最近的西方語彙。但仍須商榷:馬里翁的懸置終究是現象學—神學的操作——給予性最後指向神/啟示,被給予的主體由那源頭之召喚所構成。迴向沒有這個指涉——它不是朝神的懸置,而是業與解脫之間的「再朝向」,其諸項(功德、眾生、菩提)也不是溢出直觀的飽和現象,而是修行可析的尋常內容。且馬里翁的被給予主體是被動的(被給予、被召喚),而迴向的施動者是主動的——它本身就是一個願行(普皆迴向是普賢的第十願,是行者所踐之願),是刻意地轉動自身所生之功德。馬里翁給了「三輪空之後那非獲取之餘」最好的語彙;他卻捕捉不到迴向那「有向、被踐、由願所驅」的性格。
三家排成一道:牟斯標出迴向所要離開的回流圈,德希達把它逼到「純粹贈與不可能」的悖論,迴向則作為德希達達不到的那個解——真實、有向、自我之極被空——而馬里翁為這個解的正面相提供語彙。一言以蔽之,西方的贈與或者被回流所縛(牟斯),或者純粹得不可能(德希達),或者純粹得只能被動承受(馬里翁);迴向都不是——它是一個主動踐行、有方向、且唯獨空去「記帳之自我」的轉朝向。
六、結論:迴向是願的轉軸
普皆迴向之所以是第十願,不是因為它恰好排在第十,而是因為它是把前九願(乃至全部功德)整體「轉朝向」眾生與菩提的那一個樞紐動作。前九願是積,第十願是轉;無此一轉,所積之德終究回流成一座私有的功德存款,而「願」便不再朝向覺悟與眾生,淪為獲取。迴向所轉者是「朝向」而非「物」,其極處是「我皆代受」的代眾生受苦,證其為實質利他;澄觀、宗密以「回轉、趣向」訓其字、以「牒前七、正明迴向」判其構,皆坐實此一樞紐之義。
這對修行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功德的歸宿不在累積,而在轉向。一個人盡可以日日精進、念念相續,但若不在每一段善行的終點把它的朝向翻轉過來,那條無盡的善行之線便會在自己這裡回流、沉澱、加重「我所」。迴向不是修行之外的一道手續,而是讓修行始終朝外、不致塌回自身的那個機制——它要放下的,從來不是功德本身,而是那個想把功德記在自己名下的會計師。
至此,本卷關於普賢行願「願」面的三篇可以收束了:行願不二(願與行是一事之內外二面)、念念相續(行填願之填法是無有疲厭的相續線)、迴向轉軸(這條相續之願最終整體轉朝向眾生與菩提)。三篇合看,普賢的願不是一個孤懸的心理事件,而是一個不二、相續、且終於轉向的完整結構。
最後留一個路標,不展開。第十願講完即結穴於「則能隨順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而這個詞,正是《心經》末後「三世諸佛依般若波羅蜜多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的同一目的地。迴向的終點是「究竟成就無上菩提」,是把菩薩之究竟轉向諸佛之得菩提的那一步。這一步如何收束全書系,本卷封筆與卷末另有細論,此處只立此一路標,不予揭示。迴向是願的轉軸——而它所轉向的那個終點,恰好也是整條道路的終點。
參考文獻
一、佛教原典 Primary Buddhist Sources
- 《大方廣佛華嚴經·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卷四十,唐·般若譯,《大正藏》第10冊,No. 293。
- 《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卷二十三〈十迴向品〉,唐·實叉難陀譯,《大正藏》第10冊,No. 279。
- 《大智度論·隨喜迴向品》,龍樹菩薩造,後秦·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25冊,No. 1509。
- 《普賢菩薩行願讚》,唐·不空譯,《大正藏》第10冊,No. 297。
- 《華嚴經行願品別行疏鈔》,唐·澄觀別行疏、宗密隨疏鈔,《卍續藏》第5冊,No. 229。
二、現代學術著作 Modern Scholarship
- Derrida, Jacques. Given Time: I. Counterfeit Money. Translated by Peggy Kamuf.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2.(純粹贈與之不可能·禮物一被認知即被取消)
- Marion, Jean-Luc. Being Given: Toward a Phenomenology of Givenness. Translated by Jeffrey L. Kosk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懸置三極·給予性·被給予者)
- Mauss, Marcel. The Gift: The Form and Reason for Exchange in Archaic Societies. Translated by W. D. Halls. W. W. Norton, 1990. (Originally Essai sur le don, 1925.)(贈與三義務·hau·do ut des 回流圈)
三、經論索引 Sūtra & Śāstra Index
| 簡稱 | 全名 | 大正藏/卍續藏編號 | 造/譯者 |
|---|---|---|---|
| 普賢行願品 | 大方廣佛華嚴經·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卷40) | T0293《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Gaṇḍavyūha (40-fascicle, including the Ten Vows)T10, No. 293般若 (唐,798 CE)結卷即普賢十大願章,本卷第七部之經典所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10冊) | 般若譯 |
| 十迴向品 | 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卷23)〈十迴向品〉 | T0279《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Avataṃsaka-sūtra (80-fascicle)T10, No. 279實叉難陀 (唐,695–699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10冊) | 實叉難陀譯 |
| 大智度論 | 大智度論〈隨喜迴向品〉 | T1509《大智度論》Mahāprajñāpāramitā-upadeśa-śāstraT25, No. 1509鳩摩羅什 (後秦,40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5冊) | 龍樹造·鳩摩羅什譯 |
| 行願讚 | 普賢菩薩行願讚 | T0297《普賢菩薩行願讚》T10, No. 297唐 不空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10冊) | 不空譯 |
| 行願品別行疏鈔 | 華嚴經行願品別行疏鈔 | X0229(第5冊) | 澄觀別行疏·宗密隨疏鈔 |
系列論文交叉引用索引
本篇為第六部(普賢行願)之第三篇,兼收本部三篇(行願不二/念念相續/迴向轉軸),封普賢行願「願」面。迴向之詞義(轉朝向非移交物)、「功德存款/轉帳」俗喻之破,見本卷首篇《行願不二》(P13);行願不二之結構(願與行是一事之內外二面),亦見該篇;念念相續之願力相續(無有疲厭·觀行力),見本部次篇《念念相續》(P14)。第十願之三處迴向、體相用三方向、淨土迴向往生方向別,已見《念》卷普賢相應篇章,本篇 cite而不展開。「三輪體空平移至願(願者/所願/願空)」,留本卷後段別篇。迴向作為「得菩提那一步」之究竟義、六門全序列之收束,留本卷封筆與卷末細論,本篇只立一路標,不予揭示。
Footnotes
-
《大方廣佛華嚴經·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卷四十,「言普皆迴向者……究竟成就無上菩提」,唐·般若譯,《大正藏》第 10 冊,No. 293,p. 0846a29–b07。 ↩
-
同上,七願總攝偈,「所有禮讚供養福……迴向眾生及佛道」,p. 0847a24–25。按:本句 T0293《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Gaṇḍavyūha (40-fascicle, including the Ten Vows)T10, No. 293般若 (唐,798 CE)結卷即普賢十大願章,本卷第七部之經典所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作「供養福」(所迴之福),宗密《別行疏鈔》引作「供養佛」(X05n0229 p. 0309a08),正文引偈以 T0293《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Gaṇḍavyūha (40-fascicle, including the Ten Vows)T10, No. 293般若 (唐,798 CE)結卷即普賢十大願章,本卷第七部之經典所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福」字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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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向作為「轉果報之朝向、非移交一物」之詞義,及「功德存款/轉帳」俗喻之破,已見本卷首篇之專論,依《大智度論·隨喜迴向品》(《大正藏》第 25 冊,No. 1509)「善法體不可與人,可與者果報」與《大方廣佛華嚴經·十迴向品》(八十華嚴卷二十三,《大正藏》第 10 冊,No. 279)「普以眾生為所緣方乃名迴向」。本文於此基礎上接續,不重立其義。又:T0279《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Avataṃsaka-sūtra (80-fascicle)T10, No. 279實叉難陀 (唐,695–699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十迴向品〉講十迴向位,與本文主場 T0293《大方廣佛華嚴經》(四十華嚴)Gaṇḍavyūha (40-fascicle, including the Ten Vows)T10, No. 293般若 (唐,798 CE)結卷即普賢十大願章,本卷第七部之經典所依。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第十願普皆迴向非同一文,不相混同。 ↩
-
《華嚴經行願品別行疏鈔》,唐·澄觀別行疏、宗密隨疏鈔,「△疏第十、普皆回向……回謂回轉,向謂趣向」,《卍續藏》第 5 冊,X05n0229,p. 0297c11–13。引文「回向」依原典俗字,正文行文統一作「迴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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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願之「三處迴向」(迴向眾生、迴向菩提、迴向實際)與「體相用三方向」之配判,乃《念》卷專題所詳,本文 cite-by-ref,不展開。其精確出處(如 X05n0229 p. 0297c13–14 以下、p. 0298b16 以下十門配判、p. 0298c19–20 體相用三方向)歸彼卷考定。 ↩
-
本節三家為邏輯空間之並陳,非歷時演變。又,德希達於本書系曾兩度入論:先於《寬恕》一卷取其「不可寬恕者」(l'imprescriptible)之說,此處則取其《Given Time》之贈與論——同一作者、不同著作、不同操作,特此聲明,以杜「重複取材」之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