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輪體空於戒
英文題名:Three-Circle Emptiness Applied to Sīla
前篇處理維摩詰對形式戒的解構時,止步於「罪性不可得」這一單軸,並留下一問:罪性既不可得,則能犯之人、所犯之戒、所對之眾生又如何?本篇承此問而起,循般若「三輪體空」的進路,論證戒之三輪——能持(能犯)之人、所持之戒(所犯之罪)、所護(所對)之眾生——三事皆不可得,而此「不可得」絕非廢戒。本篇的關鍵發現是:戒之三輪清淨並非從施門挪借而來的分析結構,而是般若經與《大智度論》兩個譯語層皆有明文——玄奘列舉「受持戒時三輪清淨」三句,羅什作「不得戒、不得持戒人、不得破戒人」雙軸,龍樹更自設詰難自答,並親手把施門「無施者、受者、財物」的公式移於戒。所空者唯是對三相的取著;龍樹明言「如是持戒,則是起罪因緣」,取相之持本身即是起罪之因——故無相之持不是比取相之持寬鬆,而是更為嚴苛、更具約束力。本篇於般若無相戒三部曲中為收束之作(成其三),結尾將戒導向「為定之基」一義,交棒下一部。
一、問題意識:單軸之後的兩極
本系列般若無相戒一脈,至此已歷三折。前前篇以《大般若經》綿密鋪陳,廣示般若不可得之義如何遍及戒度,是為「鋪其面」;前篇取《維摩詰經》優波離一段臨床個案,集中於「罪性不可得」這一單軸,是為「點其一」。本篇則收束三輪,是為「成其三」——把前篇所開的單一缺口,補成能、所、境三輪俱空的完整結構。三折的筆勢不同:前前篇是教義的長幅鋪陳,前篇是單一個案的近身剖解,本篇是三輪的綜合收攝。讀者宜先記住這條動線,方知本篇何以不再逐句細解單一經文,而是把已立的三條線索綰合為一。
前篇結尾留下的問題,正是本篇的起點。前篇曾如此收筆:本篇止步於「罪性不可得」這一單軸;後卷將循三輪體空,把這一不可得推展至「能犯之人、所犯之戒、所對之眾生」三輪皆空之施用;罪性既不可得,則能犯、所犯、所對者復如何?此問留待下篇。1
於是本篇所要回答的,恰是這一懸問。罪性不可得,是只就「所犯之罪」這一相而言;但一樁犯戒之事,從來不只一相。有能犯之人,有所犯之戒(或所持之戒),有所對之眾生(或所護之眾生)。前篇拈出其一,本篇須補齊其餘兩極,並示三者本是一事——三輪俱不可得,缺一則般若之觀未圓。
須先標明本篇所用的兩套三輪術語,以免混淆。就「犯」一軸言,三輪是:能犯之人、所犯之戒、所對之眾生;就「持」一軸言,三輪是:能持之人、所持之戒、所護之眾生。二軸並非兩套不同的道理,而是同一三輪結構在「持」「犯」兩面的呈現——犯戒時有能犯、所犯、所對,持戒時有能持、所持、所護。前篇收於犯一軸(罪性不可得),本篇作為收束之作,須補齊持一軸(能持之人這一極),並合二軸為三輪之全。
這裡須立即防一道誤解,否則全篇皆危。說三輪不可得,絕不是說戒可以不持、惡可以恣行。所破者是對「能持之我」「所護之有情」「戒及戒果」這三相的取著,不是戒律本身。此一分際,是本篇的命脈,後文(尤其第五節)將反覆收緊。先在此標出,是要讓讀者帶著正確的問題進入經典:般若如何令戒不可得,而戒反而更牢?
二、經典依據:三輪清淨的兩個譯語層
本篇命題的第一個、也是最關鍵的依據是:戒之三輪清淨不是後人從施門挪借的分析框架,而是般若經與《大智度論》自身的明文。這一點與前篇恰成反轉——前篇所用的「破戒戒」一語是本系列作者所立的分析標籤,《維摩詰經》原無此三字;本篇所論的戒三輪結構,則句句有經證可徵。故本篇立論不必說「借施論之結構套於戒」,而可直陳:戒之三輪清淨,本是般若六度三輪清淨序列中的一員。
先看玄奘所譯《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其〈初分〉論「淨戒波羅蜜多」一段,舍利子問「云何出世間淨戒波羅蜜多」,世尊以三句答之:
「若菩薩摩訶薩受持戒時三輪清淨,一者、不執我能持戒,二者、不執所護有情,三者、不著戒及戒果,是為菩薩摩訶薩受持戒時三輪清淨。」2
此即戒三輪的列舉式明文。三句對應三相:「不執我能持戒」破能持之人,「不執所護有情」破所護之眾生,「不著戒及戒果」破所持之戒(連戒之果報一併攝入)。值得注意的是,同經〈初分〉論施度時,正有平行的施三輪句——「不見施者、受者、施物,三輪清淨而行布施」。3施戒並列,出於同一玄奘譯語層,可同框對讀:施門的施者、受者、財物,到戒門便成能持、所護、戒及戒果。三輪清淨之觀,在六度中是一以貫之的。
但玄奘這一列舉,是就「持」一軸而設的。要補齊「犯」一軸,須轉到羅什的譯語層。羅什所譯《摩訶般若波羅蜜經》論尸羅波羅蜜,有一句作雙軸呈現:
「行尸羅波羅蜜,不得戒、不得持戒人、不得破戒人。」4
此處三輪同時收持與犯兩面:「不得戒」破所持(所犯)之戒,「不得持戒人」破能持之人,「不得破戒人」破能犯之人。玄奘的列舉偏於持軸,羅什的此句兼攝持犯,二者互補。本篇以雙軸收束,正是綜此二式。
而把這一義理推到最深、又最能防誤解的,是龍樹《大智度論》的尸羅波羅蜜章。此章開宗即立一句綱領,章末又以同句回扣,首尾相銜:
「罪、不罪不可得故,應具足尸羅波羅蜜。」5
「罪、不罪不可得」是整章的眼目。但「不可得」三字最易被誤讀為虛無,故龍樹隨即自設一問,自下一答——這一自問自答,是本篇反廢律命脈的源頭,留待第四、第五節細論,此處先看他如何把施門公式親手移於戒。論卷十四釋殺生戒一段,龍樹以一種依序消解的方式呈現戒之三輪:
「復次,眾生不可得故,殺罪亦不可得;罪不可得故,戒亦不可得。何以故?……如上檀中說無施者、無受者、無財物,此亦如是。」6
這一段有兩點極要緊。其一,它的破法是「依序消解」而非「三相並列」:先以眾生不可得為樞,由眾生不可得推出殺罪不可得,再由殺罪不可得推出戒不可得——眾生、殺罪、戒,是一條因果鏈,逐環相扣地消解,而不是像施門那樣施者、受者、財物三相平列同破。此一差別,後文第三節將辨明,不可混為一式。其二,也是最關鍵的:龍樹自己用「如上檀中說無施者、無受者、無財物,此亦如是」一句,明白地把施門三輪移於戒門。施→戒的轉位,是《大智度論》文本內部的自證,不是後人外加的疊套。本篇所謂「三輪體空於戒」,其結構淵源即在此句。
論卷八十一更有一句,把施門「三事不可得」的公式原封施於戒:
「愛戒、持戒、破戒者,三事不可得。」7
「三事不可得」本是施門三輪的標準語式(無施者、無受者、無財物,三事不可得);此處龍樹把它直接用於戒——愛戒之心、持戒之人、破戒之人,三事皆不可得。這是戒三輪以施門公式表述的最直接證據。
最後一句橋接,把施戒之並列收於同一經、同一句。玄奘《大般若經》第六分〈法性品〉以排比句歷數六度,其中施分句與戒分句相鄰:
「……都不見我,不見有情,乃至不見知者、見者,雖行布施而無所捨,雖持淨戒而離戒相,雖修安忍而心無盡……」8
「雖行布施而無所捨」是施分句,「雖持淨戒而離戒相」是戒分句,二者同出一句、僅隔數字。施門相關討論取其施分句,本篇則取其戒分句——同一經、同一排比、相鄰兩句,承接是天然的。須附帶一個校勘上的小更正:本系列施門相關篇章曾把此句所在卷次誤標,正確出處為《大般若經》第六分〈法性品〉(卷五六九,p0938b11),於此更正。9
綜上,戒之三輪清淨在兩個譯語層皆有明文:玄奘層作「受持戒時三輪清淨」的持軸列舉,羅什層作「不得戒、不得持戒人、不得破戒人」的持犯雙軸,龍樹更親手以「如上檀中說……此亦如是」把施門公式移於戒。本篇的立論基礎,因此是直陳經證,而非借結構套戒。
三、核心論證:所空者唯取相,故無相之持更牢
3.1 三輪逐相破,與本篇須明標之分際
把上節的經證理順,戒三輪的破相可逐一展開。
破能持之人。 般若觀照之下,無一獨立常住的「我」在持戒;持戒之事念念生滅,緣聚而成,無一持戒者可得。玄奘作「不執我能持戒」,羅什作「不得持戒人」,皆破此相。若執有一「能持戒之我」,則持戒即成一樁可供「我」自矜的功績——而自矜恰是煩惱之門。
破所持之戒(所犯之罪)。 戒條亦無自性。一條戒的成立,依於施設、依於緣境、依於受持的關係而有;離此眾緣,並無一個獨立自存的「戒」可執。玄奘作「不著戒及戒果」,連持戒所感的果報一併攝破;羅什作「不得戒」。所犯之罪亦然——前篇已就「罪性不可得」詳之,此處不重證。
破所護(所對)之眾生。 所護之有情同樣無自性可得。玄奘作「不執所護有情」;龍樹卷十四更以「眾生不可得」為消解全鏈的樞紐。若執實有一「所度的眾生」與「能度的我」相對,則大悲之行反落能所對待,自成繫縛。
三相俱破,名三輪清淨。但這裡須嚴守一道分際,這是本篇唯一須明標為「作者所立」之處,其餘皆直陳經證。屬本篇的判斷只有兩點:其一,「三輪體空」這一四字成語,本是施門的結晶語(古德疏釋施度時所鑄),律藏與般若經皆不以此四字稱戒——戒之明文作「三輪清淨」(玄奘)或「三事不可得」(羅什、龍樹);本篇用「三輪體空」為標題與分析語,是把施門的結晶語外延於戒,此一外延須明標。其二,把玄奘的「持軸列舉」與羅什、龍樹的「持犯雙軸」綜合為一篇收束之作,是本篇的編排選擇。除此二點之外,戒三輪的結構本身皆是經證直陳,不勞作者轉位。
3.2 依序消解與並列列舉:兩式互補
上節已指出,龍樹卷十四的戒三輪是「依序消解」:以眾生不可得為樞,眾生→殺罪→戒,逐環相扣地破。玄奘《大般若經》的戒三輪則是「並列列舉」:能持、所護、戒及戒果三相平列同破。二者不可混。
❌ 不可把龍樹的依序消解讀成「戒亦有施者、受者、財物式的三相並列」。龍樹的鏈是因果依存的——眾生若不可得,則以眾生為對象的殺罪不可得,殺罪不可得則對治殺罪的戒亦失其所對而不可得。這是一條沿著「所對之境」往回追的消解線,與施門三相平列的破法路數不同。
二式其實互補。並列列舉(玄奘)給出三輪的結構全貌,便於辨相;依序消解(龍樹)給出三輪的內在依存,便於見三相本是一事——所對之境一空,能、所隨之俱空。本篇兼取二式:以玄奘的並列立其相,以龍樹的依存明其一。
3.3 取相之持本身即起罪——故無相更牢
至此可以回答本系列一以貫之的核心命題:無相之持,何以比取相之持更具約束力?
答案就在龍樹自己的話裡。卷十四有一句極重的判語:
「見破戒罪人則輕慢,見持戒善人則愛敬;如是持戒,則是起罪因緣。」10
這句話的鋒芒,正對著取相持戒之人。一個取相而持戒的人,見到破戒者便起輕慢,見到持戒者便起愛敬——輕慢與愛敬,皆是煩惱;而這煩惱,恰恰是由「我能持戒」之相、「彼是破戒」之相生起的。於是龍樹下一斷語:這樣的持戒,本身就是起罪的因緣。
這一句把無相戒的論證推到了底。取相之持不是「持得不夠純」,而是其取相本身即在造罪——它在持戒的同時生起輕慢與愛敬,在守一條戒的同時破了心地。反過來,無相之持斷此起罪之根:不執我能持,則無可矜;不執所護有情,則無能所之慢;不著戒及戒果,則無持戒以邀福之圖。三相既空,輕慢愛敬無由而生,持戒之行才真正純淨。
故無相之持絕非比取相之持寬鬆,而是更為嚴苛。取相之持只管行為的合格,無相之持並要心地不起一念取著——這是更高的門檻,不是更低的放行。本系列前前篇已就此命題作過鏡像論證(無相戒比有相戒更難、更牢),此處不重述,唯以龍樹「起罪因緣」一句為其最直接的源頭證據。
四、與當代大乘倫理學的會通:三輪作為避開虛無的機制
本篇命題若置於當代學界,恰填補一處罕有人觸及的空白。三輪體空(梵 trimaṇḍala-pariśuddhi)這一結構,在學術與通俗文獻中幾乎只繫於布施一度;把它施於戒、並用它來解釋大乘戒倫理如何避開「空故可廢戒」的虛無推論,這一工作幾乎無人做過。當代以「空與倫理」為題的研究大致分三路,各有所長,亦各有未及之處。本篇試與三位學者對話,以見三輪結構之獨到。
其一,克萊頓(Barbra R. Clayton)。 她在《寂天〈大乘集菩薩學論〉中的道德理論》(Moral Theory in Śāntideva's Śikṣāsamuccaya, Routledge, 2006)一書中,把大乘的戒(śīla)讀為一種漸進的「德行倫理」——戒是善性向(kuśala)的長養與培育,而非一條條規條的勾選或功過的記帳。11此說與本篇可相發明:戒若是性向之培育而非記帳,則「無相之持更具約束力」便有了著落——它要求的正是心地性向的轉化,而非行為的達標。此一讓步須承認。然而可進一步指出:克萊頓把「空」當作背景的形上學預設,從未把「三輪」這一具體形式單獨拈出,作為戒度之上運作的機制。她說戒是德行的培育,卻未說空是「如何」嵌入一樁具體戒行而令其更牢——而這正是三輪結構所要回答的。
其二,卡本特(Amber D. Carpenter)。 她在《印度佛教哲學:作為倫理學的形上學》(Indian Buddhist Philosophy: Metaphysics as Ethics, 2014)中有一章專論「無責任的我與有責任的無我」,主張無我不但不廢負責任的能動,反而正是它得以可能的條件。12此說可承認:把無我推成「無我故無人負責、故可恣行」,本是對無我的誤讀,卡本特的辨正甚為有力。然而可進一步指出:她所解的只是「能犯之人」這一極——她示無我之我如何仍能負責,卻未及所犯之戒、所對之眾生。本篇所論的三輪,是同時空此三極;若只空能犯之人一極而留戒與眾生為實,則般若之觀未圓,前篇所開的單軸亦未補齊。
其三,哈里斯(Stephen E. Harris)。 他在《佛教倫理與菩薩道》(Buddhist Ethics and the Bodhisattva Path, Bloomsbury, 2023)中採現象學進路,主張證得空性會強化而非削弱道德經驗——空的體證使道德的感受更為深切。13此說給出了「更具約束力」的一個感受面向,可資承認。然而可進一步指出:他給的是空所產生的「效果」(道德感受的強化),未給空「如何」攀附於一樁具體戒行的「結構機制」。換言之,他說了空使人更有道德感,卻未說空經由什麼結構令一條具體的戒更牢——而那結構,正是三輪。
三位學者各據一隅:克萊頓有戒度而缺其形式,卡本特只解能動一極,哈里斯只給效果而未及機制。空與倫理的研究,因此恰好留下一塊空白:無人把研究已豐的施門三輪轉位於戒,並指明「同時空此三相反而抬高了戒的門檻」這一機制——這正是大乘戒倫理避開虛無推論的精確所在。本篇之貢獻,即在補此一塊。
須附一聲明,以守本系列跨學科會通的分際:以上三家之說與本篇三輪之義,是相互發明的「啟發性對照」,不是理論等價。克萊頓的德行倫理、卡本特的能動論、哈里斯的現象學,各有其西方哲學語境與問題意識;本篇借之以反襯三輪結構之獨到,不是說三輪可化約為德行倫理或現象學,亦不是說彼等學說可化約為三輪。對照所以成立,正因其同中有異。
五、中道校正:所破唯取相,非破戒律
本節把全篇最易致誤之處逐一收緊。無相戒一脈,每一步都行於懸崖之上:一念偏差,「不可得」便滑成「可恣行」。故須明標數誤,以為護欄。
❌ 「空故可犯」是源頭已點名之過。 這是本篇最須防的誤讀,而最有力的反駁不在外求,就在龍樹自己的設問裡。論卷十四,龍樹自設一問,自下一答:
「問曰:若捨惡行善是為持戒,云何言罪、不罪不可得?答曰:非謂邪見、麁心言不可得也;行空三昧,慧眼觀故,罪不可得。」14
龍樹分得清清楚楚:「罪不可得」有兩種說法。一種是「邪見、麁心」的說法——以粗濁之心、邪僻之見隨口說「罪空」,藉以開脫恣行,這不是般若所說的不可得,而是斷滅邪見。另一種是「行空三昧、慧眼觀故」的不可得——是在甚深三昧中、以智慧之眼如實照見諸法無自性,方說罪不可得。前者是鈍人之過(承前篇所述利根鈍根之判,麁心言空正是鈍人讀般若的歧路),後者方是般若正觀。任何把三輪不可得讀成「故可犯戒」的,都正落在龍樹源頭已點名的「麁心言空」一邊。
而前述「如是持戒,則是起罪因緣」(第三節)更從正面封死此路:取相之持本身即在造罪。若連如法的取相之持都已是起罪因緣,遑論藉「空」之名而行的恣縱?所破者始終是三相之取著,從來不是戒律。
⚠️ 「三輪體空」四字用於戒,是外延而非經文原語。 如第三節所辨,此四字本是施門的結晶語,戒之明文作「三輪清淨」「三事不可得」。本篇用此四字為標題與分析語可,但凡引經一律用經文原語,不把「三輪體空」當作戒之經文徵引。讀者須知此四字之於戒,是本篇的命名外延,非《大般若經》《大智度論》的字面。
❌ 依序消解不是三相並列。 如第三節 3.2 所辨,龍樹卷十四的戒三輪是以眾生為樞的依存消解,玄奘是三相平列,二式互補而不可混。把龍樹的因果鏈讀成施門式的三相平列,會錯失「所對之境一空、能所隨空」這一龍樹獨有的鋒芒。
⚠️ 禪門「佛無持犯」之語,須附「不落斷滅」之防。 後世禪門有近於廢相的表述,如舊題達磨《血脈論》「佛無持犯,心性本空」、《壇經》「心地無非自性戒」一類。15此類語句就「心性本空」一面說,與本篇三輪不可得之義不無相通;但其語勢逼近廢相,極易被取作恣行的口實。故本篇至多點到為止,且必附一防:此等語所遮者亦是取相之執,非廢戒體;若讀成斷滅,便墮龍樹所斥的「麁心言空」。此一領域另有專門的詮釋史問題,非本篇主場,不深論。
最後須補一義理上的護欄,亦是古德早已立下的。智顗《菩薩戒義疏》引《大智度論》「罪不罪不可得」為戒度之正體,卻同時堅持別有一「無作能持戒之心」為真戒——即空不壞戒體。16空所破的是對戒相的取著,不是那護持戒體的根本心。澄觀《華嚴經疏》亦有明文的戒三輪:「一、不取能持戒眾生;二、不著所修行事;三、不住於戒法」,17他以三世推求而知三事不可得,卻仍名之為「梵行清淨之相」——「清淨之相」四字,正說明三輪空非廢梵行,反成梵行之圓。智顗《法華文句》通釋六度,更有一句把施輪之空與戒之空並列為樞紐:「施受財物三事皆空名檀,不見持犯名戒。」18「不見持犯」即戒之三輪空,而它所成就的恰是「戒」本身,不是無戒。諸古德的注疏,無一把三輪空讀成廢戒——這正是本篇反廢律命脈的傳統依據。
六、結論:般若破相之圓,與戒為定基之始
6.1 精要
戒之三輪——能持(能犯)之人、所持之戒(所犯之罪)、所護(所對)之眾生——三事不可得,這在般若經與《大智度論》兩個譯語層皆有明文,非後人借施門外加的結構。所空者唯是對此三相的取著:執我能持、執所護有情、執戒及戒果。而取相之持本身即是起罪因緣(見破戒者則慢、見持戒者則愛),故無相之持不是更寬鬆,而是更嚴苛、更具約束力——它要求的是連一念取著都不起的心地之淨。三輪既空,前篇所開的「罪性不可得」單軸,至此補成能、所、境俱空的全圓。般若無相戒於「破相」這一面,至本篇遂告圓足。
6.2 修行指引
於修行上,三輪體空於戒不是給人鬆綁,而是給人一面更嚴的鏡。它所對治的,是持戒人最隱微、也最難覺的那一念——以戒自矜、以戒慢人、以戒邀福。每當見破戒者而心生輕慢、見持戒者而心生愛敬,便當知此正是龍樹所謂的「起罪因緣」現前,當下即須以無相之觀消之:能持者誰?所持者何?所對者誰?三求不得,慢與愛無所依而自息。如此持戒,戒行方不反成繫縛。此亦與本系列所論「理懺」(觀罪性本空)一線相通——戒之三輪體空,正是「以空遣相」之觀在戒門的延伸;觀罪相之空以懺,觀戒三輪之空以持,同是一般若。19
6.3 開放問題與交棒
般若於戒的破相之功既已圓足,戒卻不止於自身之圓。戒之為戒,向來不只為了「持得清淨」,更要回向為定之基——無相之持令心不為取相所動,這份「不動」,正是入定的前行。於是一個新的問題浮現:無相戒如何由「破相之圓」轉為「入定之前行」?戒之三輪既空,這份空寂之心如何承接、轉入禪定一門?
此問已越出般若無相戒的範圍,當俟下一部開卷——下一篇將取《楞嚴經》四清淨明誨,從持戒之為定基這一面重啟,並由此導向禪定(定)一卷。本篇於此只點出「戒為定基、三昧前行」這一方向,不預說下篇內容。般若破相之圓告足於此,戒之為定基之始啟於彼——一卷之收,正是一卷之開。
交叉引用
- 承上(第七部內承):P22《維摩詰對形式戒之解構》——由維摩優波離一段所開的「罪性不可得」單軸,收束為能、所、境三輪俱空之全圓;本篇逐字承接 P22 結尾之前瞻而起。
- 卷內地基:P01《戒之三軸》——「禁令清單」式戒學讀法之診斷(三道門);本篇於般若一側補成大乘無相戒之收束。
- 方法:P18《戒體與末那》——「明標所建」之發聲紀律;本篇分判「戒三輪結構」(經證直陳)與「『三輪體空』四字外延於戒、合持犯雙軸之編排」(本論文所立),同守此紀律。
- 鏡像確認:P21《金剛經與無相戒》——「無相之持比取相之持更具約束力」之命題;本篇以龍樹「如是持戒,則是起罪因緣」一句為其最直接之源頭證據,不重證。
- 結構淵源(carry-by-reference):施門之《從三輪有到三輪體空》——三輪體空之教義譜系(般若不可得遍在模式 → 龍樹中觀系統化 → 瑜伽行三輪清淨)已於彼處詳之;本篇只取其結構施於戒,不重述其譜系。
- 前瞻:下一部《楞嚴四清淨明誨》——戒之三輪既空,這份不為取相所動之「不動」如何轉為入定之前行;本篇止於「戒為定基、三昧前行」一方向,由下一部開卷並導向 SAMĀDHI 卷。
諸法實相 · 開源佛法研究 CC BY-NC-SA 4.0 · 引文經 CBETA 校對 · github.com/pointing-at-the-moon/six-practice-gates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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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結尾 forward-point,逐字承接。語見本系列般若無相戒之第二篇(維摩詰對形式戒之解構)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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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初分〉,玄奘譯,T05n0220《大般若波羅蜜多經(第1卷-第200卷)》T5, No. 220唐 玄奘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a 卷七五,p0425a11–a14。同卷上文(p0425a10)舍利子問「云何出世間淨戒波羅蜜多」設此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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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初分〉施度三輪句,T05n0220《大般若波羅蜜多經(第1卷-第200卷)》T5, No. 220唐 玄奘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a 卷四八,p0271a。施戒並列,同出玄奘譯語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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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訶般若波羅蜜經》,鳩摩羅什譯,T08n0223《摩訶般若波羅蜜經》Pañcaviṃśatisāhasrikā-prajñāpāramitā-sūtraT8, No. 223後秦 鳩摩羅什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一〇,p029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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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度論》尸羅波羅蜜章綱領句,龍樹造、鳩摩羅什譯,T25n1509《大智度論》Mahāprajñāpāramitā-upadeśa-śāstraT25, No. 1509鳩摩羅什 (後秦,40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一三,p0153b08。章末以同句回扣(卷一四,p0164a26–a27:「以是故言『於罪、不罪不可得故,應具足尸羅波羅蜜』」),首尾相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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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度論》,T25n1509《大智度論》Mahāprajñāpāramitā-upadeśa-śāstraT25, No. 1509鳩摩羅什 (後秦,40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一四,p0163c05–c09。「如上檀中說……此亦如是」為龍樹自鑄施→戒之橋接明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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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度論》,T25n1509《大智度論》Mahāprajñāpāramitā-upadeśa-śāstraT25, No. 1509鳩摩羅什 (後秦,40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八一,p0631c05。「三事不可得」本施門語式,此處原句施於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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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若波羅蜜多經》第六分〈法性品〉,玄奘譯,T07n0220《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401–600)Mahāprajñāpāramitā-sūtraT7, No. 220唐 玄奘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e 卷五六九,p0938b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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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勘更正:本系列施門相關篇章曾將「雖持淨戒而離戒相」一句所在卷次誤標;《大般若經》全經僅至卷六〇〇,無誤標之卷次。正確出處為第六分〈法性品〉卷五六九,p0938b11。又:「戒相不可得」非《大般若經》連續字串,無相之意由「離戒相」一語承載,不可當作經文逐字徵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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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度論》,T25n1509《大智度論》Mahāprajñāpāramitā-upadeśa-śāstraT25, No. 1509鳩摩羅什 (後秦,40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一四,p0164a23–a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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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ra R. Clayton, Moral Theory in Śāntideva's Śikṣāsamuccaya: Cultivating the Fruits of Virtue, Routledge, 2006(2011 平裝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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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er D. Carpenter, Indian Buddhist Philosophy: Metaphysics as Ethics, Acumen/Routledge, 2014,第「無責任的我與有責任的無我」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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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 E. Harris, Buddhist Ethics and the Bodhisattva Path: Śāntideva on Virtue and Well-Being, Bloomsbury,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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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度論》,T25n1509《大智度論》Mahāprajñāpāramitā-upadeśa-śāstraT25, No. 1509鳩摩羅什 (後秦,405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一四,p0163c01–c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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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無持犯,心性本空」語出《血脈論》(舊題菩提達磨,收於《少室六門》,T48n2009《少室六門》T48, No. 2009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非黃檗《傳心法要》(T48n2012T48n2012T48, No. 2012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A)之文。《壇經》「心地無非自性戒」之屬見 T48n2008《六祖大師法寶壇經》T48, No. 2008法海等纂 (宋初定本;原本約八世紀)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二者就「心性本空」一面與三輪相通,然語勢近廢相,本篇僅作詮釋史之一瞥並附「不落斷滅」之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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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顗《菩薩戒義疏》,T40n1811《菩薩戒義疏》T40, No. 1811隋 智顗說 灌頂記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一。引《大智度論》「罪不罪不可得」為戒度正體,而別立「無作能持戒之心」為真戒,即空不壞戒體之義(承本系列戒體相關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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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觀《華嚴經疏》,T35n1735《大方廣佛華嚴經疏》T35, No. 1735唐 澄觀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一九,p0642b08–。澄觀以三世推求知三事不可得,仍名「梵行清淨之相」。《華嚴經演義鈔》(T36n1736《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T36, No. 1736唐 澄觀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卷二二)名此「三輪空」即「無相智」,並引施三輪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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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顗《法華文句》,T34n1718《妙法蓮華經文句》T34, No. 1718智顗 (隋,約 587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p0115b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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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懺」(觀罪性本空)與本篇戒三輪體空同屬般若「以空遣相」之觀在戒門的延伸,承前篇維摩理懺一線。詳本系列相關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