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 願卷六第三部 · 願波羅蜜共20篇之第7

願為路之骨架

英文題名:The Ten Vows of the Ten Grounds

作者: 釋慧鏡
日期:
版本: 1.0
授權: CC BY-NC-SA 4.0
編號: PRANIDHANA-P07
摘要

菩薩一登初地(歡喜地),所做的第一件事不是修某一行,而是「發十大願」。本文以《華嚴·十地品》(八十華嚴卷三十四)所載歡喜地十大願為據,主張這十願不是修行路上有待逐一打勾的清單,而是十地修證的「架構性骨架」(architectural spine):願先於行、且導引行與智。本文循三層經論逐步立論——先以本經「以此十願門為首,滿足百萬阿僧祇大願」確立十願的綱領地位;繼以世親《十地經論》「挍量勝有三種,一者願勝」確立願在「願、行、果」三勝中居首,並以「一一願中有百千萬阿僧祇大願以為眷屬」揭示願生願的結構;再以澄觀《華嚴經疏》「行智由願導故所以最勝」與「十願不出此十」確立一切願皆攝於此十。全文的關鍵落在第十願的「無盡」收束:「若眾生界盡,我願乃盡……而眾生界不可盡故,我此大願善根無有窮盡。」這一句把整座骨架鎖成一個「永不閉合」的框——願之所以堪為路的骨架,正因它以「終點條件永不成立」為其結構特徵。本文並借當代行動哲學的計畫理論與承諾理論相互照明,指出這些理論皆預設「承諾可被履行完畢或解除」,唯獨缺一個「刻意被造成永不閉合」的位置;而十地十願恰恰填的就是這個位置。

一、問題意識:為何路的起點是一串願?

依《華嚴經》所示菩薩道的次第,菩薩登上第一地——歡喜地——之後,緊接著做的不是布施,不是持戒,不是入定,而是「發大願」。整整一段十大願的文字,被安放在初地的入口處,像是路一開頭就豎起的一排路標。這就帶出一個容易被忽略卻相當根本的問題:為什麼一條修行的「路」,它的起點竟是一串「願」?

按一般的直覺,願像是一份待辦清單:我願供養諸佛,於是去供養;我願受持正法,於是去受持;逐項做到,逐項劃掉,路便這麼走完了。若真如此,那麼這十大願在結構上就只是「十地全部修行內容」的一份預告目錄,本身並無獨立的份量——真正要緊的是後面的「行」,願不過是行的標籤。

本文要主張的恰好相反。十大願不是十地修行的目錄,而是十地修行的骨架:它不是被路一項項列出的內容,而是先把路撐起來、並在全程導引著路的那個結構。願先於行而立,導著行與行所依的智一路前行;更關鍵的是,這座骨架的最後一根樑——第十大願的「無盡」收束——並不把結構封死,反而刻意讓它永遠不閉合。於是「路」之所以成其為路,不是因為它終將被走完,而是因為它一開頭就被一個「永不走完」的願給撐開了。

下文的論證分三層推進。第二節先回到本經,看歡喜地十大願如何被經文自身定位為「為首」之願(第三節續以世親、澄觀兩重論疏層層加固)。第四節借當代行動哲學的計畫與承諾理論作一面鏡子,照出「願作為骨架」這一命題在西方意向理論中既有對應、又有一處關鍵的空缺。第五節校正三種容易滑入的誤讀。第六節收束於第十願的「無盡」,並為本卷後段預埋路標。

需要在開篇就立起的一道界限是:本篇所論的「十大願」,是《華嚴·十地品》初地菩薩所發的十願(供養諸佛、受持正法、請轉法輪、修菩薩行、成熟眾生、承事供養、淨佛國土、不離菩薩、利益眾生、成等正覺),與《普賢行願品》的「普賢十大願」(禮敬諸佛、稱讚如來、廣修供養……)並非同一套。 兩套願出自兩經、結構不同,普賢十願屬本卷第六部的主場,此處不混。讀者若在後文見到「禮敬諸佛、廣修供養」之語,那是走錯了願;本篇通篇只談十地之十願。

二、經典依據:十願「為首」

2.1 歡喜地:發願是初地的第一件事

《華嚴經·十地品》在描述菩薩證得歡喜地之後,隨即記其發起十大願。經文先總述初地菩薩之發願氣象:

「佛子!菩薩住此歡喜地,能成就如是大誓願、如是大勇猛、如是大作用。」1

這裡值得留意的措辭,是「大誓願」與「大作用」並舉。願不是一種靜態的心理傾向,而是被描述為一種「能成就」的「作用」——它是要起作用的、要撐起後續一切的。緊接著經文便逐一列出十大願,每一願皆以「願一切」「願受」「願請」起句,所緣遍及一切佛、一切法、一切剎、一切眾生,且每一願都以「廣大如法界、究竟如虛空、盡未來際、盡一切劫」這樣的句式封邊。十願所涵的範圍,從一開始就被撐到了極限。

2.2 「以十願門為首」:綱領地位的經證

但真正把十願從「十條願望」抬升為「骨架」的,是下面這一句經文。在列竟十大願之後,經文作了一個總收:

「以此十願門為首,滿足百萬阿僧祇大願。佛子!此大願以十盡句而得成就。」2

「以十願門為首」——這五個字是本節的樞紐。它說的不是「十願是百萬大願裡的其中十條」,而是「十願是百萬大願的綱領與首腦」:百萬阿僧祇的種種別願,皆以這十願為總綱而得以滿足、得以統攝。一張綱舉而萬目張,這正是骨架之於血肉的關係——骨架不是身體的一部分零件,而是讓所有零件得以各安其位的那個結構。十願之於菩薩的一切別願,正是如此。

至於句末「此大願以十盡句而得成就」中的「十盡句」,是指緊接其後的十句「若……盡,我願乃盡」的排比——這正是第十願「無盡」收束的所在,本文留待第六節細論。此處先記下:十願的「成就」,恰恰是靠十句「盡」的條件句來界定的,而那些條件,下文將見,沒有一個會真正成立。

三、核心論證:三重論疏層層加固

本經自身已立下「為首」一義。但要看清「願為骨架」這一命題的全幅力量,須再上兩重論疏——世親的《十地經論》與澄觀的《華嚴經疏》。前者從「願、行、果三勝」的判攝中,把願擺到了行與果之前;後者則直接點出「行智由願導」,並把一切佛願都收歸於此十。

3.1 世親:願居「三勝」之首

世親在《十地經論》中,為初地立了一個「挍量勝」(即比較其殊勝處)的三分架構:

「挍量勝有三種:一者願勝,二者修行勝,三者果利益勝。何者願勝?所謂十大願。」3

請注意這三者的排序:願、修行、果。這不是隨意的並列,而是一個有方向的次第——願在最前,修行居中,果利益殿後。世親明白地把「十大願」指認為「願勝」之所指。換言之,在初地的全部殊勝裡,第一重殊勝不是修行的殊勝,也不是所得果報的殊勝,而是願的殊勝;而願之所以能殿其首,正因為它是修行與果報得以展開的前提。這就從論疏的層面,把本經「以十願門為首」的「首」字,落實成了一個結構性的先後關係:願先於行,行先於果。

世親更進一步,揭示了願的內部結構並非十條平列的單線,而是一種會自我繁衍的網:

「此十大願,一一願中有百千萬阿僧祇大願以為眷屬故。」4

「眷屬」一詞用得極好。它把十大願與百千萬別願的關係,描述成一種「親族繁衍」的關係:每一大願都不是孤立的一條,而是一族願的家長,底下統攝著無量的子願、孫願。這與本經「以十願門為首,滿足百萬阿僧祇大願」是同一個意思的兩種說法——本經從「綱領」的角度說十願統百萬,世親則從「眷屬」的角度說一願生百千萬。願不是一份扁平的清單,而是一個會層層展開的、有生成性的結構。骨架之為骨架,正在於它能撐起並組織起遠多於它自身的東西。

3.2 澄觀:行智由願導

若說世親立的是願的「位序」(願在三勝之首),那麼澄觀在《華嚴經疏》中立的,就是願的「功能」——願是做什麼的。澄觀的判語極為精要:

「起十大願即是願勝……此中行智由願導故所以最勝。」5

「行智由願導」——這五個字是「願為骨架」命題在功能層面的最強表述。它說:菩薩的「行」與「智」,是被「願」所導引的。願不只是在時間上先於行(如世親所立),更在功能上統御著行與智的方向:行往哪裡去、智照向何處,是願在替它們定向。這就把願從一個「最先發生」的事件,提升為一個「全程在場」的導引者。骨架不只是先把房子撐起來的那一刻才在場,它是房子站立的每一刻都在承重。願之於行智,亦復如是——它不是發過一次就退場的起點,而是一路導著行智前行的脊樑。

澄觀還立了一個更大膽的論斷,把這座骨架的涵攝面推到了極致:

「……十願不出此十故……如成正覺願則攝藥師十二上願;如淨土願則攝彌陀四十八願等。」6

這句話的意思是:佛教傳統中種種著名的大願,都不出這十願的範圍。藥師佛的十二大願,可以收攝在第十「成等正覺願」之下;阿彌陀佛的四十八願,可以收攝在「淨佛國土願」之下。澄觀在此把歡喜地十願立為一切佛願的「總綱之總綱」:不論後世各經各佛所發之願如何繁富,其結構都不外乎這十個願門。若世親說「一願生百千萬眷屬」是就一位菩薩的願網而言,那麼澄觀說「十願不出此十」則是就整個佛教願海而言——前者向內繁衍,後者向外統攝,兩者合起來,便把這十願坐實為願之所以為願的那副普遍骨架。

至此,三重經論已把「願為骨架」一義層層立穩:本經立其「為首」(綱領),世親立其「居先」(位序)與「生眷屬」(生成),澄觀立其「導行智」(功能)與「攝諸願」(普遍)。願不是路上的一段,願是路的結構。

四、跨學科會通:一個「刻意永不閉合」的承諾

行文至此,「願為骨架」一義已在經論層面立穩。本節嘗試把它與當代西方行動哲學中的若干理論並置,看看這一義理在另一套語彙裡能被照亮到什麼程度,又在哪裡照不進去。需先聲明:以下純屬「啟發性的相互照明」(heuristic illumination),非謂佛法的願與西方意向理論在義理上等值;二者的根本旨趣——一為盡未來際度盡眾生的菩薩願,一為描述有限生命中個體如何行動——並不相同,不可化約。設此一節,只為借一面異質的鏡子,把「願為骨架」這一命題裡那個最特異之處逼顯出來。

4.1 計畫理論:作為「下游推理之框架」的願

當代行動哲學家布拉特曼(Michael Bratman)在《意向、計畫與實踐理性》(Intention, Plans, and Practical Reason, 1987)中提出一個著名的論點:意向(intention)不只是一種對未來行動的預測,它是「計畫的構成單元」(building blocks of plans)。一旦我立定一個意向,它便不再是每次都要重新權衡的選項,而是成為我後續一切審議的框架——它替我「框定下游的推理」(frame downstream reasoning),我此後的種種具體盤算,都在這個已立定的計畫之內展開,而不必、也不應每一步都回頭重新質疑這個計畫本身。

這一描述,與「願導行智」之間有相當切近的呼應。十地菩薩之發十大願,正像是立定了一個總計畫(master plan):此後的種種別願與行門,都是在這十願所框定的方向裡展開的子審議;行者不必在每一個當下重新追問「我究竟要往哪裡去」,因為那個方向,願在一開頭就已替整條路框定了。「以十願門為首,滿足百萬阿僧祇大願」——這「為首」的綱領,與布拉特曼「計畫框定下游推理」的描述,在「總綱組織子審議」這一結構特徵上,可謂若合符節。世親「一願生百千萬眷屬」的繁衍結構,亦可在此得到一種「計畫展開為子計畫」的對照。

4.2 承諾的「可履行」與「可解除」:一處關鍵的落差

然而,正是在這切近的呼應裡,藏著一處決定性的落差,而這落差恰恰是本篇命題的要害所在。

布拉特曼的計畫,其常態是有待被履行完畢的(meant to be discharged):一個計畫一旦達成,它就功成身退,從我的意向庫存裡被劃掉。計畫的價值,正在於它指向一個會到來的完成點。一個永遠無法被履行完畢的計畫,對布拉特曼的理論而言是有缺陷的(defective)——它違背了計畫之為計畫的目的。

吉爾伯特(Margaret Gilbert)的「聯合承諾」(joint commitment, On Social Facts, 1989)給出另一種承諾模型:承諾構成一個共同主體(a shared subject),它不是私人的決意,而是把「我們」構成為一個整體的東西。這與十大願「與一切眾生共」的無盡氣象有相通處——願確乎構成了一種「菩薩與眾生」的共在關係,而非孤立的私人立志。但吉爾伯特的聯合承諾,原則上是可被解除的(releasable),且其締約方是能共同審議、能彼此同意解除的有限主體。

科斯嘉(Christine Korsgaard)的「自我構成」(self-constitution, Self-Constitution, 2009)則提供第三種視角:行動構成行動者,我藉著我所承擔的「實踐身分」(practical identity)把自己構成為一個統一的行動主體。這一點與「菩薩被其十願所構成」高度契合——菩薩之為菩薩,正是被這十願所界定的。但科斯嘉的自我構成,其旨趣在於把當下這個分裂的、有待統一的行動者收攏為一(unifying);它的結構裡,沒有一個「形式上即永遠開放」的位置。

三家各有所長,也各有其共同的預設:無論是布拉特曼計畫的「履行完畢」、吉爾伯特承諾的「可被解除」,還是科斯嘉自我構成的「收攏為一」,它們都以某種形式的完成或閉合為承諾的歸宿。承諾之為承諾,在這三套理論裡,總是朝著一個會閉合的點而立的。

4.3 缺的那個位置:刻意建造的不閉合

而這,正是十地十願在西方承諾理論的版圖上,落腳的那一處空缺。

第十大願——「成等正覺願」——以一段「無盡」的收束作結(詳見下節):眾生界、世界、虛空界……若這一切有盡,我願方盡;然而這一切不可窮盡,所以我這大願的善根,亦無有窮盡。換言之,第十願刻意把自己的「終止條件」設定在一個原則上永不成立的事態上。這不是因為菩薩力有未逮、走不到終點,而是這個願在設計之初,就把「永不閉合」寫進了它的結構裡。

回到三家理論的語彙:它們都有一個「框定下游推理」的位置(這一點願完全填得進去),但它們都沒有一個「刻意被造成永遠不會閉合的框」的位置。對布拉特曼,永不完成的計畫是缺陷;對吉爾伯特,承諾終究可解除;對科斯嘉,自我構成趨向收攏為一。一個「以終點永不成立為其完成」的承諾,在這三套以完成、解除、統一為歸宿的理論裡,找不到合適的格子可放。

這並不證明西方理論「錯了」——它們所描述的,本就是有限生命中個體如何行動的常態,在那個範圍內它們是準確的。這只是顯示:十地十願所佔的那個結構位置,是這些理論的座標系裡尚未標出的一格。願之所以堪為「路的骨架」而非「路上的清單」,其最深的理由就在這裡——清單會被劃完,骨架不會;而這副骨架的最後一根樑,是被刻意焊成永不閉合的。

五、中道校正

本篇所論涉及若干容易滑入的誤讀,於此校正三條,以明邊界。

❌ 誤讀一:把十地十願與普賢十大願混為一談。 這是本篇開篇即立的首要界限,於此重申。十地之十願(供養諸佛、受持正法、請轉法輪……成等正覺)出自《華嚴·十地品》,是初地菩薩所發;普賢十大願(禮敬諸佛、稱讚如來、廣修供養……普皆迴向)出自《普賢行願品》,屬本卷第六部所論。兩套願出自兩經、列目不同、結構各異,不可互代。雖然澄觀說「十願不出此十」、可以「成正覺願攝藥師、淨土願攝彌陀」,但那是說後世諸佛之別願可被歡喜地十願在結構上統攝,並非說普賢十願就是十地十願——統攝關係不是等同關係。

⚠️ 校正二:「為首」「願勝」是結構上的居先,不是價值上的獨尊。 說願在「願、行、果」三勝中居首、說「行智由願導」,講的是願在結構與功能上的先導地位,絕非說行與智可以省略、或不如願重要。願若不落實為行,便只是空願;智若不被願導,行也無方向。三者是一個「願導行、行依智、智成果」的連動結構,願居其首是就「定向」這一功能而言,不是要把行與智貶為附庸。讀者切莫由「願勝」滑向「唯願論」。

⚠️ 校正三:第十願的「無盡」是結構特徵,不是勵志口號。 後文將見的「眾生界不可盡故,我此大願善根無有窮盡」,極易被誤讀成一句激勵人心的標語——彷彿在說「永不放棄、堅持到底」。但這句話的份量不在情緒的高昂,而在邏輯的精確:它是在陳述一個願的終止條件之結構——終止條件被設定在一個永不成立的事態上,故願在邏輯上不竭。把它讀成勵志口號,便錯失了它真正的鋒芒:願之不竭,不是靠意志撐住的,是被結構保證的。此一「無盡」與「念念相續」之展開,屬本卷後段(與懺門相關篇章)的主場,本篇只點出其在第十願的結構定位,不展開其修證義。

此外須附帶一筆界限:第四大願(修菩薩行願)的經文中,原文含有「總、別、同、異、成、壞」六相之語。六相義的詮解別有其主場(屬本書系布施門相關篇章所論),本篇縱引及第四願全文,亦不就六相作義理的展開,僅取其作為十願之一的結構位置。

六、結論:以永不閉合為其完成

本篇的核心發現可一句重述:歡喜地十大願不是十地修行的待辦清單,而是十地修證的架構性骨架——願先於行(世親「願勝」居三勝之首)、導引行智(澄觀「行智由願導」)、且統攝百萬別願(本經「以十願門為首」、世親「一願生百千萬眷屬」、澄觀「十願不出此十」)。而這座骨架最特異之處,在於它的最後一根樑被刻意焊成永不閉合。第十大願以一段「無盡」收束全局:

「若眾生界盡,我願乃盡;……而眾生界不可盡……故,我此大願善根無有窮盡。」7

這一句把整座骨架鎖死成一個「永不閉合的框」。它的形式是一個條件句——「若A盡,則我願盡」——但所設的條件A(眾生界、乃至世界、虛空界、法界),是一個原則上不可窮盡的事態。於是這個條件句的後件(我願盡)永遠不會被觸發,願便在邏輯上永無竭盡之時。願不是因為走不到終點而「碰巧」沒完成,而是它一開頭就把終點設在了一個不會到來的地方。「以永不閉合為其完成」——這是十願骨架的封頂句,也是「願為路之骨架」一義最深的落腳。

這裡須校正一個關於「盡」字的常見誤讀。世親早已替我們把這個字辨析清楚:

「此事已說盡者,示現不斷盡,非念念盡故。」8

也就是說,經中所言的「盡」,意指「不間斷地相續至盡未來際」(不斷盡),而非「念念之間即告窮竭」(念念盡)。「無盡」的「盡」,不是熄滅之盡,而是「綿延至無盡之際」的那種「盡未來際」之盡。願之無盡,因此不是一種疲憊的、勉力支撐的「還沒結束」,而是一種結構上本然如此的「永遠在相續」。

就修行的指引而言,這一結構讀法可化解一個常見的修行困頓:面對「眾生無邊誓願度」這樣的大願,行者極易生起一種薛西弗斯式的徒勞感——既然永遠度不盡,發這願豈非註定失敗?十願的骨架讀法給出的回應是:願的不可完成,不是它的失敗,恰恰是它的修行性之所在。一份會被劃完的清單,劃完之日即是它退場之時;而一座永不閉合的骨架,正因其不閉合,才能盡未來際地撐持著這條路、導著行智一路前行。願之為願的力量,不在它終將兌現,而在它永遠在定向。

留給後文的開放問題:本篇立的是十願作為「架構之骨」的結構面,而那根「永不閉合」的封頂樑——第十願的無盡,以及它如何在「念念相續、無有間斷」的修證中被實際撐持——其充分的展開,須俟本卷後段論四弘誓願之「不可完成性」、論普賢行願之「念念相續」處方能完成。本篇於此只立其結構之定位,為後文預埋一處路標:當「願永不閉合」這一結構特徵,從「十地骨架」的靜態描述,走向「念念相續」的動態修證時,它將如何把一個「一次發起之點」,轉成一條「盡未來際相續之線」?此問,留待後文。



參考文獻

一、佛教原典 Primary Buddhist Sources

  • 《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卷三十四,十地品,唐實叉難陀譯,《大正藏》第10冊,No. 279。
  • 《大方廣佛華嚴經》(六十華嚴)卷二十三,東晉佛馱跋陀羅譯,《大正藏》第9冊,No. 278。
  • 《十地經論》卷三,天親(世親)菩薩造,後魏菩提流支等譯,《大正藏》第26冊,No. 1522。
  • 《大方廣佛華嚴經疏》卷三十四,唐澄觀撰,《大正藏》第35冊,No. 1735。

二、現代學術著作 Modern Scholarship

  • Bratman, Michael E. Intention, Plans, and Practical Reas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 Gilbert, Margaret. On Social Fact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9.
  • Korsgaard, Christine M. Self-Constitution: Agency, Identity, and Integr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三、經論索引 Sūtra & Śāstra Index

簡稱全名大正藏編號造/譯者
八十華嚴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卷本)T0279《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Avataṃsaka-sūtra (80-fascicle)T10, No. 279實叉難陀 (唐,695–699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10冊)唐·實叉難陀譯
六十華嚴大方廣佛華嚴經(六十卷本)T0278《大方廣佛華嚴經》(六十華嚴)Avataṃsaka-sūtra (60-fascicle)T9, No. 278佛陀跋陀羅 (東晉,418–420 CE)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9冊)東晉·佛馱跋陀羅譯
十地經論十地經論T1522《十地經論》Daśabhūmika-sūtra-śāstraT26, No. 1522天親菩薩造 後魏 菩提流支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26冊)天親菩薩造,後魏·菩提流支等譯
華嚴經疏大方廣佛華嚴經疏T1735《大方廣佛華嚴經疏》T35, No. 1735唐 澄觀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第35冊)唐·澄觀撰

系列交叉引用 Cross-Reference Index

  • 願波羅蜜的位格(願為十波羅蜜第八、不動地願增上):見本卷第三部前篇《願為第八波羅蜜》(PRANIDHANA-P06)。本篇承其「願之位格」,落地為十地起點之「願之骨架」。
  • 歡喜地之布施面:歡喜地之施(入位閘檻)屬本書系布施門相關篇章;本篇與之同為歡喜地,然取「願面」(十地骨架),施面不重講(鄰篇互見)。
  • 六相義(總別同異成壞):第四大願經文所含六相之語,其義解屬本書系布施門相關篇章;本篇引第四願而不展開六相。
  • 「無盡/念念相續」之展開:第十願「無盡」之動態修證面,承本書系懺門相關篇章,並俟本卷後段論四弘誓願之「不可完成性」與普賢行願之「念念相續」處細論;本篇只立其結構定位。

Footnotes

  1. 《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卷三十四,十地品第二十六之一,歡喜地,《大正藏》第10冊,No. 279,頁181中。

  2. 同前,頁182中。「十盡句」指緊接其後之十句「若……盡,我願乃盡」排比,為第十願「無盡」收束之所在(見腳注7)。

  3. 《十地經論》卷三,天親(世親)菩薩造,後魏菩提流支等譯,《大正藏》第26冊,No. 1522,頁138中。

  4. 同前,頁141上。

  5. 《大方廣佛華嚴經疏》卷三十四,唐澄觀撰,《大正藏》第35冊,No. 1735,頁761中。

  6. 同前,頁764下。澄觀此語立歡喜地十願為一切佛願之總綱,謂藥師十二願可攝於成正覺願、彌陀四十八願可攝於淨土願等。

  7. 《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華嚴)卷三十四,《大正藏》第10冊,No. 279,頁182中。此處引文為條件句之略形;其完整排比兼及世界、虛空界、法界、涅槃界、佛出現界、如來智界、心所緣界、佛智所入境界界、世間轉法轉智轉界等十句,皆作「若……盡,我願乃盡;而……不可盡故,我此大願善根無有窮盡」。另六十華嚴卷二十三(《大正藏》第9冊,No. 278,頁545中)作「一者眾生不可盡……我諸願善根亦不可盡」之編號異譯,文異而義同,此處依八十華嚴。

  8. 《十地經論》卷三,《大正藏》第26冊,No. 1522,頁141中。

Paper:* PRANIDHANA-P07 · 願為路之骨架 · **PRAṆIDHĀNA · Part III · Vow as a Perfection

Author:* 釋慧鏡 (Shi Huijing) · *Project:* 指月 / Pointing-at-the-Moon · *Series:* The Six Practice Gates (六行門)

License:* CC BY-NC-SA 4.0

CBETA 校對:* 全文引用均依 CBETA 電子佛典核校(《大方廣佛華嚴經》〔八十卷本〕T0279、《十地經論》T1522、《大方廣佛華嚴經疏》T1735、《大方廣佛華嚴經》〔六十卷本〕T0278)。

Repository:* https://github.com/pointing-at-the-moon/six-practice-g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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