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 成書懺門第一部 · 第二章

藏了多久,就走多久

1.2 藏了多久,就走多久

上一章收在一句話:發露則安樂,覆藏則障道。

這話聽起來,像是溫和地勸人不要遮掩。其實律藏遠比這更硬。它不只勸你不要遮掩;它替遮掩,標好了價錢。這一章,就把這張價目單攤開來看。看到底處你會發現:律藏用它最繁複的一套程序,反覆證明的,是一條極樸素的道理。

一條「僧團救得回來」的罪

設想一位比丘,犯了一條相當重的戒。重到什麼地步?律家把罪分了等。最重的一等,叫「波羅夷」,犯了便永遠失去比丘的身分,僧團救不回來。其次的一等,叫「僧殘」——這名字本身就含著意思:人雖重傷,尚有殘餘,僧團還救得回來。至於哪些行為算僧殘,那是戒律的專門內容,本書不去開列;我們只看一件事:犯了之後,要怎樣才能重新清淨。

律藏為僧殘鋪的路,是一道階梯:先「別住」一段時日——與清淨大眾分開居住,身分降下一格;再行六夜的「摩那埵」;最後由僧團作「出罪」的法事,宣告此人復淨。

從外面看,這太像一場判刑了。有刑期,有降格,最後有一個法庭式的宣告。更可疑的是,這「刑期」還會加長——遮掩得愈久,別住愈久。可是,只要把眼睛盯住一個地方,整套程序的性質就翻轉過來。那個地方,就是「覆藏」。

那個「即」字

律中記著一個再乾淨不過的對照。有比丘犯了兩條僧殘罪,兩條都沒有遮掩;後來他還俗,再回來重受大戒,把那兩條罪發露出來。律的判語是:

時有比丘犯二僧殘罪,二俱不覆藏,彼罷道。罷道已還受大戒,受大戒已發露二罪,僧即應與二罪摩那埵。

請盯住那個「即」字。不曾遮掩的人,發露之後,「即」入六夜摩那埵——別住那一整段,整個免了。

對照之下,遮掩過的人,路就長了:要先補上一段別住,別住滿了,才接得上摩那埵與出罪。兩邊犯的罪一樣重,走的路卻一長一短。長短之差,只繫在一件事上:藏了,還是沒藏。

這就把「別住」的性質說破了。別住這一階,不是給「罪」定的價,是給「藏」定的價。不藏,這一階根本不啟動;藏了,這一階才被插進來。

一夜對一夜,十夜對十夜

那麼,「藏」的價錢怎麼算?答案簡單得近乎算術:藏了幾夜,就別住幾夜。《四分律》管這叫「隨覆藏日」——隨你覆藏的日數。乞別住的人,要在僧前這樣說:

我某甲比丘犯僧殘罪隨覆藏日,今從僧乞覆藏羯磨。願僧與我隨覆藏日羯磨。

「隨覆藏日」四個字,就是那把尺。《五分律》記著「一」的例子:覆藏一夜的比丘,到僧中乞一夜的別住。《摩訶僧祇律》記著「十」的例子:十夜覆藏,乞十夜別住。一對一,十對十;幾部律書,南傳北傳,算法全同。

更耐人尋味的,是這道階梯裡一處不對稱。別住的日數是活的——隨藏的日數伸縮;可是緊接其後的摩那埵,日數卻是死的——固定六夜,不論你藏過一夜還是一百夜。會伸縮的,只有跟「藏」掛鉤的那一段。如果這套程序是在給罪的輕重定價,那麼隨之加長的該是整條路;可它不是。整條路裡,唯獨那一段為「藏」而設的,才隨「藏」而長。

別住計的不是罪,是隱。

別住的日子:把「隱」翻成「露」

行別住的人,並沒有被趕出僧團。他還在僧中,只是身分降了一格:不得收徒,不得教人,座位退到大眾的末尾,暫時不受人禮敬。這是降格,不是放逐。

而別住期間要守的規矩裡,有一條,把整套設計的用意洩露得乾乾淨淨。

律中記著:有行別住的比丘,起了一個念頭——今天不去隨眾受供了吧,免得別的比丘看出我在行別住、知道我曾經遮掩。佛的回答斬釘截鐵:

彼行覆藏者,作如是意:「不往食上,恐餘比丘知我行覆藏。」佛言:不應爾。

不准。你不得連「我正在行別住」這件事,也拿來藏。別住的人,每遇來往的比丘,要主動告白自己的身分;逢誦戒之日要告白,逢年終大會也要告白;座位排在末行,人人看得見。

請看這設計的精微。當初的病,起於「藏」——把過失藏進暗處;如今的藥,是「日日告白、人人得知」——被請回光天化日之下。原來別住不是關禁閉;別住是覆藏的解藥,而解藥的成分,恰好是覆藏的反面。藏了多久,就在光下站多久,直到「藏」的習氣被磨乾淨。

計時器會歸零

這套程序裡還有一道機關,叫「本日治」——字面的意思,是「送回頭一天」。

聽僧為彼比丘作本日治白四羯磨。

若別住期間故態復萌,又犯了同類的罪,不是加判幾日,而是已走的日數一筆勾銷,從第一天重新起算。南傳的律本還列了三種「斷夜」——當夜不算數的三種情形,其中一種,就是「不告白」:哪一天你停了向眾人告白,那一天的別住,就不算。

把這兩道擺在一起看:藏了多久,定下這條路的起點有多遠;停止坦露,則隨時斬斷已走的路。一頭一尾,盯的是同一件事——你是不是持續地、真實地,把自己攤在光下。這套程序不收「熬滿天數」的帳;它要的是磨掉的習氣,不是劃掉的日曆。

回來,要二十個人作見證

走完別住,行滿六夜摩那埵,只剩最後一步:出罪——字面的意思,是把人「引出來」,召回來。

這一步的分量,律藏用一個數字標了出來。僧團議事,依事情的輕重,分作四級:

有四種僧: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是中二十人僧者,一切羯磨應作,況復過二十!

一個人受具足大戒、正式成為比丘,十人僧便可作證。可是出罪——把一位走完全程的人重新認證為清淨——律藏明文規定,須足二十人;少一人,罪不得除。這是全部律藏裡,唯一非二十人不可的一件事。

進門,十個人;回來,二十個人。為什麼回來比進門更隆重?因為出罪所認證的,是一樁最鄭重的事:一個曾經跌倒、曾經遮掩、而後一步一步走回來的人,從今往後,還如本位。僧團以它最大規模的見證,慎重地把他接回清淨的行列。

求醫的話,不是受刑的話

退一步看這道階梯,有一個細節貫穿始終,值得單獨點出。

別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每一階,都不是僧團「判」下來的;每一階,都由當事人親自跪請:偏袒右肩,禮眾僧足,長跪合掌,三次說出同一套話——

今從僧乞出罪羯磨,願僧與我出罪羯磨,慈愍故。

請聽末尾那三個字:「慈愍故」。我請求走這條路;願大眾以慈悲,攝受我走完它。——這是求醫的人說的話,不是受刑的人說的話。刑罰是從上頭加下來的;這裡,自始至終是當事人主動求路,而這條路的盡頭,是被召回。

而出罪的法事上,這個人還要當眾把走過的路,從頭述說一遍:曾犯何罪,藏了幾日,別住幾日,是否歸零重來,六夜摩那埵已滿,今從僧乞出罪。整條路,被大聲說出,人人聽見。「露」之為法,貫徹到了最後一刻。所以這套程序,骨子裡不是懲罰,是復淨:它不向誰追討一筆債,它只認一件事——人,回來了沒有。

這一章可以收成六個字:覆者障,露者復。

遮掩的人,自己擋住自己的路;坦露的人,路為他重新打開。律藏用它最繁複的一套程序——逐日的定價、歸零的機關、二十人的見證——反覆證明的,正是這條樸素之理:讓人障道的,往往不是過失本身,而是對過失的遮掩;而清淨的起點,永遠是把藏起來的,重新放回光下。

可是,這套程序治的,是已經藏了的人——病已生,而後施藥。僧團還有另一手:能不能讓「藏」這件事,從一開始就難以發生?下一章,就去看僧團的這另一手。它的第一個示範者,是佛陀自己。