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 戒卷四第七部 · 般若無相共30篇之第22

維摩詰對形式戒之解構

英文題名:Vimalakīrti's Deconstructive Moves on Conventional Sīla

作者: 釋慧鏡
日期:
版本: 1.0
授權: CC BY-NC-SA 4.0
編號: SILA-P22
摘要

本篇以《維摩詰所說經》弟子品第三之優波離章為核心,論證維摩詰呵止「持律第一」之優波離,所破者為「取相」——將戒與罪實體化為禁令清單與可丈量之罪相——而非廢除戒律本身。經文「罪性不在內、不在外、不在中間」破的是罪相之取著(理懺面),而「當直除滅」(事懺之保留)與「是名奉律」(持律之重新定義)三重內建防護,明文保住了實際滅罪與持律;故經此解構,無相之持比執相之持更具約束力(鏡像 P21)。本篇以羅什、僧肇、慧遠「曲滅/直除滅」及智顗「三懺×戒定慧、利根鈍根」之古註三層坐實此一反廢戒論之讀法,並指出維摩↔觀普賢「眾罪如霜露」為漢傳理懺之經典對偶,正是「懺=空」一門之般若面的活體經證;末以前瞻指向後卷之三輪體空。

一、問題意識

戒律一旦被讀成一張「禁令清單」——一條條可勾選的「不可」,一樁樁可丈量的「罪相」——持戒就退化為一種記帳:記下犯了哪幾條,記下罪有多重,再記下要用什麼程序把它銷掉。本卷第一部(SILA-P01)在巴利律與漢譯字義的層面,已診斷出這種「禁令清單」式讀法如何窄化了戒的本義1。本篇要處理的,是同一個病灶在大乘一側的正面遭遇:當般若以「無相」(Skt. animitta)破一切相,戒與罪這兩個「相」是否也被一併破掉?若是,持戒豈非滑向「廢戒論」——空既然連罪都消解了,那還有什麼可守、可犯、可懺?

這個疑慮並非杞憂,而正是《維摩詰所說經》弟子品第三所搬演的一幕活劇。場中被詰問的,不是泛泛的學人,而是「持律第一」的優波離。有兩位比丘犯了戒,自慚不敢問佛,轉而求教於這位律學權威;優波離依律「如法解說」其罪——這本是程序上最無可挑剔的處置。維摩詰卻當場呵止了他。被呵止的不是「持律」,而是優波離處理罪的那一種方式。這一幕的戲劇張力,恰恰來自它呵止的是律學的最高代表,並且呵止的理由不是「你太嚴」或「你不慈悲」,而是一句出乎意料的話:你這樣做,反而是在「重增」此二比丘的罪。

本篇承接 SILA-P21 之前瞻而來,但行文的調性與之有別,這一點須先點明,以免讀者誤以為兩篇重複。P21 處理《大般若經》的淨戒波羅蜜多,是一種綿長、鋪陳、橫貫整部大經的「教義性」展開,其特徵是般若對戒相的解構幾乎瀰漫於通篇而不集中於某一段落2。P22 則相反:《維摩詰經》全經「戒」字出現約二十四次,屬中等頻率,而全部關於戒的解構性論述,幾乎都凝縮在弟子品這一章、這一個犯—懺的臨床個案裡。換言之,P21 是「鋪面」,P22 是「聚點」;P21 是教理的綿延,P22 是一場戲。兩篇在第七部「般若無相戒」中互補,而非疊床架屋。

二、經典依據

弟子品第三的優波離章,文勢可分七節。開場是二比丘來請(本篇引文一律據鳩摩羅什後秦譯本,譯語作「罪」「罪性」「犯律行」「奉律」「優波離」3):

有二比丘犯律行,以為恥不敢問佛,來問我言:「唯,優波離!我等犯律,誠以為恥,不敢問佛,願解疑悔,得免斯咎。」我即為其如法解說。(T14n0475《維摩詰所說經》Vimalakīrti-nirdeśaT14, No. 475鳩摩羅什 (後秦,406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p0541b12–b15)

值得注意的是,二比丘開口求的並非一道單純的程序裁定,而是「願解疑悔,得免斯咎」——「疑悔」是心理之結,不是帳簿上的一筆。這一伏筆,預示了下文維摩詰「勿擾其心」的著眼點。

接著是全章的拱心石,也是本篇的主錨:

唯,優波離!無重增此二比丘罪!當直除滅,勿擾其心。所以者何?彼罪性不在內、不在外、不在中間,如佛所說,心垢故眾生垢,心淨故眾生淨。(p0541b15–b19)

這一句須逐字細讀。維摩詰的命令有兩面:一面是禁止——「無重增此二比丘罪」;一面是要求——「當直除滅」。所禁止者,是優波離那種「如法解說」竟反而「重增」了罪;所要求者,卻是把罪「直除滅」掉。可見維摩詰並未叫人不必滅罪,他要的是另一種、更徹底的滅罪。緊接的理由是定位上的不可得:「彼罪性不在內、不在外、不在中間」。罪不是被廢除,而是被指出無處安放。而這一不可得,又被牢牢繫於「心垢故眾生垢,心淨故眾生淨」這一更根本的心淨軸上。

下一節把心與罪的同構推到底,並收歸於「如如」:

心亦不在內、不在外、不在中間,如其心然,罪垢亦然,諸法亦然,不出於如如。優波離!以心相得解脫時,寧有垢不?我言:不也!維摩詰言:一切眾生心相無垢,亦復如是。(p0541b19–b23)

罪之不可得,與心之不可得、諸法之不可得是同一回事,皆「不出於如如」。這就把「罪」從一個可依規條丈量的固定對象,重新定位為與一切法同等地無自性的東西。

而垢的真正所在,維摩詰在第四節說得極明白:

唯,優波離!妄想是垢,無妄想是淨;顛倒是垢,無顛倒是淨;取我是垢,不取我是淨。(p0541b23–b25)

垢不在那個被當作對象來看的「裸行」上,垢在「取」——取相、取我。下一節以一串譬喻坐實一切法之生滅無住、如幻如電:

一切法生滅不住,如幻如電,諸法不相待,乃至一念不住;諸法皆妄見,如夢、如炎、如水中月、如鏡中像,以妄想生。(p0541b25–b28)

然後是全章的歸結,也是反廢戒論的關鍵收束:

其知此者,是名奉律;其知此者,是名善解。(p0541b28–b29)

請特別措意:維摩詰沒有說「故無律可奉」,他說的是——能知此者,「是名奉律」。「奉律」二字不但沒有被廢棄,反而被在更深的層次上重新定義。

最後,敘事以成功的淨化收場:

時二比丘疑悔即除,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作是願言:令一切眾生皆得是辯。(p0541c03–c05)

二比丘開場所請的「願解疑悔」得到了全答:疑悔「即除」。這證明維摩詰的這一招不是「開許」(許其犯而不問),而是「療癒」——罪實實在在地被滅了,只是滅的方式變了。

還須補一點:這條「心垢故眾生垢,心淨故眾生淨」的軸線,並非維摩詰一人的私見,它出自佛在佛國品的本說:

是故,寶積!若菩薩欲得淨土,當淨其心;隨其心淨,則佛土淨。(p0538c04–c05)

可見對形式戒的解構,是內在於本經自身教義脈絡的,而非維摩詰節外生枝。同理,弟子品本是一個刻意安排的系列結構:十大弟子各因維摩詰曾解構過其招牌行門之「形式」(宴坐、說法、乞食……)而不敢任問疾,優波離(律學的字面主義)只是其中之一環。那句「不在內、不在外、不在中間」的定位句式,於優波離章(論罪垢)與羅睺羅章(論出家「無彼無此亦無中間」)逐字復現——句法本身即是論證4。維摩詰之處置「戒」,並非一樁孤立的廢律突發,而是般若破相施於戒這一層的必然落點,繼承了整個系列的正當性。

三、核心論證

行文至此,須嚴格分判兩個層次:哪些是「經文直陳的」,哪些是「本論文讀出的」(此即本卷自 P18 確立的 own-it 紀律5)。「罪性不在內、不在外、不在中間」「當直除滅」「是名奉律」——這些是經文直陳;而「形式戒之病在於取相」「禁令清單」「無相之持比執相之持更具約束力」乃至「破戒戒」這一標籤,皆是本論文的分析語,並非《維摩詰經》的原文用詞,特此標明(詳見第五章校正)。

本論文的核心讀法是:維摩詰對優波離的介入,破的不是「律」,而是「取相」。

何謂「取相」之病?當持戒者把戒與罪實體化為一份禁令清單、一套可逐條核對的罪相,他就在「取」一個本無自性的相,並以為這個相是實有的、可丈量的、外在固定的。優波離「如法解說」之所以被斥為「重增」其罪,正因為這套程序把罪當成一個實物來處理——你愈是分別它、定位它、丈量它,你就愈是在替它「妄生罪相」,把一個本無自性的東西坐實成了實有。經文第四節已直接點破藥方所在:「取我是垢,不取我是淨」。垢從來不在那個被當作對象的裸行,垢在「取」這個動作本身。這與第七部「般若無相戒」的整條脊柱完全同一:般若所破者一向是「相」,而非破事相所對的「事」。維摩詰之所為,不過是把這同一把般若之刀,施於「犯戒—懺罪」的當下而已。

於是「罪性本空」這四個字(此處用為維摩詰自語「罪性不在內外中間」之概括,非現成成語6)所破者,唯是「罪相之取著」——這正是傳統所謂的「理懺」面(理懺者,觀罪性本空、實相無生而懺)。它絕不等於把戒律本身取消。這一點,經文以三重內建的防護同框托出,三者必須一起讀,缺一即生誤解:

其一,「當直除滅」——這是「事懺」(實際滅罪)被明文保留的命令。維摩詰要的不是「不必滅」,而是「直除滅」;罪終究是要被滅的。

其二,「是名奉律」——這是「持律」被重新定義、而非被廢棄的明證。知罪性空者,正名為「奉律」。

其三,「疑悔即除」——這是事懺確實著陸的敘事證據。二比丘的疑悔不是被擱置、被略過,而是被「除」掉了。

把這三重防護與「取相是垢」合觀,本論文的結論便水到渠成:經過這一番形式上的解構之後,「持」與「懺」不但沒有變鬆,反而變得更嚴。執相之持,守的是清單上的條目,守住了條目便自以為清淨;無相之持,守的卻是那個會去「取相」「取我」的心本身——後者比前者門檻更高、更無可遁逃。這正是 P21 已立之命題的鏡像:無相之持比執相之持更具約束力7。本論文以「破戒戒」一語命名此一結構——所謂「破戒戒」,不是「破除戒律之後的放任」,而是「經形式戒之解構後,倖存下來並且更深一層的那個戒」。

放回本卷的脈絡,這恰是 P01 所診「禁令清單」式讀法之批判的「大乘一側的翼」。P01 在巴利、字義一側指出禁令清單讀法(尤以在家五戒的實修為例)窄化了戒;維摩詰則在大乘一側,對同一種讀法發動正面挑戰——而其武器,是般若的無相。兩翼所攻者一,所用之刃異。

最後,本經自身亦不止優波離一處作此施用。入不二法門品中,諸菩薩於文殊師利登場之前,已各就「罪/福」一軸申明不二,可為旁證8

師子菩薩曰:「罪、福為二。若達罪性,則與福無異,以金剛慧決了此相,無縛無解者,是為入不二法門。」(p0550c24–c26)

「以金剛慧決了此相」一句,與 P21 所據《金剛經》之般若一脈遙相呼應;弗沙菩薩說善與不善「入無相際」、福田菩薩說罪行不動行「三行實性即是空」,皆同此理。本經反覆把「無相」施於罪福一軸——優波離章只是其中最具臨床戲劇性的一例。(須聲明:此三對皆文殊師利入場之前所說,本篇引之為旁證;文殊登場以後的論述,連同入不二品之「默然」一節,皆留待後卷處理,本篇一概不展開。)

四、跨學科會通

當代學界對這段經文,已有若干可資對話的研究,惟皆與本篇的讀法隔著一步。以下取三位學者,各以「先承後推」之式回應。

第一位是趙恩秀(Eun-su Cho)。她在探討懺悔倫理的兩篇論文中提出一個結構性的悖論:唯有依於空、依於無我,懺悔才可能「如法」——因為若有一個實在的「我」造了實在的「罪」,這罪反成不可動搖之物;正因我與業俱不實,懺悔的轉化才有空間9先承:她點出的這個悖論是真問題,「空是否會使規範性崩解」這一疑慮不能迴避。後推:然而趙氏所據以立論的,是韓國元曉的《六根懺》一系文本,屬跨傳統的旁證,離維摩詰的羅什漢文核心尚隔一步;本篇則主張,這一招其實在更早、更經濟的位置——維摩詰對優波離、羅什所譯的這一層——就已具足,且本篇所補上的「理懺/事懺」之精度(「當直除滅」即事懺之保留),正是其韓國文本框架所留白的關鍵。換言之,本篇不是反對趙氏,而是把她的洞見落實到一個更早、更直接的經證上。

第二位是馬克瑞(John R. McRae)。他自羅什漢文層直接英譯本經(與本篇所鎖定的同一譯語層),然在處理優波離一段時,仍將其安置於「不二」的哲學框架之下,遂使「戒學理論」這一條讀法落空10先承:不二框架在文本中確有其據,這段話確實通向不二法門。後推:然而同一批羅什的字句,亦可——並且應當——被重讀為一道「持戒—實踐」的指示(「當直除滅」即是事懺的指令),而不僅僅是哲學修辭。本篇所做的,正是把這段話從「哲學命題」翻回「戒學命題」。

第三位是馬瑞志(Richard B. Mather)。他考察中古士族佛教如何在社會層面接受本經所示的「灑脫」與「彈性」,深具史識,然其論述止於「彈性」二字,未及分辨:這彈性究竟是「鬆動為放任」,還是「彈性為更嚴」11先承:士族對本經之社會性接受,確如其所描。後推:但士族所傾慕的那份「灑脫」,一旦經「罪性本空+當直除滅」如實讀去,其實是一種「內化」——是把守則從外在條目內收為對自心取相的看管,因而是抬高倫理門檻,而非鬆動之。馬氏所見的「灑脫」表相,底下藏著的恰是更高的嚴格。

最後須點出一個學術上的空缺,以明本篇立足之地。無相戒的文獻向來被錨定在《六祖壇經》與早期禪宗(如史律特〔Morten Schlütter〕對壇經「無相戒」之轉化的研究12);維摩詰的優波離一段則只被讀為不二、空的哲學(馬克瑞、馬瑞志);而「空—懺」的戒學難題又只被擺在韓國文本裡(趙恩秀、元曉)。三條線各據一方,卻無人把維摩詰的優波離章,單獨拈出,當作「戒學理論」框架之內的一份「理懺/無相戒」經證來讀。這一道縫隙,正是本篇立論的所在。

五、中道校正

本章以三級標記辨析常見誤讀與文本實況。

誤讀一:「罪性本空,故可犯戒」。 這是把維摩詰之破讀成「開許」——空既消解了罪,便無所謂犯。這是最危險、也最須當頭棒喝的誤讀。維摩詰所破者是「罪相之取著」(理懺面),而非戒律本身;經文三重防護(當直除滅/是名奉律/疑悔即除)已一致否定此說。而古註對此早有明斷。最早、與羅什同代的一層(《注維摩詰經》,羅什與僧肇)即說:

什曰:罪本無相而橫為生相,是為妄想。妄想自生垢耳,非理之咎也。肇曰:優波離分別罪相欲以除垢,罪本無相而妄生罪相,乃更增〔其垢〕。(T38n1775《注維摩詰經》T38, No. 1775後秦 僧肇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p0356a24–a26)

「非理之咎也」——所破者唯是妄生的罪相,「律」(理)本身全無過咎。僧肇更直指:優波離分別罪相、想藉此除垢,結果反而「乃更增」其垢。這與經文「無重增此二比丘罪」恰相印證。

智顗在《維摩經略疏》中,把這一辨析系統化為「三懺」配「戒定慧」的架構13

一作法懺、二觀相懺、三觀無生懺。作法懺滅違無作罪,〔依毘尼門〕……觀無生懺,滅妄想罪,此依慧門。〔復次〕違無作罪障戒、性罪障定、妄想罪障慧。(T38n1778《維摩經略疏》T38, No. 1778隋 智顗說 唐 湛然略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p0628b22–b25)

關鍵在於:「觀無生懺」(即理懺、慧門,亦即般若、心經之空面)是用以滅「妄想罪」的,它預設、而非取代作法懺與觀相懺(事懺、取相懺)的軌道。智顗更以「利根/鈍根」之判,把那種「以罪性本空跳過事懺」之失,明白點為鈍人之過——其要旨可概括為「輕心不能除重心罪」:以輕忽之心去對重罪,是除不掉的,鈍根之人仍須老老實實作法、取相而懺,唯利根人能正觀心性而「直除滅」14。可見「空故可犯」非但不是維摩詰的意思,反而正是歷代註師嚴防之失。

⚠️ 校正二:「破戒戒」非經文用語。 遍檢全經並無此三字;經文作「奉律/善解」之重新定義。本篇沿用「破戒戒」「形式戒」「禁令清單」諸語,皆係釋慧鏡之分析標籤,便於論說而設,讀者切勿誤認為《維摩詰經》之原典術語。

⚠️ 校正三:「直除滅」不等於「略過不懺」。 慧遠《維摩義記》以「曲滅/直除滅」一組對舉,最足以澄清此點:

說有罪相方教纖治名為曲滅,說罪體空破離罪相名直除滅。(T38n1776《維摩義記》T38, No. 1776隋 慧遠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p0456c03–c05)

「直」是對「曲」而言:「曲滅」是先承認有一個罪相、再委曲地一條條對治;「直除滅」則是直就罪體本空而破其罪相。但二者同樣是「滅罪」——「直」之為直,在於路徑直截,不在於「不必滅」。把「當直除滅」讀成「逕自略過、不必懺悔」,是字面之誤。

⚠️ 校正四:罪性本空(罪之單軸)不等於三輪體空。 本經此章所破,是「罪/心/諸法不出如如」的單軸不可得,並不含「能犯者/所犯之戒/所對眾生」之三輪結構。本篇止於「罪性不可得」,並指向後卷;不部署三輪語彙(智顗另有自、他、共三性之破,雖義鄰近,亦非三輪,不宜借作三輪)。

⚠️ 校正五:譯語層紅線。 本篇引文一律據羅什譯本之「罪/罪性/犯律行/奉律/優波離」,絕不羼入玄奘《說無垢稱經》之「無垢稱/鄔波離」等異譯語入羅什引文之中15。又,「心淨則佛土淨」之六字縮語並非經文原文,羅什原作「隨其心淨,則佛土淨」,凡作錨句徵引者須用全文。

六、結論

精要。 維摩詰呵止優波離,破的是「取相」,不是「律」。把戒與罪實體化為禁令清單與可丈量之罪相,這是形式戒之病;「罪性不在內外中間」所破者,唯是罪相之取著(理懺面),而「當直除滅」與「是名奉律」明文保住了事懺與持律本身。故經此解構,無相之持/懺非但不更鬆,反而比執相者更具約束力——此即本篇所謂「破戒戒」:經形式戒解構後倖存、且更深一層之戒。本篇以一場犯—懺的臨床個案(敘事—戲劇之筆),承接 P21 之教義性鋪陳;二篇於第七部互補。

六行門中之定位。 維摩詰的優波離章,正是經典「理懺/實相懺」的一份標準經證,其對偶經為《觀普賢菩薩行法經》——「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T09n0277《佛說觀普賢菩薩行法經》Samantabhadra-bodhisattva-dhyāna-cārya-dharma-sūtraT9, No. 277曇摩蜜多 (劉宋,424–442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p0393b12),該經並自名此一行法為「無罪相懺悔」16。維摩↔觀普賢,是漢傳理懺的經典一對。這恰好是本研究總綱中「懺=空」一門之般若面(理懺:觀罪性本空;事懺另立一系)的活體展演。優波離章因此不只是戒學的一篇,也是「懺=空」之理懺面最早、最戲劇性的經證之一——惟本篇主場仍在「無相戒」,於此一門點到即止,不喧賓奪主。

修行指引。 此處所言之「指引」,非心法竅訣,亦非可勾選之條目,而是一句經文的迴向:知罪性空者,「是名奉律」。無相之持並非更少的約束,而是更深的奉律——它把持戒的著力點,從清單上的條目,移到那個隨時會去取相、取我的自心。守此心者,方知何以「直除滅」比「曲滅」更難,亦更實。

開放問題。 本篇止步於「罪性不可得」這一單軸,並在此立一前瞻:後卷(P23)將循三輪體空,把這一不可得推展至「能犯之人/所犯之戒/所對之眾生」三輪皆空之施用。罪性既不可得,則能犯、所犯、所對者復如何?此問留待下篇。



交叉引用

  • 承上(第七部內承):P21《金剛經與無相戒》——由《大般若經》綿長鋪陳之教義性無相戒,轉向一樁活的犯—懺臨床個案;本篇承 P21 結尾之前瞻(明標「維摩破戒戒」為下篇)而開卷,並於罪—懺一軸鏡像確認 P21「無相之持比執相之持更具約束力」之命題。
  • 卷內地基:P01《戒之三軸》——「禁令清單」式戒學讀法之診斷(三道門);本篇為其大乘一側之翼,對同一讀法以般若無相發動正面挑戰(承 P01:266 之前瞻一線,對標 P19 承接 DĀNA-P31 之 D1 紀律)。
  • 方法:P18《戒體與末那》——「明標所建」之發聲紀律(分判經文直陳與本論文讀出);本篇分判「罪性不在內外中間」(經說)與「形式戒之病在取相」(論文讀出),同守此紀律。
  • 理懺對偶經:本篇以維摩優波離章為理懺之經證,其對偶為《觀普賢菩薩行法經》(「眾罪如霜露」);二者同為漢傳理懺/實相懺之經典一對。
  • 前瞻:P23《三輪體空於戒》——將「罪性不可得」推展至「能犯之人/所犯之戒/所對眾生」三輪皆空之施用(本篇所止之單軸界限,後一篇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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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tnotes

  1. 參 SILA-P01《三道門診斷》§一(本卷第一部)對「禁令清單」式戒學讀法之診斷,及該文 forward-ref(P01:266)。P22 為其大乘一側之對應論述,對標 P19 承接 DĀNA-P31 之 D1 紀律一線。

  2. 參 SILA-P21《金剛經與無相戒》(第七部開卷篇)論《大般若經》淨戒波羅蜜多之「教義性鋪陳」與「corpus-silence」結構。P21↔P22 之 register 區隔詳見本篇 §一末段。

  3. 本篇核心 corpus 為《維摩詰所說經》,鳩摩羅什後秦譯,T14n0475《維摩詰所說經》Vimalakīrti-nirdeśaT14, No. 475鳩摩羅什 (後秦,406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主要徵引弟子品第三優波離章 p0541b10–c06。各引文行號隨文標出,據 CBETA 電子佛典 2024。

  4. 弟子品定位句式之逐字平行:優波離章「不在內、不在外、不在中間」(p0541b17)與羅睺羅章論出家「無彼無此亦無中間」(參 p0541c 一帶)。此處僅取以示優波離為全經破取相系列之一環(戒學一 token),不展開十大弟子全列。

  5. own-it 紀律:分判「經文直陳」與「本論文讀出」,係本卷自 SILA-P18 確立之行文規範,旨在使分析語與經證語界限分明,避免讀者誤將後設標籤當作原典術語。

  6. 「罪性本空」為本篇對維摩詰自語「彼罪性不在內、不在外、不在中間」之概括語。坊間懺文「罪性本空唯心造」八字(如通行懺儀)係懺文之意引,非《觀普賢菩薩行法經》之原文,本篇不以之為經證。

  7. 「無相之持比執相之持更具約束力」之命題於 SILA-P21 已立,本篇於罪—懺一軸予以鏡像確認,不重證其在持戒一般之成立。

  8. 入不二法門品諸菩薩之「罪福不二」三對:師子菩薩(p0550c24–c26)、弗沙菩薩「善不善……入無相際」(p0550c22–c23)、福田菩薩「罪行、不動行……三行實性即是空」(p0551b22–b24)。三者皆文殊師利入場之前所說,本篇引為旁證。文殊登場後之論述及入不二品「默然」一節,留待後卷。

  9. 趙恩秀(Eun-su Cho),論元曉之懺悔與道德責任之二文(分見《Journal of Korean Religions》2017 與《Philosophy East & West》63 卷 1 期,2013)。其論據主要取自韓國元曉《六根懺》一系文本,於本篇為跨傳統之旁證(comparandum)。

  10. 馬克瑞(John R. McRae)之《維摩詰經》英譯(BDK English Tripiṭaka,2004),直承羅什漢文層,惟將優波離段置於不二之哲學框架。

  11. 馬瑞志(Richard B. Mather),論維摩詰與中古士族佛教之一文(《History of Religions》8 卷 1 期,1968)。

  12. 史律特(Morten Schlütter),論《六祖壇經》中「無相戒」之轉化一文(Hamburg Buddhist Studies 系列,約 2017/18)。此處引為說明學術空缺之 warrant,非本篇對話之 interlocutor(對話者)。

  13. 智顗《維摩經略疏》,T38n1778《維摩經略疏》T38, No. 1778隋 智顗說 唐 湛然略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p0628b22–b25 一帶。三懺配三學、配三門(毘尼門/定門/慧門)之架構,本篇僅取以支援反廢戒論之讀法,不作天台教義疏之全幅展開(避免偏離般若無相戒之主題)。

  14. 同上,p0628c11–c15:「人有利鈍,鈍人造罪心重、懺罪心輕,輕心不能除重心罪,故令生重慚愧怖畏改隔其心,須作法取相。若利根人,正觀心〔性〕……〔是〕直除滅不擾其心」(已親校)。其要旨為:鈍人須作法、取相而懺,唯利根人正觀心性而直除滅。

  15. 玄奘《說無垢稱經》(T14n0476《說無垢稱經》(玄奘譯)Vimalakīrti-nirdeśa (Xuanzang tr.)T14, No. 476唐 玄奘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之異譯語(無垢稱/鄔波離),與羅什譯本譯語不同,係對照層,本篇正文一律不羼入。CBETA 校勘 apparatus 中所見「無垢稱」字樣為校語,非羅什經文本身。

  16. 《觀普賢菩薩行法經》,T09n0277《佛說觀普賢菩薩行法經》Samantabhadra-bodhisattva-dhyāna-cārya-dharma-sūtraT9, No. 277曇摩蜜多 (劉宋,424–442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偈「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p0393b12);散文「我心自空,罪福無主」(p0392c26);該經自名此一行法為「無罪相懺悔」(p0392c29)——三處皆已親校。維摩↔觀普賢為漢傳理懺/實相懺之經典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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