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事鈔為定典
英文題名:Daoxuan's Vinaya Compendium as the Source
一部《四分律》六十卷,自部派律典譯出以還,本是「因事制律」之經卷——以四十餘代王統世系開篇,以四種受戒法之先後廢立鋪陳,以一條一條的緣起、制戒、隨制累積戒條。何以這部龐然律典,在東亞並未直接成為僧團日用之依準,反而是唐代道宣刪削增補而成的《行事鈔》,坐穩了一千三百年的定典之位?本文主張:《行事鈔》並非律典之節錄摘要,而是道宣以「受隨二戒」為脊柱,將整部四分律重新組織為可操作之綱要——「受」是一次領納戒體之「要期思願」,立其根本;「隨」是盡此一生持犯防非之「稱願修行」,成其行用;「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本文進而指出,此一綱要之所以能成定典,既賴其架構(道宣自宣「義張三位」之三卷設計與「刪繁補闕」之編纂法),亦賴其判教(元照《資持記》傳述道宣《業疏》所立「三宗判」與「五義分通」,判四分為假名本宗、下旁收有部、上終會圓乘)。戒體本體之三家辯難(色法、非色非心、種子)為前篇 SĪLA P16 主場,本文僅取其作為受戒所立「受體」之結構性安置,不重述其本體爭論。據此,《行事鈔》之千年權威,其切近之因不在某一義理結論,而在受隨二戒這一組織原則所成就的「可持續操作」本身。
一、問題意識:何以《行事鈔》成定典,而《四分律》不成?
設想一位初學律者,手持兩部書。一部是姚秦佛陀耶舍與竺佛念合譯的《四分律》六十卷:它從「大人王」一脈四十餘代王統世系講起,直至悅頭檀、菩薩、羅睺羅,再敘見諦受、善來受、三語受、白四羯磨受四種受具足戒之法,每一法皆以「自今已去」承前而廢後;戒條則一條一條地,先說某比丘犯某事之緣起,再說佛因事而結戒,再說後來如何隨機增補。這是一部如實記錄「因事制律」歷程的律典——它富於受戒之「事」,卻沒有把全律組織成一張可供日用檢索的地圖。
另一部,是唐代道宣(596–667)的《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以下簡稱《行事鈔》)。翻開它,讀者立刻被告知全書如何分卷、哪一篇講僧團共行、哪一篇講個人持犯、哪一篇講雜行接俗;受戒之所以為受戒、持犯之所以為持犯,皆有綱領可循。
歷史給出的答案是清楚的:在東亞,直接被僧團奉為日用準繩、被後世註家層層疏解、被鑑真東渡傳入日本而開出一宗的,不是那部六十卷的根本律典,而是這部刪補而成的《行事鈔》。律宗雖有南山(道宣)、相部(法礪)、東塔(懷素)三家並起,而獨南山一系綿延千年不墜。問題遂尖銳起來:一部「摘要」,何以能凌駕其所摘的「原典」,成為一千三百年的定典?
本文的回答是:《行事鈔》之所以能成定典,正因為它根本不是摘要。它是一次體裁的轉換——道宣以「受隨二戒」為脊柱,把因事制律的律典,重構為一部可操作的綱要;受立其本,隨成其行,二者相資而成就一生之律行。本文將循此主軸,依次處理《行事鈔》之架構(第二節)、其受隨脊柱與判教之經典依據(第二、三節)、本文對「架構即權威之切近因」的核心論證(第三節)、與當代學界之對話(第四節)、義界之中道校正(第五節),終以定典生成之綜述收束(第六節)。
須先交代與前篇 SĪLA P16 之承接。前篇《三家戒體論》所問者,是「受戒之際所領納者究為何物」——這是本體之問,故有色法、非色非心、種子三家之辯難。本篇所問者不同:不問受戒所得「是何物」,而問「承載此受、組織全律者為何種建築」。因此,前篇置於焦點的戒體三家本體爭論,在本篇只作為受戒所立之「受體」結構性地出現一次,不再重述(其本體之辨詳參 P16)。前篇末所論道宣自立之「圓教種子戒體」,在本篇將被重新安置——它不再是一個本體立場,而是道宣判教三宗中「第三宗」之內容,從架構與判教的向度被重新閱讀。
二、經典依據:架構、受隨脊柱與判教三層文本
本節依三層呈現《行事鈔》之第一手文本依據。須先立一條最要緊的引用紀律,貫穿全文:凡涉全書架構之自宣、受隨二戒之脊柱、標宗顯德之四科者,皆出道宣《行事鈔》(《大正藏》第40冊,No. 1804)之親撰本,可直引道宣之語;凡涉「三宗判」「五義分通」「圓教種子」等系統化判教定式者,則俱出宋代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大正藏》第40冊,No. 1805)傳述道宣《業疏》(即《羯磨疏》)之文,引用時必標明此一署名脈絡,不得逕作道宣親撰直引。此一分層,後文第五節將專門校正其常見之誤歸。
2.1 道宣自宣之三卷架構與「刪繁補闕」之編纂法
《行事鈔》全書之架構,非編次之偶然,而是道宣於序文中親自宣示的設計。其言曰:
然一部之文,義張三位。上卷則攝於眾務,成用有儀;中卷則遵於戒體,持犯立懺;下卷則隨機要行,託事而起。1
此「義張三位」三句,即道宣自署之治理綱目:上卷攝僧團共行之眾務,使其用有儀軌(計十二篇);中卷遵戒體之核心,立持犯與懺悔之法(計四篇);下卷則隨眾生根機之雜行、託事而起以接引俗世(計十八篇)。三十篇分為三卷,層次井然。值得注意者,中卷篇數最少(僅四篇),卻是義理密度最高之核心——戒體、持犯、懺悔三事盡萃於此;上下兩卷則為程序性之廣面。這一「中卷最短而最重」的不對稱,本身即有深意:全書之重心,落在個人領受戒體與其後持犯之消長上。
而道宣為何要另撰此書?其序自陳一「補闕」之診斷:前代律師所遺記述,止於文疏之廢立、問答之要抄;至於「顯行世事、方軌來蒙」——即如何把律落實為可遵行之具體事相、為後學立一可循之軌則——竟「百無一本」。2故道宣立志「刪其繁惡,補其遺漏」,題名「刪繁補闕」即標其方法:於繁雜重出者刪之,於闕漏未備者補之;搜羅異部之誠文、眾經之隨說、西土賢聖之所遺與此方先德之文紀,「搜駁同異,並皆窮覈」。3「刪繁補闕」四字,既是書名,也是這部綱要得以成立的編纂原理。
2.2 標宗顯德篇之四科:由受趣隨之概念引擎
全書第一篇〈標宗顯德篇〉如同一篇開宗明義之綱領。道宣於此立四科以攝戒之全體:
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戒體,三者戒行,四者戒相。……三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須廣修方便,撿察身口威儀之行;……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4
四科之中,「戒體」為受戒所立之本,乃「出生眾行之本」;「戒行」則是受得此戒之後,廣修方便、撿察身口威儀,「順本受體」而起之行——這正是後文「隨行」之所指。值得特別注意者,道宣於此處論及戒體時,有意地將本體之問懸置起來。其言:若依通論,當明其所發之業體;然今就正顯而論,則「直陳能領之心相」。5換言之,道宣在《行事鈔》此處,只取受戒當下「能領之心」這一面相,而把「所發業體究為色法、為非色非心、抑為種子」的本體爭論明白地擱在一旁。
故本文於此引「領納在心,名為戒體」一語,只用以說明這部綱要如何在結構上承載「受戒」這一環節,而非用以重啟戒體本體之辯——其本體三家之辨,屬前篇 P16 主場;其受體所涉之種子、熏習等更細之機制,則屬後篇 P18 之範圍,本文一概不深掘。四科——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在本文中,只作為「由受趣隨」之概念引擎而被援引:法為所受之規矩,體為受所立之本,行為順體之隨,相為行之分齊。
2.3 受隨二戒之脊柱:築營宮宅喻與功能分判(道宣親撰)
本書最核心之文本,是道宣以「築營宮宅」喻定受、隨二戒之關係。此喻為全篇脊柱之所在:
然則,受是要期思願,隨是稱願修行。譬如築營宮宅,先立院牆周匝,即謂壇場受體也;後便隨處營構,盡於一生,謂受後隨行。若但有受無隨,直是空願之院,不免塞露之弊。若但有隨無受,此行或隨生死,又是局狹不周;譬同無院室宇,不免怨賊之穿窬也!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6
此一喻象極為精審。「受」如先在受戒之壇場上立起院牆,周匝圍合——這是一次性的領納,一旦受得即立其體;「隨」則如院牆既立之後,於其中隨處營構、盡此一生不斷——這是日復一日的持犯修行。但有院牆而無營構,則是徒有空願之院,難免風吹日曬之弊;但有營構而無院牆,則所修之行散漫無依、局狹不周,難免如無牆之室遭穿窬之盜。故二者「必須相資,方有所至」。
道宣復以根條之喻定其本末:
四根條兩別。受為根本;隨依受起,故曰枝條。7
受為根,隨為條;條依根起。然而,值得玩味者,道宣雖立受為根本,卻把修道之實重壓在隨行一邊。其論受、隨之功能曰:
受是緣助,未有行功;必須因隨,對境防擬,以此隨行,至得聖果,不親受體。……若但有受,無隨行者,反為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無戒可違。8
此處有兩層極重之斷語。其一,受戒本身只是「緣助」,尚未有真實之行功;真能對境防非、終至得證聖果者,是其後盡形之「隨行」——而得果一事,「不親受體」,意謂聖果之成就直接繫於隨行之積累,而非繫於受體之一時領納。其二,更為峻切:倘若只受而不隨,則此受反成「戒欺」,流入苦海;與其如此,「不如不受」——因為不受,則本無戒可違。道宣在此把受戒抬為根本之同時,毫不含糊地把修證之分量壓在隨行之上。受立其本,隨成其行;本若無行,本亦成欺。這便是貫穿全鈔的受隨脊柱。
2.4 判教三層:三宗判、五義分通與假圓兩層(元照《資持記》傳述道宣《業疏》)
《行事鈔》之所以能把四分律安置在整個佛教義理版圖中、賦予它一個明確的教判位置,賴於一套判教系統。須再次申明:此一系統化之「三宗判」與「五義分通」,並不出於道宣《行事鈔》之親撰本,而見於宋代元照《資持記》傳述道宣《業疏》(《羯磨疏》)之文。元照之文且自我標源,屢言「且依《業疏》三宗」「故《業疏》云」「《疏》中總列五義云」「如《羯磨疏》五義分通」——可見此判教定式之歸屬,由文本自身內在地證明,源出道宣《業疏》而由元照傳之。今依此署名脈絡引述。
其一,「三宗判」以三宗判攝一切律學之體與行:
且依《業疏》三宗,以示一家處判。……一者實法宗。即薩婆多部。彼宗明體則同歸色聚,隨行則但防七支……此即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假名宗。即今所承曇無德部。此宗論體則強號二非,隨戒則相同十業……此名過分小乘教也。三者圓教宗。……故考受體,乃是識藏熏種;隨行即同三聚圓修……此名終窮大乘教也。9
三宗者:實法宗即薩婆多部,其判戒體歸於色法之聚、隨行但防身口七支,屬「當分小乘」;假名宗即今所承之曇無德部(四分律本宗),其論戒體強名為「非色非心」、隨戒相同於十善業,屬「過分小乘」;圓教宗則為道宣所自立,以受體為「識藏熏種」、隨行同於攝律儀、攝善法、攝眾生三聚之圓修,屬「終窮大乘」。須注意:此處「識藏熏種」一語,本文只作圓教宗之標目內容而引,其本體之義(種子戒體究竟如何成立)屬前篇 P16,本文不展開。
其二,亦最關鍵者,是四分律在三宗中之定位,有「假」「圓」兩層:
然今《四分》,正當假宗。深有兼淺之能,故旁收有部;教蘊分通之義,故終會圓乘。是則大小通塞假實淺深,一代雄詮,歷然可見。10
此即道宣判四分律之精微處:四分律就其操作之實際而言,「正當假宗」——是假名本宗;但它向下「深有兼淺之能」,故能旁收實法宗(有部)之長;向上則「教蘊分通之義」,故終能會歸圓乘。一部四分律,遂被安置為一座可上可下、貫通大小之樞紐。
其三,所謂「分通大乘」者,道宣列五義以證之。元照傳道宣《羯磨疏》之文曰:
《疏》中總列五義云:相召為佛子,施生成佛道,沓婆厭無學,捨財用非重,塵境非根了,此皆誠例也。11
此五義者,皆道宣自四分律文中拈出、用以證其「分通大乘」之例證:律中以「佛子」相稱(相召為佛子)、有迴施眾生願成佛道之文(施生成佛道)、有沓婆摩羅子厭離無學果而趣向大行之事(沓婆厭無學)、有處理捨墮財物而其用心非純小乘計著之例(捨財用非重)、有了境在識不在根之意(塵境非根了)。須特別指出:此五義之第五,文作「塵境非根了」,非「塵境非根境」——此為一字之關鍵,後文第五節將專門校正。
尤須注意者,道宣之判教是一場有分寸的論辯,而非一味抬高。當時慧光(光師)一系判「四分是大」,逕以四分律為大乘律。道宣則攀引古例以校正之,謂光師所判「太成通漫」——其文雖有所引據,然取義不能全取;若逕謂「四分是大」,則「將何為小」?故元照記道宣之意曰:「祖師所立,語意從容;義當分通,深符教旨。」12道宣所立者是「分通」而非「全大」——四分律分得大乘之通,而非全然即是大乘。這一分寸,正是其判教之嚴謹所在。
2.5 根本律典之對照:受戒之「事」具足,而受隨之「綱」未立
為見《行事鈔》之綱要建築何所增益,須回看其所本之根本律典《四分律》(《大正藏》第22冊,No. 1428)。須先立一描述性之紀律:根本律典與《行事鈔》乃體裁不同之兩物——前者是「因事制律」之律典,後者是「可操作之綱要」;二者之異,是體裁之異,非根本律典之「原始」或「缺陷」。下文之對照,旨在顯出受隨二戒之組織原則為道宣編纂層之創獲,而非謂根本律典有所不足。
根本律典之受戒揵度,在卷三十一至三十五。13其敘受戒,以「事」與「史」為主:先列四十餘代王統世系為開篇,此非定義、非標宗;繼敘四種受戒法之先後,如白四羯磨之確立,即以「自今已去捨三語授具足戒……白四羯磨,當如是授具足戒」一語,明白地承前(三語受)而廢後(改立白四)。14這是一種歷時性的「先後廢立」敘述。至於戒條,則皆循「緣起—制戒—隨制」之三段:先有某事之緣起,佛因之而結戒,後又隨事增補。即如最接近「標宗」之十句義,亦是嵌在制戒之緣起中、作為「結戒」之理由而出現:
自今已去,與諸比丘結戒,集十句義:一、攝取於僧……十、正法得久住。欲說戒者當如是說……15
十句義固然莊嚴,然其位置是制戒之「理由」,而非全律之「標宗」;其中亦無「受」「隨」二分之架構。
由此可見:根本律典之中,受戒之「事」(四受戒法)與隨行之「材料」(一條條的持犯戒相)皆已具足而豐富,然而「受/隨」之二分架構,並不在根本律典之中。把受與隨提煉為一組相資相成的組織脊柱、並以此脊柱重構全律,是道宣編纂層之創獲。「刪繁」者,刪其王統世系、已廢之受法、重出之羯磨;「補闕」者,補其標宗之綱、受隨之組織原則、與一部可供檢索遵行之主題手冊。這便是一次由「因事制律之律典」向「可操作之綱要」的體裁轉換。
(附帶一提:此種「自龐大律藏提煉為綱要」之編纂動作,並非道宣所獨有;南傳覺音之《善見律毘婆沙》一系亦有類似之體裁移動。然道宣之獨特署名,在於他所用以組織全律者,是「受隨二戒」加「判教標宗」這一組原則——此為其手法之印記。此處南傳文獻僅作義譯比較,不作逐字引述。)
三、核心論證:受隨架構為千年權威之切近因
前兩節所陳,皆為文本之依據。本節進入本文之原創論證:受隨二戒這一組織脊柱,何以是《行事鈔》千年定典地位之「切近之因」;戒體本體之結論,反而只是其中一根承重之柱,而非焦點。
3.1 受隨二戒:把律學場域組織為可操作手冊的脊柱
一部律典要成為僧團日用之準繩,須回答一個極實際的問題:一位比丘自受戒之日起,終其一生,他與「戒」之關係如何展開?根本律典能告訴他每一條戒之緣起與分齊,卻沒有給他一個貫穿一生的總綱。道宣以受隨二戒提供的,正是這一總綱:
受,是「要期思願」——在受戒之一刻,以一念周匝之願,一次性地領納戒體,立起院牆。此後,受不再重複;受體一旦立成,即終身荷之在心。隨,是「稱願修行」——是此後盡形壽中,對一境一境之持與犯、止與作,不斷地稱合當初之願而修。於是,一位比丘的全部律行,被組織成一個清晰的時間結構:一個一次性的奠基(受),與一個終身性的營構(隨);前者立其所以為比丘之本,後者成其作為比丘之實。
這一組織之妙,在於它把根本律典中散落的、以「事」為單位的戒相材料,統攝進一個以「人之一生」為單位的操作框架。持犯之四相——止持、作持、作犯、止犯——皆可在「隨行如何稱合受體」這一問下被統一地理解和檢索。一部六十卷的律藏,遂被壓縮、重組為一張可供一生遵行的地圖。這正是「綱要」之所以為綱要:它不是內容的減損,而是組織的增上。
3.2 為何是受隨,而非戒體,成為權威之切近因
此處須與前篇 P16 劃清分量。前篇以戒體三家之本體辯難為焦點:受戒所得究為色法、非色非心、抑種子?那是一個極深、極具思辨價值的問題。然而,一個值得注意的事實是:歷代僧團奉《行事鈔》為日用準繩,並非因為它在戒體本體之爭中站對了隊。戒體本體之結論,對於一位比丘每日如何持犯、如何懺除、如何於一境之中防非,其實並無直接的操作指引。
真正賦予《行事鈔》以日用權威者,是受隨架構所提供的「可持續操作性」本身。道宣自己已點出此義:受是緣助,未有行功;對境防擬、終至聖果者,是隨行,而「不親受體」。換言之,在道宣的設計裡,聖果之成就直接繫於隨行之積累,而非繫於對受體本性的任何一種裁定。受體之本性可以懸而未決(道宣於〈標宗顯德篇〉正是把它懸置的),但只要受隨相資之架構成立,律行即可運轉。
因此本文認為:受隨二戒之架構,是《行事鈔》成為四分律標準化之「切近之因」。戒體本體之三家之辨,固然是這座建築中一根承重之柱(沒有一個「受體」可立,受隨架構便無從談起),但它不是這座建築之所以屹立千年的焦點。焦點是那個可被任何一代僧團、無論其戒體立場為何,都能照樣遵行的受隨操作框架。一部書能跨越本體立場之分歧而仍被共用,這正是定典之所以為定典的特徵之一。
3.3 判教如何鞏固定典:把四分律安置為可上可下之樞紐
若說受隨架構提供了「向內」的操作性,則判教提供了「向外」的安置力。藉由元照所傳道宣《業疏》之三宗判,四分律被明確地安置在大小乘之間的一個樞紐位置:正當假名本宗,下旁收實法宗(有部)之長,上終會圓教之乘。這一安置之高明,在於它既不把四分律貶為純粹的小乘律(那將使其在大乘氛圍濃厚的東亞失去地位),也不把它誇為全然的大乘律(那將失去律學之嚴謹而墮入「太成通漫」)。「分通大乘」這一分寸——分得大乘之通,而非全是大乘——恰好給了四分律一個在大乘世界中既站得住、又守得嚴的身分。
道宣對慧光「四分是大」之校正,於此尤可玩味。一個能自我設限、明言「義當分通」而非「全大」的判教,比一個一味拔高的判教,更能持久地承載一部律典之權威——因為它經得起「將何為小」的反詰。判教之嚴謹,反而是其權威之保障。
3.4 體裁轉換之回顧:綱要不是摘要
綜上,把第二節之文本與本節之論證合觀,可得一總判:《行事鈔》之於《四分律》,不是「少」對「多」(摘要對原典),而是「另一種體裁」對「原體裁」。根本律典是因事制律之歷史記錄,其價值在如實;《行事鈔》是受隨組織之操作綱要,其價值在可行。道宣以「刪繁補闕」之法完成這一轉換:刪去歷史性的、已廢的、重出的;補上組織性的、標宗的、可檢索的。受隨二戒是這次轉換的脊柱,判教三宗是這次轉換的安置力,而戒體則是這座建築中一根被結構性地安放、卻不被本文重新拆解的承重之柱。
四、與當代學界之對話
本文所論——把《行事鈔》讀作一部架構性綱要、以受隨二戒為其權威之切近因——須置於當代律學研究的脈絡中校準。以下擇三位學者,各代表一條進路,逐一承讓其貢獻並指出本文之推進所在。為便於不諳外語之讀者,正文以中譯稱述學者,其原名與著作之完整出處詳見文末參考文獻。
4.1 道宣注疏與判教之進路:紐霍爾
英語學界研究道宣注疏最精審者,當推紐霍爾(Thomas Newhall)。其關於道宣諸律疏中「戒體」概念之研究指出,道宣對曇無德部之判讀並非被動承襲,而是一種有意的、「強」的詮釋——道宣是把四分律「讀作」部分契合大乘,而非四分律「本來就是」大乘。16此一洞見,本文全盤承讓:它精確地證成了道宣判教之主動性與其分寸感(分通而非全大)。
本文之推進在於語域之提升。紐霍爾之關注,主要落在義理與概念之層(戒體概念如何被建構、判讀如何展開);本文則由概念層升至建築層,問的是:作為一部綱要的《行事鈔》,其受隨二戒如何把整個律學場域組織為可操作之手冊,以及此一架構如何賦予南山律千年之權威。換言之,紐霍爾照亮了道宣「怎麼判」,本文則進一步問道宣「怎麼建」,並主張此「建」之功才是定典之切近因。(本文於戒體概念本身之處理,已大半讓予前篇 P16;此處不重跑前篇所作之三家戒體框架,僅就判教與架構之向度與紐霍爾對話。)
4.2 漢傳律制與曇無德部標準化之進路:赫爾曼
比利時學者赫爾曼(Ann Heirman)關於曇無德部比丘尼戒之研究,是英語學界理解「曇無德部何以成為中國律學標準」之權威。17其工作以道宣為理解中國律學之核心人物,並深入受戒儀軌與戒條內容之制度層面。本文承讓此一定位:正是赫爾曼一系的制度史研究,確立了曇無德部在東亞之標準地位這一基本事實。
本文之推進,在於由「戒條內容與受戒程序」之層,進至「道宣編纂架構」之層。赫爾曼所詳者,是律之內容;本文所問者,是道宣以受隨二戒之組織原則,把根本律典之內容重構為綱要這一動作本身——而本文進一步主張,正是這一綱要化動作,構成了四分律得以標準化之切近之因。內容之標準需要一個可操作之載體,而《行事鈔》正是那個載體。
4.3 律宗作為學派之長時段進路:王建光
漢語學界對律宗作為一個學派之長時段歷史,有系統之梳理,王建光《中國律宗通史》為其代表。18此書勾勒律宗作為學派之歷時脊柱:南山一系之形成、唐宋六十餘家註疏之蔚起、以及後世之數度興復,把道宣置於一個綿延千年之傳承樞紐上。本文承讓此一長時段之圖景。
本文之推進,在於由「綜述—歷史」之向度,進至「結構診斷」之向度。王建光所述者,是律宗「發生了什麼」之歷史;本文所問者,是「《行事鈔》具備何種結構特徵,使其成為不可替代之操作手冊」這一結構之問——答案仍是受隨二戒之架構。據此,後世六十餘家之註疏蔚起,在本文看來,不僅是一部傳承史,更是這座架構之完整性的反證:正因為《行事鈔》之架構足夠完整而可操作,後學才會圍繞它層層註解、爭論不休。
4.4 關注之稀薄:一個尚待補正的空缺
須誠實地指出一處學術空缺。迄今並無一部以英語撰寫的專著,以《四分律行事鈔》作為「架構性、權威性綱要本身」為主題。英語學界之關注,或聚於戒體之概念(紐霍爾),或聚於傳記感通之研究(篠原一系),或聚於曇無德部受戒之制度史(赫爾曼);而對於這部綱要之「建築」與其「權威之生成」的系統處理,主要見於漢語(王建光)與日語(佐藤達玄一系)之著作。本文以受隨二戒為脊柱,正是試圖在這一稀薄之處作出補正——把《行事鈔》當作一座建築來閱讀,而非僅當作一個概念之容器或一段傳承之史料。
五、中道校正
本研究之方法論特色之一,是於每篇明標義界之紅線,防止過度延伸與誤歸。本文涉及署名之分層、文字之校勘、與前後篇之分工,易踩之點尤多,故須逐條校正。
❌ 署名之誤歸(最要緊者)。 最須警惕者,是把「三宗判」「五義分通」「圓教種子」等系統化判教定式,逕作道宣《行事鈔》之親撰直引。實則《大正藏》第40冊 No. 1804《行事鈔》為唐道宣親撰本(序署「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而 No. 1805《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為宋元照所撰(序署「大宋餘杭沙門釋元照撰」)——二者作者、時代俱不同。前述判教定式之系統陳述,並不見於道宣《行事鈔》之親撰本,而見於元照《資持記》傳述道宣《業疏》(《羯磨疏》)之文;且元照之文自我標源(「且依《業疏》三宗」等)。故凡引判教定式,皆須署明「元照《資持記》傳述道宣《業疏》(《羯磨疏》)」;架構與受隨脊柱之文,方可直引道宣《行事鈔》。又須附記:道宣之《含注戒本疏》(戒疏)與《業疏》(羯磨疏)二書,其完整傳本分別為《卍續藏》之 X0714(含元照《行宗記》)與 X0728(含元照《濟緣記》),並非《大正藏》之 T 字號;舊有資料偶將 T1805《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T40, No. 1805宋 元照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誤標為道宣《含注戒本疏》,此一誤歸待後續編輯統一校正。
❌ 五義分通之文字。 五義分通之第五義,文作「塵境非根了」,非「塵境非根境」。完整五義之序與文為:相召為佛子、施生成佛道、沓婆厭無學、捨財用非重、塵境非根了(元照《資持記》傳道宣《羯磨疏》,T40n1805《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T40, No. 1805宋 元照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_p0220b16-18)。此一字之差,關乎義理,不可不慎。
⚠️ 戒體本體之防火牆。 本文凡引「領納在心」「識藏熏種」「壇場受體」諸語,皆只作受戒之結構性安置、或圓教宗之標目內容而引,絕不藉以重啟戒體本體之三家辯難(色法、非色非心、種子)——其本體之辨為前篇 P16 主場,本文僅以「參 P16」一語指向之。至於種子之六義、能熏所熏之熏習、末那、轉依等更細之唯識機制,則屬後篇 P18 之範圍,本文嚴格不深掘。受隨同異段中所涉「無作」(梵 avijñapti)一詞,本文亦只取其為「受體與隨行得以持續存在」之術語,不作種子理論之引線。
⚠️ 不判根本律典之優劣。 根本律典《四分律》與《行事鈔》,乃體裁不同之兩物——前者為因事制律之律典,後者為可操作之綱要。本文所謂受隨二分為道宣之創獲,意指此一組織架構為道宣編纂層所立,而非謂根本律典「原始」或有「缺陷」。根本律典之如實記錄,自有其不可替代之價值;體裁之異,非優劣之判。
⚠️ 不為三家排優劣。 律宗南山(道宣)、相部(法礪)、東塔(懷素)三家,本文僅以描述性語域轉述南山一系在歷史上之獨存與綿延,不就三家之高下作裁斷,亦不附議道宣對自宗之判教結論。歷史之獨存是一回事,義理之優劣是另一回事,本文只述其一。
六、結論:築營宮宅,成一千三百年之室
精要重述。 本文主張:《四分律行事鈔》之所以成為東亞律學一千三百年之定典,並非因為它是一部精煉的摘要,而是因為它是一次體裁的轉換——道宣以受隨二戒為脊柱,把因事制律的根本律典,重構為一部可操作之綱要。受立其本,隨成其行,二者相資;而此架構之得以成立並久遠,又賴於道宣自宣之三卷設計、「刪繁補闕」之編纂法,以及元照所傳道宣《業疏》之判教(三宗判與五義分通,判四分為假名本宗、下旁收有部、上終會圓乘)。戒體本體之三家之辨,在這座建築中只是一根被結構性安放的承重之柱,而非其屹立千年之焦點。
此一架構何以能成定典? 本文提出三證以收束之。其一,自我宣示之超越:道宣序中明言前代「百無一本」,故以「刪繁補闕」自立為一部前所未有之操作綱要——一部書若自覺地宣告其超越前作而後世果然奉之,是定典之始。其二,競爭性註疏層之累積:入宋之後,圍繞《行事鈔》形成元照「資持」與允堪「會正」兩條相競之註疏線;後學所爭者,是「如何讀」《行事鈔》,而非「是否用」它——當一部書成為人人必須面對、只能在其詮釋上分歧的對象時,它便已是定典。其三,完整之傳承與下游:道宣「一文一律」之三大部(《行事鈔》《戒疏》《業疏》)與元照對應之三記(《資持記》《行宗記》《濟緣記》)完整流傳,並由鑑真東渡傳入日本而開出一宗;律宗三家之中,獨南山一系千年不墜。三證合觀,定典之成,信而有徵。
對律行之啟發。 道宣築營宮宅之喻,於今仍有切實之指引:受戒如先立院牆,是一次性的奠基;而真正使一個人成其為持戒者的,是院牆之內盡此一生、隨處不斷的營構。但有奠基而無營構,則是空願之院;道宣甚至說,受而不隨,反成戒欺,「不如不受」。這一峻語提醒每一位受戒者:受之莊嚴不在受之一刻,而在受後一生之隨行;架構之為架構,意義不在立其框,而在框內可持續地住下去。一部綱要之能成千年定典,與一個人之律行能成一生之室,其理一也——皆在「受隨相資,方有所至」。
開放問題。 本文於戒體,始終只取其作為受戒所立「受體」之結構性一面,而把其本體之機制——尤其圓教宗所謂「識藏熏種」之受體,究竟如何在唯識之種子、熏習、轉依之框架中成立——明白地留予後篇。一個受體何以能「一次領納、終身荷之」?其持續存在之機制為何?這正是 SĪLA P18 將承接而深掘之問。本文立其架構,後篇探其機栝;院牆既已立周匝,且看其內如何營構。
腳注
參考文獻
一、佛教原典 Primary Buddhist Sources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唐·道宣撰,《大正藏》第40冊,No. 1804。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宋·元照撰,《大正藏》第40冊,No. 1805。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唐·道宣述,《大正藏》第40冊,No. 1806。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唐·道宣集,《大正藏》第40冊,No. 1808。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唐·道宣撰、宋·元照述,《卍續藏》X39/40,No. 0714(道宣《戒疏》真身,含元照《行宗記》)。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唐·道宣疏、宋·元照述,《卍續藏》X41,No. 0728(道宣《業疏》真身,含元照《濟緣記》;三宗判、五義分通之終極所本)。
《四分律》,姚秦·佛陀耶舍、竺佛念譯,《大正藏》第22冊,No. 1428。
《善見律毘婆沙》(《大正藏》第24冊,No. 1462;與南傳 Samantapāsādikā 部分平行,本文僅作義譯比較)。
二、現代學術著作 Modern Scholarship
Heirman, Ann. Rules for Nuns according to the Dharmaguptakavinaya. 3 vols. Delhi: Motilal Banarsidass, 2002.
Newhall, Thomas. "A Study of the Concept of Jieti (戒體) in Daoxuan's (596–667) Vinaya Commentaries." Journal of Chinese Buddhist Studies 27 (2014): 181–208(頁碼待核).
佐藤達玄.《中国仏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 東京:木耳社,1986.
王建光.《中國律宗通史》. 南京:鳳凰出版社,2008.
三、經論索引 Sūtra & Śāstra Index
| 簡稱 | 全名 | 大正/卍續 | 造/譯者 |
|---|---|---|---|
| 行事鈔 |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 大正 No. 1804 | 唐·道宣撰 |
| 資持記 |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大正 No. 1805 | 宋·元照撰 |
| 含注戒本 |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 | 大正 No. 1806 | 唐·道宣述 |
| 隨機羯磨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 | 大正 No. 1808 | 唐·道宣集 |
| 戒疏(行宗記) |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 | 卍續 No. 0714 | 唐·道宣撰、宋·元照述 |
| 業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卍續 No. 0728 | 唐·道宣疏、宋·元照述 |
| 四分律 | 四分律(六十卷) | 大正 No. 1428 | 姚秦·佛陀耶舍、竺佛念譯 |
| 善見律 | 善見律毘婆沙 | 大正 No. 1462 | (僧伽跋陀羅譯) |
系列交叉引用 Cross-Reference Index
- SĪLA P15(瓔珞、梵網菩薩戒之受戒架構):本文所論為四分律僧戒之受戒(受戒緣集篇、五緣成受、白四羯磨)在綱要中之結構性安置,與 P15 所論菩薩戒之受戒三品、自誓受、好相,受戒語域不同,二者不相混。
- SĪLA P16(三家戒體論):戒體本體之三家辯難(色法、非色非心、種子)為 P16 主場;本文僅取其作為受戒所立「受體」之結構性出現,不重述其本體爭論。P16 所引同一英語學者(紐霍爾)置於戒體—義理之向度,本文則移至判教—架構之向度。
- SĪLA P18(受體之機制):圓教宗所謂「識藏熏種」之受體,其在唯識種子、熏習、轉依框架中之成立機制,本文不深掘,留予 P18 承接。
CBETA 校對: 本篇漢譯諸錨——《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T180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T40, No. 1804唐 道宣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道宣 · 唐,親撰本:義張三位之三卷架構、刪繁補闕之編纂法、標宗顯德篇四科、築營宮宅受隨脊柱、受戒揵度十三難之破僧二種)、《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T1805《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T40, No. 1805宋 元照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元照 · 宋,傳述道宣《業疏》[羯磨疏]之三宗判、五義分通、圓教種子精要公式,及釋〈隨戒釋相篇〉「破僧違諫戒」段;按 T1805《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T40, No. 1805宋 元照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為元照《資持記》,非道宣《含注戒本疏》,後者在卍續藏 X0714)、《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X0728 · 道宣疏、元照述 · 道宣《業疏》真身,三宗判、五義分通之終極所本)、《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X0714 · 道宣撰、元照述 · 道宣《戒疏》真身)、《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T1806《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T40, No. 1806唐 道宣述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道宣述 · 唐)、《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T1808《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T40, No. 1808唐 道宣集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道宣集 · 唐)、《四分律》(T1428《四分律》T22, No. 1428姚秦 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 · 佛陀耶舍、竺佛念譯 · 姚秦,受戒揵度卷三十一至三十五、四受戒法、緣起制戒隨制之十句義 baseline)——引文均經 CBETA 電子佛典集成(2024 年校勘版)校對。南傳《善見律毘婆沙》(T1462《善見律毘婆沙》T24, No. 1462蕭齊 僧伽跋陀羅譯在 CBETA 線上閱讀器查看 ↗;與 Samantapāsādikā 部分平行)為版權/CC-BY-SA 語料,本文僅作義譯比較,不引原文。當代學術對話對象——紐霍爾(Thomas Newhall)論道宣戒體與判教(《中華佛學學報》第二七期,2014)、赫爾曼(Ann Heirman)《Rules for Nuns according to the Dharmaguptakavinaya》(Motilal 2002)、王建光《中國律宗通史》(鳳凰 2008)、佐藤達玄《中国仏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1986)——皆以義述與頁碼指涉處理。
作者 Author: 釋慧鏡 (Shi Huijing) 項目 Project: 指月 Point-to-the-moon · 六行門 Six Practice Gates 授權 License: CC BY-NC-SA 4.0 倉庫 Repository: github.com/pointing-at-the-moon/six-practice-gates
指月《六行門》第四卷 SĪLA · 第十七篇 · 2026 年 5 月
Foot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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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序,唐道宣撰,《大正藏》第40冊,No. 1804,p0001b11-13。此為道宣自宣全書三卷架構之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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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p0001a20-24。「百無一本」一語,道宣用以診斷前代律記於「顯行世事、方軌來蒙」一面之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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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p0001a28-b01。「搜駁同異,並皆窮覈」描述其「刪繁補闕」之具體編纂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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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標宗顯德篇〉,p0004b23-c10。四科:戒法、戒體、戒行、戒相;戒行即「順本受體」之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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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p0004c01-06。道宣於此自行懸置戒體本體之問,謂「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只取受戒當下能領之心。戒體本體之三家辯難詳參本系列 SĪLA P16《三家戒體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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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p0054b15-21。築營宮宅喻,受隨二戒脊柱之主錨。「壇場受體」之「受體」,本文只作受戒所立之結構性安置,其本體參 P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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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p0053a03-04。根條之喻:受為根本,隨依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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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p0054b22-28。受=緣助、隨行至聖果「不親受體」、「受而無隨不如不受」之功能分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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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宋元照撰,《大正藏》第40冊,No. 1805,p0157b24-c03。三宗判(實法宗、假名宗、圓教宗)。此判教定式為元照《資持記》傳述道宣《業疏》(《羯磨疏》)之文,非道宣《行事鈔》親撰;元照文自標源「且依《業疏》三宗」。「識藏熏種」只作圓教宗之標目內容,其本體參 P16,種子機制詳參 P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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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p0157c03-08。四分「正當假宗」、下旁收有部、上終會圓乘之假圓兩層。同為元照《資持記》傳述道宣《業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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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p0220b16-18。五義分通之列舉。第五義作「塵境非根了」(非「塵境非根境」)。元照《資持記》傳述道宣《羯磨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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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p0220b18-27。元照記道宣攀古例校正慧光(光師)「四分是大」之過,謂其「太成通漫」,而道宣所立「義當分通,深符教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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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姚秦佛陀耶舍、竺佛念譯,《大正藏》第22冊,No. 1428,受戒揵度卷三十一至三十五(p0779a06「受戒揵度之一」起,至 p0816c04「具足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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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p0799c13-28。白四羯磨「捨三語」之確立,以「自今已去」承前廢後之歷時性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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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p0570c01-08。十句義嵌於制戒緣起、作為「結戒」之理由而出現;其位置非全律標宗,亦無受/隨二分之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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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Newhall, "A Study of the Concept of Jieti (戒體, the 'Essence of the Precepts') in Daoxuan's (596–667) Vinaya Commentaries," Journal of Chinese Buddhist Studies 27 (2014): 181–208(頁碼待核)。其「部分契合大乘」之詮釋,另見其牛津講座 "Partially in Accord with the Greater Vehicle"(講座/會議論文,未見刊行印本)。按:本文於戒體概念本身之處理已大半讓予 SĪLA P16,此處僅就判教與架構之向度與其對話;與 P16 所引同一學者之分工,參 P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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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Heirman, Rules for Nuns according to the Dharmaguptakavinaya, 3 vols. (Delhi: Motilal Banarsidass, 2002). 個別論文出處引前須逐一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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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光,《中國律宗通史》(南京:鳳凰出版社,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