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 戒卷四第六部 · 藥師十二願共30篇之第19

十二大願的戒視角

英文題名:The Twelve Vows through the Sīla Lens

作者: 釋慧鏡
日期:
版本: 1.0
授權: CC BY-NC-SA 4.0
編號: SILA-P19
摘要

持戒,常被當作一個意志力的問題:守不住戒,似乎只意味著「你不夠精進」「你定力不足」。然而,為什麼有人持得了戒,有人持不了?本文主張:這個問題不只有道德與意志的一面,更有物質與制度的一面;而這一面,正是《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功德經》(以下簡稱《藥師經》)十二大願所處理的對象。本文提出一個讀法:藥師十二大願並不是十二項彼此孤立的祈願,而是一個持戒的支持條件架構——其中第五大願是戒願本體(「於我法中修行梵行,一切皆令得不缺戒,具三聚戒;設有毀犯,聞我名已,還得清淨」),其餘十一願則構成使持戒成為可能的身、根、食、衣、命、性別、社會處境之物質與制度條件。本文以三種漢譯本對讀,顯示「具三聚戒」這一戒願框架在最早的譯本中已穩定成形;並以新羅太賢《本願藥師經古迹》之「六對門」科判與晚明靈耀《藥師經直解》之還淨解,證明「將物質諸願讀為持戒支撐」並非本文外加的詮釋,而是古註本已具備的讀法。據此,本文得出的結論是:持戒不是孤立的意志行為,而是被物質與制度場域所條件化的;藥師願力所守護的,正是這些使梵行得以成立的法。本文亦承接前一書系(DĀNA《施門》)卷末所指認、卻未展開的卷-間接縫,將其展開於此。

一、引言:接縫處——為何持得了戒,持不了戒

在前一書系《施門》(DĀNA)的卷末,我們曾指認出一道接縫:施門與戒門之間的銜接,並不來自作者的事先安排,而是早已立在經中——《藥師經》第五大願「具三聚戒」一句,本身就把布施所成就的福德資具,接到了持戒的門檻上。1 彼篇只承認這道接縫的存在,並未展開它。本文現在要展開的,正是這道接縫:當藥師佛在因地發願,願一切於其法中修行梵行的眾生「皆令得不缺戒,具三聚戒」時,祂同時還發了另外十一個願——而那十一個願,恰恰是在處理「人憑什麼能夠持戒」這件事。

讓我們先把問題擺到一個西方佛教現場常見的困惑面前。在當代的修行語境裡,持戒往往被理解成一個純粹的意志與決心問題:守不住五戒,是因為「你不夠精進」;坐不住、忍不住、改不掉,是因為「你的定力不夠」。這種理解把全部的重量壓在個人的道德能動性(亦即一個人實際能持戒、能作主的能力)之上。但只要稍一追問就會發現:一個長期飢餓、為求一餐而不得不造惡業的人,一個身陷牢獄、被繩縛鞭撻的人,一個重病纏身、諸根不具的人——對他們而言,「持戒」首先不是一個意志問題,而是一個處境問題。意志要能起作用,必須先有一個讓意志能夠起作用的場域。

這正是本文的核心命題。藥師十二大願不是十二項各自獨立的此世祈願清單,而是一個整體的、有結構的持戒支持條件架構。「支持條件」一詞在此並非「助緣」的窄義,而是指那些使一件事成為可能的前提條件:沒有它們,那件事根本無從談起。在這個架構裡,第五大願是戒願本體——它是全經之中唯一直陳戒法的願;其餘十一願,則分別在身體完整、感官能力、飲食、衣著、生計受用、性別處境、法律與社會處境、乃至正見等維度上,構築出使持戒得以成立的物質與制度基礎。

換言之,本文要把「持戒」從一個孤立的意志行為,重新理解為一個被場域所條件化的行門。藥師願力所守護的,並不是抽象的「戒」本身,而是那些一旦缺失、持戒便無從成立的法。本文的論證將分四步推進:第二章確立經典依據,說明第五願在十二願中的結構性獨特地位,並以三種漢譯本對讀,顯示這一戒願框架的早期穩定;第三章是核心論證,將其餘十一願逐一對應到七個維度,並以古註內證證明此讀法之有據;第四章與三家現代學術對話;第五章作中道校正,標明本文讀法的邊界;第六章收束,並指向下一篇。


二、經典依據:第五大願與十二願的結構

2.1 第五願:全經唯一的戒願本體

《藥師經》在述及藥師佛因地所發十二大願時,第五願如此說:

願我來世得菩提時,若有無量無邊有情,於我法中修行梵行,一切皆令得不缺戒,具三聚戒。設有毀犯,聞我名已,還得清淨,不墮惡趣。2

這一願在十二願中具有結構性的獨特地位。若以電子佛典逐字檢索全經便會發現:「梵行」與「三聚」二詞,在整部《藥師經》中僅出現於此第五願,別無他見;而全經更無「破戒」二字,凡涉及戒之毀損處,一律作「破尸羅」「毀犯」「毀於信戒」等語。3 這意味著:第五願是全經之中唯一直接、正面陳述戒法的願。正因如此,其餘十一願若要在全經的戒學脈絡中被理解,就必須被讀為這第五戒願的支持條件——這並不是把一層外來的詮釋強加於經文之上,而是經文自身的結構所提示的讀法。

此處有兩個詞需要先行界定,以免誤解。其一是「梵行」(brahmacarya)。此語在第五願中與「三聚」並提,指的是清淨的修道生活之總稱,而非僅僅指離淫欲的狹義禁慾;它涵蓋一個修行者整全的清淨行持。其二是「具三聚戒」。三聚淨戒(攝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是大乘戒學的一個完整架構,其本身的開展是另一篇論文的主場,本文於此只作指認、不作鋪陳。4 需要在此標明的,只是這一點:第五願以「不缺戒」與「具三聚戒」並舉,既含攝聲聞律儀層面的「不缺」,又指向大乘三聚層面的「具足」——戒願本體即由此二者合成。

2.2 三譯對讀:戒願框架的早期穩定與一處異文

《藥師經》在漢地前後有三種主要譯本:隋代達摩笈多譯《藥師如來本願經》(615 年),唐代玄奘譯《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功德經》(650 年,即本文主據之本),以及唐代義淨譯《藥師琉璃光七佛本願功德經》(707 年)。將三本第五願並陳對讀,可以見出一個值得注意的譯語史現象。

達摩笈多最早的譯本(615)已作:「於我法中修行梵行……一切皆得不缺減戒,具三聚戒,無有破戒趣惡道者。」5 玄奘譯本(650)作:「一切皆令得不缺戒,具三聚戒……設有毀犯,聞我名已,還得清淨。」二本皆用「具三聚戒」一語。然而到了最晚的義淨譯本(707),此語卻被替換:「一切皆令得不缺戒,善防三業,無有毀犯、墮惡趣者。設有毀犯,聞我名已,專念受持,至心發露,還得清淨。」6 ——義淨以「善防三業」取代了「具三聚戒」。

這一對讀帶出兩個結論。第一,「具三聚戒」這一戒願框架,由最早的達摩笈多(615)與玄奘(650)所共享,顯示它在漢譯傳統中是早期且穩定的,並非玄奘一人的獨特選擇;但義淨(707)的替換又證明,它終究是譯者的選擇,而非梵本中一個固定不變的語詞。對本系列而言,這一點具有方法論上的意義:它正當化了本系列一貫的作法——直接引用漢譯本的原文,並標出其在《大正藏》中的編號,而不假設背後有一個唯一權威的原語。

第二個結論關於「設有毀犯,聞我名已,還得清淨」這一毀犯救濟機制。三本對讀可見其逐步加厚的譜系:達摩笈多(615)尚無此一機制,只作純粹發願式的「無有破戒趣惡道者」;玄奘(650)加入了「設有毀犯,聞我名已,還得清淨」;義淨(707)則更進一步,於「聞我名已」之後加上「專念受持,至心發露」,即明確的發露懺悔之意。6 這條由 615 到 707 逐譯加厚的脈絡,使我們不得不謹慎處理「聞名還淨」的義理含義——它究竟是不是一種「他力的赦罪」?這個問題,本文留待第三章末以古註的內在因果解來回應。


三、核心論證:十一願為七維度的支持條件

3.1 十一願的七維度對應

若第五願是戒願本體,那麼其餘十一願在處理什麼?本文主張:它們可以被精確地逆向索引到七個維度,而這七個維度,恰恰覆蓋了持戒所需的物質與制度前提。茲將對應關係列為下表:

維度對應願願文核心
身(健康)第六願(先天)+ 第七願(後得)諸根不具、眾病(先天)者令端正黠慧;眾病悉除
根(感官)第六願醜陋、頑愚、盲、聾、瘖、瘂、躄、背僂者,皆得諸根完具
第十一願飢渴所惱、為求食故造諸惡業者,先以上妙飲食飽足其身
第十二願貧無衣服、蚊虻寒熱晝夜逼惱者,得種種上妙衣服
命(受用)第三願(+ 細化於七、十一、十二)以無量無邊智慧方便,令諸有情皆得無盡所受用物
性別(處境)第八願為女百惡所逼、極生厭離、願捨女身者,得轉女成男
社會處境(法難)第十願王法所錄、繩縛鞭撻、繫閉牢獄乃至刑戮者,皆得解脫
正見第四願 + 第九願安立大乘;出邪見魔網、解脫一切外道纏縛

以其中數願為例。第六願針對「其身下劣,諸根不具,醜陋、頑愚、盲、聾、瘖、瘂、躄、背僂、白癩、癲狂、種種病苦」之先天身根缺損,願其「一切皆得端正黠慧,諸根完具,無諸疾苦」;7 第十願針對「王法所錄,繩縛鞭撻,繫閉牢獄,或當刑戮」之法律與社會困厄;8 第十一、第十二願則分別針對「飢渴所惱,為求食故造諸惡業」與「貧無衣服,蚊虻寒熱,晝夜逼惱」之飲食與衣著匱乏。9

這一逐願對應所揭示的,是一個系統性的事實:這十一願所覆蓋的——身體的完整、感官的能力、飲食、衣著、生計受用、性別處境、法律與社會處境、乃至正見——恰恰就是一個人能夠持戒的物質與制度前提。第十一願尤其直白地點明了這層因果:人之所以「為求食故造諸惡業」,並不是因為他意志薄弱,而是因為飢渴的處境逼迫了他;先飽足其身,而後乃能談戒。本文的貢獻,正在於首次系統性地把這十一非戒之願,讀為第五戒願的使其成為可能之條件,而非一份分散的此世利益清單。

3.2 古註內證:太賢「六對門」與三聚戒障

這一讀法是否只是本文的後設建構?答案是否定的——古註本已具備此讀法。新羅僧太賢(八世紀)所撰《本願藥師經古迹》,在科判十二願時,提出了一個「六對門」的判攝,把十二願兩兩配成六門。其中第三門尤為關鍵:

三、存戒存身門,即次二願,不缺重戒,具三聚故、六根之身皆得淨故……五內外解縛門,即次二願,攝置正見,解惡見縛……出魔羂故,以威神力,出刑縛故。六志食與衣門,即次二願,以食法味而建立故、以妙衣等而令滿足故。10

太賢把「存戒」與「存身」配為同一門,又把「解縛」(正見與法難)、「食與衣」分別判為一門。這意味著:在太賢的科判裡,「持戒」(存戒)與「保全身根」(存身)、「解脫繫縛」(解縛)、「飽足食衣」(食衣)是被並列對舉、彼此相須的。換言之,古註已經把那些物質性的願,讀為持戒的支撐。本文「十一願為支持條件」的主張,因此有太賢科判的直接背書,而非本論文外加的詮釋層。

太賢的另一處文字,則把這一讀法連回了三聚淨戒。他在解釋經中破尸羅退墮一段時,逐項把退墮的相貌對應到三聚戒的三種障:

初門有三:一攝律儀戒障,如經「破尸羅軌則」故。言尸羅者,別解脫戒;言軌則者,於往來等正知而住。二攝善法戒障,如經「毀正見、棄多聞、增上慢」故。三攝有情戒障,如經「復令無量俱胝有情墮大險坑」故……乃至三聚速圓滿故。11

此處須附一個術語上的辨明,以免讀者在跨篇對讀時生惑。太賢此處作「攝有情戒」,晚明靈耀(見下)作「攝饒益有情戒」,二者皆屬玄奘譯場的譯語系統;而本系列討論三聚淨戒架構的另一篇,所據之經本作「攝眾生戒」,屬曇無讖譯場的另一譯語系統。二者是同一條戒(梵語 śīla)在不同譯場下的不同譯名,並非兩條不同的戒。12 本文凡引太賢、靈耀及《藥師經》本身,皆保留其玄奘譯場的原語「(攝饒益有)情戒」,不與另一譯場的「攝眾生戒」在同一段內混用。

這裡也須誠實標明一個界限:以三聚淨戒來解讀第五願的,古註之中只有太賢與晚明的靈耀兩家。敦煌所出的兩部《藥師經疏》(無署名,屬玄奘之前的傳本)全篇並無「三聚」「不缺戒」之語——這並非疏漏,而是因為它們所據的前玄奘傳本,其第五願本就沒有「具三聚戒」一句。13 因此,本文的措辭必須是「太賢與晚明靈耀以三聚淨戒釋之,而敦煌前玄奘傳本之疏則無此語」,而不可寫成「古註傳統一致讀為三聚淨戒」。

3.3 聞名還淨:內在因果,而非他力恩典

最後回到第二章末留下的問題:「設有毀犯,聞我名已,還得清淨」——這一毀犯救濟機制,是否意味著一種他力的赦罪?

經中另有一段戒文,描述了破戒退墮的階梯:「雖於如來受諸學處,而破尸羅;有雖不破尸羅,而破軌則;有於尸羅、軌則,雖得不壞,然毀正見;有雖不毀正見,而棄多聞……」——由破尸羅到破軌則,到毀正見,到棄多聞,層層退墮,最終卻又因「得聞此藥師琉璃光如來名號,便捨惡行,修諸善法,不墮惡趣」而得還。14 這一退墮與還淨的結構,正與第五願「設有毀犯,聞我名已,還得清淨」相迴響。

問題是:這個「還淨」是憑什麼?晚明天台僧靈耀在《藥師經直解》中,給出了一個不訴諸他力恩典的解答。他把「聞名還淨」解為兩種大緣:

今以聞佛名故,不墮惡趣,則是兩種大緣而得懺悔:一者、最初元在藥師法中持戒功德;二者、聞藥師名,如阿伽陀藥,徧治眾病,故能起死回生,不墮大辟。15

靈耀的解答之所以重要,在於它的第一緣:「最初元在藥師法中持戒功德」。也就是說,聞名之所以能夠還淨,並不是因為一道從外飄來、自由給予的赦免,而是因為此人本來就是一個曾經持戒的人——聞名所活化的,是他自己先前已積累的戒善。名號如阿伽陀藥(一種徧治眾病的良藥)是緣,而此人本有的持戒功德是因。據此,「聞名還淨」落在的是戒的連續性之上,而不是救度論意義上的恩典之上。這與本文整體的讀法是一致的:本文的視角始終是持戒能力如何被支持、被延續,而非一個外在力量如何赦免。

附帶一提,敦煌《藥師經疏》中,有一處引用了無性《攝大乘論釋》,以唯識的「正聞熏習種子」來解聞名還淨——「此一念正聞熏習種子,雖在世間有漏心中,剋性而言,是出世無漏心種子」。16 這一以種子因果解還淨的思路,與本系列討論戒體與末那識的另一篇遙相呼應,此處只作一句指引,不重述其種子六義。重點在於:無論是靈耀的「先前戒善」,還是敦煌疏的「正聞熏習種子」,古註對「聞名還淨」的解答都是內在因果的,而非他力恩典的。


四、跨學科會通

本文的讀法把藥師十二願置於一個倫理(戒學)的框架之下。為了校準這一讀法的位置,以下與三家現代英語學術對話。需先說明:三家所論皆以意譯轉述,不作字句迻錄;其書目見文末。

4.1 藥師信仰史:畢恩鮑姆

藥師信仰研究在英語學界的奠基之作,是畢恩鮑姆(Raoul Birnbaum)的《藥師佛》(The Healing Buddha, 1979 年初版, 1989 年修訂)。相似處:畢恩鮑姆完整而細緻地記錄了十二願的物質內容,以及藥師信仰在歷史上的儀軌、圖像與此世救濟功能——他所做的史料工作,是任何後續討論都繞不開的。根本差異:然而,他始終是以一個信仰史、儀軌史與圖像史的框架來讀十二願的;在他的處理中,諸願是信仰實踐的對象,而從未被讀為一個彼此關聯的持戒支持條件之架構。把十一願讀為第五戒願的使其成為可能之條件,這一視角是他的研究中所沒有的。不可還原聲明:這並不是說本文的讀法比信仰史更「正確」;二者問的是不同的問題。信仰史問「人們如何信奉與實踐藥師法」,本文問「諸願在戒學上構成了什麼結構」——這是一個啟發性的視角轉換,而非對畢恩鮑姆史學成果的否定。

4.2 佛教醫療:薩爾蓋羅

第二家是薩爾蓋羅(C. Pierce Salguero)的《中古中國佛教醫學的翻譯》(Translating Buddhist Medicine in Medieval China, 2014)。相似處:藥師願中的身、根、病、食諸維度,確實是中古佛教醫療文化的一環;薩爾蓋羅對「療癒與救度交織」這一框架的處理,為理解這些願的物質基底提供了豐富的脈絡。根本差異:然而本文要做的,是把這同一個物質基底,由「醫療」重新定向到「倫理」。在薩爾蓋羅那裡,身體與物質條件指向的是療癒本身;在本文這裡,身體與物質條件指向的是道德能動性——亦即一個人實際能夠持戒、能夠在戒上作主的能力——之前提。身根的完整、病苦的解除,在本文的讀法中不是終點,而是使持戒成為可能的條件。不可還原聲明:這是一個視角上的重新定向,而非主張「醫療讀法是錯的」;同一批願文,既可在醫療史中被理解,亦可在戒學中被理解,二者各有其場域。

4.3 倫理的場域條件:海姆

第三家是海姆(Maria Heim)的《南亞的布施理論》(Theories of the Gift in South Asia, Routledge)。本文之所以選擇海姆而非後果論進路的倫理學者,是有意的:海姆以施者、受者、所施之物、施者之意四者所構成的場域,來論倫理行為的條件性——這恰好避開了本系列前幾篇已用過的後果論框架。相似處:海姆指出,倫理行為總是被其物質與社會的場域所條件化的;一個布施的行為,其倫理意義不能脫離其場域而被孤立地評估。根本差異與推進:本文要把海姆原本就布施(dāna)而論的場域條件性,延伸到持戒(śīla)之上——藥師的十一願,正是一個經典對「使持戒場域成為可能的諸條件」的構想。而這一延伸,恰好接續了前一書系《施門》卷末所立的卷-間接縫:施門所論的場域條件性,在戒門這裡找到了它的經證。不可還原聲明:把海姆的布施場域論移用於戒,是一個受其啟發的延伸,而非主張海姆本人已論及藥師願或持戒;這一移用的責任在本文,不在海姆。

4.4 一處學術空白的誠實標明

需要明白指出:就本文所能查考的範圍,英語學界尚無任何專著或論文,曾把藥師十二願讀為一個持戒的支持條件架構。畢恩鮑姆的工作屬於信仰史,薩爾蓋羅的工作屬於醫療史,二者皆未進入戒學的問題意識。本文所填補的,正是這一處空白:首次系統性地把十一非戒之願,讀為第五戒願的使其成為可能之基礎。標明這一空白,既是學術上的誠實,也是為了讓讀者清楚本文主張的限度與新意所在。


五、中道校正

本章標明本文讀法的若干邊界,以防過度延伸與還原。

❌ 不可把第五願的「具三聚戒」當作三聚淨戒架構的完整開展。 本文於第五願處只作指認,指出它含攝了三聚的框架;三聚淨戒架構本身的開展——攝律儀、攝善法、攝饒益有情(攝眾生)三者如何構成大乘戒體——是本系列另一篇的主場,本文不在此鋪陳。讀者若把本文的指認誤當作三聚架構的完整論述,便是越界。

❌ 不可寫「古註傳統一致讀為三聚淨戒」。 如第三章已辨明,以三聚淨戒釋第五願者,古註之中僅太賢與晚明靈耀兩家;敦煌前玄奘傳本之二疏全無「三聚」之語,此乃傳本之實況,而非疏家之疏漏。把兩家之說擴大為「傳統共識」,是文獻上的不實。

❌ 不可把「聞名還淨」讀為他力的赦罪或恩典。 本文一貫以內在因果解之:還淨植根於此人先前的持戒功德(靈耀),或植根於正聞熏習的種子(敦煌疏所引)。本文的視角是戒的連續性,而非救度論;若把「聞名還淨」滑入「他力赦免、往生淨土」的語域,便偏離了本文所守的描述-歷史向度。

⚠ 第八願「轉女成男」之處理。 第八願在本文中只作為七維度支持條件之一被列出(性別處境),而不作深掘——對此願的深入討論留待本系列下一篇。需特別審慎者:本文把第八願讀為「移除一個使持戒在古代處境下更為艱難的社會與身體障礙」之古代框架,以描述-歷史的方式呈現之;本文既不以現代的價值立場去背書這一框架,亦不以現代的性別觀去批判經文。這是一個啟發性的處境分析,而非一個價值判斷。

⚠ 「支持條件」不等於物質決定論。 本文主張持戒被物質與制度場域所條件化,但這並不意味著物質條件一旦具足,持戒便自動發生。支持條件使持戒成為可能,而非使持戒成為必然;戒行本身仍須由人來持。把「場域條件化」誤讀為「物質決定一切、意志無關緊要」,是一種還原主義的滑落,本文不取此說。

⚠ 與現代學術的類比皆屬啟發性。 第四章對薩爾蓋羅之「醫療→倫理」的重新定向,以及對海姆布施場域論的移用,皆是受其啟發的視角借用,而非主張本文與其理論等價。古代願經的問題意識與現代學科的問題意識,本體論上並不相同;本文的會通是為了校準位置,而非為了把佛法化約為任何一種現代理論。


六、結論

精要重述。 本文主張:《藥師經》十二大願不是十二項孤立的此世祈願,而是一個有結構的持戒支持條件架構。第五大願是戒願本體(不缺戒、具三聚戒、聞名還淨);其餘十一願,則在身、根、食、衣、命、性別、社會處境、正見諸維度上,構成使持戒成為可能的物質與制度條件。三譯本對讀顯示這一戒願框架在最早的譯本中已穩定成形;太賢的「六對門」科判與靈耀的還淨解,則證明「將物質諸願讀為持戒支撐」是古註本已具備的讀法,而非本文外加。據此可以說:持戒不是孤立的意志行為,而是被物質與制度場域所條件化的。

對修行的指引。 這一視角,對「持不了戒」的自責提供了一種結構性的、而非純道德性的理解。當一個修行者守不住戒時,問題未必只在「精進不夠」;它也可能在於某一項使持戒得以成立的支持條件正在缺失——身的、根的、食的、衣的、處境的。藥師願力所守護的,正是這些使梵行得以成立的法。看清這一層,既能讓人對自己的軟弱多一分如實的體諒,也能讓人對他人持戒的艱難多一分慈悲的理解:在要求一個人「好好持戒」之前,或許先要問,他持戒所需的場域是否具足。

開放的問題。 本文只處理了「藥師佛守護哪些法、使持戒成為可能」這一橫向的支持條件架構,尚未處理一個縱向的問題:在藥師十二願之中,身心的調伏是否有一個次第——是先安身根,而後及於心、及於戒?以及,本文於此只一筆帶過的第八願(性別處境),其中的處境與身心問題又當如何深入理解?這些問題,留待本系列下一篇展開。


腳注


參考文獻

一、佛教原典 Primary Buddhist Sources

《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功德經》,玄奘譯,《大正藏》第 14 冊,No. 0450。 《藥師如來本願經》,達摩笈多譯,《大正藏》第 14 冊,No. 0449。 《藥師琉璃光七佛本願功德經》,義淨譯,《大正藏》第 14 冊,No. 0451。 《本願藥師經古迹》,太賢撰,《大正藏》第 38 冊,No. 1770。 《藥師經疏》(敦煌寫本),《大正藏》第 85 冊,No. 2766。 《藥師經疏》(敦煌寫本),《大正藏》第 85 冊,No. 2767。 《藥師經直解》,靈耀撰,《卍新纂續藏經》第 21 冊,No. 0381。 《菩薩地持經》,曇無讖譯,《大正藏》第 30 冊,No. 1581。 《菩薩瓔珞本業經》,《大正藏》第 24 冊,No. 1485。 《大智度論》,鳩摩羅什譯,《大正藏》第 25 冊,No. 1509。

以上經論引文均經 CBETA 電子佛典集成校對。

二、現代學術著作 Modern Scholarship

Birnbaum, Raoul. The Healing Buddha. Boulder: Shambhala, 1979; rev. ed. 1989. Salguero, C. Pierce. Translating Buddhist Medicine in Medieval China.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2014. Heim, Maria. Theories of the Gift in South Asia: Hindu, Buddhist, and Jain Reflections on Dāna.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三、經論索引 Sūtra & Śāstra Index

簡稱全名譯者/作者大正藏/續藏編號
藥師經(玄奘)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功德經玄奘譯T 第 14 冊 No. 0450
藥師經(笈多)藥師如來本願經達摩笈多譯T 第 14 冊 No. 0449
七佛藥師經藥師琉璃光七佛本願功德經義淨譯T 第 14 冊 No. 0451
古迹本願藥師經古迹太賢(新羅)T 第 38 冊 No. 1770
敦煌疏甲藥師經疏敦煌寫本(無署名)T 第 85 冊 No. 2766
敦煌疏乙藥師經疏敦煌寫本(無署名)T 第 85 冊 No. 2767
直解藥師經直解靈耀(天台)X 第 21 冊 No. 0381
地持經菩薩地持經曇無讖譯T 第 30 冊 No. 1581
瓔珞經菩薩瓔珞本業經T 第 24 冊 No. 1485
智度論大智度論鳩摩羅什譯T 第 25 冊 No. 1509

系列交叉引用 Cross-Reference Index

  • DĀNA《施門》P31《走過之路》:§五「接縫」指認施門與戒門之卷-間接縫已立於《藥師經》第五願——本篇開篇所承接者。
  • SĪLA《戒門》(三聚淨戒架構篇):三聚淨戒(攝律儀/攝善法/攝眾生)架構之主場;本篇於第五願處只作指認,不重述。
  • SĪLA《戒門》(戒體與末那識篇):種子-熏習本體之主場;本篇敦煌疏「正聞熏習種子」一句之 cross-ref 源。
  • SĪLA《戒門》P20(藥師主場 #2):藥師十二願中身心調伏之次第,及第八願性別處境之深掘——本篇結尾所指向者。

諸法實相 · 開源佛法研究 CC BY-NC-SA 4.0 · 引文經 CBETA 校對 · github.com/pointing-at-the-moon/six-practice-gates

Footnotes

  1. 此處承接 DĀNA《施門》P31《走過之路》§五「接縫」一節之論斷。該節指出,施門與戒門之卷-間接縫已立於《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功德經》第五大願「具三聚戒」一句(《大正藏》第 14 冊,No. 0450,頁 405 上),並與《菩薩瓔珞本業經》(No. 1485)三聚對偶、《大智度論》(No. 1509)尸羅波羅蜜開篇相發明。彼篇只承認此接縫,本篇展開之。

  2. 《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功德經》,玄奘譯,第五大願,《大正藏》第 14 冊,No. 0450,頁 405 上(本體句「得不缺戒,具三聚戒」)。

  3. 全經逐字檢索結果:「梵行」「三聚」僅見於第五願;全經無「破戒」二字,戒之毀損一律作「破尸羅」「毀犯」「毀於信戒」。

  4. 三聚淨戒(攝律儀戒、攝善法戒、攝眾生戒)之架構,其完整開展為本系列另一篇之主場,本篇只作指認。又,梵行(brahmacarya)於此指清淨修道生活之總稱,非僅指離淫之狹義。

  5. 《藥師如來本願經》,達摩笈多譯(隋,615 年),第五願,《大正藏》第 14 冊,No. 0449,頁 401 下。

  6. 《藥師琉璃光七佛本願功德經》,義淨譯(唐,707 年),藥師(第七佛)卷,第五願,《大正藏》第 14 冊,No. 0451,頁 413 上。此本以「善防三業」代「具三聚戒」,並於還淨機制中加「專念受持,至心發露」。又,義淨本「第五大願」一語凡三見,前二見屬七佛中之第一、二小佛,唯頁 413 上一段為藥師主佛之戒願,引用須據此段。 2

  7. 《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功德經》,第六願,《大正藏》第 14 冊,No. 0450,頁 405 上。第七願「眾病悉除」緊接其後。

  8. 同上,第十願,頁 405 中。其中「繩縛/縲縛」於宮、敦煌、宋、元、明諸本有校勘異文。

  9. 同上,第十一願、第十二願,頁 405 中。

  10. 《本願藥師經古迹》,太賢撰(新羅,八世紀),六對門科判,《大正藏》第 38 冊,No. 1770,頁 258 中-下。「存戒」與「存身/解縛/食衣」並門對舉,即古註已將物質諸願讀為持戒之支撐。

  11. 同上,三聚戒障逐項對應破尸羅退墮段,《大正藏》第 38 冊,No. 1770,頁 259 中。

  12. 太賢、靈耀及《藥師經》本經皆屬玄奘譯場,三聚之第三聚作「攝(饒益有)情戒」;本系列討論三聚架構之另一篇所據之本作「攝眾生戒」,屬曇無讖譯場(《菩薩地持經》,No. 1581)。二者為同一戒(śīla)在不同譯場下之異名,非二戒。跨篇對讀時須一併標明,同段不得混用。

  13. 敦煌寫本《藥師經疏》二種(No. 2766、No. 2767,《大正藏》第 85 冊,皆無署名),全篇無「三聚」「不缺戒」之語,因其所據為玄奘之前之傳本,第五願本無「具三聚戒」一句。此為傳本之實況,非疏家之疏漏。

  14. 《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功德經》,破尸羅五階退墮段及還淨,《大正藏》第 14 冊,No. 0450,頁 405 下-406 上。

  15. 《藥師經直解》,靈耀撰(天台,晚明-清初),還淨兩大緣,《卍新纂續藏經》第 21 冊,No. 0381,頁 610 下。靈耀並於同處以圓教三聚淨戒釋第五願,以「不缺」為律儀戒中一事戒,以「具三聚」為圓滿戒波羅蜜。

  16. 《藥師經疏》(敦煌寫本),引無性《攝大乘論釋》,《大正藏》第 85 冊,No. 2767,頁 320 下。以唯識正聞熏習種子解聞名還淨,與本系列討論戒體與末那識之另一篇相呼應,此處不重述種子六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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