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為第八波羅蜜
英文題名:Praṇidhāna as the Eighth Perfection
在大乘的十波羅蜜系統中,願(praṇidhāna)佔據第八位。本文要問的是:願憑什麼堪稱一種「波羅蜜」?它不過是諸般修行中的一項心行,何以能與布施、持戒、般若並列為到彼岸之道?本文以瑜伽師地論、成唯識論、攝大乘論與八十華嚴《十地品》為據,論證願之所以堪稱波羅蜜,不在於它是諸行之一,而在於三事:其一,它通過了「波羅蜜」之為波羅蜜的同一檢驗——經三大阿僧祇劫之長養、自性清淨、能得菩提妙果;其二,它的本質兼含求菩提與利樂他二願,故自利利他兩面俱足;其三,它是一個「向前傾」的願,恆在引攝當來、悕求後後之智,故其位格不在「已完成」,而在「尚未到彼岸」。本文進而主張:波羅蜜之為「波羅蜜多」(pāramitā),唯識家自身的訓解是「到彼岸」而非「完成(perfection)」;以「到彼岸」讀願,遠比以「完成」讀願來得貼切——因為願正是那個尚未抵達、卻已決定了整條路之方向的力。最堪玩味者,是華嚴所記:八地菩薩入無功用、寂滅近於涅槃時,竟須諸佛以本願力前來喚起,提醒他「憶念本所誓願」。願的最高展現,不在其發起時之猛烈,而在它是一種須被持續喚起、且非自足的力。文末就「願如何在十地中成為修證之骨架」、「願力如何整合福德與般若而趣向菩提」二問設立路標,留待本部後文。
一、問題意識:為何最高地的菩薩,反須被提醒其願?
華嚴《十地品》記了一個近乎反常的場景。菩薩修到第八不動地,已入「無功用」之境——所作不待勉力而自成,如船入大海,但隨風去,不勞人力;此時其心寂滅,幾近於佛之涅槃。然而正在這最高、最寂、最不費力的關頭,十方諸佛卻齊來其前,不是讚許他的成就,而是出言提醒:
「汝當憶念本所誓願,普大饒益一切眾生,皆令得入不可思議智慧之門。」1
請先停在這句的弔詭上。一位已臻無功用、寂滅近涅槃的大菩薩,按理說早已不必被「提醒」什麼了——他的修行已到了不待功用即自運轉的地步。可諸佛偏偏要喚起的,正是他「本所誓願」。彷彿說:你已經走得這樣高、這樣寂,眼看就要停在這份寂滅裡了;但別忘了你當初發的願——眾生還在,路還沒走完。
這一幕逼出本文的核心問題:願,究竟是什麼樣的一種東西,竟然連最高地的菩薩都還須被它喚起?
倘若願只是修道初發心時一次性的「立定目標」,那麼到了八地,它早該功成身退、無須再提。但華嚴的這一幕告訴我們:願不是一個一旦發起便就此完成的德目,而是一種須被持續喚起、否則便會在寂滅中沉睡下去的力。本系列前一部已辨明:願是心之傾注決向,其所向可由求生善處節節抬升,直至向於涅槃乃至無願。2 那是從阿含的角度,看願作為一種心的方向。本文則進一層,從大乘的論典系統看:當願被正式編入十波羅蜜、佔得第八之席時,它在「到彼岸之道」中究竟居於何等位格?
本文的主張可先一語道破:願堪稱波羅蜜,不是因為它是諸行之一,而是因為它是那個序起一切行、引攝當來、且須被諸佛本願力一再喚起的「向前傾」之願。波羅蜜(pāramitā)的本義是「到彼岸」,不是「完成」;而願,恰恰是「到彼岸尚未完成」的那一種波羅蜜。下文先列論典之經據(第二節),再提煉願之位格的三重論證(第三節),繼以西方意志哲學中的相關討論相互照明(第四節),然後校正四種易滑之誤讀(第五節),末了收束並設路標(第六節)。
二、經典依據
2.1 願堪稱波羅蜜:同一檢驗的通過
要證願堪稱波羅蜜,最直接的辦法,是看它能否通過「波羅蜜之為波羅蜜」的那道檢驗。瑜伽師地論於釋十波羅蜜時,給出了一個一體適用的判準:3
「施等十法,經三大劫阿僧企耶……自性最極清淨殊勝,能得最極菩提妙果,是故說名波羅蜜多。」
這道判準有三個要點:須經三大阿僧祇劫之長養(時間之久遠)、其自性須最極清淨殊勝(體性之純淨)、且能感得最極菩提之妙果(所趣之究極)。凡施等十法皆須通過此三事,方得名為「波羅蜜多」。願既列為十法之第八,自亦須一體受檢——而它正是憑此通過,才取得波羅蜜的資格,並非沾前六度之光而被附帶列入。
同論又就「願波羅蜜」立一異門之釋,點出它的特質所在:4
「悕求後後智殊勝性,當知名願波羅蜜多。」
「後後智」者,後而又後、節節向上之智也。願之為願波羅蜜,其別相正在於它是一種「悕求後後之智」——一種恆指向尚未到手、尚在前方之殊勝的心。這一句極要緊:它把願的本質鎖定在「向前」與「未完成」上。願不是回頭清點已有,而是探身前望尚無。
2.2 願之自性:求菩提與利樂他二願
那麼願波羅蜜的「自性」具體是什麼?成唯識論給出最簡的二分:5
「願有二種:謂求菩提願、利樂他願。」
願之自性,一面是「求菩提」——向上求覺;一面是「利樂他」——向下度生。此二願恰好對應菩提心之「上求佛道、下化眾生」兩輪。願之所以堪稱波羅蜜,於此見其一端:它本身就兼攝了自利(求菩提)與利他(利樂他)兩面,而非偏於一隅的個別善行。一個能同時撐起上求與下化的心,自然有資格被列為到彼岸之道的一個專屬環節。
而成唯識論在安立波羅蜜時,又設了一道更嚴的門檻——「七最勝」:6
「要七最勝之所攝受,方可建立波羅蜜多……若非此七所攝受者,所行施等非到彼岸。」
此處須特別留意末句的措辭:不被七最勝所攝受的施等諸行,唯識家斷之曰「非到彼岸」。換言之,唯識論自身在訓解「波羅蜜多」時,所用的詞正是「到彼岸」,而非「完成」。這一訓解極關緊要,下文第三、四節將反覆回到它——因為它直接決定了我們該用什麼框架去理解「願波羅蜜」。
2.3 不動地:願波羅蜜增上
十波羅蜜與十地有一套對位:每一地各有一波羅蜜「增上」(偏勝、特別彰顯)。願波羅蜜所對的,正是第八不動地。華嚴《十地品》於不動地一段明言:7
「此菩薩,十波羅蜜中,願波羅蜜增上;餘波羅蜜非不修行,但隨力隨分。」
此句須細讀,尤須守住其下半。所謂「願波羅蜜增上」,是說八地菩薩於十度之中,以願波羅蜜為特別彰顯、特別偏勝者;但華嚴緊接著就補了一句防誤的話——「餘波羅蜜非不修行,但隨力隨分」。意即:其餘九度並非停擺不修,只是隨其力分而行,不如願度之顯耀而已。「增上」是偏勝,不是獨修;八地絕非只修願、不修餘度的一地。這道防誤之語,本文第五節還要回來釘住。
回看第一節那一幕:諸佛在八地喚起菩薩之「本所誓願」,恰好坐落在「願波羅蜜增上」這一地。八地是無功用、近寂滅之地,也正是願最須被彰顯、最不能沉睡的一地——這絕非偶合,而是十地願度對位的內在理路。
2.4 願的架構位置:助伴與引攝當來
願在十度的架構中,並非孤立的一環,而是與他度有定向的協作關係。瑜伽師地論點出願與精進之間的助伴關係:8
「為未來世煩惱輕微,心生正願……願波羅蜜多,與精進波羅蜜多而為助伴。」
願能為精進作助伴:先有「為未來世」而生的正願,精進方有所朝、有所續。願在此扮演的,是給後續之行定向、續力的角色。
更要緊的是攝大乘論對願之功能的一句界定:9
「願波羅蜜多,謂發種種微妙大願,引攝當來波羅蜜多殊勝眾緣故。」
「引攝當來……殊勝眾緣」——願的職能,是預先牽引、招攝未來修行所需的種種殊勝助緣。這正呼應了 2.1 節「悕求後後智」之說:願是一個面向未來、為未來鋪路的力。它不在當下了結什麼,而在為尚未到來者預先張開條件。
十波羅蜜中,前六度(施、戒、忍、進、定、慧)為正行之主體,後四度(方便、願、力、智)則被論典安立為「助前六度」者——願正居後四助伴之一。它的位置,從一開始就是「為前六度之圓滿牽引眾緣」的定向之力。
2.5 本願力:喚起八地菩薩的那一句
最後回到第一節的那一幕,把它放回經文脈絡。華嚴記八地菩薩入無功用、心將寂滅之際,是諸佛以「本願力」前來,喚其「憶念本所誓願,普大饒益一切眾生」(即 2.5 此段所引之 1)。這一幕之所以是本文的眼目,在於它揭示了願之位格中一個極不尋常的面向:願竟是一種「非自足」的力——它會在最高地沉入寂滅,須待外緣(諸佛之本願力)來喚,方不墜入但求自寂的歧途。下節將就此展開論證。
三、核心論證:願是「尚未到彼岸」的那一種波羅蜜
3.1 願不是前六度的附庸
把上節經據收攏,第一個須確立的判斷是:願堪稱波羅蜜,是憑其自身通過了波羅蜜的檢驗,而非因它依附於前六度。瑜伽論的三標準(三大劫、自性清淨、能得菩提妙果)是對「施等十法」一體適用的——願既在此十法之列,便是憑同一檢驗而入,不是被前六度順帶捎進來的添頭。成唯識論的二願自性(求菩提、利樂他)更進一步坐實了這一點:願本身就兼攝上求與下化,自有其飽滿的內容,不待倚傍他度方能成立。
這一判斷有其分量。在一般的印象裡,「真正的修行」彷彿都在布施、持戒、禪定、般若這些「實做」的科目上,而「發願」不過是做這些之前的一句開場白、一個心理準備。論典的安立卻不然:願自有其波羅蜜之格,自佔十度之一席。它不是序幕,它是劇中的一個角色。
3.2 後四助前六:願是定向之力
然則願在十度中的角色究竟為何?答案藏在「後四助前六」的架構裡。願(連同方便、力、智)被安立為助伴後四度,其職能不是另起爐灶地再修一套善行,而是給前六度「定向」與「續力」。
瑜伽論說願「與精進波羅蜜多而為助伴」,攝論說願「引攝當來……殊勝眾緣」——兩處合看,願的作用模式便清楚了:它是那個「先於行而為行定向、並為行牽引未來條件」的力。一個人若只是勤修六度而無大願攝持,他的修行縱然密集,卻可能像無舵之舟,力有餘而向不定。願正是給這一切之行裝上方向的那個環節。正因如此,它才配稱「序一切行之行」——它本身是一行,卻又是統攝、定向其餘諸行的那一行。這也正是它堪列波羅蜜的深層理由:能定一切行之向者,自身亦須是到彼岸之道的一個專屬環節。
3.3 「向前傾」的願:到彼岸,而非完成
到此須把 2.2 節埋下的那條線索接起來。波羅蜜多(pāramitā),唯識家自己的訓解是「到彼岸」——不被七最勝攝受的施等「非到彼岸」,這是成唯識論自身的措辭。那麼,「到彼岸」與「完成(perfection)」這兩種讀法,哪一種更貼合願?
本文主張:以「到彼岸」讀願,遠勝於以「完成」讀願。理由在願的本質是「向前傾」的。瑜伽論說願是「悕求後後智」,攝論說願是「引攝當來」——這兩句都把願鎖定在「面向尚未到來者」之上。願從不回頭清點「我已圓滿了什麼」,它總在前望「還有什麼尚未抵達」。若把波羅蜜讀成「完成」,那麼「完成之願」幾乎是自相矛盾的:一個已經完成、無可再求的願,還算什麼願?但若把波羅蜜讀成「到彼岸」,則「願波羅蜜」立刻順理成章——願正是那個尚在此岸、卻已決定了渡向彼岸之方向的力。它的圓滿,不在於它已抵達,而在於它始終向著未抵達之處傾身。
於是可以給願下一個收束性的判語:願是「尚未到彼岸」的那一種波羅蜜。它的波羅蜜性,恰恰寄寓在它的「未完成」裡——這不是缺陷,而是它的本分。
3.4 非自足之力:願須被喚起
最後一層,由八地之幕揭出,也是願之位格中最深的一筆。
若願只是一個一旦發起便自行存續的德目,那麼八地菩薩斷無被諸佛「提醒」的道理。但華嚴偏記:八地入無功用、寂滅近涅槃時,菩薩自身的願竟會沉入寂滅,須待諸佛以本願力前來喚起「憶念本所誓願」。這意味著:願不是一種一勞永逸的自足之力,而是一種會在最高處趨於沉睡、須被持續喚起方不墜的力。
這一筆極為要緊,因為它校正了一個極自然的誤想——以為願是靠願者意志自身的圓滿即可成就的東西,彷彿只要當初發得夠猛、夠純,便足以一路撐到底。華嚴的回答是否定的:縱使修到八地、入了無功用,願仍須被喚。願的最高展現,不在其發起時之猛烈,而在它被一再喚起而始終不墜。它不是自燃不熄的火,而是須有人不斷添薪、且最終須被諸佛本願力所護持的火。願之為波羅蜜,其究竟相,正是這種「非自足」——它把自己的圓滿,交託在一個比自身更大的願力場之中。
四、跨學科會通:一種「非自足」的意志之圓滿
要把「願堪稱一種圓滿,卻又非自足」這一弔詭講清楚,西方哲學中關於意志的幾條討論,可以提供幾面有用的鏡子。須先聲明:以下純為啟發性的照明,不是理論的等同。
意志的高階形態。 哲學家法蘭克福(Harry Frankfurt)區分了「一階欲望」與「二階意願」:人不僅有種種想要(想吃、想睡、想成就),還能對這些想要再起一層態度——決定自己「願意被哪一個想要所推動」。那個被認可、被願意付諸實行的高階意願,才真正界定了一個人的意志。這一區分,恰可照明願在十度中的位格:願不是與布施、持戒並列的又一項「想做的善事」,而是那個統攝、認可、定向其餘諸行的高階之意——是「序一切行之行」。亞里斯多德所謂「抉擇」(prohairesis,經審度而起、朝向某一目的之意願),以及目的之間層層相攝的架構,亦於此有相鳴處:願正是給整個修行架構封頂、定其終向的那一環。不過須立即守住一道界線:意志之分層、願與意志的關係之全幅辨析,本卷開篇另有專論,本節援引法蘭克福,僅為照明願堪居「高階定向之意」這一位格,絕不在此重申意志層級之主張。
翻譯之爭:完成,還是到彼岸? 西方佛學界對 pāramitā 一詞的迻譯,長期有兩路。一路(如孔茲 Edward Conze 之常用譯法)譯作 "perfection",即「完成、圓滿」;一路則循其字源(pāram-itā,「已至彼岸者」)讀作「到彼岸」。本文須作一分判:就「七最勝攝受方名波羅蜜」的那一層意思說,譯作「完成」未嘗不可——波羅蜜確有「臻於圓極」之義。然而一旦落到願波羅蜜,這一譯法便顯出窘迫:願在本質上是「引攝當來」「悕求後後」的向前之力,「完成之願」近乎語病。此處本文的判分並非外加,而是有唯識家自身的訓解為據——成唯識論明言不被七最勝攝受者「非到彼岸」,可見「到彼岸」本即漢傳唯識學安立波羅蜜時的本訓。以「到彼岸」讀願,是回到論典自身的語脈,而非以一套外來框架去框它。
非自足:與康德善意志之對照。 最堪對照的,是康德(Immanuel Kant)的「善意志」(good will)。康德謂:世間唯有善意志是無條件的善,它的價值不繫於它所成就的後果,而完全在於意願自身——縱然它因外緣而一無所成,它仍如珠玉自帶其全部光芒,圓滿自足於其意願之中。佛法之願,恰在此處與之分道。願不是自足的:八地菩薩自身的願會沉入寂滅,須諸佛之本願力來喚、須力波羅蜜為之續勢。願之圓滿,從不寄寓於「意願自身已足」,而恰恰寄寓於它的「不自足」——它須被更大的願力場所攝持、所喚起。這一點,正是佛法之願有別於一切「靠意志自身的純淨即可成就」之構想的關鍵:它是一種非自足的意志之圓滿。圓滿而不自足,看似矛盾,卻正是願之為願波羅蜜的究竟相——它的圓滿,不在於它能獨力撐到底,而在於它甘於被一個比自己更大的願所持。
不可還原聲明。 須鄭重指出:以上三面對照,皆只是映出輪廓的鏡子,而非被映之物本身。法蘭克福的二階意願、亞里斯多德的目的論、康德的善意志,都是對人類意志結構的哲學分析,其中並無菩提道的本體與解脫論承諾。本文借之,僅為照明「願是高階的定向之意」「波羅蜜宜讀作到彼岸」「願之圓滿在其非自足」這幾點,絕不可反推說願波羅蜜等同於任何一家西方意志哲學的立場,更不可將十度修證化約為一套意志理論。鏡能映其形,不能代其實。
五、中道校正
本節標出四條容易滑失的誤讀(以 ❌ 標義理之偏、以 ⚠️ 標文獻與名相之陷阱),以為持守中道之界樁。
❌ 「願波羅蜜增上」不是「八地只修願」。 最易生的誤解,是把華嚴「此菩薩……願波羅蜜增上」讀成「八地菩薩唯修願度、不修餘度」。華嚴自己已堵死這條岔路——緊接著就說「餘波羅蜜非不修行,但隨力隨分」。十地與十度的對位,「增上」一語通篇指的是偏勝、特彰,不是唯一、排他。每一地皆十度齊修,只是各有一度特別彰顯而已。讀者切不可因「願波羅蜜增上」一句,便想像八地是個只發願不做事的階位;恰恰相反,八地是無功用而諸行自運之地,願在其中之所以「增上」,正因為此時最須以願攝持那已近寂滅之心,使其不墜於但求自寂。
⚠️ 三詞不混:願、勝解、決定。 「願」一字,在不同脈絡下極易與兩個相鄰的名相混淆,須逐一釘清。其一,願(praṇidhāna)不是「勝解」(adhimokṣa)——後者是唯識五別境心所之一,指對所緣境的深忍印可。願之自性中固然含有欲、勝解、信等成分,但「願波羅蜜」是一個攝行定向、悕求後後的整體心行,不可逕等同於「勝解」這一單一心所。其二,願(大乘十波羅蜜之願)與南傳上座部十波羅蜜中的「決定」(adhiṭṭhāna,或譯決意)只是位次相當而非體性相同:兩套十波羅蜜表中,此一席恰好都落在第八位(這是值得記下的一個結構巧合),但所指之心行不盡相同——大乘之願偏「向覺與度生之大願」,上座部之決意偏「於所立目標堅定不移之決」。位次的對應不等於名相的等同,不可逕相嫁接。其三,願(praṇidhāna)與前一部所論之「無願」(apraṇihita,三解脫門之一)方向恰好相反:前者是傾注決向,後者是不再傾注於任何「有」。二者梵語雖同根,意趣相對,2 讀時切不可因字面相近而互滲。
⚠️ 「波羅蜜」之譯名:到彼岸非完成。 承第四節,須再次釘住:本文於願波羅蜜處主張以「到彼岸」而非「完成(perfection)」讀 pāramitā,此一判分有成唯識論「非到彼岸」之自訓為據,並非本文自設。讀者於他處見「波羅蜜=圓滿/完成」之譯,不必視為錯誤——就「臻於圓極」一義言,此譯亦通;惟落到願波羅蜜這一具體環節,「到彼岸」之讀法方能安頓願「向前未竟」之本質。二訓各有所適,不可執一以非他。
⚠️ 上座部「決定波羅蜜」之文獻處理。 上節既提及南傳十波羅蜜以「決定」(adhiṭṭhāna)居其一,須就文獻來源作一誠實交代。此一名目之相關巴利典據(如本生、佛種姓、所行藏所述之決定波羅蜜),其現存之漢字譯本,主要見於二十世紀之現代譯叢(元亨寺版《漢譯南傳大藏經》),屬版權未公有之現代翻譯。本文之體例,於此類現代譯本只承認其存在、述其義趣,而不嵌引其原文;如須徵引,則回溯巴利原典之 PTS 頁碼標示。故上文論及上座部之決定波羅蜜,皆為義理性的對照陳述,不附現代譯本之逐字引文——此為本書系一貫之來源紀律,非於此處獨設。
六、結論
精要重述。 願堪稱第八波羅蜜,憑的是三事:它通過了「波羅蜜之為波羅蜜」的同一檢驗(三大劫、自性清淨、能得菩提妙果),故非前六度之附庸;它的自性兼含求菩提與利樂他二願,故自利利他俱足;它是一個「悕求後後、引攝當來」的向前之力,故其位格在「尚未到彼岸」而非「已完成」。波羅蜜多者,唯識家自訓為「到彼岸」;以「到彼岸」讀願,方見願正是那個尚在此岸、卻已決定了渡向之方向的力。而願之究竟相,由八地之幕揭出,是一種「非自足」:縱修至無功用之高地,願仍須被諸佛之本願力喚起而不墜。一言以蔽之——願是尚未到彼岸的那一種波羅蜜,而它的圓滿,不在自足,在被持守。
義理指引。 由此可得一個方向性的辨認:願不是修行的開場白,可發過便忘;它是貫穿全程、須被一再喚起的定向之力。修行於願上的著力處,因此不在「當初發得夠不夠猛」,而在「能否一再地憶念、喚起、不令其在寂滅或疲怠中沉睡」。八地菩薩尚須諸佛來喚,何況初心。願之存續,從來不是靠一次性的猛利,而是靠相續的喚起,與一個比自身更大的願力場之護持。
開放問題。 然而本文止於願之「位格」,尚有兩問懸而未決。其一,願既堪為波羅蜜、既與不動地對位,那麼在十地的整個修證歷程中,願是如何具體地構成其架構骨架的?菩薩入地之初所發之大願,與十地之次第究竟是何種關係?其二,本文已言願是「定向之力」,但這力如何運作?它如何在福德之積與般若之照之間斡旋,使二者不相妨而同趣於菩提?此二問,一關乎願之架構,一關乎願之力用,皆非本文位格之論所能盡。其詳,留待本部後文續論。
參考文獻
一、佛教原典 Primary Buddhist Sources
- 《瑜伽師地論》,彌勒菩薩說,唐玄奘譯,《大正藏》第30冊,No. 1579。
- 《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唐實叉難陀譯,《大正藏》第10冊,No. 279。
- 《成唯識論》,護法等菩薩造,唐玄奘譯,《大正藏》第31冊,No. 1585。
- 《攝大乘論本》,無著菩薩造,唐玄奘譯,《大正藏》第31冊,No. 1594。
- 巴利對照(僅作義理對照,不嵌原文):上座部十波羅蜜(dasa pāramī)中之決定波羅蜜(adhiṭṭhāna-pāramī),見《本生》(Jātaka)、《佛種姓》(Buddhavaṃsa)、《所行藏》(Cariyāpiṭaka)相關處,採 PTS reference 標示。
二、現代學術著作 Modern Scholarship
- Frankfurt, Harry G.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68, no. 1 (1971): 5–20.(一階欲望與二階意願之分)
- Kant, Immanuel.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1785).(善意志之自足性說)
- Conze, Edward. Buddhist Thought in India. London: Allen & Unwin, 1962.(pāramitā 譯作 "perfection" 之代表)
- Nattier, Jan. A Few Good Men: The Bodhisattva Path according to the Inquiry of Ugra.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03.(菩薩道與波羅蜜系統之研究)
三、經論索引 Sūtra & Śāstra Index
| 簡稱 | 全名 | 大正藏/PTS 編號 | 造/譯者 |
|---|---|---|---|
| 瑜伽 | 瑜伽師地論 | T1579《瑜伽師地論》Yogācārabhūmi-śāstraT30, No. 1579玄奘 (唐,646–648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30冊) | 彌勒說·玄奘譯 |
| 80華嚴 | 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卷本) | T0279《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Avataṃsaka-sūtra (80-fascicle)T10, No. 279實叉難陀 (唐,695–699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10冊) | 實叉難陀譯 |
| 成唯識 | 成唯識論 | T1585《成唯識論》Vijñaptimātratā-siddhi-śāstraT31, No. 1585玄奘合糅 (唐,659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31冊) | 護法等造·玄奘譯 |
| 攝論 | 攝大乘論本 | T1594《攝大乘論本》(玄奘譯)Mahāyānasaṃgraha (Xuanzang tr.)T31, No. 1594無著菩薩造 唐 玄奘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31冊) | 無著造·玄奘譯 |
| 決定波羅蜜 | adhiṭṭhāna-pāramī | Jā / Bv / Cp(PTS) | —(巴利對照·不嵌原文) |
系列論文交叉引用索引
本篇承前篇《有所求與無所求之願》(P05),由「願作為心之方向」轉入「願作為十波羅蜜之第八」,論願之位格——憑同一波羅蜜檢驗而立、兼自利利他二願、為向前未竟之力、且為非自足之力。本篇開「願為波羅蜜」一部(Part III)之首,立願之位格;其下二篇將分論願於十地修證中之架構骨架,與龍樹所示願之力用(願力如何整合福德與般若而趣向菩提),位格、架構、力用三者合而封此一部。願之為意志高階形態之全幅辨析,本卷開篇另有專論,本篇不重述。
Footnotes
-
《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卷三十八,《十地品》第八不動地,《大正藏》第十冊,No. 279,頁 199a。此即諸佛以本願力喚起入無功用、近寂滅之八地菩薩之文。 ↩ ↩2
-
參本系列前篇《有所求與無所求之願——阿含中「願」(paṇidhi)的方向光譜》(Part II · P05)。該篇論證願是心之傾注決向,其所向可由求生善處節節抬升至向於涅槃,而三解脫門之「無願」(appaṇihita / apraṇihita)為此光譜之無所求極,與本篇所論之願(praṇidhāna)方向相對而梵語同根,須分辨不混。 ↩ ↩2
-
《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三,彌勒菩薩說,唐玄奘譯,《大正藏》第三十冊,No. 1579,頁 566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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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三,《大正藏》第三十冊,No. 1579,頁 565c。「後後智」謂後而又後、節節增上之智;「悕求」即希求、傾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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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卷九,護法等菩薩造,唐玄奘譯,《大正藏》第三十一冊,No. 1585,頁 51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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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卷九,《大正藏》第三十一冊,No. 1585,頁 51b–c。「七最勝」為唯識家安立波羅蜜之七種攝受條件;末句「非到彼岸」一語,為本文主張「波羅蜜多=到彼岸」之自訓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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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卷三十八,《十地品》第八不動地,唐實叉難陀譯,《大正藏》第十冊,No. 279,頁 201a。「增上」謂偏勝、特彰,非謂排他獨修;下半句「餘波羅蜜非不修行,但隨力隨分」為防誤之語,須與上半合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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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五,《大正藏》第三十冊,No. 1579,頁 731a。此處明願波羅蜜與精進波羅蜜之助伴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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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大乘論本》卷二,無著菩薩造,唐玄奘譯,《大正藏》第三十一冊,No. 1594,頁 146a。「引攝當來……殊勝眾緣」明願預牽未來修行助緣之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